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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内(青岛市除外)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创新机制,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通过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促使全省会计人员紧跟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会计新准则、新制度、新理论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不断促进全省会计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各级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四)负责网络培训系统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

(五)组织开发或推荐适合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六)具体负责省本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订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指导、宣传、实施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协调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网络培训方式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协调所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会计人员面授方式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审核本辖区面授和视同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导入“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六)监督、检查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订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指导、宣传、实施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协调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网络培训方式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会计人员面授方式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审核本辖区视同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导入“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六)监督、检查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对象与内容

第十一条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持有本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已经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否则会计管理机构不予记录学习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形式与学分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网络教育、面授教育、经会计管理机构同意的视同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有权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的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经同级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同意的短期培训班,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原则上按照每学时1学分计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当年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行业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骨干)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录取后参加相关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

(四)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或学历教育(包括专科),通过当年度一个以上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六)独立承担会计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九)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和规定学分。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只在当年有效,不替代下一年度的学分。

学分进行历年累积统计,作为衡量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一项技术指标。

第二十二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形式,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和会计诚信建设,促进继续教育工作。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凭姓名、身份证号登录网络培训网站,经系统校验后,自由选择课件进行学习,每个课件都明确固定学分,学习期间系统随机弹出试题进行测试,测试成绩超过60分方可取得本课件的学分。

(二)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应按照培训网站要求安装摄像头,学习期间确保摄像头对准自己,系统将随机抓拍学员的图像并如实记录。

如不安装摄像头,不影响学习及学分登记,但是本人诚信记录中将没有此项内容。

(三)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其学习时间、所学课件、测试成绩、累计学分和学习期间抓拍的图像等信息自动导入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个人诚信积累空间”,并长期保存。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等可根据我省会计诚信建设有关规定调用、查看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在本省内(青岛市除外)调转的不受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影响,所取得的学分等信息随同调转。

(二)会计人员在省际之间调转,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须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选择经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公布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培训学习,否则,会计管理机构不予认可学习结果,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第二十五条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进行。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或先进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具备较强的课程研发能力,可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质量上乘的课件。

(四)能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优化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和信息报送会计管理机构。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组织和鼓励社会上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三十二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将自动登记。

(二)参加面授培训的,由培训组织者将学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报所属会计管理机构登记;

(三)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在年度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登记。

第三十五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评审高级会计师等的依据之一。

在6年一个换证期内,累计5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须重新参加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累计4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须参加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电算化》;累计3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须参加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累计2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可通过补学完成。

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不予换证,“山东省会计诚信查询”系统中将予以如实记录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解决,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和继续教育机构不得向会计人员收取。

第三十七条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定继续教育机构,并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于每年继续教育开展前公布本辖区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会计人员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向会计人员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或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的。

第三十九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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