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地区特许经营交易所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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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XX地区特许经营交易所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地区特许经营交易所平台建设项目建议书

 

前言

第一章特许经营定义

1.1特许经营的定义

1.2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

第二章特许经营行业背景分析

2.1特许经营的发展条件

2.2国际特许经营发展状况

2.3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状况

2.4中国特许经营企业数量分析

第三章特许经营法律政策分析

3.1特许经营法律背景

3.2特许经营立法概述

3.3特许经营交易的法律分析

3.4特许经营交易的政策分析

第四章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4.1天时:

最佳建所时机

4.2地利:

最佳建所地点

4.3人和:

优秀发起人和政府大力支持

第五章特许经营权交易品种

5.1特许经营权交易

5.2品牌专卖权交易

5.3特许经营企业产权交易

5.4特许经营企业股权交易

5.5特许经营商品交易

5.6知识产权交易

5.7政府特许经营权交易

第六章特许经营权交易

6.1特许经营权的交易原则

6.2特许经营权的交易制度

6.3特许经营权的交易模式

6.4特许经营权的交易方式

6.5特许经营权的交易管理

第七章特许经营交易所发展规划

7.1市场发展预测

7.2市场培育期

7.3市场成长期

7.4市场成熟期

第八章财务分析及收益预测

8.1注册资金及股东

8.2投资预算

8.3盈亏平衡测算

8.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章社会效益分析

9.1促进特许人的发展

9.2保障加盟商的投资权益

9.3建立规范的特许经营交易秩序

9.4引进国际先进的特许经营体系

9.5促进中国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

第一十章特许经营交易的风险与控制

10.1商业风险及其控制

10.2法律与政策风险及其控制

第一章特许经营简介

1.1特许经营的定义

中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始于1997年11月14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可见,从试行《办法》到《条例》,特许经营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主要是在表述方式上进行了一定的变动。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指出: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

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

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将上述解释归纳起来,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就是:

拥有经营资源、合同关系、统一经营模式、交纳特许经营费用。

“拥有经营资源”和“合同关系”对特许经营而言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统一经营模式”和“交纳特许经营费用”是否是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则存在分岐。

关于“统一经营模式”和“交纳特许经营费用”,企业的理解与要求是不同的。

比如,柯达被认为是美国特许经营的著名品牌,柯达从八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发展了近万家加盟店,但柯达却从未宣称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成功避开了中国法律对其经营活动的限制。

首先,柯达与加盟商签署的合同比较简单,除要求加盟店购置指定的冲印设备、参加技术培训、统一店面招牌外,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并未提出更多要求,也未限制加盟店销售其他品牌(乐凯、富士等)的胶卷。

其次,柯达除向加盟商收取设备购置费和进货款之外,并不向加盟商收取所谓的“特许经营费用”,而是从设备和耗材(胶卷、相纸等)的销售、批发中获取利益。

因此,柯达及类似于柯达的国内外品牌,长期以来可以规避特许经营立法的监管。

事实上,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特许经营定义均更为宽泛。

同时,中国政府在加入WTO的文件中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也与《条例》之定义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分销贸易服务由佣金代理服务、批发、零售及特许经营四个主要分部门组成,其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

特许经营由为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而对一种产品的使用、商号或特定商业方式体系的销售组成。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商号以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该商号产品的专有销售义务。

商业方式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全部的商业概念以换取报酬和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商号、商业计划和培训材料的使用及相关附属服务。

可见,在中国加入WTO的文件中,特许经营包括两类: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商业方式特许经营。

对比该定义,我们发现,《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比较接近商业方式特许经营。

也就是说,《条例》不适用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

尽管我们发现了中国政府对特许经营的两个不同的定义,但就法律适用性而言,无疑应当遵循《条例》的规定。

从特许经营立法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未来特许经营立法应当会采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定义。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是一个市场化的交易平台,需要通过交易促进产业发展,并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无论是“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还是“商业方式特许经营”,都需要一个市场化、专业化的交易市场,促进其发展。

