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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

一、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

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整个框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例如在监管制度,相比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

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图表1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部门规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

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自律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资料来源:

《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设计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

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制度在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充分发挥财务股份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管理要求、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违法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向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沿用和借鉴。

但是,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数量较多。

这导致公众公司的并购情况与上市公司相比有所差异,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应根据公众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

例如,在监管方面,公众公司收购的监管范围广而且难度大,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应根据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

另一方面,公众公司所蕴含的收购机会可能更多,其所涉及的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鼓励公众公司对外收购。

图表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分并购重组监督行为对比

并购行为

上市公司监管方式

公众公司监管方式

发布收购报告书

备案

信息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

强制、豁免

不设强制全面要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核准

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东超200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超过200人的,由neeq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单纯重大资产重组

审批

信息披露、监管

资料来源:

《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灵活的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2.企业并购风险不容忽视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做大做强,企业在做出并购决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背后的风险。

因为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的风险事项。

并购开始前,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这些报表是否存在隐瞒损失信息或夸大收益信息对于并购价格的合理性有着严重的影响,企业必须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负债进行正确的评估。

但是,并购方不能过分依赖报表的账面信息,须确认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避免并购后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

另一方面,由于并购方在并购成功后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并购方必须确认清楚目标企业的现有负债以及未来负债,避免将来出现债务问题。

并购完成后,并购方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但是在处理目标公司原有客户以及雇员问题上须小心谨慎。

能否保留目标公司原客户会影响到预期的盈利性,而目标公司原有雇员是否过多、在岗职员的业务能力是否熟练以及雇员是否会在并购之后离开等都是影响到预期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

同时,由于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并购完成后,并购方须注意文化整合的风险,如果并购方不能对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加以整合,并购企业的决策就难以在被并购企业中得以有效贯彻,无法实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由于未来经营环境的多变性,例如行业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改变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业并购后的经营无法实现既定目标,从而产生经营风险。

二、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

一、收购制度概述

(一)制度体系

(二)制度特点

·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

·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

·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简化披露内容

·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三)收购人资格要求

§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财务顾问

§收购方

——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被收购方

——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

(五)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主要义务

——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

·泄密处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权益披露规则要点

(一)首次触发条件

·触发条件(其一即可):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二)持续触发条件

制度要点:

——前提: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

——触发条件: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披露要求:

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三)特别说明

·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几种特殊情况: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一)适用条件

·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二)披露要求

·基本披露要求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特殊情况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

·定义:

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股份限售要求

·原则要求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例外情况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五)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尽职调查要求

——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消除损害要求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四、要约收购规则要点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基本要求:

——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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