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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籴问题试论

唐代和籴问题试论

  一、前言

自陈寅恪先生以“河西地方化”的理论,探讨和籴问题以来,学界纷纷针对和籴的渊源、用途、实施地区、[1]强迫性或自愿性、与籴本来源等课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与论辩。

和籴一词最早见於北魏,其制度渊源一般皆远溯至李悝的平籴法、管仲的轻重理论与耿寿昌的常平仓。

然唐代的和籴初不以平价为目的,谷物供给对象也不在百姓,因此以常平敛散法衡诸和籴,似乎未尽妥贴。

但另方面,和籴透过两和交易拥有大量谷物,其功能与运作法,势必受各式仓储的影响,并随着客观环境的需求而调整。

故穷究和籴递变之迹,寻绎其与常平等法的异同,不唯可澄清和籴的面貌,亦可了解唐政府重视和籴的原因。

近年出土的敦煌文书中有不少关於和籴的资料,它除了细致地描绘官府收购粮食的情形,还出现了一种未见於其他史料、名为交籴的概念。

和籴、交籴之别,学者的观察点多集中在估价高低、籴者身份、实施季节、可否预付等方面,至多也只认为涉及到军司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有关和籴的渊源、目的、实施时间与地区,宋德熹整理各学者的论点,并表列比较之,见《陈寅恪中古史学探研——以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为例》,台北:

稻香出版社,1999年,页129~146。

 卢向前、杨际平认为唐前期的和籴主要是人民自愿的,卢开万则认为具强制性。

见卢向前《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文书看唐前期和籴的一些特点》,收入《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5辑,北京:

中华书局,1990年,页307~316;杨际平《从敦煌文书看唐代前期的和籴制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

1,页14~18;卢开万《唐代和籴制度新探》,《武汉大学学报》1982:

6,页56~59。

 丸桥充拓《唐代关中和籴政策と两税法》,《古代文化》51:

7(1999),页40~42;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906~908。

 王永兴《伯三三四八背文书研究》,收入《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上海: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页159~164;杨际平《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文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

3,页28—31;郑学檬《从敦煌文书看河西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收入《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页327~331。

荒川正晴《唐代敦煌に於ける籴买について》,收入《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别册8(1982),页193~198。

的问题。

但为何豆卢军会计牒中,仅交籴有利润账,而和籴没有,如果只从价差上去解释,未免把问题太简单化了,或许这其中隐含着某些亟待发掘的官司秘辛。

和籴的进行需具备籴本与剩余谷物两项要件,研究者对此已有着墨,只是往往忽略了籴本非单一来源,也未必出自同一机构,其拨付常因时因境而异,受政局与财税的影响甚大。

再者,和籴其实是一种交易活动,尤其常发生在欠缺籴本或谷物的地方,因此政府如何扮演居中牵引的关键角色,使和籴顺利发挥物资调节功能,并使谷物的流通与收购,不受不当管制与不利因素的干扰,都是本篇拟欲探讨的议题。

和籴是唐代财政政策中的一环,与屯田、漕运等共同发挥互补性的粮食供应效能,对於这样一个重要的制度,此处拟从和籴与交籴、和籴的功能与运作法、籴本的来源与演变、和籴与商业等几个问题着手,以补充前贤未尽之意。

至於历来研究者鲜少注意的管理监督问题,本文限於篇幅,将在另文《唐代和籴的管理体系》中再作讨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锦綉《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页752。

丸桥充拓《唐代关中和籴政策と两税法》,页40~44。

日野开三郎《天宝末以前における唐の军粮田》,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卷一一《户口问题と籴买法》(东京:

三一书局,1998),页327;卢向前《唐代中後期的和籴》,《文史》41(1996),页35~38。

本文为第六届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之宣读论文(2003.11.6),将收入该会之论文集。

二、敦煌文书中的和籴与交籴和籴是一种政府向民间徵集粮食的方式,唐代初见於贞观四年(630)代州都督张俭以之充边储,继之有数件贞观十四年、二十三年的太仓和籴粟窖砖,[10]但似乎都用来供边军粮食。

[11]则天证圣元年(695)三月二十一日敕:

