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印花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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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印花税
劳务派遣合同,印花税
篇一: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
1、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如果遇到劳务公司乱收费,不
开发票或凭证怎么处理答: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研费附加等。
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2%、地方教育附加(所开发票金额算出的营业税,再乘1%)2、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的工资和服务费开什么发票财税〔XX〕16号
其中: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劳务派遣公司怎样给对方开具发票?
应该开具那些项目?
还有开票之后该次发票的缴税是怎么计算?
劳务派遣公司开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与贵单位的协议怎么签,如果派遣工的薪酬福利四险一金均有劳务公司代发,那么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四险一金。
现行营业税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计税营业额是全部所得减去各项直接付给派遣工的薪酬福利和为派遣工缴纳的四险一金后的差额。
劳
务派遣公司的营业额不是发票总数,而是代理劳务费本身,因此发票必须分两行开,才能明确代办费与代理服务费各是多少。
4、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和开具发票
问:
请问老师:
我公司的工人是从劳务公司找的,工人工资直接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给我单位出具什魔様的票据,劳务公司都缴纳哪
些税?
税率是多少?
答:
您好!
劳务公司属于经人事局批准的从事人事、劳务等中介活动的企业
单位。
主要提供服务业中的代理劳务,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作为一个公司,可能会涉及营业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等。
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实际上赚取的是代理费用,转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属于劳务公司的收入,这些会转付给职工和社保
局,并取得工资单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款的凭据。
发票开具服务业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问:
“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实际上赚取的是代理费用,转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属于劳务公司的收入”,那么劳务公司的营业
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呢?
答: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6号”之规定(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
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通俗来说,是余额为计税依据,转付的保险等不作为营业额的。
问:
那么请问如果一般性的公司(非劳务公司)应客户的要求借调本公司的某些员至该客户公司工作,客户支付借调员工的工资及应付的社会保险,那么该一般性公司是否也可以开具发票给客户,并且可以不交纳营业税呢,因为该一般性公司并未因此而赚取任何的收益,只是在一定期间将本公司员工借调给其他公司使用。
这样理解对吗?
答:
您好!
1.对于您所提到的问题,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在实务中是不经
常见到的。
2.如果贵司发生了相关的业务,贵司本身又不属于“劳务公司”,也就是没有代理的资格,在工商局方面来看是,超范围经营,会被适当的罚款3.从税务上来讲,你没有列支收入,税务机关所以会参照劳务
公司的情况来核定收入,这样会对企业纳税上非常不利的。
3、建筑安装发票与建筑劳务发票税率一样嘛?
有什么不同?
建筑劳务发票这个名称的。
如果你做的是建筑劳务,你可以直接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如果你做的不是建筑劳务,而是其他劳务,那就开具服务发票——劳务报酬。
建筑安装发票只是劳务发票中的一种,各种劳务的营业税都是不一样的,除建筑安装外,其他的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一样,你可以在XX上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
般建筑安装装饰发票税率都是%(不包括园林建筑)全国统一的
4、我公司是建筑劳务公司,那应该开建筑安装发票还是建筑劳务发票,要交多少税率?
加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应该开建筑安装发票。
综合税率大约%。
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会很低,或者年终汇算清缴。
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5、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及劳务报酬应纳税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XX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例如: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XX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XX×20%+(3XX-XX0)×20%×50%=6400+1200=7600元。
6、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王某挂靠在一家公司,然后他以公司名义签订一份合同,一个月劳务报酬是9万,共出车8次,其王某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别人工资,油费,餐费等)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怎么算?
问题补充:
税法这样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他这个怎么算?
算是一个月收入9万,还是分开算每次9/8呢?
具体怎么算?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用不用把发生的工资等费用3万扣除了?
是不是不用啊我觉得他有扣除标准20%算税就不能扣了吧
最佳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序号劳务报酬收入额纳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A 24000 321000 449500 篇二:
不交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分五个类别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分五个类别、13个税目:
(1)经济合同: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即采用正列举的办法。
所以贵公司签订的如《劳务派遣租赁合同》、《保洁合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合同》、《灭鼠杀虫服务合同》、《白蚁防治合同》、《保安服务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凭证,不用贴花。
其他相关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界定。
篇三:
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顾名印花税。
印花税不论在性质上还是征税方法上,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
一是兼有凭证谁和行为税性质;二是征税范围广;三是税率低、税负轻;四是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税负虽轻,但征税面广,对书立、领受经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济事项发挥了税收调节作用,也为国家积累了一定的财政资金。
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印花税金额小、税目多,政策陈旧而繁琐,若稍不留意,就会出现漏报、少报税款的问题。
现就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浅析如下。
一、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的问题
1、政策不明确,存在漏洞和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从这条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依据《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外还应当对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进行判别。
但是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应税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难以界定,如果对不具有法律效力或不受法律保护的凭证征了税,税务机关将面临一定的执法风险。
2、政策过于陈旧,列举的征税范围过小,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
《条例》从1988年由国务院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断出现。
如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其它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均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印花税对类似合同失去调控作用,显得不够公平,同时也违背了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3、个别政策规定与税收法律相抵触。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也就意味着纳税人多缴的印花税不能退税也不能抵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
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实施细则》该规定与《征管法》相抵触,《征管法》属于税收法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条例》和《实施细则》法律位阶均低于《征管法》,与《征管法》相抵触的部分应当执行《征管法》的规定。
4、印花税税目较多,税率计算单位不统一。
印花税税率有定额贴花的,有按率计算的,税率从万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共有4档比例税率。
