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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表格改后

附件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1.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1.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1.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1.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1.10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2.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审核表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3.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受理通知书

3.3不予受理通知书

3.4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5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6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7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备案类文书格式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

4.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登记工作的需要出发,制定以上登记文书格式以外的其他登记文书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成员类型:

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

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申请类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类1.8(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出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

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

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申请类1.9(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类1.9(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类1.9(第3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须知

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证件名称及号码:

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资格证书及其号码。

3.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成员类型:

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1.10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审核类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申请名称

核准名称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审核类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知类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农社名预核字[]第号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设立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设立人:

 

以上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

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

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正式生效。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通知类3.2

 

受理通知书

()农社登记受字[]第号

: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通知类3.4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农社登记准字[]第号

: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

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备案类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注册号:

名称

备案事由

提交的材料

份数

1、成员发生变更□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2、章程修改未涉

及登记事项的□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

审查

意见

 

受理审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案回执文号

须知:

1.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2.在提交材料的份数栏内填写提交材料的实际份数。

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5.以上需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备案类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

()登记农社备字[]第号

:

你社报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和,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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