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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论文《道家思想于当代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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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家思想与当代行政立法
代战兵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事务专业贵州贵阳550005
摘要:
道家思想是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道家思想从宇宙到人生再到政治,其意义和作用非常巨大,“无为而治”与道家思想一脉相承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
如果能把道家思想特别是“无为而治”的思想经过适当的吸收和转换,一定可以作为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立法的精神营养。
而法治作为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比较健全和完善的行政立法是迄今人类为了驯服国家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
因此,要在当代行政立法中体现这一经典理念使行政立法更加合理和完善。
关键词:
道家思想 无为而治 行政 行政立法 法的作用
Abstract:
TaoismisChina'sexcellent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Taoismfromtheuniversetolifeandtopolitics,itsverygreatsignificanceandrole,"governmentinaction"andTaoismisthesamestrainTaoismandthecoreessence.IfabletoTaoism,especiallythe"inactionandrule"thinkingthroughtheproperabsorptionandconversion,itcouldserveastheexecutiveandthelegislatureandtheadministrationofthecontemporaryspiritofnutrition.Humancivilizationandtheruleoflawasafruitofthetree,relativelysoundandperfecttheexecutiveandthelegislatureinordertotamethecountrysofarofhumanrights,respectforandprotectionofhumanrights,promotingtheharmoniousdevelopmentofsocietythatarefoundinoneofthemostpowerfulweapon.Therefore,totheexecutiveandthelegislatureincontemporaryclassicalconceptsembodiedinthislegislationsothatthemorereasonableandperfect.
Keywords:
Taoisminactionlawgoverningtheroleoftheexecutiveandthelegislature
一、道家思想与无为而治
道家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由老子创立,经庄子发展其后又经过历代思想家不断丰富的一个古典哲学体系。
道家思想从宇宙到人生再到政治,其意义和作用非常巨大,道家哲学思想是我国游戏的历史文化遗产。
中国古代有许多开明的封建统治者利用这一思想都使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的理念,“无为而治”的思想博大精深,它与道家思想一脉相承,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
它不仅对我国有深远的影响,还波及到了南北欧以及西方许多国家。
道家哲学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根据时代的1吸收和转换,一定可以作为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立法的精神营养。
道家哲学思想的最高核心范畴是“道”,其中心命题是“道法自然”。
在老子看来“道”既是世界的本源,也是世界发展的规律,还是治国、为人、处世的行动准则。
老子重视对“道”的实际运用,即通过普遍的规律来处理具体实际,他主张治国应少用强制性的法令,政令繁苛不能长久,要“希言自然”统治者应避免严刑峻法。
统治者要遵循“天道”自然而然。
不能背道而弛。
在司法中应按照自然之道来处理,行刑要有专门的人去掌握,他认为只有掌握和归依自然质朴的“大道”国家才能和平安泰。
老子十分注意“道”在具体对象上的运用,提倡“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说的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去解决问题。
老子把“道”运用在社会和政治中,即为自然无为,这里的无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无所作为,什么事情都不做,而是指遵循自然规律而不妄为,其结果则无不为,即“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说: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人按照地的法则发展变化,地按照天的法则发展变化,天按照道的法则发展变化。
这里的“自然”就是自然而然,没有什么主宰它的。
“自然”是“道”存在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受外界制约和管束。
在政治上,老子话了大量的篇幅,不同角度来论述“无为而治”的思想,如从抑制常人的贪欲,反对统治者有为,通过“躁胜塞,静胜热的辨证思想角度,来阐述无为而治的思想。
他说:
“倒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道是永恒的,它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坚守以道治国的方略,那么国内之万物将自动皈依到道的教化之下,他主张的“以正治国”即以清静无为来治理国家,认为统治者不去违背客观规律,人民自然能按照客观规律来办事;统治者能保持清净,人民自然会在正道上生活;统治者不妄为,人民自然会富足;统治者没有占有的欲望,人民自然会朴实。
“无为“是实现”无不为的“途径。
统治者要根据具体情况,不能强作妄为、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所以,圣人治天下应“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故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
“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之道,因此,高明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不知道什么是世界正常和正当的面貌以及什么是人类主义和应当的生活规律,那么人们的行为将必然是永远达不到自己所预期的那样,自己所希望的目的愚蠢蛮干和胡作非为给人们所带来的是世界的相互干戈,相互矛盾,相互对立冲突,相互倾轧,必然会引发恶果与恶报。
“治大国若烹小鲜”治理一个大的国家如同煎小鱼不可乱翻腾,而为政之道在于不扰民,不多事。
而与“无为”相反的就是“有为”既“多事”多欲“是老子最为反对的,认为它们是严重的祸害。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是以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统治者吞噬赋税收刮民财,求生之厚,都是“有为”“有为”是造成人民饥饿,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
“朝甚除、田荒芜、仓甚虚、服文采、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谓盗竽”、朝政腐败,弄的农田荒芜,仓库空虚,而统治这者却穿者华丽的衣服,带着锋利的宝剑,吃够了美味,搜刮的财货绰绰有余,这就叫强盗头子。
老子对这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象非常愤恨,对百姓充满同情。
他还告诫统治者要“去甚,去侈,去泰”即去掉极端的,过度的措施和行为。
