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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服务好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工程项目,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金及各项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一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八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三章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三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四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五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

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条  除本规定第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转账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六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

第七条、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副总审批,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八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九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总经理签字后,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一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五章财产盘点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财产管理,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条盘点范围下列资产:

(一)存货盘点:

指原材料、辅料、产成品、各种物资等仓库、各部门所保管物品及寄放在外部的存货。

(二)固定资产盘点:

指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及装置设施、运输设备、办公用品、生产器具、仪器等。

(三)低值易耗品盘点:

指不列入固定资产而以费用报支的设备、办公用品、工具、器具、仪器等。

第三条盘点方式及时间

月末盘点,每月最后一日。

半年盘点,盘点日为6月30日。

年终盘点,盘点日为12月31日。

如遇特殊情况,具体盘点日期需要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四条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复盘人、监盘人。

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指派非实物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初盘工作。

集团总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盘点。

盘点人将初盘结果记录在盘点表上。

复盘人由财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根据初盘结果负责复盘工作等。

监盘人由总经办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年终盘点原则上由财务经理担任总指挥,各分公司会计主管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盘点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必须接受总指挥的调遣安排工作。

第五条盘点准备工作

财物经管部门和责任人将应盘点财物预先清理堆放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财务部门准备统一的盘点表格。

各项财物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出、入库单等,利用一式二份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调整至正确的账面结存数。

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予以说明。

第六条年终全面盘点

财务经理依据本办法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和盘点计划方案通知财物经管部门准备盘点,于盘点前5天将盘点计划分送盘点部门和人员。

盘点通知包括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或出货外,应暂停收发工作,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前1天办理完毕。

年终盘点原则上采取全面盘点的方式。

盘点应采用精确的计量器具,避免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实物管理人和记录人或监盘人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初盘时由盘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细记录一式二份盘点统计表,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经复盘人复核无误后,由盘点人和复盘人共同签名,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盘存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自存,一份送财务部门,核算盘点盈亏数量和金额。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由总经办或财务部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2、不定期抽点具体方案呈报财务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组织实施。

3、抽点日期及项目可以不预先通知各部门。

4、抽点时应会同办公室共同办理。

5、盘点前应由财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6、存货记录以经调整的收发存月报为依据,如月报不及时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行政部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7、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存货的盘点

存货盘点在当月最末一日进行。

存货采用全面盘点。

第九条其他项目的盘点

办公室将新增加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送财务部门核查。

截止盘点日,内部调拨物资,但尚未收到的在途物资的盘点,由收方作为本公司在途物资盘点单独列出盘点表。

第十条注意事项

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必须深入了解。

所有盘点财物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盘点使用的单据、表格内所有栏目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才有效,否则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或伪造数据记录。

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监盘人指挥监督。

盘点终了由各组盘点人员向监盘人报告,经批准后可离开岗位。

第十一条盘点报告及账务处理

财务部门应在盘点结束后3日内将一式三份盘点报告(包括盘点表,资产盈亏处理申报表及处理意见等)呈报财务经理,待逐级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2、盘盈盘亏金额即时调整当期盘存资产科目及暂记科目,待依规定权限批准后,列入批准期损益。

但年终盘点盈亏应列入当期损益项目。

第十二条盘盈盘亏处理

如因漏记、错记、错算、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而造成账实不符,对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财物管理人员、保管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应报送财务经理和主管副总议处:

(1)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转移、出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更新改造、维修、验收、保管、移交、调拨、抵押、出售、报废处理、盘点等事项,均依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必要时可以单项购价在2000元以上来确定),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及机械装置、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用具、器具、办公设备等其他设备。

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不具运营性且单位价值较低的、或非附属设备的实物资产,应列作低值易耗品或计入费用(必要时可以单项购价2000元以下来确定)。

财务部依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由财务部任价值管理部门,办公室任实物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编号及分类目录由财务部统一制定,责成办公室按类别、项目进行管理,其管理细则由办公室负责制订,并报财务部、总经办。