“州县军司府官等,不得辄取和籴物。

”则边区、京畿等地的某些州县可能也在实施和籴制度。

[12]然唐前期的和籴主要仍行於沿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治通监》卷一九三,台北:

世界书局,1974,页6082。

[10]陆耀遹《金石续编》卷四,台北:

艺文印书馆,石刻史料丛书,页12ab、14b。

[11]卢向前认为可能与平高昌、开西域等军事行动有关,见《唐代前期和籴政策与政局之关系》,收入《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页292。

[12]《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部·平籴》(台北:

台湾中华书局,1972),页6012。

唐前期和籴实施地区,目前可知均不超过边区与京畿一带,故证圣敕的对象大抵亦以边区、京畿为限。

一带,及玄宗朝牛仙客为相後,始大量运用於关中。

[13]现今出土文书里的和籴资料,不仅充分反映边区对该种集谷方式的倚重,也清楚透露出传统史籍资料所不曾显示的运作细节。

敦煌文书P.3348背天宝六载(747)十一月、十二月河西豆卢军军仓共有十一件十二人的交籴牒,交籴者无论行客或百姓,所交数少则50硕(2人),多则200硕(2人),一般约100硕(7人),[14]另有一人为60硕,数量都相当庞大。

军仓之外,炖煌郡仓也有百姓纳和籴偶粟的资料,兹将P.2803背天宝九载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十八日的十件文书整理[1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资治通监》卷二一四开元二十五年条:

“先是,西北边数十州多宿重兵,地租营田皆不能赡,始用和籴之法。

有彭果者,因牛仙客献策,请行籴法於关中。

”[14]十一月的一分交罐牒,行客任慙子纳108.6硕,计入100硕中。

[15]本表将文书的2、4、5、8、9、10、11、13、15、16等10件有百姓纳和籴偶粟的明细资料整理出来。

该文书的第3件即第4件的总计,不纳入。

单次纳是指各件文书中列次所见各笔,即使同一件文书一人出现数次,也分别计入各数量组距中。

多次合纳是并计偶粟後,将各文书中纳二次以上者,分别归入数量组距中。

百姓纳郡仓的和籴粟,51.69%集中在1~10硕,更有高达约98%是在50硕以下。

偶的交纳除一例有82.81硕外,其余也在50硕以下。

与军仓交籴情形相比,二仓粮谷来源与数量有相当大的区隔,郡仓每笔所纳要少得多,这或许与百姓资力一般较贫弱有关。

但如换个角度来观察,郡仓和籴也有令人瞩目之处。

郡仓交纳期限在八至九月间,正是谷物新登之际,百姓因此随收随纳,二旬之间竞有65人次重复交予,多者可连续达四次,个人最高纳谷量至86硕,而郡仓的总收购量也有粟2916.79硕、偶365.44硕。

[16]唐代丁祖每人纳粟2石,沙州有户六千余,[17]一户以一丁计,可收丁租一万二千多石。

以此数字来比较,郡仓和籴数并不算多,然若思及这个和籴数是由168人所纳,[18]每人所纳偶粟平均竟至19.54硕,则不能不对百姓的纳谷能力,寄与高度关注。

P.2803背天宝九载文书是一份不完整的资料,百姓和籴其实是在交完官税,还完债务後,以其剩余谷物纳与政府的。

与郡仓和籴偶粟同记録在一起的二分税、种子粟等,多少能说明这样的情势。

郡仓纳期紧接在秋收之後,农民尚未支付年内的其他开销,政府的和籴估通常又高於时价,故农民在交付必要支出後,既愿意,也较有余力进行和籴,这大概是为什麽表中有不少农民,能在二旬之内交纳数十硕谷物的理由。

如以人日食米2升或粟3.3升计,[19]纳10硕粟就约让百姓拿出十个月的粮食,因此政府若无价格上的诱因,百姓又岂会轻易释出谷物。

从文献资料中政府和籴总是加钱收买推想(详下文),炖煌郡仓的和籴应该也不例外。

郡仓、军仓纳籴谷时,注明身份为百姓者,这些人似是相对於行客,在当地落籍的民户,只是他们的财务状况,相差似颇悬殊。

[20]就郡仓纳和籴偶粟的168人而言,无分单次、多次纳,总数在50硕[包含]以上者共13人,占全数的7.74%,其与军仓交籴百姓皆属财力相近的阶层,可能都是当地的富户。

