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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如何规范经侦执法修改版

第一篇:

论新时期如何规范经侦执法

[内容摘要]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职能的经侦部门,应如何积极探索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及每个经侦民警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就经侦执法特点、存在问题等方面作一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工作建议,与读者共勉。

[关键词]经侦执法能力素质规范

经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重要部门,拥有为履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近年来,各级经侦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经侦工作思路和方法,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增强办案能力,确保了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实践证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经侦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影响群众对经侦部门信任度的重要因素。

笔者结合德清公安经侦实际和自己的经侦工作实践,就规范经侦执法办案工作浅抒已见。

一、经侦执法工作与其他公安执法工作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对象范围广,层次高。

根据公安机关管辖的77种经济犯罪案件范围来看,经侦工作的对象从普通农民、无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并且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进一步增多,经侦工作的对象有时也涉及到在我国经商、务工的外国公民,在办理涉外案件时,我们深刻体会到外国人对法律的严谨性,对权利的敏感性,如未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往往会使自己处在一种尴尬的境地,所以经侦工作更要与世界接轨才能适应现实需要。

2、执法办案要求高,难度大。

首先经侦工作是公安工作中一个新兴部门,经济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百个,有的罪名在工作中比较常用,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挪用公司资金罪等,针对这些常用的罪名,侦查工作已形成了相对固定完整的模式和体系,在办案中定性明确、取证有针对性。

而有的罪名针对的是特定人或特定物,实际工作中较少碰到,因此办案工作常处在摸索探讨阶段,有时对案件的定性会出现意见不一,取证时会出现遗漏或不到位等问题。

其次,经济犯罪的主体呈现白领化、智能化、信息化、专业化,很多犯罪涉及的领域是经侦民警相当陌生的,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会想出各种办法伪造、涂改、毁灭、隐藏证据,给侦查工作制造各种障碍,因此办理经济案件往往是一个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更新知识的过程。

再次,经侦工作涉及的各类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经侦工作的认识有偏差,经侦民警在办案时有的证人很配合,积极提供各类证据、线索,而有的证人却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消极对待办案人员的询问、取证工作,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同时,有些经济犯罪会因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地方、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当地方政府或上级领导人为地对某些案件提出具体的放宽要求时,就会影响办案质量。

3、案件定性难,司法认识不统一。

经济犯罪是新类型犯罪,罪名多,罪名新,并且新的犯罪客体不断涌现,很多罪名公、检、法、司都没有办理过。

因此在办案中,就同一案件公、检、法、司不同机关不同办案人员有时会出现不同认识和不同看法,尤其对新型经济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明确,定性、定罪以及对案件某些证据规格、体系、证明力都会产生争议。

检、法部门对经济犯罪证据要求极高,因此经侦办案民警必须熟练掌握各种经济犯罪的构成要素。

二、当前经侦工作面临的执法环境及问题

1、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不断翻新,办案难度不断增大。

经济犯罪是经济活动的衍生物,其特点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变化:

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

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作案的难度增加,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

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2、狭隘的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及人治观念的存在,使执法环境遭到破坏。

当前,经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已经引起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领导,也切实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实行了倾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有些单位、部门和地方也出现了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错误政策,这无疑是从一定程度上支持和保护了经济犯罪合法化等问题的发生。

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狭隘的地方主义、部门主义及人治观念的存在,使经济案件侦查工作举步维艰,执法环境受到破坏。

3、执法权力主体的素质缺陷。

案件定罪定性、确立侦查思路与方法等执法行为,往往取决于执法权力主体的主观判断,有赖于个人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侦查技巧能力。

“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侦查思路方法有误,案件久侦不破”等经侦执法中的失误行为,则凸显出了执法权力主体的素质缺陷。

由于经济犯罪的时空瞬息万变,作案的手段纷繁复杂,经侦破案大多是在假象丛生的动态条件下进行的,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方法可寻。

只有具备一定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找到事件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客观公正地、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将直接影响对案件的主观判断,极易在经侦执法活动中出现失误。

4、执法权力监督的缺失。

经侦执法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执法人员更接近权、利的旋涡,容易受到权力的支配、利益的驱动和金钱的诱惑。

在经侦执法活动中,收受贿赂和捞取“好处”,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经侦执法权力的行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果失去监督,则更易滋生执法腐败。

第二篇:

论经侦部门如何做到执法行为规范化

文章标题:

论经侦部门如何做到执法行为规范化

根据《2006年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要点》和《经侦系统“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作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通过调研,浅谈一下经侦部门如何做到执法规范化。

一、经侦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经侦执法规范化,就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重程序法,又要重实体法;既要严肃办案

纪律,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想方设法调取固定证据,又是要从严要求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

二、执法规范化的措施

(一)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执法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细则》,明确经侦部门各级执法人员的分级责任制。

