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卢代言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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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卢代言服务合同
代言服务合同
甲方:
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XXX
联系人:
XX
电话:
XXX
传真:
XXX
电子邮件:
XXXX
乙方:
博拉·米卢蒂诺维奇"
身份证/护照号:
E11662422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新浪微博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作为产品代言人事宜,
依据有关法律达成以下约定,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1、除非本合同另行明确规定,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如下含义:
"集团成员"指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身和所有不时拥有的关联公司(如下文定义),或任何控制、被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共同控制之下的公司或实体。
"关联公司"指就某一公司或实体而言,任何受该公司或实体控制、或控制该公司或实体,或与该公司或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者实体。
而"关联的"应做相应解释。
"竞争对手"应指任何个人、实体或组织,其现在或将来制造和/
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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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指乙方的商标、姓名、别号/外号、风格,个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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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条,标语,特征,声誉,姓名缩写、亲笔签名、声音、签名复..
制品、照片、声明、传记、职业状况、漫画、图像(包括计算机
生成图像)、电影、录像带、肖像、类似物品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与乙方相关的代言或图像。
"产品"指与由集团成员、其研发、运营商或被许可人运营的"马上踢足球"及所有元素及游戏衍生出的所有产品等。
"商标"才旨在运营和销售产品时使用的任何名称、品牌、标识、记号或其他标志,无论其是否经注册。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地影响本合同项
下拍摄正常进行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降雨、恶劣天气、天灾、
洪水、地震、瘟疫、战争和军属行动(元论是否宣战)、恐怖袭
击、政府行为等。
1.2、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a)
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每一性别包括另一性别;
(b)
条款或者附件标题的使用仅为便利之目的,
不影响对于该
条款和附件的解释;
(c)
本合同的附表和任何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的完整部分,与
本合同正文本具有相同的效力,任何对本合同的援引包括
对本合同附表及其它附件的援引;
(d)
"包括"一词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
第二条、
乙方工作内容确认
2.1、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授权甲方使用其指
定的形象照片、姓名、签名(在合同签订后由双方协商决定,
己邮件形式确认)。
启立
2.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
为甲方产品提供其微博宣传3次,
传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条、代言使用期限
3.1、根据本合同广告、照片、姓名、签名和宣传材料的使用期限为
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
日。
但该使用期届满后3个月内己制作或分发的宣传材料可继
续使用,但该3个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将上述材料用于进行乙方代言产品的宣传活动(甲方和其他集团成员内部使用或代理商大会使用则不受期限、地点的限制),但有权行使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
3.2、乙方确认,甲方拥有永久权利,可在以非商业形式使用可能包含代言的任何广告或宣传材料,作为参考、公开展览、内部会议、客户订货会使用及存放于博物馆。
3.趴在合同期内已经发行且不受甲方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控制的宣传
材料则不受3.1条款之限制。
3.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使用,在同等条件
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第四条、使用区域及方式
4.1、使用区域:
中国(因卫星传播超过规定区域的不属违约〉。
4.2、使用方式:
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代言。
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
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
4.3、甲方对代言的使用时间权限为:
甲方将代言自首次应用于大众
媒体(包括但不限于:
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
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产品广告、POP广告发布之日起半年。
投放时间按广告投播及发布的时间开始计算。
4.4、所有根据本合同广告、照片、姓名、签名和宣传材料的所有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甲方独家享有,乙方对上述材料、其组成部分、构成要素或复制品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份额,且除了按本合同第六条下的应付款项外,乙方也元权就上述材料收取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费用。
乙方特此确认,其元权使用甲方商标或任何其他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名称、设
计或标志,或走许可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为此行为,乙方特别承
诺(且不仅限于此),其未经甲方事先明确的书面同意不会使用
该等权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不可撤销且无条件的放弃任何与广告、照片、姓名、签名或宣传材料有关的精神权利和表演权利等权利。
第五条、代言服务费支付及结算
5.1、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代言服务费,其总金额
为¥600,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拾万元整)。
以美金.
