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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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学分制管理,根据《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受学业警告的学生还需交回学业警告通知回执)在规定时间,至所在学院报到,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注册有效。
第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前,应先缴纳该学年应缴学费,学生报到时,学院核对财务处下发的学生学费清单,在已缴学费者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予以注册;因故暂未缴纳学费的同学,按《东华大学学生学费缴纳办法》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审核,区别情况予以按时注册或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二、选课
第三条根据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分制教学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择课程、课程规格、上课时间、授课教师。
导师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学习能力,恰当地决定每学期的修读学分数,均衡每学期的课业负担,避免出现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第四条学生选课的依据是学分制教学计划。
学生在选课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制专业教学计划,了解相关专业的学习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要求、各门课程的先修后继关系、实践环节的安排等。
同时,在选课中心的网页上查看下一学期开设课程及课程介绍和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有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应修读先修课程,特殊情况,与导师商定后也可以同时修读。
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必修课必须修读取得全部学分,选修课要修读取得各类别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各类别选修课学分均不能相互抵冲。
“通识教育”中“文化素质类”课程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且必须修读2个学分“艺术类”课程。
“学科基础”选修课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主要选修本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程,扎实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学有余力也可以选修少量其他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课),以拓宽知识结构。
第五条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教务处安排的课表进行学习,只可对部分课程(英语类、计算机类和数学类)进行选课。
从第二学期开始,全面实行自主选课。
准备转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同学,可根据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的课程规格和教学计划,选修英语类、计算机类、数学类和物理类课程,以及相关必修课程,以利于转专业考试并保证转专业或专业大类后能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
第六条每学期第14~16周,学生对下学期的学习课程进行网上选课,具体安排见选课中心网页通知。
选课期间,学生应随时关心自己的选课结果。
每学期第13周,选课中心网页提供开设课程的名称、课程性质、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内容,学生经导师指导后填写选课单。
第14周上网进行第一次选课。
第一次选课结束,选课中心按选课情况进行后台处理。
如果某门课程的选修人数超过规定的容量,选课中心按专业优先原则,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入选名单。
一般情况,专业课程选修人数满20人开班(其他课程满30人开班),如果某门课程无人选读或未达到开班规定人数,则取消。
特殊情况是否开班由学院审批。
在规定的第一次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以调整选课方案。
第16周第二次选课时,选课中心再提供名额未满的各门课程信息。
学生根据自己第一次选课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第二次选课结束后学院需增开部分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允许学生增选,具体选课安排见选课中心网页通知。
第八条学生在假期应上网关注课程考核成绩和补考安排,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提前到校参加补考。
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学生可根据上学期未通过的课程,再次进行本学期课程的补退选,补选重修课程或退选一部分已选课程。
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
第九条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选课,作弃权处理。
第十条选课结束后,教师从网上下载课程编班名单。
学生应及时网上查询自己的选课结果。
第十一条每学期课程开课后6周内,允许学生退课。
学生可在网上下载退课单,填写后至所在学院办理退课手续。
附:
学生选课流程
可直接转专业。
2.普通生考试转专业或专业大类
凡具备基本资格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报名参加转专业或专业大类考试。
考试时间为第一周周六,考试科目:
英语(含听力)、数学(考试要求按拟转入专业的课程规格要求)。
录取原则:
各单科成绩在学校划定的分数线以上,各专业或专业大类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八条特长生测试转专业或专业大类。
入学后二年内,在拟转入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突出成绩(如在市级以上相关竞赛中获奖或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递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安排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该学生进行测试。
测试成绩优良且该学院同意接受,予以转专业或专业大类。
第十九条入学后二年内,个别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或专业大类学习者,应当向所在学院递交转专业申请并附校医院的医疗病历或其他证明材料,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将有关材料转交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转专业或专业大类。
第二十条获准转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到教务处质量科领取转专业或专业大类通知书并办理手续,新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并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一条按第十七条转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如果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第一学年的必修课程在原专业未修读或课程相同但课程教学要求不同,转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须补上这些课程,达到教学要求,以利于后继课程学习,所在学院对这些学生要加强指导,可选派导师适当辅导。
