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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道路交通法

韩国道路交通法

 公布单位:

韩国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法以防止在路途上发作的交通风险和阻碍,确保交通平安、疏通为目的。

  第二条在本法上所运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路途〞是指路途法中规则的路途、收费路途法中规则的收费性公路以及用于普通交通的路途。

  〔二〕〝汽车公用路途〞是指只限于汽车行驶的路途。

  〔三〕〝高速公路〞是指汽车高速行驶公用的指定路途。

  〔四〕〝车道〞是指以缘石线〔区分车道和人行道用石子连成的线,下同〕、平安标志及任务物为界限,用于一切车辆行驶的路途。

  〝车线〞是为了便于交通工具分类行驶,在车道上设置的标志。

  〔五〕〝自行车路途〞是指平安标志、防危栅栏及其相似任务物为界限,用于自行车交通的路途。

  〔六〕〝人行道〞是指用缘石线、平安标志及相似为界限,用于任务物、步行者〔母乳车、残疾车等,下同〕的路途局部。

  〔七〕〝路途区域〞是在没分人行道和车道的状况下,为确保步行者的平安,以平安标志等提示留意的局部。

  〔八〕〝人行横道〞是指步行者能穿越路途的设有平安标志的局部。

  〔九〕〝交叉路〞是指十字路、T形路及其两条以上路途〔人行道和车道分类时指车道〕交叉局部。

  〔十〕〝平安地带〞是为了穿越路途的步行者的平安,用平安标志或其它相似的任务物,设置的路途局部。

  〔十一〕〝信号机〞是指经过人控或电控以文字、记号、灯等方式显示中止行驶、转向、留意等信号的装置。

  〔十二〕〝平安标志〞是指交通平安所必需的留意、规则、指示等标牌或在路途上设置文字、符号或线等标志。

  〔十三〕〝车马〞指车辆和牛马。

〝车〞指汽车、助力自行车或靠人力、兽力运转的而不在铁道上架设线运转的母乳车、残疾车以外的车。

〝牛马〞是指交通运输所运用的植物。

  〔十四〕〝汽车〞指不运用铁道或架设线,靠发起机运转〔挂车视为汽车的一局部〕,详细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则,轿车、货车、客货两用车、公用摩托车及重机管理法第十九条〔一〕项规则的重机。

但第〔十五〕项规则的助力自行车除外。

  〔十五〕〝助力自行车〞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则的二轮机动车中排气量小于25CC的二轮车和未满50CC的带电动机的车。

  〔十六〕〝紧急车〞指消防车、急救车以及大总统令指定的用于紧急事务的车。

  〔十七〕〝驻车〞指车等人或装货、缺点等缘由,继续中止或驾驶员分开现场不能开车的形状。

  〔十八〕〝停车〞指运动车辆车不超越5分钟的驻车外的停车形状。

  〔十九〕〝驾驶〞指在路途上按正常运用方法操纵汽车的行为。

  〔二十〕〝慢行〞指以能马上停车的速度驾驶车辆。

  〔二十一〕〝超车〞指后车超越前车的行为。

  第三条信号机等设置及管理

  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为了防止路途风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疏通,以为在必要的地点设置信号机及平安标志并加以管理。

  按收费路途法第十二条规则在收费路途上由路途管理者按市、道知事的指示设置、管理。

  第四条信号机的种类

  第三条规则的信号机及平安标志的种类、做法、设置地点以及必要事项遵照外务部令。

  第五条听从信号或指示的义务

  步行者或车马须按信号机、平安标志的显示行事,而且要遵守警察公务员〔包括武警〕和交通巡视员及外务部令指定的辅佐警察公务员〔以下称公务员〕收回的信号及指示。

  第六条制止通行及限制

  〔一〕中央警察厅长为了防止路途风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疏通,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定区间制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

  〔二〕警察署长为防止路途风险和确保交通平安和疏通,以为有必要时,可以制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后与路途管理者商定制止或限制的对象、区间及时期。

  〔三〕警察公务员为了防止因路途损坏、火灾发作以及其它的事情招致路途交通风险、在紧急时及必要的限制内,暂时制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