导致纳税人在计算印花税时往往容易发生漏报、少报、税目混淆甚至错用税率的情形,几乎每个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问题,给纳税人也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5、《条例》及《实施细则》上没有明确法定扣缴义务人,而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受政策和现实征管手段的限制,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税收流失的被动局面。
(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事业单位印花税管理不到位。
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购发生的购销合同,车辆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医院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发生的购销合同等未纳入管理范围。
2、税收征管手段单一,大多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检查为主,综合治税的手段运用较少,源泉管理不到位。
二、加强印花税征管的建议
从印花税的立法原则来看,印花税以公平、合理、简便、轻税,易于操作计算,普遍征税的原则制定,除增加财政收入外,还通过普遍征收来培养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促使经济交往中的各方依法办事,推进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因此从政策方面建议进行以下改革: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取消或修改《实施细则》中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内容的陈述,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取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避免与《征管法》发生抵触。
(二)建议增加印花税征管范围,将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纳入征管范围,体现印花税广集财政收入和普遍征收的立法原则。
(三)本着简化税制、便于征管、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进行统一,将具有合同性质的经济凭证全部统一到一个税目和税率上,便于实际操作。
(四)在《条例中》将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明确为扣缴义务人,利用这些部门的优势条件加强源泉管理。
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
(一)将行政事业单位也纳入印花税监管范围内,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同时也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按月办理印花税纳税申报,尤其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管理。
(二)加强印花税的政策宣传范围和力度,在现有政策没有修订前,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有关单位委托其代征税款,提高综合治税水平和全民纳税意识。
如委托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代征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委托政府采购办代征行政事业单位购销合同印花税,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
篇四:
浅析印花税计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印花税计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集团内部审计部陈子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枚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枚举的方式,没有枚举的凭证,无需贴花。
这是目前国家印花税政策执行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和操作依据。
在对区域实施稽核审计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区域的印花税计缴复核工作不到位,漏缴、少缴和多缴印花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仅就印花税计缴容易产生操作失误的相关问题和细节与大家分享,盼能提供指引和帮助。
一、免费巴士服务合同
公司XX年6月份统一下发的《关于统一印花税处理的通知》中将免费巴士服务合同认定为“财产租赁合同”,即“大巴车租赁合同”,需按1‰计缴印花税。
车辆司机由合同甲方委派、管理,车辆日常维护维修、油料和保险费等跟车辆相关的日常所有费用均由合同甲方全权负责和承担,合同仅对指定线路的运输服务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不享有对该车辆的其他使用调配权,而且对指定线路的运输服务对象为顾客,并非货物。
将大巴车服务合同定性为“客运服务合同”比较合适,公司按照实际运输天数支付运输服务费
用,合同甲方为公司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开具项目内容应为“道路客运运输费”或“客运服务费”。
根据印花税枚举原则,“客运服务合同”不在税法枚举税目之列,故无需对其计缴印花税。
建议财务系统及时、统一调整大巴车客运服务合同的印花税执行政策。
二、房产租赁合同中的物业管理费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按其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表中并未枚举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服务项目,因此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
公司所签房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房产及设备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列示、分别计算,那么应只对房屋和设备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
房产租赁合同中单独列明的物业管理费不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不包括在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缴基数内,不应该缴纳印花税。
三、商品货物运输合同
门店家电或大宗购物送货临时租用车辆发生的运杂费,以及配送中心向区域内各关联公司统一配送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货物运输合同”税目,按‰计缴印花税。
个别区域对“运杂费”科目中的大巴车客运
服务费和商品配送及运输服务费未加区分,全部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以1‰税率或按“货物运输合同”以‰税率计缴印花税实为不妥。
且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所以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四、集团内部使用凭证
企业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之间据以代结算、代付款以及视同销售性质的内部调拨往来单应计缴印花税,购销合同的计缴基数应包括调拨金额在内(库存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在子公司间的配送及调拨,但非独立核算配送中心及门店间和店内调拨除外)。
五、各类培训服务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
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六、商场专柜出租合同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门店专柜出租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缴印花税。
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根据印花税枚举原则,无需贴花。
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枚举的征税范围。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八、其他细节性问题
1.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履行完税
手续。
所以,公司房产租赁合同只要签字盖章生效,不论后期是否开店,以及门店营业期间是否中途关闭,合同印花税都应计缴。
2.合同结算与所载金额不一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也不予退税;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合同签订时未确定计算金额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货物运输及财产保险等单据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公司财产保险费,包括交通强制责任险在内,均应按照财产保险合同计缴印花税。
5.应税凭证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篇五:
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程序
北京市海淀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程、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海淀区的公司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营业执照上有“注册号”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
2.申请报告(要求原件两份)。
应当包括必要性(写一下为什么要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可行性(写一下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你公司具备的条件)、人员配备(写一下你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业务工作的人员分
工情况)、服务计划(写一下在符合三性岗位的前提下,涉及的派遣岗位和合作的用工单位的情况)等内容。
申请报告要求按照自己公司实际情况来写。
3.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200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盖章原件两份),产权方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签字原件两份);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两份)
9.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10.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两份)
12.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13项内容(原件两份)
13.拟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原件两份)
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