转专业或专业大类学生的一年级奖学金评定保留在原专业进行。
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转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生,应当服从转入学院关于学业安排的意见。
转专业或专业大类学生的毕业资格,按转专业或专业大类前后所修专业或专业大类教学计划的要求分别审定。
五、创新学分、奖励学分授予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社会竞争力,突出“能力培养和个性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学生在学习能力和个性发展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可授予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在各级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或获发明、专利、发表论文及其他成果者,经专家评定可给予创新学分,由教务处授予。
创新学分可抵充学科基础类选修课程学分、社会实践中的课外科技活动学分。
具体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认定。
获取创新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如表1所示:
表1获取创新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项目
获奖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数
备注
学科竞赛
国家级
一等奖、金奖
4
4.0
提供获奖证书
二等奖、银奖
3
4.0
三等奖
2
4.0
国际比赛获奖一般情况下等同国家一等奖,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省市级
一等奖
3
4.0
提供获奖证书
二等奖
2
4.0
三等奖
1
4.0
校级
一等奖
1
4.0
科研和
实践活动
课外科技和活动(含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和职业资格考试)
专利
发明
4
4.0
提供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
2
4.0
职业资格考试
通过国家公布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1
4.0
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
科技论文
国家正式
学术源刊
第一作者
3
4.0
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第二作者及以下
1
注:
各类学科竞赛项目需经教务处进行级别认证后,方能列入上表。
(二)有特长才能、在社会实践或社团、社会活动表现突出者可获得奖励学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团委授予。
奖励学分可抵充通识教育基础中文化素质类选修课学分。
具体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认定。
获取奖励学分具体内容和项目如表2所示:
表2获取奖励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项目
获奖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数
校园文化活动(包括演讲、辩论、音乐、舞蹈、文学、书法、戏曲等校园文化)
国家级
一等奖
3
4.0
二等奖
2
4.0
三等奖
1
4.0
省市级
一等奖
2
4.0
二等奖
1
4.0
三等奖
1
3.5
体育(比赛、竞赛)
国家级
前三名
3
4.0
四至六名
2
4.0
省市级
前三名
2
4.0
四至六名
1
4.0
社会活动
先进个人(社会工作优秀)
国家级
2
4.0
省市级
1
4.0
(三)成绩管理
学生获奖后,将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交到学院,由学院给出获得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的初步意见,经授予部门审核确定后,反馈至学院录入成绩。
一个学年中,学生本人参加多项比赛、竞赛所得创新学分、奖励学分可以累加;若一次比赛、竞赛的成绩获得多次奖励,按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因一件作品(成果)参加多项活动所获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计。
学生未经学校或学院同意,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若要申请创新学分、奖励学分,需经学院认可并上交学分授予部门审核。
创新学分、奖励学分均按表中所列数值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凡需新增授予创新学分、奖励学分的项目,由活动组织部门提出申请,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分层次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学分制管理下,实行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
辅修专业学习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修读条件
主修专业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符合所修读辅修专业的招生要求。
(二)修读方式
1.教务处组织学院单独开设若干专业供同学辅修。
单独开设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共同制订,课程教学要求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
课程学分总数为36左右,在五个学期内开设完毕。
修读时间利用双休日和部分假期。
报名时间为一年级第二学期的第12周,学生在选报前应征求导师的意见。
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由教务处审核择优录取,满25人开班。
所选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重复课程最多不超过二门。
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方式,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如采用其他考试方式,教师必须于每学期第10周前报教务科备案。
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无故缺考或不及格者不组织补考。
学生缺课超过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查或考试。
如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相同,且学分数小于等于主修课程学分,则可以凭成绩和学分,办理免修手续。
开具的证明需一式两份,一份交任课教师,一份交教务科备案。
因某种原因,学生不能继续辅修专业学习时,须向教务处书面提出停修申请。
学生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不退回已交学费。
2.通过学分制选课,学生可有计划地选择另一专业的课程进行修读。
修读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的课程重复,具体参见所选另一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
学生在计划修读前应征求导师的意见,并到教务处书面备案,以便为其建立修读档案。
3.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应在导师指导下,妥善安排学习进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可暂停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每学期主修专业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四分之一者;受行政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教务处视其学习情况和表现决定是否允许恢复修读。