结算,具体汇率按汇款当日计算;
5.2、甲方对乙方所支出款项由甲方香港子公司账户支付。
甲方合同编号:
2014-yhpt-sczx-scxc-0402保密文件
5.4、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5.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Invoice,甲方收到
Invoice后5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代言费用。
5.6、乙方美金账户信息:
第六条、甲方之权利义务
6.1、甲方对上述广告或宣传片和照片拥有排他的知识产权。
6.2、在合同中使用期限内甲方拥有产品"马上踢足球"中对乙方肖像和姓名之专有商业广告之使用权。
6.3、甲方有权对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选择,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或如何使用之权利。
甲方合同编号:
2014-yhpt-sczx-scxc-0402保密文件
6.4、甲方有权对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6.5、甲方有权在上列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中就乙方的
肖像、姓名和乙方的个人资料予以结合性使用。
6.6、甲方应按本合同5.1条之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酬金。
6.7、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为其他企业本身做宣传推
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6.8、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从事违反法律法规之活动。
第七条、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有依据本合同第5条之规定获得报酬之权利。
7.2、对于甲方利用乙方肖像和姓名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停止使用其肖像和姓名。
7.3、因特殊原因乙方元法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的内容,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更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经甲方同意后本合
..同期限相应)11页延。
,7.4、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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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确保不在公开场合穿戴、宣传推广、使
""用或另行代言集团成员的竞争对手的任何产品、项目或品牌,也不得给予集团成员的任何竞争对手任何与代言有关的许可,不得参加集团成员的竞争对手举办或冠名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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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趴在乙方肖像权或姓名权受到侵害,并影响到甲方利益时,乙方
应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
7.趴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乙方不得发表对甲方
及甲方足球游戏产品的任何不利言论。
7.7、乙方在合作期间获得的甲方非公开的足球游戏产品信息或其他
商业私、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该保密期间不受本合同期限限制。
7.8、乙方不得在任何烟产品、赌博产品或服务、性暗示产品或服务、或有损乙方形象的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或广告中,使用或允许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姓名或其他代言,乙方也不得出席上述宣传和广告活动。
7.9、乙方应尊重甲方和其他集团成员的企业社会形象以及其产品形
象,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若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
欺诈、吸毒、色情等不当或不法行为使甲方或其他集团成员的‘
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受损,
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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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合同的违约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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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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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出现意见分歧,
双方应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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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乙方违反合同之规定或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
致使甲方元法实现本合同之目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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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出现有损其个人形象及其所代言品
牌产品及甲方形象的言行,如因乙方的言行致其所代言产品及
产品生产企业形象受损的,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同时保证签署
并履行本合同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8.4、本合同期限内,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贡飞倍赔偿给甲方的损失。
8.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就乙方每一次对本合同违约的行为,甲
方有权向乙方索求违约金,每次为第5.1条项下代言服务费的
30%。
该违约金可由甲方自行决定,从将来乙方依据本合同履行义务可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实际履行的权利和就超过前述违约金金额的损失的求偿权利。
8.趴在不影响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情况下,甲方
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的形式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果:
(1)乙方被指控为刑事犯罪。
(2)乙方做出某种行为或卷入某
种情形,
而甲方合理的认为该种行为或情形将对甲方、集团、
集团成员、产品或品牌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3)乙方违反本
合同项下的乙方义务、陈述、约定或保证,
且未能在收甲方书
面通知后的三(3)日内纠正。
(4)乙方做出某种行为或卷入某
5种情形,
,
甲方合理地认为,
这种行为或情形会导致乙方名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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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员、受公众蔑视、陷入丑闻或讥笑,违反公众利益或伤害任何
旦阶层或团体的情感。
(5)乙方丧失行为能力。
(6)乙方面尚酒或服用药物,或接受戒酒或药品戒除治疗。
8.7、乙方有权在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果:
(1)甲
方提出破产或破产保护,或被法院宣告破产。
(2)甲方在支付
通知到期后超过30日仍然没有付款,
并且在乙方书面提醒的
10日后,
甲方仍然没有付款;或者存在其他根本性违约且在收
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然没有纠正的。
8.9、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第8.6条终止本合同,
甲方将不再有义务
支付有关本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内的任何款项和提供任何产品。
8.10、双方同意,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无论何种原因使合同
被终止的,
甲方元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11、本合同的终止应不影响终止前双方根据本合同已经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的履行。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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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氏共和国法律。
..