除此之外“无为而治”要求人们还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
老子所处的时代,天下大乱,诸侯混战,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统治者横征暴敛,胡作非为,老百姓在饥饿和死亡的边缘上挣扎,民不聊生。
老子怀着对统治者的憎恨和对人民的同情,针对统治者的“有为”而提出“无为”的主张。
“无为”思想虽然是老子站在一个被统治者的立场上提出来的,但也是为统治者所开的良方,被历史上一些开明的君主所吸收如西汉初期统治者废除秦朝苛法,减轻人民负担,使百姓得以休养生息,从而巩固了自己的封建政权,提出“道莫大于无为”从而有了文景之治的繁荣盛世。
这些举措都是根据道家思想而采取的“与民休息、力戒扰民”的政策。
在当代,我们如果能够吸取“无为”的精华,剔除其糟粕;正确领会“无为”精神之内涵,把它与当代的立法,特别是行政立法结合起来的话,必将有利于人民的和谐幸福;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必将有利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新进程。
二、法的作用与行政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比较健全和完善的行政立法是迄今人类为驯服政治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
因此,法在当今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本身的作用就是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的政治作用是与国家权力的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什么样的作用,该国的法也有什么样的作用。
国家权力对内有维护秩序和安全、发展经济、组织文化教育工作的作用;对外有保卫国家抵御外来侵略,实现对外的经济、文化交流的作用。
法也有这样的作用。
从法的渊源来看,法的渊源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的实质渊源;二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前者指法的存在原因和根据,后者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两者的关系体现了法的内容与形式的辨证统一,在法的实质渊源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侧重揭示了法的政治与物质渊源。
法的政治渊源是指统治阶级的政策,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政治主张(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获的法的属性。
统治阶级政策包括了统治阶级处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务等各方面的主张它体现了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正义观、民主观、自由观等等。
法的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的方面:
第一、国家的性质和社会制度需要通过法来确认和保护,从而使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
第二、国家的各种体制及其变革也必须通过法来规定与调整;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范围也必须通过法加以规制和保障。
第三、国家的各种基本职能,宏观上包括对内与对外两方面,微观上包括上述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公共事务活动.文教活动.对外活动等诸领域的职能。
现代国家在其实现职能的途径上已不再单纯采取行政手段,从而避免主观任意性,而要求管理活动具有法律的形式,转化为法律活动,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提高管理效率。
因此,在一个现代国家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的.经常的必不可少的方式.而法的实施友离不开行政。
从“行政”一词是一般含义来可按,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多种意思所指。
关于“行政”的概念,早在距今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籍文献《左传》中就出现了。
《史记·周本纪》中,记载了公元前841年的西周时代,因“国人发难”厉王出逃离开京都,由太子靖即位,但太子年幼而由召公周公二相行政的史实。
由此可见这里的“行政”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汉语中,行政释义为形式国家权力的(活动或机构)机关﹑企业﹑团体等的内部管理工作,在德语中称“Verwaltung”,在英语中为“Administration”,在法语中为“Administratif”,基本意思都是经营.管理和执行。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定义为: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这里说的国家指的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政治国家(state)而不仅指地理学上讲的国度(Country)国家要维护其政治统制,维护统制阶级的利益,就需要为其服务的统制工具。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行政立法产生了。
行政立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存续有其客观性和必要性。
因为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三﹑道家“无为”思想与当代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本身就是行政权扩张的表现。
行政立法的存在有其客观必要性,然而行政立法又确实存在诸多弊端.由于行政权自身具有扩张性﹑自利性,又加上许多领导者追求“有为”的愿望,追求政绩使行政立法难以体现“无为而治”的精神越权立法﹑违法立法、以法争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很容易受到侵犯。
行政立法除了执行宪法和法律之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掺进了行政机关的意志。
行政立法的影响大大超过了权力机关的意志。
因此,探究和提倡行政立法的“无为”精神尤为必要。
行政立法的“无为”精神要求对行政立法权的控制,避免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克服行政立法的弊端防止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追求行政立法中的公平正义;期望行政立法行善而不为恶;力求行政立法权的正当行使.具体来说道家“无为”思想应在行政立法中体现:
第一、不能越权立法。
越权立法指的是违背法律优先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缺乏“事实根据”和超越授权的行政立法都是越权立法,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的本来含义是指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任何法律性规范,而现在则又引申为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高低有序的位阶,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保持和谐统一。
应松年教授认为法律优先应包括: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不能与其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先法律为准。
同样,凡是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作出了规定,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
2、在法律尚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同样,在上位阶法律规范尚无规定,下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上位阶规范就此事项作出规定,下位阶规范必须服从。