(三)收费
辅修专业学习按学分缴费修读。
(四)证书发放
根据学生取得辅修专业所获学分的情况,颁发不同证书:
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20个学分以下,8个学分以上,获跨专业选修证书;
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20个学分以上,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获辅修证书;
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学分,获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者,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类别)后,学校还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五)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的按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
七、优异生培养
第二十四条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健康成长。
(一)优异生培养目标
根据因材施教原则,由优异生指导小组根据优异生具体条件,确定培养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优异生选拔基本条件
德、智、体全面发展,富有求知、探索精神的一、二年级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或专业大类排名前5%,或成绩良好、具备学术特长(如在市级以上相关竞赛中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
(三)优异生选拔操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递交一项能展示自己创新能力的科技作品(论文、实物、软件等)。
2.由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后报教务处。
3.开学后的第1个周日举行选拔考试,考试科目为《大学英语》,英语选拔合格标准依据每年考试情况而定。
4.由学院根据德、智、体素质测评、科技作品水平、英语选拔考试成绩及面试成绩,提出优异生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5.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优异生正式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于开学后第6周张榜公布。
(四)培养方法
1.优异生的培养实行基础厚、知识宽、能力强、素质好的原则。
2.挑选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优异生的教学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允许通过自学参加考试。
优异生使用的教材可以选用合适的外文教材。
4.优异生在读期间应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学科竞赛并获奖;参与指导教师的一项课题研究,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学院和指导教师应在每学年中安排优异生在一定时间参加社会或科研实践。
5.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指导教师见面会,制定优异生学期培养计划并督导优异生完成培养计划内容。
6.为优异生的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
(1)在图书借阅方面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2)实验室对优异生开放,优异生可以根据教学要求自行设计自己动手进行实验。
(3)每年提供若干免费上机机时。
(4)每年提供若干资料费。
(5)利用高校联合办学优势,为优异生选读其它高校课程创造条件。
(五)综合考核
为了保证优异生的培养质量,每学年5月份由学院组织优异生指导小组对所培养的优异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结果不符合选拔基本条件者予以淘汰。
(六)优异生享有的待遇
1.凡毕业前最后两学年连续考核为优异生者,毕业时颁发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享有优秀毕业生相应的待遇。
2.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直升研究生。
3.允许并鼓励学有余力的特优学生提前选听硕士研究生课程。
本科学习期间选修研究生的课程合格,在录取为本校研究生后,可计入研究生学习期的学分。
4.对提前修满学分的优异生,允许提前毕业。
八、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满三年,在第八学期前取得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准备毕业前的第二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
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四年制本科学习的全部学费后,予以注册,学院安排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学业,最后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审核,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第八学期初,取得学分少于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10分及以上者,应停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选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学期末规定日期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延期学习,随同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七条第八学期及以后各学期末,未取得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延长学习期,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未按时提出延长学习期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申请延长学习期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缴费修读尚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结业学生结业后,在自入学算起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门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获得一次重修机会。
结业者,应当在每学期选课期间查阅下学期开设课程,并于十七周前将重修申请表交教务处质量科审核并到财务处交费,重修申请批准后于新学期开学时将结业生重修申请表交任课教师,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再予以重修。
结业者只要有一门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失去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体本科生,民族班、体育班、中日合作班学生的学籍管理,除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有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2005年8月31日前适用原实施细则,2005年9月1日起适用本实施细则。
(2006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