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空车质量测量制动性能前照灯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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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制动性能前照灯检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A.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A.1,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

图A.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A.2 特殊情形规定

A.2.1 对于车辆轴荷小于10000kg但超过检验机构设备检验能力的汽车,不得采用路试检验。

A.2.2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整改后需重新登记,检查车辆唯一性无异常情形后,进行复检。

复检项目为上次检验不合格项目,但对于行车制动或驻车制动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后需要检验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所有项目。

A.2.3 对于不能上线检验的汽车,应在单独设置的前照灯工位进行前照灯检验。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外廓尺寸测量

B.1 检验设备、工具要求

B.1.1 人工检验标准器

钢卷尺:

准确度等级:

3级;标尺、铅垂、水平尺。

B.1.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

测量装置应符合计量要求,测量装置最大允许误差:

±1%或±20mm。

B.2 人工检验方法

B.2.1 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在车辆前后和两侧突出位置,使用线锤在地面画出“十”字标记。

如图B.1所示。

图B.1车辆前后突出位置标注示意

为防止车辆前后突出位置不在同一中心线上,影响测试准确度,可将车辆移走,在地面的长宽标记点上分别画出平行线,在地面形成一个长方形框架(可用对角线进行校正)找出车辆中心位置,用钢卷尺分别测出长和宽的直线距离,作为整车的车长和车宽,如图B.2所示,但GB1589规定不计入测量范围的部件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加装的部件除外。

B.2.2 车辆高度的测量

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硬实的地面上,将水平尺放在车辆的最高处并且保持与地面水平。

在水平尺一端点放铅垂到地面画出“十”字标记,用钢卷尺测量水平尺该端点与地面“十”字标记之间的距离示值即为该车的实际高度,如图B.3所示。

图B.2车辆长度、宽度的测量示意

图B.3车辆高度的测量示意

B.3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检验

B.3.1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进测量区域,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得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数值。

B.3.2 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测量装置不得具有人工修改测量数据和照片的功能。

B.4 测量过程记录

B.4.1 人工测量过程记录

人工检验的整个检验过程应进行全程摄像记录,上传的照片(或视频截图)应能体现量具的刻度以及测量的结果。

B.4.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检验过程记录

B.4.2.1 装置测量过程中应由装置实时自动保存测得数据和车身正面、侧面的测量照片并上传至监管系统,照片及数据不能人工修改。

B.4.2.2 对于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的测量值在标准值±2%或±100mm以内,或者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的测量值在标准值±4%或±200mm以内的,按人工检验方法测量,并以人工复测数据为准。

B.4.2.3 对于半挂车由牵引车牵引后测量的,宜考虑由于牵引车鞍座高度引起的测量偏差。

B.4.2.4 对于检验机构2018年1月1日前配备的自动测量装置,如无法自动识别并剔除GB1589规定不计入部件和加装有法律法规允许部件的,应首先使用自动测量装置测量,再用人工检验方法复测。

B.4.2.5 对于中置轴挂车测量可采用自动测量与人工测量(牵引杆长度等)相结合的方法。

B.4.2.6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牵引车、挂车宜组合成汽车列车一并检验。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

C.1 设备要求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可选择地磅或轴(轮)重仪(包括带称重功能的平板试验台)等方式进行测量。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如采用轴(轮)重仪测量时,应保证轴(轮)重仪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确保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同侧轮同时停在一块称重板上。

C.2 测试车辆要求

测量整备质量时,送检车辆应符合GB/T3730.2规定关于车辆质量的要求。

测量空车质量时,送检车辆按送检状态测试(对于汽车列车可在列车状态下测量),引车员应乘坐在车上,但不应装载货物和/或乘坐人员。

C.3 应用地磅的测量方法

C.3.1 将车辆平稳缓慢行驶至地磅上,等平稳静止后,测得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C.3.2 挂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然后计算得出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与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的差值,作为挂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C.4 应用轴(轮)重仪的测量方法

C.4.1 轴(轮)重仪测量时,被测车辆应保持水平,将车辆依次逐轴(对并装双轴和并装三轴视为一轴)平稳缓慢行驶至测量台,等平稳静止后,测得该轴轴荷;计算所有轴荷之和,计为该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C.4.2 对于挂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按C.3.2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

D.1 台试空载制动检验

D.1.1 检验设备相关要求

检验设备相关要求如下:

a)机动车制动检验宜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并根据所检验车辆的轴荷选择相应承载能力的制动检验台;

b)轴(轮)重仪应水平安装,安装时称重台上表面与地平面的高差不得超过±5mm;

c)滚筒反力式制动台前后地面的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d)用于检验多轴及并装轴车辆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应具有台体举升功能,且空载检测高度应满足:

滚筒中心距为460mm、主副滚筒高差为30mm时,副滚筒上母线与地面水平面的高度差为

mm。

当滚筒中心距增大或减小10mm,副滚筒上母线与地面水平面的高度差相应增大或减小2mm;当主副滚筒高差减小10mm,副滚筒上母线与地面水平面的高度差相应增大4mm;

e)用于检验多轴及并装轴车辆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可用于两轴汽车台式制动检验;

f)停机滑移率符合标准的有关要求,第三滚筒停机滑移率宜为25%-35%。

D.1.2 检验前准备

检验前应准备工作如下:

a)制动检验台滚筒(或平板)表面应清洁,没有异物及油污;

b)检验辅助器具应齐全;

c)气压制动的车辆,贮气筒压力应符合规定值;

d)液压制动的车辆,根据需要将踏板力计装在制动踏板上;

e)使用乘用车牵引旅居挂车、中置轴挂车开展检验时,乘用车应符合GB7258—2017中4.16.1的要求。

D.1.3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检验步骤如下:

a)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依次逐轴停放在轴(轮)重仪上,并按规定时间(不少于3s)停放,测出静态轴(轮)荷;

b)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制动台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档,松开制动踏板,数据采集系统清零;对于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非测试轮应处于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辅助自由滚筒组上,变速器置于空档;采用具有举升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时,对于多轴车辆及并装轴车辆,台体在D.1.1d)规定的空载检测高度、与制动检测状态一致时,测出左右轮空载轮荷,计算得出该轴空载轴荷(或直接测得该轴空载轴荷);

c)起动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s),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阻滞力;按附录D.1.5.1规定计算各车轮的阻滞率;

d)稳定3s后实施制动,逐渐慢踩制动踏板,踩到底(或踩至规定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依次测试各车轴;对驻车制动轴,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半挂牵引车测试时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汽车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并按D.1.5.1要求计算轴制动率、不平衡率、驻车制动率、整车制动率;

e)可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被检车辆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后移,以适应制动检测需要。

D.1.4 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检验步骤如下:

a)检验员将被检车辆以5km/h~10km/h的速度滑行,置变速器于空挡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挡),正直平稳驶上平板;

b)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小(微)型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为动态轮荷,对于并装双轴、并装三轴车辆的左右两侧可以按照1个车轮计)、最大轮制动力、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等,并按照D.1.5.2规定计算轴的制动率、不平衡率、整车制动率等指标;

c)重新起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照D.1.5.2规定计算驻车制动率;

d)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

D.1.5 制动性能参数计算

D.1.5.1 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时

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按D.1.3a)要求检测各轴静态轴(轮)荷;

b)车轮的阻滞率为测得的车轮阻滞力与对应(静态)轮荷的百分比;

c)轴制动率为测得的该轴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之和与该轴静态轴荷之百分比;

d)以同轴左、右轮任一车轮产生抱死滑移或左、右轮两个车轮均达到最大制动力时为取值终点,取制动力增长过程中测得的同时刻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为左右车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用该值除以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当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该轴轴荷),得到不平衡率;

e)整车制动率为测得的各轮最大制动力之和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f)驻车制动率为测得的各驻车轴制动力之和与该车所有车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注1: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计算空载轴制动率和轴制动不平衡率时,静态轴荷取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测得到的空载轴荷;计算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时,取轴(轮)重仪测得的静态轮(轴)荷;

注2:

按照本标准D.3加载制动检验,计算加载轴制动率和轴制动不平衡率时,静态轴荷取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测得到的加载轴荷;计算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时,取轴(轮)重仪测得的静态轴(轮)荷。

D.1.5.2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

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轴制动率为测得的该轴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之和与该轴轴荷之百分比,对小(微)型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轴荷取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荷之和,对其他机动车轴荷取该轴静态轴荷;

b)以同轴左、右轮制动力之和达到最大制动力的时刻为取值终点,取制动力增长过程中测得的同时刻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为左右车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用该值除以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当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该轴静态轴荷),得到不平衡率;

c)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等指标的计算同D.1.5.1。

D.1.6 特殊情形处置

特殊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置:

a)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验时,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应在车辆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在设备额定载荷以内,附加质量或作用力应在该轴左右车轮之间对称作用,不计入轴荷)后,重新测试;对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检验;

b)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测受限的车辆或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无明显跑偏,但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的车辆,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检验;

c)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通过操纵辅助装置检验制动性能。

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施加在制动和加速迁延手柄表面上的正压力不应大于300N,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的操纵力应不大于200N;

d)总质量大于750kg且小于等于3500kg的挂车,组合成汽车列车进行制动性能检验,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时应符合6.8.1.5要求,不进行加载制动性能检验;台式制动性能检验时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应符合6.8.1.2要求;

e)对于摩托车检验时,可采用移动式检验台方式或人工检验方式开展制动性能检验;人工检验摩托车制动性能时,静态条件下操纵制动手柄或者制动踏板,检验员前后推动车辆不应有明显位移,车辆制动器自动回位应正常,重复3次;在15-25km/h车速时操纵制动手柄或者制动踏板,车辆制动应响应良好,并能及时停车。