为促进执法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制定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具体办案责任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

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两结合”,“二挂钩”,即执法责任制度与业务考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执法责任制考核与民警经济利益挂钩和民警的荣誉挂钩。

凡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在执法中办冤、假、错案的,一律取消办案民警评比先进的资格。

(二)实行执法办案考核制度

每季度,县局执法考评组对大队所办的每起案件进行打分评判,评判人对评判案件进行讲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通过案件评判制度的实施,不仅促进民警不断学习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综合素质,而且使大队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单位的执法弱点和难点问题。

(三)严明执法纪律,强化监督机制

(1)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经侦工作实际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对干警的日常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严格管理。

二是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的教育整顿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三是严格对单位及个人的考核和奖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真正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四是加强对案件、执法工作的审核和把关,以保证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的保管和出具要落实好责任,防止滥施法律文书等执法不严现象。

(2)畅通外部监督渠道

在外部监督方面。

一是设立警务公开栏,将经侦执法流程、经侦工作职责范围、内部职责分工、服务承诺、举报电话以及办案时限向群众公布,以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继续执行回执回告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

三是通过发函征意见、座谈会求意见、上门纳意见、请人找意见等途径,建立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全方位的外部执法监督机制。

经侦执法透明度的增强,外部监督渠道的畅通,是促进经侦执法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执法素质

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在民警中开展“严格执法”。

“执法为民”教育,使民警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与对人负责一致性的思想观念,增强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程序意识和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同时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专家授课,以案带训,以侦带训,自学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使每位经侦民警达到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的“三懂”要求。

(五)保障办案经费

经侦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往往因受利益驱动,为创收或为完成下达的任务数,而插手经济纠纷或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造成随意执法损害公安的形象,希望当地政府能加强对公安经费的投入,保障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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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文章标题:

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经济案件是一类特殊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使我们深刻体会到,经侦执法活动是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树立执法权威的关健,规范经侦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已成为新形式下摆在公安经侦部门面前的一需重要任务。

下面就当前经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表现成因及对策分析如下:

、找出经济案件不规范的现象

(一)立案不规范。

其表现一是盲目立案。

这种立案现象在经侦部门成立伊始就比较突出,特别在新《刑法》实施之前表现尤甚,只听取报案人的陈述,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连续性,未经认真的初查审核工作就予以立案,以至造成冤假错案。

二是该立案的不立案。

有时执法人员对经济案件的犯罪要件研究不透彻,只凭表面现象便做否定结论,导致该立案不立案,另一方面表现在受“关系人”的干预,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三是立案主体间协调不力。

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案件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较强的关联,但因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缺少沟通,未能建立起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相互移送机制,造成立案主体间的协调不力。

(二)认定不规范。

一是对主体的认定不规范。

部分经济案件对主体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有些罪种往往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而部分侦查人员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略了犯罪构成的主体特定方面,使案件不能正确定性。

二是对主观方面认定不规范。

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以“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目的。

在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常常把对“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的认定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交待,而忽视犯罪行为与“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把犯罪行为与目的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能全面通过证据来反映和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

三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不规范。

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查结案件的基础,只有查清楚所有涉案事实形成的前因后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打击犯罪。

四是对案件的定性不规范,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经济犯罪中,罪种之间的竞合、牵连现象比较突出,对各罪种的认识不清,工作不够深入,往往难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侦查活动不规范。

在经济案件侦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威胁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尤其是跨省市办理经济案件更是很难。

一些地方部门出于地方自身利益考虑,搞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热情接待,暗中不予配合,使经济侦查工作加大了阻力。

在侦查活动中也有立案不及时、侦查不到位现象。

由于缺乏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漏网、证据被毁灭、串供、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现象,贻误了战机,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程序不规范。

一是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初查、甄别,较长时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及时将立案与否的决定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二是先侦查后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权利。

四是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继续侦查,存在着“保而不审”的现象。

(五)文书书写不规范。

一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款”、“项”分不清,在适用时把法律条文中的“项”当作“款”用。

二是制作笔录时图省事,把“问”和“答”简化成了“?

”和“:

”等等。

二、弄清经济案件不规范的成因

(一)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

一是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以各种合法的幌子、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是有些经济犯罪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关系复杂、人员众多,其犯罪的过程,往往涉及到港、澳、台以及国外,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经侦工作中的“顽症”,一旦侦查工作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利益,当地有关部门往往会出面,甚至找出种种理由不协作或设置障碍,客观上增加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难度。

(二)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刑法修订实施后,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内容有了较大的充实,但部分法律条文不尽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又相对滞后,使得在办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一些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难以把握,没有统一的尺度,使侦查工作无法可依。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经侦队伍在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整体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证据意识淡薄,缺乏自觉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

此外,部分领导和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基层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松懈,也是造成执法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三、制定经济案件中不规范的对策

