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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天命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2.法制概况

数量较多,规定比较细密。

后人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3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

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奴隶制五刑”

4司法制度

中央最高司法官“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

 

1.法制指导思想

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2.法制概况

《汤刑》《甘誓》《盘庚》《伊训》等记载有许多法律资料,可知商王的命令、国家的文告等也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3.

法制的

主要

内容

刑事法制

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处罚的形式较为多样,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

等,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

民事法制

所有权方面: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婚姻家庭方面:

确立一夫一制,爵位继承制度上: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行政法制

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各自的封地,有一定的自主权

4.司法制度

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中央司法机构为“司寇”,设“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称为“士”、“蒙士”等(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

 

1.法制指导思想

A.敬天保民,明德慎罚B.礼治思想(礼的核心原则:

亲亲、尊尊;礼的基本内容:

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总称“五礼”)

2.法制

概况

主要法制

周礼、《九刑》、《吕刑》

法律形式

礼与刑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誓、诰、命等法律形式。

3.

刑事

法制

量刑原则

A矜老恤幼原则B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C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D世轻世重原则

刑罚

西周刑罚的主体是以墨、劓、剕、宫和大辟为基础的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罪名

1违抗王命罪2不孝不友罪3杀人罪4寇攘奸宄罪5失农时罪6群饮罪

4.行政法制

通过分封诸侯和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设诸侯、

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5.

民事

法制

所有权

实行土地和奴隶的国家所有制,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和奴隶享有所有权

契约制度

质:

形状较长,用于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

形状较短,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婚姻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成立要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限制:

同姓不婚;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父权家长制、嫡长子继承制

6.司法机关

中央设司寇,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设乡士、遂士。

7.诉讼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称为“狱”;民事诉讼称为“讼”原告必须持有书面的诉状,称为“剂”,还必须缴纳一定诉讼费,称为“束矢”和“鈞金”。

西周的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春秋时

期的立

法活动

楚国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期公元前689至677年,制定《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期,公元前613至591年,制定了《茆门法》

晋国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是在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作“常法”;第三次是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为执政时,制定的“范武子之法”;第四次是约公元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

郑国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第二次立法活动是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2.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公开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

法家的法制

指导思想

A厉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B法律公开(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C轻罪重刑(治乱国用重典)

4.法经

《法经》是由魏国李悝主持制定的,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5、商鞅变法

A改法为律,明法重刑;B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C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D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

A事皆决于法B法令由一统C轻罪重刑 

2.主要法律形式

《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律、制、诏、式

3

法制

主要

内容

定罪量刑原则

A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B区分有无犯罪意识C区分故意与过失D共犯加重处罚E自首减刑F诬告反座G犯罪连坐

主要罪名

A以古非今罪B非所宜言罪C投书罪D盗徙封罪

主要刑罚

A具五刑B城旦舂C鬼薪、白粲

行政机关

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4.

司法

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

诉讼提起

将案件分为“公告室”与“非公告室”

审讯

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判决再审

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司法官责任

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纵囚”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

法制指导思想

一、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高祖至汉武帝前

二、以儒为主,礼法并用(独尊儒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自汉武帝起以后

2.

立法

概况

主要立法

西汉初期“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

《越宫律》(27)、《朝律》(6)、《九章律》(9)、《傍律》(18),合称“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3.

法制

内容

定罪量刑

A矜老恤幼原则B上请制度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主要罪名

A僭越B犯跸C首匿D通行饮食E见知故纵F左官G酎金不如法H阿党附益

文景帝形制改革

及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形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

景帝执政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

一方面两次减少答的数量。

另一方面景帝命令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了《菙令》,规定了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意义:

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

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债权

主要有买卖、借贷、租佃契约

继承制度

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特别规定了“非正”与“非子”罪

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

A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

B实行“三公九卿”制。

C尚书台的形成与发展

地方行政机关:

西汉封国与郡县并存,中期以后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时期发展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

监察制度

A御史台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B设州部刺史和司隶校尉C御史九法和九条问事

4.司法制度

中央大体由皇帝、廷尉、丞相和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则由州、郡、县三级行政长官兼任。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

1.法制

指导

思想

三国

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

纳礼入律

南北朝

礼律进一步融合

2.

立法

概况

主要立法

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法制形式的变化

A“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B“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C“式”也发生变化

律学发展

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

3.刑事法制的

主要内容

A“八议”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B“准五服以制罪”最早在西晋的《泰始律》中出现;C“重罪十条”在《北齐律》中首次出现

4.

