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月修改 0112.docx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月修改 011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月修改 0112.docx(9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月修改0112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发展要求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3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原有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性文件和规定与本技术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1.4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规划管理技术性内容,以及涉及到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5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6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乡镇私房(民房)的规划建设,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7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1建设用地分类
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建设用地管理
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宜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
2.3居住用地规模
2.3.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表2.2.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兼容类型
兼容
用地
类型
规划
用地
类型
二类居住
行政办公
文化设施
教育科研
体育
用地
医疗卫生
社会福利
商业服务
娱乐康体
公用网点
一类工业
二类工业
一类物流
二类物流
道路交通
公用设施
绿地广场
R2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3
B4
M1
M2
W1
W2
S
U
G
二类居住
R2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
A1
×
○
○
○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
A2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
A3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A4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A5
×
×
○
×
×
●
×
×
×
×
×
×
×
×
○
●
社会福利
A6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
B1B2
○
○
○
○
○
○
○
○
○
×
×
○
×
●
○
●
娱乐康体
B3
×
○
○
○
●
●
●
●
×
×
×
×
×
●
○
●
公用网点
B4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
M1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
M2
×
×
○
○
○
○
×
×
×
○
×
×
●
○
○
●
一类物流
W1
×
×
×
×
×
×
×
×
×
○
●
×
○
○
○
●
二类物流
W2
×
×
×
×
×
×
×
×
×
○
×
○
○
○
○
●
道路交通
S
×
×
×
×
×
×
×
×
×
×
×
×
×
×
○
●
公用设施
U
×
×
×
×
×
×
×
×
×
×
×
×
×
×
●
●
绿地广场
G
×
×
○
○
○
×
×
×
×
×
×
×
×
×
○
○
表中:
●表示兼容,×表示不兼容,○表示有条件兼容。
注:
城市建设用地类别R1、R3参照R2执行;A7、A8、A9均与其它用地不兼容;
B9参照B4执行;M3与W3除道路、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外,不兼容其它类型用地。
S、U、G大类包括其中类和小类。
2.3.2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按表2.3.2指标进行控制。
表2.3.2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用地及人口规模控制指标
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用地(hm²)
50~100
10~15
1~5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2.3.3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建设用地。
表2.3.3零散用地建设最小地块面积指标
建筑层数及类型
最小地块面积(平方米)
小于4层住宅建筑
500
4~7层住宅及公共建筑
1000
8层以上住宅建筑
2000
8层以上公共建筑
3000
注: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3.4新建居住用地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零散开发,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开发。
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建设。
2.4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2.4.1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建设区
住宅层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旧城区
1~3层
1.3
1.5
40
45
4~9层
1.6
2.0
2.2
28
32
35
10~18层
2.0
2.4
2.6
26
29
30
≥19层
2.5
3.0
3.2
23
25
27
非旧城区
1~3层
1.0
1.3
35
40
4~9层
1.5
1.8
2.0
26
30
33
10~18层
1.8
2.3
2.5
25
28
29
≥19层
2.3
2.8
3.0
22
24
26
注:
1、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
2、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未能满足停车位及服务设施的须相应下调容积率;
3、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
2.4.2居住用地规模应按表2.3.2的规定进行控制。
当居住用地规模处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居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组团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小区的指标执行;零散用地参照组团开发强度指标执行。
2.4.3住宅建筑与其配套服务设施混合设置时,配套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配套服务设施开发强度按表2.4.1规定执行。
2.4.4规划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
2.5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
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表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米)
旧城区
非旧城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2
1.5
50%
1.2
45%
≥12且<24
2.5
45%
2.2
40%
≥24
5.0
45%
5.0
40%
注:
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下调容积率;
2、本表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密度指高层建筑裙楼,塔楼的建筑密度不应大于20%,商业建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分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3、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的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
旧城区不大于60%,其它城区不大于55%。
2.5.2用地性质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和叠建)的,在满足其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条件下,住宅建筑所占比例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商业服务业与住宅建筑的容积率分别依照表2.5.1和表2.4.1确定。
2.5.3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
R=1/(B/R1+(1-B)/R2)
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的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2.5.4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20%。
2.5.5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
2.5.6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首层沿街面设置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骑楼进深4~5米(通道净宽不小于进深的70%),骑楼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且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并合理设置照明,以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
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骑楼水平面积的1.0倍奖励容积率。
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骑楼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
2.6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
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
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3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
2.7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
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
2.7.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按超高层不同高度部分给予容积率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部分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50%。
2.8工业用地及开发强度
2.8.1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