至於绝大多数只能纳数硕或零星几斗的百姓,或许是经济能力较差的小农。

______________________[16]此二数字系核对明细资料与牒文中和籴的统计数後得出。

[17]《通典》(北京:

中华书局,1988)卷一七四《州郡四》,沙州有户六千三百九十五。

《两唐书》(新校标点本,台北:

鼎文书局,1976)卷四○《地理志》,沙州有户四千二百六十五。

《元和郡县图志》(北京:

中华书局,1995)卷四○《陇右道下》,沙州开元户六千四百六十六。

此处据《通典》。

[18]此处是将重复交纳和籴粟、偶者归并为一人後得出。

[19]《神机制敌太白阴经》(上海:

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卷五《人粮马料篇》:

“人日支米二升,……一人一日支粟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圭三粒。

”[20]池田温指为敦煌住民,不乏有力大姓。

见《敦煌の流通经济》,收入《讲座敦煌》卷三《敦煌の社会》(东京:

大东出版社,1980),页325。

敦煌并非垦田丰足之处,军粮尤其仰给於屯田多的邻州,《新唐书》卷一○七《陈子昂传》:

“甘州地广粟多,……屯田广夷,仓庾丰衍,瓜、肃以西,皆仰其餫,一句不往,士已枵饥,是河西之命系於甘州矣。

”敦煌正在瓜、肃以西,殆曾悬命於甘州,但敦煌的军食来源可能还更广。

豆卢军仓交籴的行客,想来系往来於敦煌与其他边州,从事谷物贩运的行商,[21]他们在十一二月秋收季节之後,还能有每笔一二百硕的大额运量,殊非寻常当地百姓可比。

这些行客除了来自东方甘州等地外,敦煌以西各州盖亦有挹注敦煌军仓和籴粮谷之行旅。

阿斯塔那509号墓开元二十一年(733)北庭作人蒋化明失过所案卷,[22]就是驱驴到七百里外的伊州纳和籴的。

[23]故只要敦煌的谷物估价高过粮运成本,让商人觉得有利可图,自然会吸引邻州行商来此。

自唐初西北地区已为供军而和籴,[24]敦煌文书则显示郡仓和籴在天宝年间也行於边地,而且其用途可能与出贷种子粟有关。

天宝九载郡仓纳谷牒的第一件,就是敦煌十三乡向郡仓还纳种子粟的申报单,其他还纳种子粟的各件,也不时与和籴谷交杂在一起,或许和籴发挥的正是一种积少成多的力量,而政府藉着这股力量,以春借秋还的形式,赈贷贫弱百姓。

[25]______________________[21]行客一般系指离开本贯,往来各地,从事商业的人,有些证明非汉人。

见池田温《敦煌の流通经济》,页325、340,注96;荒川正晴《唐代敦煌に於ける籴买について》,页195。

[2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页61~62。

[23]北庭至伊州,《通典》卷一七四《州郡四》为六百八十里;《元和郡县图志》卷四○《陇右道下》为九百七十里。

[24]《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

“贞观、开元後,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於是初有和籴。

”[25]正仓赈贷的功能及出贷种子粟的情形,可参考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北京:

中华书局,1986),页15~18。

天宝六载、九载两件文书,军仓皆言交籴,郡仓则曰和籴,和籴与交籴运作方法相近,却并非同一回事,P.3348背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会计牒可以说明之。

这件文书其实分为两部分,前件是交籴会计牒,後件是和籴会计牒,二牒同是斛斗收附军仓,纳入账历後,检附呈报的会计文书。

交籴牒包含三载夏、冬与四载春三季账目,和籴牒只有三载冬与四载春二季,但交籴冬春二季的斛斗数不仅远低於同年同季的和籴数,而且也约是夏季交籴数之半。

二牒各季谷物数如下表:

[26]沿边驻军四季皆需粮食供给,虽然不明军仓秋季是否和籴,至少前述八、九月的郡仓和籴可於必要时助军饷。

[27]从前述天宝六载的军仓交籴与天宝九载的郡仓和籴来看,似乎交籴每笔的数量大,多由有财力者任之,和籴每笔的数量小,多出自一般百姓。

上表的三载冬季与四载春季,军仓竟同时以两种估收籴,大概仍是较优惠的和籴估用於百姓,以照顾其生活;较低廉的交籴估要求当地富户或谷物商承担,用大量的交易让他们获取一定的利润。