对于固定资产较多、距离较远的部门,要单独设立固定资产备查簿,并与办公室登记台账定期核对,并接受办公室的管理。

电子设备由网管具体管理,也要单独设立备查簿,并定期与办公室台账核对,并接受办公室的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除设置总账科目外,还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登记卡,详细记载各项固定资产价值及使用变动状况,各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及台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编号目录由财务部印发各使用部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编号后填入《资产验收单》内,并由办公室采用粘贴标签或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添置由需用部门填写申购表(即《请购审批单》),先送办公室核实,无法内部调配时,再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八条请购单上应详细填列资产的中文(或英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预估单价、数量、金额、用途等资料,以作审批、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请购的固定资产到使用目的地后,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填具一式两联(或三联)《资产验收单》,送财务部填注购置金额、使用年限、月折旧额等,第一联留存办公室存查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台账等。

第二联交财务部作为付款凭证存查。

第三联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备案。

新增固定资产的重要技术文件(原件)送办公室归档保存。

未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财务不得入账。

第十条办公室应妥善保管验收单及登记簿,及时记载固定资产的增减及调拨、移交、修理等变动情况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未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任何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经批准外借的固定资产必须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上注明借入单位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无须办理调拨手续,经办公室及主管副总批准后调拨即可,但办公室需要登记备查簿。

第十三条总公司内关联企业的固定资产转移,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拨单应注明调拨通知令、原因、方式、记价结算等情况。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出租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后才能办理。

出租固定资产应签订租赁合同,租约应标明租赁物体名称、规格型号、附属设备明细清单,修理维护费及税费负担、租金及结算方式,运费负担、租赁期限、保持原状的责任等内容。

租约应依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租约条款应经专业人员审议后签订生效,副本交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工程使资产增加效能在两年以上的,应视新增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增加效能在两年以下的,列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交与外部送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一式两联《资产送修报告单》,车辆维修单独填写《车辆委托维修申报表》,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送修手续,送修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财务部门报销用,一联由办公室存查及修复返回时核对,并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登记簿,计入资产档案。

第十七条凡房屋建筑物的修缮、机器设备、装置等固定资产的局部检查、更换个别零部件、排除故障或清洗设备等均属于固定资产的日常中小修理。

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由办公室或委托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及检查验收工作。

凡是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性能改进、改变使用功能或对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除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新和改造等均属于技术更新改造工程或大修理工程。

工程进行修理期间,使用部门应做好记录,完工后,由主管领导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建筑物、汽车等固定资产取得产权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变更等事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保险事务处理程序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符合经济原则的固定资产,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无利用价值又不能调拨出去的固定资产,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填具一式三联《资产清理报批单》,注明减损原因及拟具处理意见后,送财务部签核,经逐级批准后,第一联办公室存查并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及卡片,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财务部据以处理账务,并办理报废、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根据需要由资产使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盘点的组织工作、盘点办法、程序按照财产盘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实物的具体数量分别填列《资产盈亏处理申报表》,详细说明盘盈盘亏原因,由盘点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使用部门和办公室签字认可,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价值确认后经主管副总和财务经理核准,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再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残值率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残值率定为5%,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七章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低值易耗品(小型资产)的日常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的标准及分类

本规定所称低值易耗品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损耗性的低耗品,单位价值在100元以内或作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实物品。

另一类是指管制性的低耗品,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未作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切有形资产,该项资产分类具体可分为机械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工具用具器具类、办公设备类、生活设施类和其它类等六类。

第三条凡有关低值易耗品的分类编号、添置、更新改造、维修、验收、保管、移交、调拨、出售、报废处理、盘点等事项,均可参照本制度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的入账处理方法:

损耗性的低耗品购入时一次性作为费用处理。

管制性的低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其价值。

第五条管制类低值易耗品由财务部任价值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及分类目录,办公室作为实物管理部门,应按照财务部的统一编号对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管理,其管理细则由办公室负责制订,并报财务部。

对于管制类低值易耗品距离较远数量较多的部门,要单独设立备查账簿,并定期与办公室核对。

电子设备由网管具体管理,也要单独设置备查账簿,并定期与办公室核对。

第六条财务部除设置总账科目外,还应设置低值易耗品分类明细账及登记卡,详细记载各项管制类低耗品的购置日期、购置价值及使用变动等状况,办公室建立该项资产台账及资产档案,并与财务部定期核对。

