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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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

 

ICSXX.XX.XX

ZXX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199-2018

代替DB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

 

(发布稿)

 

2018-11-30发布2018-12-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4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污染物监测要求10

6实施与监督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DB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

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

共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

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凤、库英冰、刘立坤。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1.2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1.2GB18918、GB18466适用的污染源执行相应标准。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3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适用范围内的排

 

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4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

 

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13267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13897

水质

硫氰酸盐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14376

水质

偏二甲基肼的测定

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14377

水质

三乙胺的测定

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14378

水质

二乙烯三胺的测定

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GB/T14552

水、土中有机磷农药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146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15504

水质

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GB/T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GB/T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1814

工业废水的试验方法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GB/T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HJ/T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

F

-

-

2-

-

、NO

3-

、PO

3-

、SO

2-

、SO

2-

)的测定离

、Cl、NO

、Br

4

3

4

子色谱法

HJ/T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3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344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HJ/T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490

水质

银的测定镉试剂2B

分光光度法

HJ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50

水质

钴的测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HJ551

水质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

连续滴定碘量法

HJ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91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594

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5

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602

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3

水质

钡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I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74

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699

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15

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16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44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48

水质

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756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757

水质

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788

水质

乙腈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789

水质

乙腈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806

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822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895

水质

甲醇和丙酮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896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98

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899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CJ/T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污单位

 

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

指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单位

 

existingunit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企、或生产设施。

 

事业单位

 

3.4

 

新建单位newconstructionunit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事

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3.5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或未经终端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敏感水域sensitivewaterarea

 

本市GB3838中Ⅲ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GB3097中第二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海域,包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它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

 

3.8

 

非敏感水域insensitivewaterarea

 

本市范围内除3.7规定之外的水域。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分类

 

4.1.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4.1.2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其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1的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2的规定。

4.2

标准分级

4.2.1

本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将第二类污染物执行标准分为三级。

4.2.2

向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

2的一级标准。

4.2.3

向非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

2的二级标准。

4.2.4

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

2的三级标准。

4.3

标准限值

4.3.1

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汞(以Hg

计)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3

总镉(以Cd

计)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4

总铬(以Cr

计)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5

六价铬(以Cr+6计)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6

总砷(以As

计)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7

总铅(以Pb

计)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8

总镍(以Ni

计)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9

总铍(以Be

计)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0

总银(以Ag

计)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1

总钒(以Va计)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2

总硒(以Se计)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3

总钴(以Co计)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4

总锡(以Sn计)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5

总α放射性/(Bq/L)

1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6

总β放射性/(Bq/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17

苯并(a)芘

0.00003

车间或生产设施污水排放口

 

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污染物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无量纲)

6~9

6~9

6~9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50

64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3

溶解性总固体(TDS)a

2000

2000

200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4

悬浮物(SS)

20

30

40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6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0

50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7

总有机碳(TOC)

15

20

15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8

氨氮(NH3-N)b

1.5(3)

5(8)

45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9

总氮(TN,以N计)b

10(15)

15(20)

7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0

总磷(TP,以P计)

0.3

0.5

8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1

石油类

1.0

3.0

15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2

动植物油

1.0

5.0

10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3

挥发酚

0.1

0.3

1.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4

硫化物(以S计)

0.5

1.0

1.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5

氟化物(以F计)

5.0

8.0

2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6

总氰化物(以CN-

计)

0.1

0.2

0.5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3.0

5.0

20

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18

总铜(以Cu计)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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