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须知.docx
《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须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须知.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须知
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须知
ThomasJ.Schoenbaum教授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剑桥大学哲学博士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
(译者:
中远香港集团张力行、黎军、任玮)
香港,2012年7月12日
I.前言
国际投资的形式:
我们通常将国际投资的形式分为被动性的投资,即购买股票、债券和其它证券,另一类为外国直接投资形式,即外国投资者采取积极参与管理其投资的形式。
投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一些通常的做法是购买有形和无形资产;收购公司和购买公司股票;收购或建立合伙制企业;以合营或独资方式组建新的运作公司;取得合同权益和特许协议。
A.在美国国际投资的总体水平大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45%,目前大约为22万亿美元。
B.大多数外国投资是被动性投资,即主要采取购买美国政府债券的形式。
C.美国将外国直接投资定义为区别于被动性或证券投资的一种投资形式,即直接地或间接地由外国人(包括个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联合体或政府)通过取得美国公司10%或以上的投票权方式,获得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美国非公司企业的相同权益。
截至2010年,美国的累计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为2.3万亿美元,大多数来自欧洲。
D.2010年度,美国全部外国直接投资,包括购买美国的商业和不动产,总额为2,360亿美元。
E.发达国家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国在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中占95%。
F.外国公司雇佣大约六百万美国人,拥有超过32,000家商业实体。
每年平均支付每个员工63,000美元(包括工资和福利)。
G.在此之前,中国一直不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力军。
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2011年亚洲协会出版的《美国是否应对中国投资开放》的特别报告预测,中国将在2020年输出1万至2万亿美元的直接投资到海外。
H.对投资项目进行两方面的准备。
一般而言,美国是欢迎外国投资的。
投资项目初期,中国投资者应该首先接触计划投资所在州的政府官员,同他们讨论投资的政治意义以及州政府可能给予什么样的特许或便利。
中国投资者应在法律和政治两个完全不同的层面对投资项目做好充分准备。
II.美国的投资法规
一般来说,美国是一个对国际投资开放的国家,但是也存在着对某些特定行业的限制,某些投资法律的适用也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美国。
A.对某些特定行业投资的限制
如下三方面的法律限制了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的外国投资:
a.限制和规管某些特定行业外国直接投资或要求对外国投资进行事先批准的法律。
b.限制外国企业或投资后母公司活动的法律。
c.要求披露外国所有权的法律。
B.对特定行业投资限制的概要
1.运输业
a.外资的表决权比例不得超过25%。
b.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航空公司的董事席位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c.悬挂美国国旗的近岸贸易船队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
d.如果船舶所有者是美国公司,则外国投资者可全资拥有悬挂美国国旗的国际贸易船舶;其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应为美国公民,仅少数董事可为非美国公民。
e.外资在美国商业捕捞船队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不得超过25%。
f.外资比例超过25%的船舶不得在美国港口之间运载货物或旅客。
g.外资比例超过25%的航空公司不得在美国城市之间运载乘客或货物。
h.外资比例超过25%的船队只有持有“外国捕捞许可证”才能在美国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2.通讯业
a.外国政府不得持有电台的经营许可。
b.外资在拥有广播、班轮运输和其它电信行业许可证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25%。
c.拥有或控制有线电视系统或授权提供电信服务的许可证,会因外资进入而被剥夺。
3.银行业
a.外国银行在美国建立分行、代理或收购商业贷款公司的股权或控制权之前,必须获得美国联邦储备局的批准。
b.所有公司,无论是外国的,还是美国的,在收购美国银行25%股权或以上的,均须获得美国联储局的批准。
c.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美国联储局的批准,包括任何控制权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d.新的金融服务法,即国会2010年制订的Dodd-Frank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正在由美国联储局和其它有关机构执行过程中,并也适用于在美国从事金融业务的外国银行。
有关该法律的介绍,参见ThomasJ.Schoenbaum教授撰写的《紧缩的年代,全球金融危机和恢复经济增长》一书。
e.Dodd-Frank法第171章要求外国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与美国国内银行一致,并将于2015年7月生效。
4.自然资源和能源
a.外国投资者不能取得经营核反应堆设施的许可证。
b.外资通常不得进入核生产、利用和浓缩业领域。
c.外国投资者不得购买联邦政府拥有的矿产资源。