D.2 路试制动检验

D.2.1 行车制动

D.2.1.1 路试制动性能检验应在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硬实、清洁、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检验时车辆变速器应置于空挡(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挡)。

检验前应对检验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及封闭措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安全。

D.2.1.2 对于线轴结构半挂车、静态轴荷大于等于10000kg的汽车等不适用于台式仪器设备制动检验的车辆,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

有疑问时应安装踏板力计,检查达到规定制动效能时的制动踏板力是否符合标准。

D.2.1.3 在试验路面上,按照GB7258划出规定的试车道的边线,被测车辆沿着试车道的中线行驶。

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规定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挡(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挡),急踩制动(制动过程中不得转动方向盘),使车辆停止,测量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当使用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挡(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挡),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车辆的制动距离和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

D.2.1.4 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或满足D.1.6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小(微)型载客汽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D.2.2 驻车制动

D.2.2.1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半挂牵引车单车、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按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2min,检验车辆的驻车制动是否符合要求。

D.2.2.2 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可参照相关标准采用“牵引法”、“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法”,并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试驻车制动性能。

采用“牵引法”时,应按照GB7258-2017中7.10.3的对应坡度计算对应牵引力(采用车辆整备质量计算);采用“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法”时,移动坡台的坡度应符合GB7258-2017中7.10.3的相关要求。

D.3 台式加载制动检验

加载制动检验宜采用具有台体举升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进行,具体方法如下:

a)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的加载轴停放在制动台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挡(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挡),松开制动踏板;

b)通过举升台体对测试轴加载,举升至副滚筒上母线离地100mm±2mm(或轴荷达到11500kg时),停止举升;测出左右轮轮荷,计算得出该轴加载状态下的轴荷(或直接测得该轴加载状态下的轴荷);

c)起动滚筒电机,稳定3s后实施制动,将制动踏板逐渐慢踩到底或踩至规定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按D.1.5.1要求计算加载轴制动率、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d)重复a)、b)、c)步骤,依次测试各加载轴。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检验

E.1 设备要求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及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测量应使用具备远近光检验功能的前照灯检测仪(无轨电车和排量不超过250ml或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30kW的摩托车人工检验时除外)。

E.2 检验前仪器及车辆准备

检验前,仪器及车辆准备如下:

a)检测仪受光面应清洁;

b)对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应检查其电池电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c)轨道内应无杂物,使仪器移动轻便;

d)前照灯应清洁。

E.3 检验方法

E.3.1 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

E.3.1.1 采用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a)车辆沿引导线居中行驶至规定的检测距离处停止,车辆的纵向轴线应与引导线平行,如不平行,车辆应重新停放,或采用车辆摆正装置进行拨正;

b)置变速器于空档(无级变速二轮、三轮车辆应实施制动),车辆电源处于充电状态,开启前照灯远光灯;

c)给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发出启动测量的指令,仪器自动搜寻被检前照灯,并测量其远光发光强度及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

注:

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进行;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是指手工或通过使用专用工具能够在不影响近光光束照射角度的情况下调整远光光束照射角度的前照灯,通常情况下远近光束一体的前照灯其远光光束照射角度不能单独进行调整。

d)被检前照灯转换为近光光束,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自动检测其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照射位置偏移值;

e)按上述c)、d)步骤完成车辆所有前照灯的检测;

f)在对并列的前照灯(四灯制前照灯)进行检验时,应将与受检灯相邻的灯遮蔽;

g)采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时,测试前应预热;

h)远/近光照射垂直位置偏移不符合要求时,可在线调试。

E.3.1.2 三轮汽车、摩托车前照灯检验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a)将车辆停止在规定的位置;

b)保持前照灯正对检测仪,有夹紧装置的将车轮夹紧;

c)开启前照灯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车辆应处于充电状态(变速器置于空挡,无级变速的车辆应实施制动);

d)对两轮机动车和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机动车,记录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三轮机动车,参照E.3.1.1的方法进行。

E.3.1.3 特殊情形处置:

a)修井机、钻机车、压裂车、连续管作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固井车、混砂车、压裂管汇车、测井车、液氮泵车等油田专用作业车前照灯检测时,因车灯高度超出检测仪范围的,可经授权签字人确认并上报审核同意后,免于检验;

b)小型载客汽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检测不合格,但经确认确实属于检测仪与车辆前照灯技术不匹配的,且用户提供了生产企业或品牌售后服务企业等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视同合格。

E.3.2 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

用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时,参照E.3.1的方法进行。

E.3.3 摩托车前照灯人工检验

对于排量不超过250ml或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30kW的摩托车检验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a)将车辆停止在规定的位置;

b)开启远光灯,远光灯应能正常工作;

c)开启近光灯,近光灯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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