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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值范本

主要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核定绩效值

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14〕157号)以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送审稿)》文件,按照取小值的原则,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绩效值。

一、火电行业

所有发电机组/锅炉排污权核定采用表1绩效值。

所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非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标准,根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烟气排放情况予以核定。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

锅炉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全部

0.1225

(0.175)1

(0.70)3

(1.05)4

0.175(0.35)2

(0.70)3

(1.05)4

全部

0.115

0.2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

0.1225

0.3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0.35

0.7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0.1225

0.175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0.35

0.42

注1:

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2:

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3:

2015年7月21日后,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4:

2015年7月21日前,现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二、钢铁行业

核算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时,以排放标准方法确定的排污权为最大值(见表2),物料横算法确定的排污权为参考值(见冀环办发〔2014〕157号),最终确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法确定的排污权。

表2钢铁企业排放标准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生产线类型

单位

现行地标对应绩效值

特别排放标准对应绩效值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烧结机

吨/万吨烧结矿

4.81

8.01

4.276

8.01

球团焙烧设备

吨/万吨球团

3.78

6.30

3.36

6.30

高炉

吨/万吨生铁

1.3

3.9

1.3

3.9

轧钢

吨/万吨钢材

0.9

1.8

0.6

1.8

三、水泥行业

表3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绩效值(kg/吨熟料)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0.155

0.8

四、平板玻璃行业

表4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生产工艺及燃料

规模(t/d)

绩效值(kg/t-熔化量)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浮法工艺且以天然气为燃料

≦700

0.969

1.943

>700

0.95

1.90

其他

全部

1.0

2.0

五、炼焦行业

表5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吨焦炭)

焦炉类型

绩效值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机焦、半焦炉

0.089

0.224

热回收焦炉

0.167

0.614

 

六、造纸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下表中对应的废水排放量核定。

表6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类型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制浆企业

30

2400

150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25

1500

125

造纸企业

10

500

50

其他企业

5

250

25

注:

制浆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纸浆生产能力计;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均按机制纸及纸板和手工纸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

七、印染企业

表7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产品类型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印染布

146

17802

1760

(蜡染布2500)

印染布(针织)

133

11655

1569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228

29592

2741

毛机织物(呢绒)

327

33102

3925

八、纺织行业

表8纺织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纺织染整企业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

11.2

1.4(2.1)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0

24

3(4.5)

纱线、针织物

85

6.8

0.85(1.275)

精梳毛织物

500

40

5(7.5)

粗疏毛织物

575

46

5.75(8.625)

麻纺企业

麻纺、染整制品

400

40

4

毛纺企业

毛纺、染整制品

20

1.6

0.2

其他企业

纺织产品

20

3

0.5

注:

纺织染整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

麻纺企业的生产能力按麻纺、染整制品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中苎麻厂取精干麻生产能力,亚麻和黄(红)麻厂取纱生产能力;毛纺企业按毛纺、染整制品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

蜡染企业取括号内数据。

九、化学制品行业

1、氮肥制造行业

氮肥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9氮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氮肥制造企业

合成氨

10

800

250

尿素

2.8

224

70

硝酸铵、碳酸氢铵

2.15

172

54

氯化铵

3.2

256

80

注:

氮肥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

有合成氨作为中间产品的,其排污权为合成氨的排污权与最终产品的排污权之和。

2、农药制造行业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0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

吡虫啉原药

150

15

1.5

三唑酮原药

20

2

0.2

多菌灵原药

120

12

1.2

百草枯原药

18

1.8

0.18

莠去津原药

18

1.8

0.18

氟虫腈原药

200

20

2

3、天然胶制造行业

天然胶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1天然胶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种类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天然胶制造企业

天然胶乳

天然生胶

12

1200

240

浓缩乳胶

10

1000

200

胶园凝胶

天然生胶

20

2400

400

浓缩乳胶

20

2000

400

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1、制糖行业

制糖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2制糖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甜菜制糖企业

32

3200

95

甘蔗制糖企业

51

5100

150

2、屠宰行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3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畜类屠宰加工企业

活屠量

6.5

780

162.5

肉制品加工企业

原料肉

5.8

696

116

禽类屠宰加工企业

活屠量

18

1800

360

注:

畜类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屠宰畜类活重能力计;肉制品加工企业按冻肉、鲜肉加工能力之和计;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按屠宰禽类活重能力计。

3、淀粉制造行业

淀粉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4淀粉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种类

产品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淀粉制造企业

玉米、小麦

淀粉、变性淀粉、淀粉糖、淀粉制品

3

240

45

薯类

8

800

120

注:

淀粉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淀粉生产能力与淀粉加工能力之和计。

十一、橡胶制品行业

橡胶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5橡胶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类型

废水排放量

(吨/吨原料)

化学需氧量

(克/吨原料)

氨氮

(克/吨原料)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

胶料

7

490

35

乳胶制品企业

胶料

80

5600

800

注: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等胶料加工能力之和计;乳胶制品企业按60%的乳胶计(不折算为干胶)。

十二、饮料制造行业

1、酒精制造行业

酒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6酒精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酒精制造企业

发酵酒精

40

6000

600

2、白酒制造行业

白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7白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白酒制造企业

原酒

40

6000

600

注:

白酒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原酒(原酒按65度折算)生产能力计,具体折算方法见《65度白酒标准量折算表》。

3、啤酒制造行业

啤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8啤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啤酒制造企业

啤酒

7

560

105

啤酒制造企业

麦芽

5

400

75

注:

啤酒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

十三、食品加工行业

1、柠檬酸制造行业

柠檬酸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9柠檬酸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吨产品)

柠檬酸制造企业

柠檬酸

30

3000

300

2、味精制造行业

味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20味精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产品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

氨氮

(千克/吨产品)

味精制造企业

味精

150

30

7.5

十四、皮革行业

1、制革行业

制革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21制革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原料)

化学需氧量

(克/吨原料)

氨氮

(克/吨原料)

制革企业

生皮及蓝湿革、坯革等半成品革

55

5500

1375

注:

制革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生皮及蓝湿革、坯革等半成品革加工能力之和计。

2、毛皮加工行业

毛皮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22毛皮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

原料

种类

废水排放量

(吨/吨原料)

化学需氧量

(克/吨原料)

氨氮

(克/吨原料)

毛皮加工企业

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

70

7000

1050

注:

毛皮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加工能力之和计。

十五、畜禽养殖行业

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养殖规模(存栏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23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养殖类型

废水排放量

(升/头、只)

化学需氧量

(克/头、只)

氨氮

(克/头、只)

生猪

5475

821.25

219

肉鸡、蛋鸡

219

32.85

8.76

肉牛、奶牛

67525

10128.75

2701

注:

1.排放量单位中,头、只均为存栏数。

猪存栏数与出栏数按1:

2换算,肉牛存栏数与出栏数按1:

1.2换算,肉鸡存栏数与出栏数按1:

7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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