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那些持有矿产或开采租赁权的美国公司100%的股权。
d.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在州海域界限之外从事深水港或天然气码头设施的许可证。
5.国防
a.外国公司不得接触保密信息。
b.外国公司不得承接美国的国防合同,除非有特别许可。
6.农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美国农业用地时必须根据美国1980年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法(FIRPTA)提交披露报告。
美国37个州的法律都要求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时作出披露。
7.其他
a.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案要求提交有关投资和服务的报告。
b.外资持股25%或以上的美国国内公司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披露报表,披露与外国实体进行的金融交易。
C.国家安全与投资审查
1.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INSA)修正了国防生产法的721条(《美国法典》主题第50篇第2170节),开始了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进行正式的审查工作。
美国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的最后文本于2008年11月正式通过。
以11858号行政命令补充,2008年1月23日13456号行政命令修正。
2.涵盖交易(Coveredtransactions)。
在实务中,FINSA涵盖了大约10%的外国投资交易。
FINSA是审核涵盖交易的重要法规。
第800.207节将涵盖交易定义为“任何有可能导致一家美国企业受控于任何外国人的交易”。
涵盖交易是一个技术术语,取决于对“交易”、“控制”、“美国企业”,以及“外国人”的定义。
a.涵盖交易是一种提议或完成的并购。
收购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表决工具,比如代理投票权;任何兼并或合并,成立一家合资企业,或长期租赁,其中承租人实质上对企业的所有业务做出商业决策。
b.“美国企业”是指在美国从事州与州之间生意的商业实体。
c.“外国人”包括个人、商业实体和政府。
d.“控制”属于关键术语。
控制被宽泛的定义为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单独或联合地,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安排,以决定“影响一个实体之重要事项”。
此类重要事项如下:
(1)销售或处置主要资产;
(2)重组、兼并、解散的实体;
(3)变更实体的生产或设施;
(4)主要开支或投资;
(5)新业务;
(6)有关重大合同的交易;
(7)有关技术和专有信息的政策;
(8)对文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
(9)对接触敏感技术或美国机密信息雇员的控制权;
(10)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修订权。
e.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协议不应视为是对一间实体的控制权。
f.被动投资不属于涵盖交易。
收购一间美国公司10%以下股权可被视为被动交易。
g.绿地投资是指创投项目,它不属于涵盖交易。
h.收购资产,如土地、机械、库存或技术,只要不包括购买持续经营的美国企业就不属于涵盖交易。
i.贷款和融资安排一般不属于涵盖交易。
3.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由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局局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和科学技术政策局主任组成。
其他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观察员出席。
为了审查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长指定一个牵头部门。
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
对涵盖交易的审查须于30天内完成。
在此期间,如发现该交易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则委员会或牵头部门可讨论订立减损协议以消除风险。
如审查结束,无论有无减损协议,财政部高级官员及牵头部门必须出具正式证明,宣布该交易不会损害国家安全。
绝大多数案件在此阶段结束。
5.调查。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FINSA要求对涵盖交易做进一步调查:
(1)如果交易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如果交易受控于外国政府;
(3)如果交易导致外国人控制“关键基础设施”;
(4)由牵头部门建议并获得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可的调查。
此项调查须于45天内完成。
调查结论为,要么不存在未解决的安全顾虑——此情况下,论断须出自副部长层级;或者,向总统提交报告请示决定意见,该报告通常会向总统提出中止或禁止交易的建议。
6.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以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总统拥有广泛的权限去中止或禁止某些投资项目。
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总统必须在15天内作出上述决定。
7.决策标准是相当宽泛的: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外国实体行使控制权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主要考虑因素有以下四方面:
(1)收购是否会令外国企业有机会剥夺关乎美国经济的关键商品或服务的供给?
(2)交易是否会导致技术转移至外资实体从而损害美国利益?
(3)收购是否会导致外国利益对美国构成威胁或监视?
(4)收购是否会导致外国实体控制美国重要的资源、关键技术和基础设施?