  〔四〕中央警察厅长执行第〔一〕项内容时,须向路途管理厅报告其理想。

  〔五〕中央警察厅长或警察署长执行第〔一〕项或第〔二〕项内容时,依据外务部长令应公告其理想。

  第七条紧张混杂交通的措施

  警察公务员因步行者或车马通行而形成交通梗塞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疏浚。

第二章步行者的通行方法

  第八条步行者

  〔一〕步行者除在划有人行道和车道的路途上横穿路途时,因施工制止在人行道通行或其他迫不得以的缘由制止通行外,要走人行道。

  〔二〕步行者在未划分人行道和车道的路途下行进时,须在左侧或边缘通行。

  第九条行列等通行

  〔一〕以为先生队列和步行者通行有困难时,大总统所定的人和行列可不顾第八条规则在车道通行,这时须走车道的右侧。

  〔二〕因社会性重要事情需集结队伍行进时可从路途中央通行。

  第十条横穿路途

  〔~〕中央警察厅长为了保证横穿路途的步行者的平安,可设置人行横道。

  〔二〕步行者在设置有人行横道的路上通行时须从人行横道穿越。

  〔三〕步行者在未设置第〔一〕项规则的人行横道的路上横穿路途时,必需采用最短的距离。

  〔四〕除非按人行横道、信号机、警察公务员收回的信号或指示,步行者不得紧靠一切车辆的前后横穿路途。

  〔五〕步行者不得在平安标志上制止横穿路途的中央横穿路途。

  第十一条盲人、儿童维护

  〔一〕在交通冗杂的路途上,监护人应阻止儿童〔十三岁以下,下同〕游玩,幼儿〔六岁以下,下同〕无监护人不得使其独自行走。

  〔二〕盲人步行时须持白色手杖。

  〔三〕警察公务员在交通冗杂的路途上发现游玩的儿童、没有维护者而独自行走的幼儿、未持白色手杖的盲人时,必需立刻采取措施。

第三章车马的通行方法

  第十二条通行划分

  〔一〕车马在划分了人行道和车道的路途行进时须在车道通行。

但是出人路途以外的地点时,可穿越人行道。

  〔二〕依据第〔一〕项内容,车马在横穿人行道前须暂时中止,不能阻碍步行者通行。

  〔三〕车马必需在路途〔在划分有人行道或车道时,那么为车道〕右半侧通行。

  〔四〕车马在以下状况时,可不顾第〔三〕项规则,在路途中央或左侧通行:

  1.单行道时;

  2.因路途破损、路途修筑等阻碍不能在路途左边通行时;

  3.路途右侧宽度缺乏六米的状况下超车时,在确保路途左侧交通及不阻碍对向交通且有限制或制止超车标志时;

  4.路途右侧宽度缺乏以让车马通行时;

  5.为了防止峻峭、坎坷路段的交通风险,中央警察厅长在以为有必要,指定路段及通行方法时。

  〔五〕车马不允许进人平安地带。

  〔六〕自行车必需在自行车路途通行。

  第十三条车线设置

  〔一〕中央警察厅长为了车马交通,必要时按外务部长令设置车线。

  〔二〕除了特殊规则外,车马必需在设置车线的路途上按车线通行。

但中央警察厅长特别指定通行方法时除外。

  〔三〕车马在设置制止改道平安标志的地域不能随意改道。

  第十三条2客车公用线设置

  〔一〕为了公共汽车的畅行,特别必要的时分市、道知事与中央警察厅长协议,设置客车公用线路。

  〔二〕除了公共汽车外的车马,不能在第〔一〕项规则的客车公用车道通行。

但大总统令指定的不得已的状况除外。

  第十四条通告的优先顺序

  〔一〕车马相互通行优先顺序规则如下:

  1.紧急车;

  2.紧急车以外的汽车;

  3.助力自行车;

  4.汽车及助力自行车以外的车马。

  〔二〕第〔一〕项2规则紧急车以外的汽车相互通行顺序是依据第十五条〔-〕项规则,按外务部令交通部长规则的最高速度执行。

  〔三〕第〔一〕项规则的通行优先顺序的必要事项遵照大总统令。

  第十五条机动车速度

  〔一〕汽车和助力自行车的速度遵照外务部长令。

  〔二〕中央警察厅长为了防止路途风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疏通,以为必要的时分指定区域和区间,并依照第〔一〕项规则,限制车辆速度。

  〔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既不能超越第〔一〕项落第〔二〕项规则的最高时速,也不能未到达最低速度。

