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缮制与操作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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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缮制与操作指导
单证员缮制与操作指导
单据的制作
几种出口单据的制作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凭证。
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
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
包括:
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
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
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
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付款人名称。
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
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
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
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
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
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它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
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发票名称。
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
通常为国外进口商。
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
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
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
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
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
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
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一项义务。
当出口人办妥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缮制保险单。
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内容:
保险公司名称。
单据名称。
编号。
被保险人名称。
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唛头。
保险公司在本栏目常采取仅打上“同XX号发票”(AsperlnvoiceN.……)方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包装及数量。
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
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提单和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
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保险金额。
UCPS00第34条f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价值的110%,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保费及费率。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装载运输工具。
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
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
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开航日期。
海运时,缮打“按提单”(asper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同。
运输起讫地点。
参照提单。
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transhipment)宇样。
承保险别。
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
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S00第35条规定,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
按UCP500第34条e款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
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
按UCP500第34条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
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
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装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packinglist;packingslip)、重量单(weightlist;weightnote)和尺码单(measurementlist)、磅码单(weitghtmemo)等。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
其主有用途是为海关验货、公证核对和进口商提货点数之用。
装箱单还可作为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用以补充说明各种不同规格货物所装之箱号及各箱的重量、体积、尺寸等内容。
装箱单并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人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进口商的要求而仿照商业发票的大体格式来制作,但在一般情况下,装箱单除有合同编号、发票号码外,还应包括:
商品名称、唛头、装箱编号,包装类型,颜色与尺寸搭配,货物数量,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
若要求提供详细包装单,则必须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装箱内容,描述每件包装的细节,包括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重量单,又称磅码单、码单,是用于以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清单。
一般列明每件包装商品的毛重和净重、整批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净重;有的还须增列皮重;按公量计量、计价的商品,则须列明公量及计算公量的有关数据。
凡是提供重量单的商品,一般不需提供其他包装单据。
尺码单,又称体积单,是着重记载货物的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
供买方及承运人了解货物的尺码,以便合理运输、储存及计算运费。
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的依据。
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和普惠产地证以及政府间协议规定的特殊原产地证等。
上述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的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同。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原产地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它是证明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
这种文件是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货物按何种税率征收进口税的依据。
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CertificateOf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
凡是对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须提供这种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其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A)。
但对新西兰须提供格式59A证书(Form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即可。
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欧洲经济共同体纺织品产地证明书。
这种产地证明书的英文全称是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CertificateofOrigin(TextileProducts),简称EEC纺织品产地证。
对欧洲联盟国家出口纺织品时,通常都需要提供这种特殊的原产地证明书,供进口商进口报关用。
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省级外经贸委(厅)签发的。
除上述几种产地证外,在对美国的出口中,一般使用原产地声明书(declaration.fcoun?
tryoforigin),此声明书有三种格式:
第一种格式,也称格式A,是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country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产地只有一个国家;第二种格式。
也称格式B,是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country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几个国家生产的;第三种格式,出称格式C,是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的声明书,亦称否定式声明(negafvedeclaration),适用于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其中所含羊毛量不超过17%的纺织品。
也可使用由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或检疫后,根据检验检疫结果,结合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对外签发的证书。
检验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争议各方的利益,其作用是多方面的。
其中包括凭以向银行或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单据。
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包括商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其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证件的名称视检验检疫的内容而定。
但应注意证件名称及所列项目和检验检疫结果须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
此外,还须注意检验检疫证书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应当重新报检。
但是,也有信用证规定由出口商出具检验证,或国外某检验机构在中国的代理出具的检验证,或由进口商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的代表出具的检验证
汇票的制作要点
汇票的制作要点
1.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只有信用证汇票,必须标有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有关的出票条款,包含三个内容:
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
一般为:
Drawnunder(填开证行名称)、L/CNo.(填信用证号)、dated(填开证日期)。
——例如:
DrawnunderBankofChina,SingaporeL/CNo.12345datedJune10TH,2002.
◆托收项下,一般只列明对价条款,内容包括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合同号或发票号。
例如:
DRAWNUNDERshipmentof1000cartonsofgarmentsasperContractNo.1234.
2.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
出票地点一般应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单日,该日期不能早于运输单据,例如发票的制单日;信用证项下的,同时不得迟于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交单限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数字。
一般由议付银行议付时代填。
出票地点通常已印好,为议付地点。
托收方式时,汇票出票日期可填写装运日与交单给银行日期之间的任意一天。
3、汇票号码(No.)
——由出票人编写,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4、汇票金额。
汇票的金额和币值,必须准确无误,金额不得模棱两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用托收方法时,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
信用证项下,如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2)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
(3)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
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户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4)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必须一致。
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
汇票的金额小写,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汇票的金额大写,由货币名称和文字或数字组成,例如,U.S.DOLLARSONETHOUSANDANDFIVEANDCENTSTHIRTYONLY或U.S.DOLLARSONETHOUSANDANDFIVEPOINTTHREEZEROONLY.