8.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审查国家安全的问题,对广泛的经济或其他国家利益问题不予审查。
9.由于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收购Unocal时在美国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因此,人们会认为美国外国投资和安全审查程序歧视中国公司。
我认为这种看法依据不足。
现行法律和法规并没有以特别对待歧视中国公司。
但美国外国投资和安全法确实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的程序。
中国公司必须意识到其投资的政治影响不仅要在法律审查程序上认真准备,而且还要应付政治审查,特别是当投资项目引起国会议员们注意是更是如此。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国有企业收购美国企业是受FINSA特别调查的。
10.如何提交文件。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可发起对涵盖交易的审查,但策略上,由国际投资者应自行认定特定交易是否属于涵盖交易。
如果是的话,应根据FINSA第800.401条的规定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自愿通知”。
委员会不会发表咨询意见,但交易的当事方应与委员会职员联系预先进行咨询,提交初稿及相关文件。
所有文件都将视为保密文件。
在此之后,自愿通知将提交给委员会。
自愿通知的内容须符合第800.402条的规定。
这一条款对自愿通知内容进行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根据800.202条要求,通知还需要授权人签字确认。
自愿通知须同时提交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
电子版可电邮至CFIUS@treasury.gov;书面文件应寄至如下地址:
Mr.AimenMir,StaffChairperson
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
OfficeofInvestmentSecurity,DepartmentoftheTreasury
1500PennsylvaniaAvenueNW,Room5221
WashingtonDC20220,USA
11.自愿通知完成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员将把自愿通知发送到该委员会的有关机构。
发送程序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进入为期30天的审查期。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可要求提供补充信息,而且必须在上述要求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除非书面要求延期,并获得批准。
12.自愿通知可在审查程序的任何时间点撤回。
13.提交给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信息是保密的。
14.为加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程序,如下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列明外国投资者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公司组织架构图,以及美国公司和外国投资者在交易前后的组织架构图
•有关个人参与美国政府合同的信息
•有关计算机系统、产品及服务
•有关通讯、互联网系统、产品及服务
•被收购的美国企业是否拥有自然资源
•说明任何所涉及的合同是否包括安全要求条款
15.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必须向国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2011年12月提交的最新报告涵盖了2010年财政年度,其中提交了93个涵盖交易的自愿通知;对35个交易进行了随后的调查。
12个通知被撤回,其中7个交易重新提交了自愿通知,5个交易被放弃。
2010年度,总统没有采取行动中止或禁止任何交易。
III.双边投资协议(BITS)
A.双边投资协议是两国政府为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而签订的协议。
全世界一共签署了3,000多个双边投资协议。
由于没有关于国际投资的全球性、多边性的综合条约,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和国际标准主要依赖于双边投资协议的运作。
B.虽然中美两国的主要领导人和商界代表已经提出签署两国间的双边投资协议的要求,但目前协议还未签署。
两国正在加快这方面的谈判,中美两国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时已将双边投资协议作为一个议题进行磋商,并在2012年5月的第四次会议上承诺加紧双边投资协议的谈判。
美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45个双边投资协议,几乎所有主要的投资国都同美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
C.虽然中国与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但在2012年6月7日,欧盟贸易主席,KareldeGurcht先生提出要求就中国与整个欧盟签署统一的双边投资协议展开紧急谈判。
D.双边投资协议的益处。
双边投资协议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好处。
从政治上讲,中美双边投资协议可以消除中国在美国投资受到歧视的担忧。
双边投资协议必须得到美国参议会的批准,所以该协议将是中国投资在美国受到欢迎的强有力的政治标志。
双边投资协议也具有法律上的好处,投资者在中国和美国将得到如下的法律保护:
1.在投资前期,中国投资者可赋予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以及市场准入的不歧视待遇。
2.投资进入美国市场后,中国投资者可获得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国际法标准项下的公平和平等待遇。
3.中国投资者将受透明的法律和法规管辖,并确保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公平正当。
4.禁止对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用、强迫撤资,当某些法规导致投资价值减值时,给予中国投资者以保护。
5.中国投资者可将投资的资本金可以随时汇出境。
6.根据世贸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不得对中国投资者实施强制性规定或配额限制,对有关一定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否则不予准入市场或实行出口配额的要求都是不合法的。