2.8.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混合布局,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8.3工业项目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工业项目用地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8.4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生产区范围内,应设在相对集中独立的区域。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域周边的绿化、道路、广场等,属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8.5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8.5的规定。
表2.8.5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用地分类
容积率
建筑系数(%)
一类工业
≥1.0至≤2.5
30~50
二类工业
≥0.8至≤2.0
30~50
三类工业
≥0.6至≤1.2
30~45
注:
1、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2、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应加倍计入容积率。
2.8.6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
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其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
成片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满足居住用地配套要求。
三类工业用地及其相邻地区严禁布置职工宿舍等居住用地。
2.9物流仓储用地及开发强度
2.9.1物流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路。
2.9.2三类物流仓储选址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和村庄,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
不同类型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2.9.3物流仓储宜统一规划设置物流仓储园区,集约化使用土地。
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占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7%。
2.9.4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9.4的规定。
表2.9.4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建筑层数
容积率
建筑系数(%)
一类物流仓储
≥1.0至≤2.0
35~50
二类物流仓储
≥0.8至≤1.8
40~55
三类物流仓储
≥0.4至≤0.8
40~60
2.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2.1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管理、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见表2.10.1。
表2.1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
旧城区
非旧城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教育设施
1.6
30%
1.2
25%
科研机构
3.0
30%
2.5
25%
行政、文体、卫生等
2.2
35%
1.6
30%
注:
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学校用地,不包括幼儿园用地。
2.10.2教育设施用地中的各类大专院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10.2的规定。
表2.10.2大专院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
办学规模(学生人数)
≤5000
8000
≥10000
建筑面积指标(㎡/生)
0.5
0.45
0.4
注:
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普通中小学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应按国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筑面积指标执行。
3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计入城市规划区用地平衡。
3.1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
3.1.1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2、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6%;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4、除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建筑物。
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5、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3.1.2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可利用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
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300-5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
3、社区公园至少应有一边与城市道路相邻,园中绿化面积(含水面)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
3.1.3专类公园。
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0%。
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1、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2、动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
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2)园内应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3)园内应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4)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3、植物园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4%;
(2)综合性植物园应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3)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应为2~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6%;
(4)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9%。
4、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布局和名木古树。
5、历史名园的建筑修缮及各类服务设施应与名园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3.1.4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1、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园内应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3)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4)不在园内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2、街旁绿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其中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3、城市沿海岸、河岸应因地制宜设置带状公园绿地。
3.2防护绿地
3.2.1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和城市其它功能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隔离带。
城市干路、快速干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走廊、海(河)岸线应设置防护绿地。
3.2.2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退让用地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用于设置城市道路防护绿地。
新建城市道路外侧防护绿地宽度规定为:
城市次干路两侧各设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城市主干路两侧各设10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城市快速路两侧各设1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快速路两侧防护绿地内可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辅道。
城市道路防护绿地宽度20米以上的可兼容设置公园绿地。
2、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公路红线外两侧不准建设区应设绿化隔离带。
绿化隔离带宽度为:
高速公路为30~50米,国道为20~30米,省道为15~20米。
城市外环路在其道路红线外侧宜控制50~100 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内侧宜控制 20~50 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3、铁路沿线两侧各设防护绿地宽度不少于30米。
城市输油输气管道两侧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
4、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20米。
5、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
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6、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3.2.3城市绿道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或防护绿地中设置,与森林、水道等绿道形成网络,并与各风景区、名胜古迹、公园、院校、场馆、居住区、商务商业中心等相联系。
3.3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附属绿地不单独参与城市用地平衡,用地功能服从其所附属的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3.3.1居住用地绿地
1、居住区内绿地由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满足种植草皮、树木绿化覆土要求,并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
2、居住区(包括小区和组团)内绿地率:
城市旧区改建不低于25%,非旧区建设不低于35%,非旧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不小于30%控制。
3、居住区级绿地面积应在1公顷以上,小区级绿地应在0.4公顷以上,组团级绿地应大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
临城市道路2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的附属绿地对外开放,且硬铺装不超过50%。
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并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3.2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
商业服务业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