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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笔记总结部分整理

期货法律法规笔记总结时间部分

(一)3日内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5日内

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三)10日内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个人总结:

10日的不多,凡是常见开会相关的都是10日,加上联网,还是那条处分,就这么多,注意与10个工作日的区别。

(四)15日内

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总结:

从财星网赏给的最新的电子版法律教材上看,好像只有这么一个,就一个不算难记吧,还是那句话,记得与15个工作日的区分。

(五)20日内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地;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个人总结:

就这两个,记得区分20个工作日。

(六)30日内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总结:

不多,但是报刊作废那个感觉很容易被忽略,万一考试的时候把时间改改,一看到统一印制,然后又要声明作废,然后又重新申请这几个词一兴奋选个对就吃亏了。

(七)2个月内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地;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济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一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一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一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金融期货经济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吃相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

(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个人总结:

2个月的还有,没发完,但基本上都是风险监管指标达标,还有风险监管表呀什么的,都是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交易、全面都是),还有具有分级结算业务期货公司的中介业务,涉及到批准好像只有那两个,记得与其他申请(如申请营业部)的风险事件区别,还有就是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管不一样,还有中介业务中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是6个月不是2个月。

(八)3个月内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二)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四)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

(六)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个人总结:

3个月的很多很杂,得记住,否则多选题容易挂掉。

(I)4个月内

第一百零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总结:

唯一的一个4个月的

(J)6个月内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十六条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去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个人总结:

除了上述以外,还有期货从业人员的一种处罚方式是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12个月,其他的很杂,只能单项记住。

(K)带年的重要数据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七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好难过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二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单人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个人总结:

带年的比较多,但是这些是很基础的,个人认为不管是否属于应试,如果要从事期货行业这些还是最好了解了解,比较这些都算是期货基本常识了。

2.工作日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八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二)发生本办法第是第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

(三)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四)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

第八十一条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

予以核准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聘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期货交易所和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的期货从业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个人总结:

多且杂,注意与普通的日,交易日的区别。

 

3.交易日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中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第八十九条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个人总结:

多且杂,注意与普通的日,交易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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