  第十六条制止横穿路途

  〔一〕车马在能够阻碍步行者或其它车马正常通行时,不能横穿路途或前进。

  〔二〕中央警察厅长为了防止路途风险,确保交通平安和疏通,以为有必要的时分,指定路途区间制止车马横穿或前进。

  〔三〕车马从修建物或停车场进入路途的时分,须先停车,确认平安后加快行。

  第十七条确保车辆平安间距

  〔一〕车辆在同向行进时,应坚持一定的间距,以防前方车辆突然中止时出现追尾事故。

  〔二〕一切的车变卦退路的时分,一定要确保一定的距离,防止后车前撞,否那么不得变卦退路。

  〔三〕为了防止风险,一切的驾驶员不在心甘情愿的时分,不能突然停车或减速行驶。

  第十八条退路退让义务

  〔一〕除了紧急车的一切车辆,如在分类外的路途下行驶时,第十四条规则的光顺序车在后边紧跟的时分,应靠右让路。

  〔二〕通行的优先顺序异样或有下一档后车跟随的时分,如需继续以缓慢的速度行驶,那么应靠右让路。

  第十九条超车方法

  〔一〕前面的车辆要超车时,必需从左侧行驶。

  〔二〕要超车的一切车辆,应留意反方向的交通以及前方交通,并且要留意前车速度、上路等状况,采用鸣笛等平安速度及方法超车。

  第二十条制止超车

  〔一〕前车左侧有车并行的时分,制止超车。

  〔二〕前边的车正超车时,后边的车制止超车。

  〔三〕一切的车辆在交叉路、弯曲路、陡坡左近、峻峭下坡、隧道或中央警察厅长以为交通平安在指定的必要地点上,制止超车。

  〔四〕一切的车辆应遵照法则规则及警察公务员的指示,并为了防止风险不能插进或超越正在前方预备中止、慢行的车前。

  第二十一条过铁道

  〔一〕一切的车辆过铁道时一定要暂时中止,确认平安后才干经过。

但信号灯显示可以经过时,不要暂时停车。

  〔二〕车辆过铁道时,如遮挡栅栏曾经档上或警报机正响时,不能经过铁道。

  第二十二条交叉路通行方法

  〔一〕一切车辆在交叉路上向右侧变卦方向时,应慢行到路途右侧,向左变卦方向时应提早按中央线慢行至交叉路中心。

但中央警察厅长依据交叉路状况特别指定地点上那么应绕中心外侧。

  〔二〕按第〔一〕项规则,一切车辆在向左右改动方向,用手或方向指示机或灯光时,后车不得阻碍前车停止。

  〔三〕按信号灯指示停止交通管理时,预备进入交叉路的一切车辆按退路的前车状况将在交叉路〔设有停车线时,指超越停车线局部〕中止,假设此时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那么不能进入交叉路。

  〔四〕在没有停止交通整理的交叉路口,如已有他车正在交叉路口,那么不能阻碍其行进。

  〔五〕当同序车同时进人交叉路时,以右侧为先。

  〔六〕进人没有停止交通整理前的交叉路的一切车辆,当交叉路比原车道宽时,必需慢行。

从宽道进入交叉路,应退让于其他车。

  〔七〕第〔六〕项中通行的宽道车,不适用第〔五〕项规则。

  第二十三条直行、右转弯车优先

  〔一〕一切的车辆在交叉路向左侧变卦方向时,如已有车直行或向右变卦方向时,不顾第二十二条〔三〕项规则,不能阻碍原来的车停止。

  〔二〕在交叉路预备直行或向右侧变卦方向的车如遇正在向左侧变卦方向的车时应让行。

  第二十四条步行者维护

  〔一〕一切的车辆在交通整理的交叉路上,向左右变卦方向时,按信号灯或警察公务员指示行进,不能阻碍横穿路途的步行者通行。

  〔二〕一切的车辆不能阻碍横穿未整理交通的交叉路或左近路途的步行者通行。

  〔三〕车辆在未设置车线的窄道上经过步行者身旁时要按平安距离慢行。

  第二十五条紧急车优先

  〔一〕紧急车在除了为第十二条〔四〕项规则以外的心甘情愿状况下,可以不顾为第十二条〔三〕项规则在路途左侧通行。

  〔二〕紧急车停车按法定命令。

  〔三〕紧急车在交叉路或左近急行时,一切车辆规避交叉路,一时中止在路途左边。

但在单行路途上停在左边反而会影响紧急车辆,故应停在左侧。

  第二十六条对紧急车特例

  紧急车辆可不执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则。

但按第十五条规则另定紧急车速度时遵照第十五条规则。

  第二十七条慢行及暂时停车

  〔一〕一切车辆遇以下状况要慢行:

  1.没有交通整理,不能确认左右的交叉路时;

  2.弯道左近;

  3.坡道左近;

  4.峻峭下坡;

  5.中央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风险确保疏通而指定地点。

  〔二〕一切车辆遇以下状况应暂时中止:

  1.交通复杂的交叉路;

  2.中央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风险,确保疏通以为必要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停车、驻车的制止

  一切车辆触及下述第〔一〕项时,按本法则或警察公务员的指示,为了防止风险停车外,一概不能停车或驻车。

但不包括客车在站点的驻车。

  〔一〕在划分有交叉路、人行横道、人行道和车道的人行道和过街。

但关于停在跨车道和人行道驻车场者例外。

  〔二〕离交叉路边道、路角五米以内地点。

  〔三〕设置平安地带的路途上离平安地带周围十米以内地点。

  〔四〕离客车站点显示柱、板及线十米以内的中央,但客车在运转时不限。

  〔五〕离路边十米以内地点。

  〔六〕中央警长特别指定处。

  第二十九条制止驻车场所

  车辆不能在下述中央驻车;

  〔一〕离设置消防用用具五米以内;

  〔二〕离消防用防火水箱五米以内;

  〔三〕离消防用防火栓或防火水箱的吸收口及吸管收容处五米以内;

  〔四〕离火灾警报机三米以内;

  〔五〕隧道内、桥上;

  〔六〕修路时,离工事区两边五米以内;

  〔七〕中央警长特指中央。

  第三十条停车、驻车方法及时间限制

  关于一切车辆的停车、驻车方法和时间限制或路途驻车场上的停车,驻车必要事项遵照大总统令。

  第三十一条对违犯停车、驻车相应措施

  〔一〕违犯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则,停车、驻车而对交通有风险、阻碍时,警察公务员或市、郡、区〔指中央自治区,下同〕公务员中大总统令指定的公务员〔以下称〝市、郡、区公务员〞〕可命令驾驶员、管理人员改动停车、驻车方法或令其分开。

  〔二〕在第〔一〕项规则的状况内,假设在现场没有驾驶员、管理人员时,警察署长或市长向郡首、区厅长〔以下称〝市长等〞〕,区厅长只限于中央自治区之厅长在必要的限制内可以随意变卦或采取有利措施,迫不得己时可以移至管辖警察署长或警察署长、市长等指定地点。

  〔三〕警察署长或市长等依照第〔二〕项规则,把犯规车移到警察署或市长等指定地点后,由管理者妥善留意保管并将其理想迅速通知雇主〔一切人或受其委任者,下同〕或驾驶员。

  〔四〕遇第〔三〕项状况,不知道雇主、驾驶员的姓名、地址时按大总统令的方法收回公告。

  〔五〕警察署长和市长等不顾按第〔三〕、〔四〕项的规则采取措施,但雇主或驾驶员在预先过一个月也不要求返还时,按大总统令规则把车卖掉或作废。

  〔六〕按第〔二〕、〔四〕项规则移动、保管、公告、售出、作废犯规车辆所需费用由雇主承当,其费用的征收执行行政大执行法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则。

  〔七〕按第〔五〕项规则,卖车、废车后充任移动、保管、公告、卖车、废车等所需费用而有剩余时,应该给车主。

  第三十一条2车辆移动、保管业务等的代行

  〔一〕警察署长或市长等依照第〔二〕项规则,可以把移动车辆保管、返还业务的全部或一局部委托给具有一定人力、设备、装备资历条件的法人、集团、团体〔法人〕执行。

  〔二〕警察署长、市长等依照第〔一〕项规则,代行车辆移动、保管、返还业务时,可以令其采取必要措施。

  〔三〕代行车辆移动、保管、返还业务的法人应该具有的人力、设备、装备等资历条件及其它必要事项由大总统决议。

  〔四〕依照第〔一〕项的规则,代行车辆移动、保管、返还业务的担任人及职员,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二条,视为公务员。

