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线索管理制度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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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3篇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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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2、篇章2: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3、篇章3: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篇章1: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案件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扎口管理原则。

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案管室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

乡镇纪委、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掌握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

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线索构成

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

(二)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案件或调查信访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从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经初核发现的案件线索;

(四)信访室将暂时不宜交办、不宜调查、也不能在信访室留存的信访件,交给案管室处理的信访案件线索;

(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

(六)乡镇、部门在调查信访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案件线索分为五类,即初步核实类、拟立案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

(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案件线索;

(二)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线索;

(三)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初步核实,等待时机,条件成熟再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

(四)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具体,但具有有价值的信息,待有新的反映、可转为初步核实的线索;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发生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查的线索。

第三章线索处置

第五条案件线索收集流程。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由承办室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处置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登记。

(二)纪检监察室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主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反映,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后存在涉嫌违纪行为的,由主办人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处理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四)信访室收接的来信来访,暂时不宜调查、也不宜交办,建议交由案管室暂存或留存的,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五)案管室每月在案件质量监管平台上筛选、收集报送的案件线索,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进行登记。

(六)乡镇、区直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20日填写《乡镇、部门案件线索备案表》,将案件线索情况报案管室备案。

第六条案件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案件线索实施分类处置,第五条(

一)至(

五)款所列案件线索,由承办单位按研究确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1.确定为初步核实类,承办单位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委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并将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案管室;

2.确定为拟立案类的.,由承办室在调查结束后提请委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案管室。

3.确定为暂存类和留存类的,每季度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处置方案。

4.经研究确定了结类的,案管室登记并消号。

(二)对乡镇、部门报备的案件线索,案管室定期进行分析,每半年对乡镇、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线索处置是否到位,线索管理是否完备,线索是否真实、有无瞒报、漏报等情况。

(三)案管室对收集的五类案件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填写《案件线索统计表》,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第七条承办单位在案件线索办理过程中,应明确专人保管案件线索资料。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在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案件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淮安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章2: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

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

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

主要包括:

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臵、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

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臵,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

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

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制度。

明确报送责任人员及时限,规定各基层工作室主任、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集中报送区纪委。

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第八条案件线索报送的范围。

具体包括:

各信访渠道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区纪委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第九条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

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工作考核制度。

考核对象为各基层工作室、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

案件线索报送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别为领导重视和制度建设(10分)、案件线索报送及时、规范(20分)、案件线索数量(30分)、案件线索质量(20分)、案卷材料的移交情况(20分)。

对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扣除基本分10分。

区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分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先进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再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由区纪委案管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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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案件线索的安全管理,及时准确地为办案提供案件线索材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案件线索管理要设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

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对查阅案件线索的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对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要立档装订成卷,按线索提供的时间顺序编号,并将线索内容尽可能详尽写明。

四、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归档编排,详尽提供给办案人员,并做好随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上级。

五、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登记好时间及案件相关内容。

六、案件侦查当中,指定一个办案人负责线索材料的保管,避免多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七、没有领导审批等手续,严禁把案件线索材料借给其他部门和人员。

八、严禁其他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

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

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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