◆小写金额:
位于“Exchangefor”之后,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如:
USD400.00.货币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
◆大写金额:
位于“thesum”之后,用英文大写表示。
例如:
U.S.DOLLARSFOURHUNDREDONLY
◆零头的写法除了用“cents”外,还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出口商证明
出口商证明
出口商证明也称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是由受益人签发的证实某件事实的单据。
常见的有寄单寄样证明,产品制造方面的证明,环保、****方面如:
非童工、非狱工制造、非木质包装的证明等,用以说明出口商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信用证项下)已按开证申请人要求办理某项工作或证实件事,并达到了进口商的要求和其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出口商证明的内容
出口商证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1、单据名称
单据名称位于单据正上方,可根据来证要求确定具体名称。
如:
“Beneficiary‘sCertificate”(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Statement”(受益人声明),或“Beneficiary‘sdeclaration”(受益人申明)
2、出证日期
按照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一般而言,需与所证明的内容相匹配,根据需证实的内容而定,但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
3、抬头人
一般都填写笼统的抬头人。
即“TOWHOMITMAYCONCERN”致有关人士。
4、事由
一般填写发票号或合同号
5、证明文句
此项内容必须对应于信用证要求填写。
6、受益人名称及签章
受益人证明一般不分正副本。
若来证要求正本,可在单据名称正下方打上“Original”字样。
证明的右下方必须有受益人即出口公司签章,才能生效。
寄单、寄样证明
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在货物装船前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信用证规定的收受人寄送单据、码样、船样等物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例如:
信用证条款规定:
“Beneficiary‘scertificatecertifyingthatnon-negotiabledocumentshavebeensenttoapplicantbyDHL”。
对此,受益人应该按照L/C及时办理寄送,并出具符合要求的证明。
货物补充说明
有的信用证规定出口商需要提供一些补充说明货物品质、包装情况、货物产地等信息的证明,为受益人已经做的某些行为出具证明。
例如:
关于货物吊牌的证明文句:
Wecertifythateachitemislabeled“madeinChina”
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能使用木质包装,出口商需要出具非木质包装证明,以使进口货物顺利清关。
关于非木质包装的文句:
Wecertifythatnosolidwoodmaterialusedinthepacking.
借记与贷记通知
在日常业务中,有时需要向进口商收取小额款项,出口商可开立借记通知,避免修改信用证和托收的繁琐手续和费用。
贷记通知
出口商用贷记通知告诉被通知人有一笔款项将进其账户。
平时常见的用于通知佣金商付佣金的情况。
CREDITNOTE
TO………(被告诉的公司名称)
ReferenceNo…………(发票或合同号)
Pleasebeadvisedthatwehaverequestedourbankertoinstructtheissuingbanktopayyouthementionedbelowasyourcommissionwhichhasbeendeductedfromtheirpaymenttous.
5%commissioninvoicevalueUSD10000.00=USD500.00
本票(PromissoryNote)
1、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3、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
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我国所指的本票仅指银行即期本票,工商企业和个人不能签发本票。
票据
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依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1、出票(Issue)。
它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
例:
(05年试题)
出票就是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的行为。
(否)
2、提示(Presentation)。
它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
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考试用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
对于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提示。
3、承兑(Acceptance).它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负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了汇票的从债务人。
承兑是无条件的,附有条件的承兑,是拒绝承兑。
问题:
即期汇票需要该程序吗?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方式的种类:
记名背书:
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和完全背书。
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的同时,还需要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例如:
“PaytoABCCo.”“PaytotheorderofACo.”“PaytoABCCo.ororder”
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词语。
“pay**Co.only”“pay**Co.nottransferable”“PaytoACo.nottoorder”我国《票据法》规定: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空白背书:
又称为无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作背书转让时,只在汇票背面签字,而不记载受让人。
作这种背书后的汇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无背书转让。
我国法律不允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6、拒付(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现时也构成拒付:
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死亡或逃逸,避而不见
承兑人或付款人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
7、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
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它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它是持票人凭以向其人“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追索权的行使应在法定时间内进行。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
即期汇票应自出票日起算2年内。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为自被拒付之日起算6个月。
例:
(05年试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合格的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
(是)
8、贴现: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检验检疫单证
一、基本概念
(一)含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的一系列活动。
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二)检验检疫机构
1、检验检疫机构的种类:
官方检验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民间检验机构
2、我国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部门设在全国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机构和办事处管理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
(三)商检机构基本任务:
2法定检验:
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检验。
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货物报关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货物出入境制度。
2公证鉴定:
按国际惯例,由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验、鉴定业务、称作公证鉴定,包括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货载衡量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短缺鉴定、出口商品船舱检验和监视装载鉴定等,出具重量证明、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包装证明、签封样品、发票签证等。
2实施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局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接受国际贸易相关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