第七条管制类低耗品的分类编号目录由财务部印发,增加的管制低耗品由财务部编号后填入《资产验收单》内,由办公室采用粘贴标签或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实物资产上。

第八条管制类低耗品的添置由需用部门填写《请购审批单》,先送办公室核实,无法内部调配时,再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九条请购表上应详细填列申购物品的中文(或英文)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预估单价、数量、金额、用途等资料,以作审批、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请购的管制低耗品到使用目的地后,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实行验收,并填具一式两联(或三联)《资产验收单》经验收后,送财务部填注购置结算价格、使用年限和入账价值等,第一联交办公室存查并记入小型资产登记簿、台账等;第二联交财务部连同发票、请购核准文件(副本)、申购单和合同(副本)等编制付款传票或转账凭证后存查;第三联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备案。

未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财务不得入账。

第十一条办公室应妥善保管验收单及登记簿。

及时记载实物资产的增减及调拨、移交、修理等变动情况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一律采取以旧换新制度。

具体手续参照办公室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所有管制类低耗品资产不得外借。

经批准外借的资产必须在资产登记簿上注明借入单位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部门的管制品类低耗品资产转移处理程序可具体参照固定资产转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管制类低耗品因需要交与外部送修时,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一式两联《资产送修报告单》,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送修手续,送修单第一联财务部门报销付款用,第二联由使用部门存查及修复返回时核对,并据以登记小型资产登记簿。

第十六条凡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小型资产的局部检查、更换个别零部件、排除故障或清洗等开支经申报批准后财务部门一律作为“修理费用”进入当期费用处理。

第十七条管制类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盘点的组织工作、盘点分法、程序可按照财产盘点管理办法执行。

该项资产盘点后应填具一式三联盘点表,注明盘盈盘亏原因后,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管制类低耗品盘点的盘盈盘亏处理方法参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理方法执行。

第八章公司应收、应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应收款项及发票开具的的相关规定

1、严格实行发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用过的票据要归类保管,以备查询。

2、严格掌握发货票与客户在名称、项目、金额上的一致性。

开具发票前,要与客户核兑清所要开具的发票内容,做到准确无误,不得随意退还、作废。

4、票据的填写。

数字要清楚工整,客户名称要定全称,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张冠李戴,不得随意勾涂。

5、严禁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6、业务员不得持有客户归还的欠款,更不得私自挪用。

7、本着销售无欠款的原则,财务存单月底前必须结清,各项汇款月底前必须到账,否则一切损失由业务员承担。

8、财务部门要按月给相关部门提供应收账款明细表,催促相关部门及时催要账款。

每年11月结账后,整理清楚应收账款明细表及账龄,及时清收公司债权。

第二条应付款项的相关规定。

1、挂账制

公司每一笔业务的付款,原则上要求先由客户提供发票,财务进行挂账,然后跟据账面欠款余额填写附款申请,对未能挂账的钱款,财务有权不予付款。

2、合同制

原则上大宗采购和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在签定合同时,双方必须将合同书上各项条款全部填清,如有空白的重要项目存在,签字领导可以拒绝签字,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合同生效后,要求客户将发票交到财务部门,发票不到或是到不全时,财务不得付款。

合同签定以后,经手负责人一份,由其合同管理人登记、保管,另一份交财务合同管理人统一保管,财务合同保管人员要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往来帐目,供应部门每增加或减少客户时,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并根据合同内容定时向客户付款。

3、发票的获取

一、物资采购中超过1000元的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其重要意义及必要性详见“涉税相关规定”)

二、当付款单位与发票出具方不符时必须提供开具发票单位的“委托收款书”。

第九章公司印鉴的管理

第一条公司印鉴分为存款印鉴和贷款印鉴,存款印鉴一般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组成。

贷款印鉴由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章组成。

第二条公司印鉴章实行分开保管,相互制约的原则。

其中:

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章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保管。

法人公章、法人代表章,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若加有出纳印章时,该章由出纳员保管。

第三条在使用印鉴章时,必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包括有完备的贷款手续、付款审批手续和启用印鉴审批手续),方能使用,否则,保管印章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

第十章财务部门职责

第一条会计的职务、职责、职权。

(1)职务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保证国家、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3.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

确保按期组织税金上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组织制订分公司、工程项目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分公司和项目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公司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5.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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