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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发起人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结构之一

ABCD

融资协议项目发起人合资协议

自有资金管理协议销售代理协议资金盈余

项目公程合同合资项目销售合同

管理公司

工程公司

建设费用 合资项目产品产品购买者

贷款资金生产费用销售收入

资本性投入

贷款银团债务偿还银行监控账户

PPT97页

PPT98页

图2.发起人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结构之二

债务偿还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债务偿还

融资安排融资安排

盈余资金盈余资金

现金流现金流

量管理项目投资者项目投资者理管理

生产费用生产费用

建设生合资协议建设生

产费用产费用

产品购项目管理公司产品购

买协议买协议

合资项目

销售收入 产品 销售收入

产品

项目工程合同建设费用

工程公司

在这个融资结构中,第一,项目发起人根据合资协议投资合资项目,任命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二,发起人按照投资比例,直接支付项目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自行安排融资。

第三,项目管理公司代表发起人安排项目建设,安排项目生产,组织原材料供应,并根据投资比例讲项目产品分配给项目发起人。

第四,发起人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须付款”协议所规定的价格购买产品,起销售收入根据与贷款银行之间的现金流量管理协议进入贷款银行监控帐户,并按照资金使用优先序列的原则进行分配。

以上两种常见的模式讲的是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发起人(即投资者)为其项目投入资金安排的融资。

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也可以为其股本资金投入部分来直接安排融资,只是由于贷款银行缺乏对现金流量的控制,要做到有限追索实际上是很困难的。

归纳起来,发起人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灵活性

发起人可以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灵活的安排融资结构,这种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选择融资结构及融资方式比较灵活

发起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在多种融资结构、多种资金来源方案之间充分加以选择和合并。

2.债务比例安排上的灵活性

发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经济强度和本身资金状况较灵活的安排债务比例。

3.发起人可以灵活动用自己在商业社会中的信誉

同意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信誉好的发起人可以得到更优惠的贷款条件。

(二)、有利于税务结构安排

由于采用发起人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投资结构,发起人可以比较充分的利用税务亏损或税务优惠条件组织债务,降低融资成本。

尤其是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发起人可以自行决定其应纳税收入问题。

因此,发起人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安排投资比例,充分利用税务方面的好处。

在一定条件下,不同公司之间的税收可以合并,统一纳税,这位投资者安排税务结构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即可以利用一个公司的税务亏损去冲抵另一个公司的盈利,以提高总体的综合投资效益。

(三)、结构的复杂性

融资也可以安排在有限追索的基础上,追索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之间发生变化,但是这种融资的融资结构较为复杂。

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如果合资结构中投资者在信誉、财务状况、市场销售和生产管理能力等方面不一致,就会增加以项目资产及现金流量作为融资担保抵押的复杂性;

2.由于贷款由发起人安排并直接承担其中的债务责任,在法律结构中实现有限追索就会相对复杂一些。

在安排融资时,需要划清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融资责任和投资者其他业务之间的界限。

(四)、难以安排成为非公司债务型融资形式

这种融资结构,较难实现将项目融资安排成为非公司债务型融资形式。

二、项目发起人通过建立一个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来安排融资

项目融资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1模式综述

1.1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具体是指东道国在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国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的从外国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

1.2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

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3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即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具体流程是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

IIF模式的优点在于可积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4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即使用设备协议模式,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

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

UEC模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设施等。

1.5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的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PFI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众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

1.6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即使用者付费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指定合理的收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

1.7ST模式(Shadow—Tolling)

ST模式(Shadow—Tolling)即影子收费模式,是指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8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司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主要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formoney)原则。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是一种以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1.9BOT模式及其变种(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

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在次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

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

BOT适用于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盈利潜力的项目。

1.10BOOT、BOO等BT模式(Build—Transfer)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模式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但不完整;在BO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且比较完整,投资者参与度比BOT模式高;在BOO模式下,投资者长期拥有项目完整的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的简称,是PPP模式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演变,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按合同规定赎回。

BT模式主要适用于项目建成后无法直接向公众提供产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办人支付该项目的款项,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

BT模式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1.11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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