民事法

制的主

要内容

人的身份

首先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士族”与“庶族”;其次自耕农与依附农民;最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为数为少的奴婢

土地制度

曹魏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制度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5.行政法制的

主要内容

东汉末年,“三公”尽管仍旧设置,但其职权已逐渐转归尚书,取而代之的是曹魏时期逐渐形成的“三省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突出的特色是设立了“九品中正制”

6.

司法

制度

大理寺

北齐将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大理寺”,并扩大机构编制

律博士

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下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知识

直诉制度

西晋时出了充许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测因之法

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立测之法

死刑复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

隋朝改革汉魏以来的法律形式,最终确定律、令、格、式为本朝法律形式。

《开皇律》是隋朝的第一部律。

《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律。

2.《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体例:

共12篇,500条

刑罚制度:

克服以往形制比较混乱、不统一的情况,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

十恶制度:

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八议和官当制度:

隋律承袭了《曹魏律》中的八议制度,还把官当作为定制。

1.

法制指导思想

A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治国必须礼法结合)B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C慎重行刑的思想

2.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和典A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B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C到了唐朝中、后期,格敕地位渐高,成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3唐律的规定

A《武德律》共12篇500条。

B《贞观律》共12篇500条。

C《永微律》及其《律疏》共12篇500条。

D《开元律》及《律疏》

4.唐律的特点

礼法结合、首创“疏议”、律条简要、立法技术完善

5.

唐律的

主要内容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

笞、杖、徒、流、死

贵族官吏的特权:

请、减、赎、官当、

其它原则:

老幼疾减免刑罚原则更犯的处理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

自首原则共犯的处理原则两罪从重处罚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类推原则

6.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地方主要为州、县两级

诉讼制度:

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邻居间的告诉主管官吏的告诉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五代十国与宋朝

1.

五代十国的

法律制度

《大周刑统》完成于显德五年,又称为《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他的颁行,使得其它的律疏、令、格、编敕等在实践中几乎不被适用。

2.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A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B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C强调慎法,法贵力行D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3.宋朝的主要立法

(1)《宋刑统》共12编,30卷502条;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A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B篇下设门;C立“起请”条。

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A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B增设“折杖法”的规定C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D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2)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

(3)编例(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例:

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4.宋朝的法学成就

《洗冤集录》宋慈;《名公书判清明集》

5.宋朝法制的发展变化

刑事法制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

民商事法制

(1)出现家庭共有形式—义庄;

(2)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3)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家庭法规中较有特色的是有关收养的规定。

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父母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由近亲属指定的叫“命继子”;(4)商事法律,宋朝对发展海外贸易采取了积极鼓励,大力提倡的态度,制定了专门的海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

行政法制

(1)行政机关,中央三省体制受到冲击,形同虚设,行政权移由中书门下执掌,它是独立的宰相集体处理国家政事的机构。

军事权则归北宋时新设的“枢密院”掌管;宋朝中央还新设“三司”作为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管四方贡赋、钱粮出纳和全国户口(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

宋朝地方分为:

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2)监察制度,宋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3)官吏管理制度,科举考试仍是宋朝任官的主要途径,宋朝官吏任用的行色在于实行差遣制,宋朝实行强制官吏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

年满70岁退休,

6.司法制度

(1)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还设有专门受理诣阙投诉机关,依次为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

(2)大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条限制,理雪制度。

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制制度

1.

辽、西夏、金

的法制制度

(1)辽《咸雍重修条例》共789条,统一适用其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2)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

(3)金《皇统制》和《泰和律义》参考唐、宋、辽之法,编成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皇统制》。

此后又有《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和《泰和律》参照《唐律疏义》制定而成,故又称《泰和律义》。

其颁布是金国法制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西夏

元朝

2.

法制指导思想

A循旧礼,重纲常之教;B“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C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立法概况

A《大扎撒》蒙古部族第一次将习惯性、一般性的法律规范汇编成系统的法律是在1203年的《大扎撒》,成吉司汗主导完成的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是习惯法的汇编

B《条画五章》这是成吉司汗建立蒙古国后的第一次立法

C《至元新格》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综合性的成方法典,行政、财政

和民事方面稍有侧重。

D《大元通制》由英宗主持制定,是一部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

E《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由地方官员自行编集的元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汇编。

开启了明清六部分篇之先河。

3.

元朝法制主要内容

A刑事法制(笞杖刑、流刑);B民事法制:

1等级制度,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2财产法律制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婚姻关系特别强调“婚书”的重要性;婚姻形式两种较有特色入赘,即男子到女家成婚,另一种是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取家族中的寡妇为妻。

4.