(一)健全法制,完善体系。

严格执法需要完善法律

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法条过于原则

,司法解释不配套,有些法律条文存在着“漏洞”或“缝隙”,使办案人员难以执行,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就迫切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配套工作,根据打击经济犯罪的现实斗争需要,不断完善惩处经济犯罪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保证执法机关惩处经济犯罪的准确性。

(二)理顺关系,

形成合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提高协作效能。

经济犯罪的跨区域、跨行业特点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强化协作措施,建立全国性经侦协作机制,形成经侦协作网络。

二是加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密切与检察院、法院机关的联系沟通,达成对法律理解的一致性,避免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多走路、走弯路。

三是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

经侦工作要向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和卫生、烟草、盐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延伸,与相关部门建立起协作机制,这样有利于调查取证、互通信息、获取线索、扩大案源,及时发现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和经济违法活动,适时打击和预防犯罪。

通过公安经侦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协作机制,建立起公安经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网络体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经侦队伍的政治素质。

要从狠抓理论学习、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专项治理等方面入手,强化勤政廉政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侦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是调整充实经侦执法队伍。

要根据需要,给经侦部门选调和配备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挑选一批懂金融、财税、法律、计算机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使经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成熟化。

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能力。

采用专业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期学习相结合及脱产轮训等方法,开展多渠道培训。

四是进一步加大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经侦执法活动的流程再造,全面提高经侦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侦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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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文章标题:

规范经侦执法提高其效率

经济案件是一类特殊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使我们深刻体会到,经侦执法活动是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树立执法权威的关健,规范经侦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已成为新形式下摆在公安经侦部门面前的一需重要任务。

下面就当前经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表现成因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找出经济案件不规范的现象

(一)立案不规范。

其表现一是盲目立案。

这种立案现象在经侦部门成立伊始就比较突出,特别在新《刑法》实施之前表现尤甚,只听取报案人的陈述,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连续性,未经认真的初查审核就予以立案,以至造成冤假错案。

二是该立案的不立案。

有时执法人员对经济案件的犯罪要件研究不透彻,只凭表面现象便做否定结论,导致该立案不立案,另一方面表现在受“关系人”的干预,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三是立案主体间协调不力。

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案件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较强的关联,但因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缺少沟通,未能建立起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相互移送机制,造成立案主体间的协调不力。

(二)认定不规范。

一是对主体的认定不规范。

部分经济案件对主体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有些罪种往往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而部分侦查人员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略了犯罪构成的主体特定方面,使案件不能正确定性。

二是对主观方面认定不规范。

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以“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目的。

在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常常把对“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的认定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交待,而忽视犯罪行为与“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把犯罪行为与目的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能全面通过证据来反映和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

三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不规范。

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查结案件的基础,只有查清楚所有涉案事实形成的前因后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打击犯罪。

四是对案件的定性不规范,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经济犯罪中,罪种之间的竞合、牵连现象比较突出,对各罪种的认识不清,不够深入,往往难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侦查活动不规范。

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经常遇到威胁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尤其是跨省市办理经济案件更是很难。

一些地方部门出于地方自身利益考虑,搞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热情接待,暗中不予配合,使经济侦查加大了阻力。

在侦查活动中也有立案不及时、侦查不到位现象。

由于缺乏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漏网、证据被毁灭、串供、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现象,贻误了战机,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程序不规范。

一是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初查、甄别,较长时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及时将立案与否的决定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二是先侦查后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权利。

四是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继续侦查,存在着“保而不审”的现象。

(五)文书书写不规范。

一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款”、“项”分不清,在适用时把法律条文中的“项”当作“款”用。

二是制作笔录时图省事,把“问”和“答”简化成了“?

”和“:

”等等。

二、弄清经济案件不规范的成因

(一)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

一是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以各种合法的幌子、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给侦查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是有些经济犯罪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关系复杂、人员众多,其犯罪的过程,往往涉及到港、澳、台以及国外,给侦查带来困难。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经侦中的“顽症”,一旦侦查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利益,当地有关部门往往会出面,甚至找出种种理由不协作或设置障碍,客观上增加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难度。

(二)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刑法修订实施后,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内容有了较大的充实,但部分法律条文不尽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又相对滞后,使得在办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一些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难以把握,没有统一的尺度,使侦查无法可依。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经侦队伍在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整体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证据意识淡薄,缺乏自觉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

此外,部分领导和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基层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松懈,也是造成执法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三、制定经济案件中不规范的对策

(一)健全法制,完善体系。

严格执法需要完善法律

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法条过于原$$

第五篇:

经侦大队执法公开内容

经侦大队执法公开内容

一、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经侦部门受理案件范围: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除外)所包含的全部犯罪和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四项犯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有关案件。

三、办案时限

(一)受立案

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等相关权利。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复议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二)侦查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起算。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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