  第三十二条车灯

  〔一〕一切车辆内行夜路〔自落日至太阳升起,下同〕时必需按大总统令开前照灯、示宽灯、尾灯等。

  〔二〕在夜间一切车辆对向行驶或紧跟前车时,驾驶员应正常操作灯具,以示信号。

  第三十三条车辆信号

  〔一〕驾驶员在变卦方向、横穿、转弯、慢行、中止、前进或异样的方向变卦退路时,用手、方向指示机,灯光提示,直至此一举措终了。

  〔二〕明示信号时期、方法遵照大总统令。

  第三十四条警报器运用

  〔一〕一切驾驶员行驶至交叉路、路边、陡坡、山路不能区分左右时,必需运用警报器。

  〔二〕中央警察厅长为了防止噪声,必要时可以依照外务部令,在规则区域制止采用警报器。

  〔三〕一切的驾驶员不得违犯第〔一〕项落第〔二〕项规则。

但为了防止风险,在紧急状况时除外。

  第三十五条乘车、装载限制

  〔一〕驾驶员不能违犯大总统令超规范载人、装货,但失掉外地警察署长容许除外。

  〔二〕中央警察厅长为了防止路途风险、保证路途疏通可以限制乘车人员及装货量。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牵引制度

  关于机动车牵引方法和牵引时的防止风险措施遵照大总统令。

  第三十七条装备不良禁行

  机动车运用者、装备担任人或驾驶员不能驾驶没有按机动车管理法,重机管理法而装备的车。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反省

  〔一〕警察公务人员以为不契合第三十七条规则装备不良的车运转时,可以令其停车、要求驾驶员出示检验证、驾驶证并可反省其装置。

  〔二〕警察公务员在第〔一〕项的反省中发现装备不良现象时,可按不良轻重水平让驾驶员采取应急措施或不让驾驶员开车并思索路途的交通状况、规则区间、通行路上为了防止风险条件后才让继续开车。

但装备形状很差能够出现风险的时分,可代管车检证,命令暂停。

  〔三〕中央警察厅长在第〔二〕项内容的状况下,可规则必要的装备时期中止用车、但不能超越十天。

  〔四〕依据第〔一〕至〔三〕项规则的检验及有关停开的必要事遵照大总统令。

  第三十八条2机动车运转记载计

  〔一〕按外务部规则,机动车运用者、装备担任人、驾驶员在车上未设置运转记载计或因缺点不能运用的时分,不许开车或不许让他人开车。

  〔二〕用车者依据第〔一〕项规则的机动车运转记载计所制成的记载表上记载外务部令规则的事项,并保管一年。

  第三十九条涂装、标示限制

  中央警察厅长以为必要时,依据大总统令可以对车涂装、警报机、灯光、标志装置停止干预。

第四章驾驶员及雇主义务

  第四十条制止无驾驶证运转

  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取得中央警察厅长容许〔包括过时〕的形状下随意开车。

但依据大总统令规则失掉管辖警察署长的容许的实习人员除外。

  第四十一条制止酒后开车

  〔-〕既使是驾驶证持有者也不能在酒醉形状下开车。

  〔二〕警察公务员为了交通平安和防止风险以为必要时,可以测定驾驶员能否醉酒,而驾驶员应随从警察公务员的测定。

  〔三〕第〔-〕项规则中的因醉酒不能开车的规范遵照大总统令。

  第四十二条过度疲劳制止驾车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则外,驾驶员因过度疲劳、疾病、药物〔麻药、大麻、含香精药品及外务部令指定物品,下同〕等影响不能开车时制止开车。

  〔二〕共同风险行为制止。

驾驶员不许在路途上前后、左右列队〔两辆以上〕通行给他人形成危害或发作交通风险。

  第四十三条风险防止措施

  〔一〕警察公务员以为驾驶员违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则开车时,可要求其暂停,出示驾驶证。

  〔二〕警察公务员对违犯规则的驾驶员,可以中止其资历,直至恢复开车的形状,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平安开车义务