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不仅要以法律为依据还必须以宪法为行为依据,不得违反宪法和宪法精神,包括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就行政立法来说,就是要依据法律不能违背宪法。
而对行政行为来说包括行政立法的违宪审查或违法审查是实现法律优先原则的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保障。
第二、不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法。
法律必须为人权设定界限,对人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但限制本身不是目的,限制是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人权。
法律不能随意限制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都规定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但由于我国极少把《宪法》用在司法实践中,行政立法中“违法立法”“越权立法”情况相当普遍,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行政立法加以限制甚至剥夺的情况。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下的政府,特别是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应当是一个有限的政府,即政府职能科学界定,规模适度缩减,权力受到制约,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政府。
因此,行政立法应当充分体现“无为”精神,作为发展中国家将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的目标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
第三、不能立低效益之法。
现代国家行政不仅要求依法治行政,而且要求高效行政,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公共秩序和更快捷地为服务人民大众,降低行政成本。
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就是要求迅速行动,把握时机。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精辟的地指出“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
在当代,整个世界充满了激烈的竞争,各项社会活动日夜复杂多变,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频繁发生,迫切需要各国政府积极应对,面对各种复杂多变的公共事务做出快捷迅速的处理。
因而时间和效率就成为了影响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成败的关键因素。
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目的就是要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当代的行政立法工作中确立高效行政,不力低效益之法是现代政府行政管理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
第四、不立自利,不公平之法。
政府其本身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因此,行政立法归根结底是要维护公共利益。
可由于行政机关的自利性,追求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的行政立法并不鲜见。
受利益驱动行政机关利用各种手段,追求最大利益以达到不正当的行政目的。
从而随意创设行政出访处罚,越权设罚、立法偏私、越权立法等现象大量存在,因而加重了公民的负担,减少或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这些追求自利,劳民扰民的立法现象都是“有为”“有事”的表现,都是道家思想所极力反对的,都是与“无为”精神背道而驰的。
应当在行政立法中坚决予以杜绝。
第五、不立违背自然发展规律之法。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伴随着的生态危机也日趋严重,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白色污染、全球变暖速度加快等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此应作出积极的反应。
行政立法是法律制度中数量最大的一部分,在法律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起着重大的作用,环境问题本来就是人类行为引起的,也只有靠人类行为才能有效解决,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人类行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立法特别是一部完善和健全的行政法在建设生态文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根本是讲,人类一刻也离不开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
毁灭了环境就等于毁灭了人类自己。
因此人类在寻求发展,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要7尊重自然、尊重其客观规律。
行政立法工作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府领导人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总之,要在行政立法中体现“无为”精神,要在行政立法中实现道家思想的精华除了上述的几点之外,还必须在指导思想上充分认清“无为”与“有为”的辨证关系,其次还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使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受到必要的监督和限制。
虽然我国政府的各项改革(行政方面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立法也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健全完善。
但是要真正贯彻和实现“有限政府”的理念,从而真正体现“道家的无为”精神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
然而,也只要把这种“无为”与行政立法更好地结合起来才能更符合人民的利益,才能使中华民族更加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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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子》第六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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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语·无为》陆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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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08页
14、《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
15、《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6页
16、《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法)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0—161页
这就是我的毕业论文了 可惜论证的还不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