至於交籴与和籴的关系如何,吾人先以资料完整的天宝三载冬季交籴账做如下运算,就会有令人讶异地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交籴利润数与总数,括号内所列是推估出的。

和籴无利润数。

[27]正仓可补军饷,遣也是正仓和籴的目的之一。

见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页12~14。

天宝三载冬季军仓同时交籴与和籴,交籴估每斗低於和籴估五文。

表中前半交籴总数栏依文牒列出。

表中後半的本利计数栏如将本数用和籴估折算,可知本数总折钱数,与交籴总折钱数相当,而本利总斛斗数,亦与交籴总斛斗数相当。

易言之,军仓如准和籴估上报中央,只需纳较少谷物即可应命;军仓如私下以较低的交籴估运作,则可在总钱数(1575.905贯)不变的情况下,收取较多谷物(5791.244硕),需上报应命的即是本数(4886.355硕),可私自扣下的便是利润数(904.889硕)。

因此所谓的交籴会计牒、和籴会计牒,其实是军仓的两本账,和籴牒所收斛斗全载入支粮账,且经上报中央与勾检;交籴牒所人则分别列在支粮账、利润账里,不必上报中央与勾检,为军仓之私账。

由於中央只拨付和籴匹段,并无其他籴本来源,所以作为私账的交籴数,其实是含括在和籴数内,由军仓巧妙操作得出,亦即和籴斛斗里,部分确依中央规定,用较优惠的和籴估收得,部分则军仓自定较低的交籴估,多收谷物,以本数计入和籴账内,利润数竟私下扣留。

表中冬季的交籴数少於春季的交籴数,或许是因农家在历经秋税及各种开支後,手上握有的剩余谷物递减,能够和籴的数量也跟着递减,相对地,为了弥补和籴不足的差额,军仓便愈发倚重交籴。

也就是说在总数固定下,和籴数与交籴数呈互补现象,能从农民手中收取的和籴数愈多,则从有财力者手中购得的交籴数就愈少;反之,农民所纳和籴数愈少,有财力者的交籴数便增多。

这种情形在谷物严重缺乏的夏季似乎更明显。

表中三载夏的交籴数很大,远多於同件冬春二季的交籴量,而与另件冬春二季的和籴数约略相当,这应是夏季时百姓手中已无余粮,要向其和籴颇为困难,此时就只有半利诱、半强迫地从有力百姓与行客那里交籴来谷物,以满足军仓需求,并赚取每次约1000硕左右的利润(表二)。

京都有邻馆《开元十六年(728)庭州金满县牒》“合当县管百姓、行客、兴胡,惣壹阡柒伯陆拾人”,令支税钱。

[28]当地的百姓及到当地来的行客都在州县管辖下,官府既可令其纳税,自可要求其交籴。

不过要让当地富户或外来行客交籴,未可全用抑配之法,一来官府不便得罪富户大姓,二来若全无诱因,行客怎甘愿到此被率敛。

天宝四载会计牒的交籴估,每斗皆低於和籴估五文,但只要行客从外地运来的谷物成本仍低於交籴估,则即使每斗少赚五文,在大量交易下,依然有相当利润,行客还是愿意将谷物卖到敦煌来。

就粮价变动情形看,青黄不接的春季粮价,通常会高於秋收後不久的冬季粮价,不过天宝四载冬春两季的交籴估、和籴估各自未变,似乎透露出官方所订的这两类估价,未必随季节性时价而变动,如果春季估值仍对行客、百姓有诱因,那麽冬季估值尤其与时价有颇大差距,谷物商正可藉此机会赚上一笔。

军仓对夏季交籴的依赖如此之深,若不让谷物商有利可图,岂不影响军粮的供给。

何况行客还可藉着预付匹段的方式,先放高利贷,再填还谷物。

这或许就是天宝六载各牒所示,行客、百姓自请向军仓交籴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8]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概观·録文》(东京:

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页354。

天宝年间军仓是以匹段为本,向民间收购谷物,所以P.3348背和籴会计牒曰:

“合当军天宝四载和籴,准旨支贰万段出武威郡。

”同号前件交籴会计牒亦略云:

“准和籴估,折填充交籴匹段本。

”以庸调布补给军需物资,不直接由中央两京运至,乃是依度支指定的输送地转输,[29]而凉州(武威郡)正是运往河西地区布帛的中继站,[30]再由敦煌郡参军行纲传送。

然而这两个会计牒在账务申报上颇不相同,和籴会计牒详细记録所收匹段种类、匹段估值与折钱数、收附斛斗的估值与折钱数,以及申报与勾检情形。

交籴会计牒则仅记録交籴总钱数、斛斗总数与折钱数、斛斗本数(即表二中的支粮数)与利润数。

交籴会计牒不独略去匹段部分及勾检情形,斛斗本数、利润数也都未计估值与折钱数,甚至只用粟的斛斗数笼统调整本利,其他各类谷物的斛斗数不过照録而已。

从两种会计牒的书写形式上看,和籴牒的账目笔笔清楚,如何由匹折贯再折硕,层次分明,细目详实,最後并经查核与勾检。

反观交籴牒的账目,其重点似放在斛斗折贯数及本、利数的分计上,予人的印象是,只需本、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9]大津透《唐律令制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收入《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页452~456。

[30]荒川正晴《唐の对西域布帛输送と客商の活动について》,《东洋学报》第73卷第3、4号(1992),页40~45。

凑成与总数相合即可,不必问各类谷物是否实有本、利。

而且交籴牒将连续三季的本利账合在一起,又全无勾检情形,也与一般支度使季勾的体制不合。

[31]军仓在同一时间内以两种估收纳谷物,较高的和籴估用於一般百姓,较低的交籴估用於当地富户或外来行客。

前者依和籴估实报实收,军仓不易从其中赚取利润;後者藉交籴估少报多收,军仓大可趁此良机获取羡余。

这种假和籴之名,遂中饱之实的行径,或许在官府中以各种方式与名目暗中进行着,如开元十六年卢从愿坐子起居郎粜米入官有剩利,为宪司所纠。

[32]让农民依和籴估粜米入官,籴本与粜数相合,官中不应有剩利,由是推测卢从愿子亦如豆卢军仓,在以不同估价行牟利之实。

德宗信用裴延龄,权德舆恶其巧幸,上疏曰:

“又重破官钱买常平先所收市杂物,遂以再给估价,用充别贮利钱。

”[33]常平与和籴之异同详见下节,而此处同样是以不同估价,别贮利钱,纳入私囊。

想来像豆卢军仓那样,一分为向上申报的和籴公账,一分为私下备查的交籴私账,可能在一些行和籴的官府机构中,悄然存在着。

和籴账目需要上报中央与勾检,中央也会派员到地方检勘,如P.3841背开元二十三年沙州会计历,就是支度使勾出和籴库未收附正库所附小练;P.3559号天宝十三载炖煌郡会计牒,则是窦侍御准敕勘覆出用和籴物市马价,部分未填还。

尽管唐政府对财务账目的查勘非常严格,不过豆卢军仓这种不着痕迹的两面手法,和籴账上完全看不出有何欠负、挪用等问题,就算勾官检勘,也找不出什麽破绽,大概因此军仓才会如此大胆地私下进行交籴。

豆卢军管兵4300人,人日食粟3.3升,一季合需粮12771硕,与军仓冬春两季和籴数或夏季交籴数差可相近。

边军用度耗费繁杂,粮食、衣赐、别支、马匹粮料等主要取自正仓,而和籴的就近购粮,可供绝大多数的豆卢军军粮,其於补充屯田、地租之不足,减省运输之不便,实有重大作用。

[34]只是军仓私下以价差牟利,盖非中央所能预知或防堵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页235~237。

[32]《旧唐书》卷一○○《卢从愿传》,页3124。

[33]同前书,卷一四八《权德舆传》,页4002。

[34]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页69;杨际平《从敦煌文书看唐代前期的和籴制度》,页26。