  驾驶员必需正确操作转向、制动等装置,依据路途交通状况和车的结构及功用采取最恰当的速度和方法,以免给他人形成风险和阻碍。

  第四十五条平安运转管理者

  〔一〕作为〔除事业用机动车,本条与以下第四十六条落第四十七条同〕用车者如保有大总统令规则的辆数以上那么为了实行对平安运转业务〔不含维修〕,选任平安运转管理者。

平安运转管理者被解任时,在大总统令规则的期限内选前任者。

  〔二〕用车者按第〔一〕项选任或解任平安运转管理者时,据大总统令规则向用车者地址户口所在地警察署长报告。

  〔三〕平安运转管理者违犯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则时,警察署长可以做出解任规则。

  〔四〕用车者接到第〔三〕项命令时,按大总统令规则的期限内解除先任,并选出前任。

  〔五〕平安运转管理者的资历条件遵照大总统令。

  第四十六条平安运转管理者业务

  〔一〕平安运转管理者可以命令驾驶员执行平安运转事项,并加以监视。

  〔二〕平安运转管理者的业务范围遵照大总统令。

  第四十七条平安运转管理者教育

  平安运转管理者为了实行职责,应接受外务部令指定的平安运转管理教育。

  第四十八条驾驶员本卷须知

  〔一〕当路过积水处时,不应使泥水溅到他人身上。

  〔二〕遇幼儿或儿童在没有维护者的状况下走路或盲人拄白色手杖走路时,要暂停或慢行。

  〔三〕遇步行者在穿行人行横道时,要暂停或慢行,以免阻碍通行。

  〔四〕遇步行者走平安地带时要慢行。

  〔五〕为了防止乘客或货物掉地,把上下门关好,采取确认货物的必要措施。

  〔六〕驾驶员分开驾驶室时,应该关掉发起机,彻底操作制动装置等,不致使他人随意开车。

  〔七〕驾驶员在经过平安确认以后方可开门或下车,采取防止交通事故的必要措施。

  〔八〕修订时删除。

  〔九〕驾驶员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发生噪声的方法急速起步停车或突然添减速度,或没向车轮传递发起机动力便添加发起机转数。

  〔十〕驾驶员要防止车内跳舞等骚乱行为。

  〔十一〕驾驶员必需遵守中央警察厅长为了维持交通平安和交通次第而规则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2驾驶员的特别遵守事项

  〔一〕按外务部令规则驾驶员开车时必需运用平安带,副驾驶席人员也必需运用平安带〔幼儿运用幼儿维护用平安带〕。

但因疾病无法运用平安带或外务部有规则时除外。

  〔二〕驾驶员要提示副驾驶人员运用平安带。

  〔三〕二轮机动车〔含助力自行车〕驾驶员要运用按外务部令所规则的生命维护装置,且搭乘者也要运用。

  第四十九条交通平安教育

  〔一〕驾驶员应该按外务部令接受交通平安教育。

  〔二〕驾驶员如违犯本法要接受外务部令规则的特别平安教育。

  第五十条事故发作时的措施

  〔一〕因车祸死伤人或损坏东西〔以下称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一切乘员〔以下称驾驶员等〕应立刻停车,采取救护等必要措施。

  〔二〕警察公务员在事发现场时,驾驶员向警察公务员汇报,其不在现场,应就近到警察署汇报出事地点、死伤者数、挂彩水平、损坏物品及其措施。

  〔三〕接受申报的警察公务员以为有必要到现场时,可以命令驾驶员到现场等候。

  〔四〕警察公务人员在现场可以命令事发驾驶员救护伤员和采取交通平安的必要措施。

  〔五〕紧急车或救护伤员车及邮电车在紧急状况时,让乘务员按第〔一〕、〔二〕项规则申报后继续开车。

  第五十一条事故发作时采取制止妨害措施

  交通事故发作后,乘车者不能阻碍驾驶员按第五十条〔一〕、〔二〕项规则,采取措施或申报行为。

  第五十二条雇主义务

  〔一〕雇主或管理位置的人员、用车者应时常提示驾驶员留意违法并加以监视。

  〔二〕雇主依据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则明知不能开车而不阻拦是相对不允许的。

第五章在高速公路上的特例

  第五十三条通那么

  在高速公路、汽车公用路途上的机动车或步行者要依据本章规则执行,如本章里没有规则时,依据第一章或第四章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关于危害防止的措施

  因路途破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情惹起高速公路或汽车公用路途上有交通风险或混杂的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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