7.中国投资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高管人员,以消除移民问题。
8.中国投资者有权参加那些影响其生意的制定标准的专业机构。
9.通过国际仲裁,即国际解决投资争议中心强制性地解决投资者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投资方面产生的纠纷。
E.2012年4月,经过各部门的讨论,美国制定了2012年双边投资协议范本。
美国在双边投资协议谈判时会根据2012年双边投资协议范本进行。
如下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1.美国要求对劳工(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做出规定。
每个国家都应保持自己的劳工和环境标准,不可为了吸引国际投资降低或放弃现行的劳工和环保法律。
2.国民待遇也会出现问题,例如,当地法规例外地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从而产生了对双边投资协议的违反(除非这种例外是认可的)。
中国有很多国有企业也会使国民待遇产生问题,需要通过谈判予以解决。
3.如果当地的法规对来自某些国家的投资采取比其他国家更加优惠的措施,那么最惠国待遇也许是一个问题。
4.美国公司将有权参加中国制定产业标准的专业机构,这也许是一个问题。
5.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作用只是双边谈判的起点。
希望中美双边投资协议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批准。
IV.公司和商业考虑
A.商业组织形式
1.C公司,是指为了有限责任和税收目的而设立的独立的商业实体。
2.S公司,是指为规避公司所得税而设立的合伙制公司,其股东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LLC),通常用于从事小规模的生意和专业公司。
4.非美国公司可以在美设立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一家独立的美国实体公司。
5.非美国公司可以根据美国法律以独资经营、一般合伙或有限合伙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6.每一种商业组织形式都有不同的税收义务。
大多数外国企业作为直接投资者时均选择成立C类公司,这类公司必须选择在某一个州注册,这里不存在一个笼统的美国公司的概念,大多数公司都选择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公司,但公司总部和商业地点可以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一个地方。
B.兼并和收购。
根据美国法律,商业收购有着数种方式。
1.在“A”型重组中,被收购公司通过法律运作并入收购公司中;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得到收购公司的股票。
如果收购公司是一个海外投资者,其通常会成立一个独资美国子公司,而被收购公司将并入该子公司中。
这被称为“正三角兼并”。
这种形式的收购可以达成一项免税交易。
2.在“B”型重组中,收购公司以其股票作为交换,从被收购公司股东处直接购入被收购公司股票。
这个过程也能够以三角B型重组的方式来完成,只要海外公司首先成立一个独资美国子公司,而被收购公司股东将所持股票转入该子公司,以换取其海外母公司的股票。
在交易后,之前的被收购公司股东将会变成母公司股东,母公司将会持有美国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该子公司将会持有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票。
这也可以构建一个免税交易。
3.在“C”型重组中,收购公司购入被收购公司的基本上所有资产,且仅以表决权股票进行交换。
然后被收购公司将会被解散,交易所得股票会被分发给前股东。
这些前股东则会成为收购公司的股东。
这个过程也能够通过三角交易的形式达成,只要海外公司首先成立一个美国国内公司并以其作为实际收购公司。
这种交易可以构建一个免税交换。
4.一项兼并或收购也可以是为了取得现金或其他作为应纳税交易而非免税交换的考虑。
5.反垄断审查。
大型兼并和收购(通常交易额超过6,520万美元)在进行之前必须根据美国Scott,Hart,RodinoAct法案,提交美国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审查。
6.个人或商业实体均可在美国购买房地产。
中国投资者在美国购买房地产时,必须根据外国人投资房地产的税法(FIRPTA)提供一份披露文件。
根据美国国税局(IRC)法典第897章,必须在出售时缴纳通常为15%的长期资本利得税。
如果房地产被出售,或者在180天内购买了替代物业,根据国税局第1031章,可以延期缴税。
公司也可以购买和持有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不同的税率。
C.签证和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投资者可取得如下各种非移民签证:
1.H-B1签发给特别职业的专业人员
2.H-B2签发给临时的其他工作人员
3.H-3签发给受训人员
4.O-1签发给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有杰出才能的人
5.P-1签发给国际知名的艺术家、运动员和演员
6.J签发给教授、研究学者、受训人员和学生
7.E-1和E2签发给条约贸易商和投资人
8.EB-5签发给投资至少一百万美元的企业家
9.B-1签发给商务访问者
10.外国母公司或分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赴美国母公司或分公司工作须办理L-1签证
11.F-1和J-1签发给赴美学习的外国学生
D.融资
1.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公司以及公开招股上市的方式在美国融资。
2.公开招股上市必须符合美国证券法,特别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
该法要求所有公开招股上市都要进行登记。
但是,向少数合资格的投资人私募招股则无须登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D规定,集资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无须登记。
E.劳工法
外国投资者在美国经商必须遵守美国劳工法,特别是那些禁止歧视和性骚扰雇员的法律。
雇员福利受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条例(ERISA)规管。
工资和工时受美国薪酬和工时法规管。
V.结论
在美国投资可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但也有许多风险。
复杂的法律制度会给投资者带来许多必须认真评估和克服的困难。
在实际投资之前,通过认真准备和策划,许多具有挑战的障碍是可以逐一应对并予以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