9.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
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9.3、本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市闵行区
•.、、.,
第十条、合同期限及生效
10.1、本合同期限为
2014年5月28
日至2014年
11月27
日止。
10.2、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或盖章日期
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合同武份,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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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责任限制
11.1、甲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之责任,仅限于修正、补充或升级受争议的产品。
甲方的上述选择是乙方的唯一救济途径。
任何情况下,甲方都不会就停止运营产品、其他财产损坏或乙方商业利润损失或任何其他类似或不类似的间接、偶然性或特殊损害承担责任。
11.2、判别产品是否符合乙方的特殊需求是乙方独有的特权和义务。
即使甲方主动就使用产品提出建议,除本合同列明之责任外,甲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1.3、除非因(i)故意或重大过失(ii)此处列明之赔偿责任,甲
方元需就下述事项向乙方承担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而产生的
责任:
a)与本合同有关,并由其引发的任何特定、偶然性、间接才员失;
b)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业和/或利润损失。
11.4、无论是否有其他相反规定,甲方对乙方的累计责任上限为本合同下代言服务费金额的2倍。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因国家政策变史、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元
法履行,
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
t3.1、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本合同期限内获得的
私密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
不应在合
同期限及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时候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然而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披露给其关联公司、联运商、代理商、相关机构、顾问,或应司法程序进行所需披
露。
乙方有权向其专业顾问或应司法程序所需,披露本合同的
全部或部分条款。
13.2、乙方认可,在本合同期限内其收到的保密信息属于甲方或
集团成员所有,此类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甲方、产品及其
市场计划和战咯有关的信息。
乙方承诺,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
许可,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转让
14.1、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提供给甲方的代言服务均为特别和独特的,
此类服务损失可能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其法律救济
可能无法补足。
因而,
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双方同意除甲方
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外,
甲方有权寻求禁令救济以阻止乙方直
...,.
接或间接支持除甲方产品以外的品牌或产品。
14.2、元须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向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其经销
商,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许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此类
转让或转许可不会减轻甲方此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认可,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人身性的和独特的,并同意不得转让此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侵权如果甲方得知任何人XX使用了代言或者使用了侵犯或者可能被认为侵犯代言权利的任何材料,乙方特此授权甲方可自行斟酌采取行动,包括将乙方加入作为一方(由甲方承担费用),并选择其认为适合律师,包括就该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并在有关的侵权诉讼中协助甲方。
因该等诉讼、索赔或因和解而获得的金钱赔偿将只能先用于弥补甲方的花
费,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给甲方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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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一般条款
16.1、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全部的谅解,非经一致书面同意并
签字不得予以变动或修改。
16.2、先前约定。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所有合同、谈判和谅解。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该等先前的任何合同、谈判和谅解即自行废止。
16.3、解释。
本合同若翻译成其他文字,须以中文版本为准。
16.4、通知。
所有根据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而要求的或经允许做出的
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视情况而定,以邮寄、挂号信、专人快递、亲自送达或传真(且须在传真发出五个营业日内邮寄原件以确认)的方式,按照本合同中所列地址发给对方。
本条款规定的通知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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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
(i)一经交送;或邮寄后五(5)个工作日,如果是传真则在确认传真收到后
五(5)个工作日;或
(iii)快递投送的次日。
16.5、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丧失效力,其官条款仍然有效;且双方应以尽可能符合签署本合同时双方的预期和商业
、-h
意图,对无效或者丧失效力的条款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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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弃权。
本合同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没有要求另一方严格按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保证、约定或声明不应视作此后持续放弃该等权利任何一万在任何时间均有权要求另一方严格按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保证、约定或声明。
16.7、无合伙关系。
双方声明本合同不构成双方间任何形式的合伙关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