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159754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docx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进中外教师交流,增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踊跃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治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持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助

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依照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

美元/月

级别

职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职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一个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信等支出。

第五条为表现对艰苦地域的倾斜,鼓舞到艰苦地域任教,在艰苦地域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域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域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域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域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域:

每人每一个月180美元;

二类地域:

每人每一个月500美元;

三类地域:

每人每一个月820美元;

四类地域:

每人每一个月1150美元;

五类地域:

每人每一个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助: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域:

每人每一个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域:

每人每一个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助的,在同一地域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方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峻战乱(严峻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峻阻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类手续,购买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利用安置费在国外购买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依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出国教师在同一地址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助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助。

随任配偶补助标准每一个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助标准每一个月200美元。

艰苦地域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域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域津贴。

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深造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助。

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关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之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那么上自理。

第十四条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再也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信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医治费、住院费和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纳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别离负担的方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数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份,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份,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份,全数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再也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第十七条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多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医治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数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国教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方法和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补偿归个人,个人须归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教师配偶随任、探亲期间的医药费开支,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的国际旅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国家再也不报销;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国教师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参加有关活动,旅费可由国家支付。

第二十四条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和出国教师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个人决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箱和轮船三等舱。

第二十五条出国教师任期为二年或以上的,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能够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按出国教师规定回国休假一次。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到出国教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舍弃探亲,可转给出国教师本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出国教师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探亲,均须报请我驻本地使领馆批准,并利用任教单位假期出行,不得阻碍正常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出国教师及其配偶公费休假或探亲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出国教师休假和探亲期间,艰苦地域津贴停发,超过批准期限,停发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助;随任配偶休假期间,艰苦地域津贴停发,配偶补助按不随任配偶补助标准发放;不随任配偶探亲期间,在批准的探亲期限内,按随任配偶标准享受艰苦地域津贴和配偶补助。

第二十九条出国教师应邀参加任教国举行的学术会议,参会费用自理。

任教期间到第三国或回国参加学术会议,须经任教单位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出国教师任教期间,聘用方支付的各项收入及给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助、房租和来回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数留归个人,国家再也不发放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份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任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经费的治理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出国教师经费由教育部核拨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

出国教师经费具体核算、发放和治理由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助按离境和离任教国国境之日计算。

在国外任教时刻不满一个月的,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助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一个月的实有天数计算。

任教期限以教师调派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出国教师赴任前,可从国内预先领取任教期限一半而且不超过一年的国外工资,亦可抵达任教国后,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机构领取。

第三十四条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助一概以美元计发,由出国教师个人兑换任教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出国教师从国外聘用方取得的工资和津贴补助等收入是本地货币,在任期终止时有节余,且不能兑换自由外汇的,可凭工资等收入单据将本地货币交给我驻外使领馆,依照交给时外交部规定的外汇内部比价折算美元,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但与我驻外使领馆兑换的本地货币,不得多于国外聘用方发放的工资和补助数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本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七条出国教师任期终止回国,须在回国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有关经费结算手续,超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津贴补助的5%。

第三十八条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各项津贴补助,从死亡之次月停发,抚恤金由出国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有关规定发放给家眷。

假设任教国发给抚恤金或补偿费的,应第一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剩余部份归其家眷所有。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原那么上应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如因特殊缘故需按因公出国办理,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十条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助停发。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工龄持续计算。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所在单位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国内院校和事业单位为了增强与国外院校在文化和语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国外调派汉语教师和国外单位为汉语教学在本地聘请的汉语教师的费用,原那么上由调派单位或聘用单位解决。

第四十二条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按时,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满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纳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等应作为科研功效;有赴二类(含)以上艰苦地域任教经历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治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实施艰苦地域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41个)

亚洲(9个):

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加尔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

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1个):

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马其顿;

美洲(11个):

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3个):

斐济、萨摩亚、帕皮提。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

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

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

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

海地;

大洋洲(5个):

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

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

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

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

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4个)

非洲(14个):

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马拉维、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

玻利维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演讲主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