因此,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在内。

在本建议书中,特许经营一词的基本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是广义的特许经营。

但是,在表述特许经营的立法及相问题时,根据上下文含义,特许经营一词应当按照《条例》之定义进行理解。

需要特别指出,本建议书对特许经营的理解,并非有意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无意混淆特许经营的概念。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在开展特许经营交易业务时,将严格按照《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执行,而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定义为“连锁加盟”(暂定名),以严格区分法定意义上的特许经营与非特许经营。

在本建设书部分章节中,会同时使用“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和“商业方式特许经营”的概念,“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即等同于法定意义的特许经营,而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称为“品牌专卖”。

1.2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

由于上节所述原因,导致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处于两可状况。

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地获取特许人的身份,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条例》未实施前是申请成为中国特许经营协会会员);而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退避,不进入特许经营阵营。

在商业实践中,从事“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的企业,在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普遍避免使用特许经营一词,而以“加盟”等相关词语代替。

在商务部已经公布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中,也有部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

比如,多数服装品牌企业都是以“品牌专卖店”的模式招募加盟商。

事实上,服装等零售型的“品牌专卖店”和“特许加盟店”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征募投资人拓展市场。

境外特许经营品牌在中国发展特许经营时,也利用中国立法的疏漏,合理规避法律。

比如:

柯达在中国境内拥有八千多家加盟店,统一使用柯达品牌、设备、耗材,销售柯达胶卷,接受柯达统一培训,是中国境内最大的特许经营体系,但柯达从不宣称自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亦未受到政府干预。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与商业方式特许经营的主要区别是:

前者以产品分销为主要目的,加盟商获得开展经营所需之产品和品牌,并遵循特许人对产品定价、商业外观、营业地点等要求;而后者比较强调统一的经营模式,即对加盟店的运营提出更为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加盟店的管理与控制更为严格。

此外,由于服务业的产品生产终端化甚至是无产品化的特点,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将“标准化产品”的理念导入“标准化服务”体系之中,满足了服务业开展特许经营的需要。

由于《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限制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

但是,在市场活动中,无论是对企业而言,还是对加盟商而言,商业方式特许经营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并无本质性的区别。

柯达就是一个最典型、最有说服力的案例,虽然是不是按照严格意义上特许经营方式拓展市场,但柯达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功,拥有各类加盟店近万家,成为中国市场店铺数量最多的连锁经营品牌,广大加盟商也获得了成功投资机会,实现了投资目的。

从整体市场范围来看,服装、服饰、电器、汽车、建材、家具、家纺等以产品分销为核心的行业中,连锁经营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各种专卖店如雨后春笋,遍布城乡市场。

无论是中国连锁协会公布的特许经营会员企业名单,还是依照《条例》已经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名单中,上述产品分销企业的数量均为数不多,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被纳入特许经营的范畴。

对企业而言,究竟是采用“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还是“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取决于企业对拓展市场的需求、品牌发展的阶段、市场竞争环境等因素。

尽管“商业方式特许经营”有很多优于“产品和商业特许经营”的好处与优势,比如有利于渠道终端的稳定、有利于提升服务品质、有利于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防范窜货、有利于统一零售价格、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有利于客户管理,等等,但是,“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更高、投入更大,对企业更有难度,多数企业更愿意采用“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进行市场拓展,可以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占领市场,实现企业短期发展目标。

先求生存、后求发展,先求数量、后求质量,是大多数企业的价值选择。

中国企业的发展历史,绝大多数时间都不长,生存是第一位的。

当然,我们也不难推断,当企业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客观上对企业在品牌提升、客户忠诚、渠道稳定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特许经营市场模式将逐渐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向“商业方式特许经营”过度、发展。

对大多数加盟商而言,他们并不特别关心两种特许经营模式,也不关心品牌的长远发展,他们关心的是投资以后能否快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因此,两种类型的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迅速成长的市场中都获得了超速发展,成为中国商业、服务业发展的主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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