  三、和籴的功能与运作方式唐前期和籴用得最广泛的就是供军,供军便成为和籴最早显现的一项功能。

从贞观四年张俭检校代州都督,奏请和籴以充边储起,[35]沿边营田、地租不足供军时,就常行和籴法以补充之。

[36]不过在高宗、武则天以前,军仓和籴的量不会太多,普遍性也不会太高,如高宗初朝廷里有一场关於和籴的辩论,反对和籴者的意见还相当强烈。

[37]天授初娄师德为丰州都督知营田事,则天降书劳之曰:

“不烦和籴之费,无复转输之艰。

”[38]可见唐初和籴供军还不是大规模的、常规性的。

军仓和籴大致是随着沿边军镇的增加而大幅成长,[39]《通典》卷六《食货·赋税下》度支岁计,布绢绵匹段下有和籴专项,另有钱六十余万贯添充军州和籴军粮。

和籴至此已列入国家岁计,成为专款专用的项目,其重要性已不言可喻。

如果根据P.3348背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大生绢匹估465文,粟斗估32文计,则开元天宝间籴米粟的360万匹段,[40]约可籴得523万石粟,60余万贯钱约可籴得187万石粟,合计为710余万石,如再加上正租供军的190万石,屯收的191万石,[41]供军粮食的总需求量每年在1000万石以上,而和籴约可提供其中的65%,自此和籴供军成为君臣上下极关注的课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通监》卷一九三,页6082。

[36]《新唐书》(新校标点本,台北:

鼎文书局,1976)卷五三《食贷志》,页1373。

[37]《全唐文》(台北:

大通书局,1979)卷二○○,魏宏敏《对议漕运策》,页2558~2559。

[38]《旧唐书》卷九三《娄师德传》,页2975。

[39]置军镇与节度使後,防区军事新体制完整地建立,而大约在开元二十年以後,军粮调节多角化,军粮田较前减缩,租粟也有所不足,和籴正因应此种形势而增加需求。

关於开元二十年後军粮经营的变化,可参考日野开三郎《租粟と军粮》、《天宝末以前における唐の军粮田》,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卷一一《户口问题と籴买法》,页292~298、317~321。

[40]《通典》卷六《食货·赋税下》:

“自开元中及於天宝,开拓边境,多立功勋,每岁军用日增,其费籴米粟则三百六十万匹段。

”[41]《通典》卷一七二《州郡序目下》:

“大凡镇兵四十九万人,戎马八十万余匹,每岁经费,衣赐则千二十万匹段,军仓则百九十万石。

”又卷二《食贷·屯田》;“天宝八载,天下屯收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

”这里的屯收,绝大多数应隶诸军镇。

安史乱後,国用缺然,供军之费,有增无已,政府既了然和籴之效,故每於年丰时下诏行和籴法,以充兵食。

[42]然和籴者,如白居易所言,系“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後交易”。

[43]官府为了寻找供军财源,用做籴本,有时竟不惜采非常手段来应急,这在政局不稳时尤其明显,如代宗广德二年(764)以百官俸禄二万贯助粜军粮。

[44]正因和籴可就地集粮,有其方便性,且比之转运可减省费用,如陆赞估算“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45]“运米一斛达於边军,远或费钱五六千,近者犹过其半”,[46]是以唐君臣总会排除万难,企图以河运脚钱、盐利、户部别库钱等(详下文),维持供军费用。

唐朝各项常务开支,自有税物供给,和籴一般只扮演补充性的角色。

在国家用度中,和籴的功能不只供军,也适时负担官用,特别是京畿皇室官僚的生活费用,《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

“牛仙客为相,有彭果者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禀益羡,自是玄宗不复幸东都。

”唐前期京畿一直有漕运不给的困扰,皇帝率大臣多次就食洛阳,自彭果献策行和籴法後,京师粮用大获改善,贵族官僚的都会生活也得到保障。

[47]虽然贞观年间有太仓和籴粟窖砖,或许其时京师已曾用和籴法补充官用,但从各种迹象显示,自玄宗以後,关辅才广行和籴之法,[48]同前书同卷续曰:

“天实中,岁以钱六十万缗赋诸道和籴,斗增三钱,每岁短递输京仓者百余万斛。

”既是每岁行之,显见和籴供官用的效能已被君臣清楚体认,故即使历经安史之乱,在一段恢复期後,唐朝依然倚恃和籴以供官用,如贞元二年(786)十月度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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