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办理指南之欧阳史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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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失业保险办理指南之欧阳史创编

郑州市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时间:

2021.02.10

创作:

欧阳史

来源:

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服务指南2011.12.25

(一)单位参保

*参保程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资料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同时通过数据库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未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说明原因。

*参保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登记表》(表2-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表2-2)及电子表格;

  (四)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变更资料

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一)《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领取失业金

*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失业人员移交备案后的15日内,携带上述移交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代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对通过审核的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有关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失业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清理欠费的缴费票据。

*失业保险金续领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最后一个月,本人写出失业保险金续领申请,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表5-10)。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过对档案材料中出生年月原始记录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续领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续领期限和标准,计算到月,报主管领导批准。

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单》(表5-11),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应续领的月数及金额。

经批准续领失业保险金的,自批准的次月起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三)转移程序

*档案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各种原因丧失领取资格,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需要办理档案转移的,失业人员携带本人《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转移表》(表6-1),由档案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开具提取档案介绍信。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查符合档案转移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姓名、失业证号、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接收单位意见审核无误的,加盖公章后将其档案进行转递,同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资料输入数据库,以备查询。

*跨统筹地区转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

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表5-25)签署审批意见。

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跨统筹地区转入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入的,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手续。

经审查符合跨统筹地区转入条件的,开出《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表5-26)。

  2、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收到失业人员的档案和失业保险金后,应通知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通知单》载明的有关事项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标准计算。

  3、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人员,从批准其跨统筹地区转入后,按新登记失业人员的程序参加职前指导培训班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从其到业务经办部门(人员)报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按核定的领取期限需要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第一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补发。

(三)申领补助待遇

*申领生育补助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准生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表5-15),经审核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生育。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女性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本人《失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取生育补助金手续。

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生育补助金的,受托人应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应提供的资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2、《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明》;

  3、出院证明、住院生育费用结算单;

  4、生育费用补助书面申请。

*查阅和借阅档案

失业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查阅、借阅档案的,应由失业人员本人出具《失业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档案。

  查阅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查阅并及时归档。

确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同意后方可抄录或复印档案内的部分内容,复印期间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把原件归还档案室。

  借阅档案材料的,借阅期间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和销毁,用后及时归还,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其他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表5-9),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失业人员每月1-15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当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失业人员每月16-30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医疗补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携带本人《失业证》、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住院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申报表》(表5-12),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复核无误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因患危急病症到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治疗3日内,携带急诊住院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治疗审批手续。

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在转院之前写出书面申请,携带现住院医院同意转院的医疗转院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治疗审批手续。

  失业人员经治疗出院后,携带本人《失业证》、《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申报表》、住院证复印件、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表5-14)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于每月的10日、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携带本人《失业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查。

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失业人员委托他人代领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受托人应同时携带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亲属身份的证明、代领委托书。

*申领丧葬抚恤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办理申领手续。

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

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有关材料审核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失业人员亲属于每月的10日、25日,携带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批表》、能够证明代领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

财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开出银行现金支票,由失业人员到银行领取现金。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失业人员的《失业证》、身份证;

  2、医疗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死亡土葬证明;

  4、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书面申请;

  5、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7、母、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

  8、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9、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时间:

2021.02.10

创作:

欧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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