元朝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御史台和宣政院(宗教审判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

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兼顾司法。

皆设达鲁花赤,作为监临官,蒙古人担任总管

诉讼制度

元朝的诉讼制度有所发展,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对诉讼的程序、步骤、诉状的格式等。

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法制指导思想

A重典治国;B明刑弼教;C法贵简严

2.明朝的立法概况

A《大明律》7篇30卷460条,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

B《大明令》按朝廷六部分篇145条,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C《大诰》与“教民榜文”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陆续颁行带有特别刑事立法性质的《大诰》,严惩臣民犯罪,弥补法律的不足,榜文也称教民榜文,由皇帝发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和安全。

D条例,条例是单行法规,简称为“例”,司法部门根据案例拟订的条文化的单行法律,经皇帝批准颁布。

E《大明会典》体例仿照《唐六典》、《元典章》,以门六部官制为纲。

3.

刑事法制

A定罪量刑原则:

确立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

B刑罚:

充军廷杖

C刑事法制的特点: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制

先占原则违禁取利

行政法制

内阁制考满与考察

经济法制

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4.司法制度

A三法司:

中央司法机构号为“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B申明亭:

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C厂卫:

“卫”是锦衣卫,皇帝的护卫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太监特务机构。

D明律严厉禁止诬告,规定诬告加等反坐。

会审制度:

九卿圆审朝审热审大审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1.清法制指导思想

A详译明律,参以国制B崇儒术、重礼教C维护旗人特权

2.清立法概况

A律: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三年,第二部法典;《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清朝第三部法典

B例:

例是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包括:

条例、则例与事例

C《西藏通制》乾隆五十八年制定《钦定西藏章程》29条,又称《西藏通制》

3.

清法

制的

主要

内容

刑事法制

A发谴:

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仅次于死刑。

B死刑:

清朝根据是否等到秋后处决,将斩、绞死罪又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即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

刑事法制

特点

A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B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

C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

民事法制

A典权制度B继承制度

行政法制

军机处:

雍正七年用兵宁夏,为及时处理军务及保密起见,设立军机房,雍正十七年正式改为军机处

京察与大计:

清朝官员考绩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分为:

“京察”与“大计”两种。

经济法制

A地丁合一:

雍正元年颁布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各地原定的丁税总额摊入田赋中,使丁银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从而实现了丁银的征收与田赋征收合一,称为“地丁合一”

B对外贸易制度:

清政府严格限制海外贸易,规定出海贸易者必须经官府批准,船的大小样式均有限制。

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又正式规定:

一口通商·广州

4.清朝司法制度

A三法司:

清沿用明制,中央设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B理藩院:

专门管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构。

C会审制度:

体现出传统审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彰显。

D胥吏与幕友: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

A平等、民主思想B宗教思想C封建思想D偏激思想

2.纲领性文件

《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太平军占领南京,同年冬制定和颁布。

积极意义:

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中包含有朴素的民主成分和平等要求,并把历史上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是旧式农民阶级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

它所追求的通过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想法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资政新篇》太平天国晚期由洪仁玕提议制定的,带有资产阶级色彩的革命纲领。

在很多方面发展了《天朝田亩制度》,它所提出的改革措施和方案,即是对早期、中期太平天国运动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的系统总结,又带有鲜明的资本主义特色,许多方面很有针对性。

由于其中很多规定并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和阶级基础,加之战争的环境,结果导致《资政新篇》并未能得到认真的执行。

3.法制的主要内容

金田起义之后,太平天国制定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等即属于教规,又包含刑事方面内容的法律文献。

特点:

A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B大力推行拜上帝会教义。

C严厉打出各种刑事犯罪D刑罚简单而严酷

婚姻家庭法制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反对买卖婚姻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程序繁锁;天王专断;神明裁判;注重结果

第十三章晚清的法律制度

 

晚清的法律制度

1.

立宪的背景

A西方列强的压力

B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

C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意识的觉悟

D国内民众反政府统治的自发斗争

E1904年,日俄战争的爆发,是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

立宪的

主要内容

A官制改革:

官制改革的原则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使资政院掌立法,行政各部掌行政,大理院主审判而法部行监督。

B《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C资政院和谘议局:

1907年9月开始,清政府陆续诏令中央筹建资政院、各省筹建谘议局。

谘议局是属于地方性质的机构,资政院是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

D《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采纳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模式,开篇首先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随后的内容中对皇权作了许多限制;提高了国会的地位,加强了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还明确了要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原则。

2.晚清的

修律活动

 

修律的背景

修律的背景:

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和对清朝统治集团中顽固守旧势力的打击,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根据列强的需要,主动改革法律制度,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修律也是国内政治经

济发展、法律文化进步的内在需求

修律的

指导思想

A西法与中法相结合B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

C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

修律的

主要内容

A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时宜的制度。

B制定新律,包括公布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修律的

意义与影响

A修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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