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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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各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XX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省有关分区分级文件要求,处理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服务的关系,落实高于社会面的管控措施,防止疫情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反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民政部门设立的其他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场所(以下统称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等。
三、职责分工
各有关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
各救助管理机构要设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健康管理员,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做好物资储备。
各救助管理机构需配备好各类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洗手液、消毒工具、消毒剂等。
可以根据情况需要,申请当地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采用定向捐赠的方式获取资源。
按规定储备受助人员及工作人员生活物资,确保救助服务正常有序。
(三)工作流程管理。
1.工作人员培训上岗。
各机构要按照常态化下疫情防控要求,对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操作,确保工作人员上岗前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2.落实员工分类管理。
对返工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并安排专人落实健康日报制度。
(1)对于近14天有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提供抵粤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37.3℃)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正常出行生活和工作;如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抵粤后应当立即接受核酸检测或14天隔离医学观察。
(2)对于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37.3℃)可正常出行生活和工作。
(3)对本省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及境外来粤人员,认可其出院证明、解除隔离通知书。
3.接待程序。
(1)求助接待。
对所有求助人员测量体温并安排核酸检测,第一时间询问求助人员来站前14天内是否有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疑似感染者接触史,以及两周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停留情况,填写过往经历说明。
发现体温异常(≥37.3℃)者,尤其是伴有乏力、干咳等症状,或有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将其送就近的发热门诊排查治疗,并要求其佩戴口罩,同时上报民政主管部门。
凡进站必须佩戴口罩,未经身体检视者一律不许入站。
(2)身份甄别。
根据求助人员的求助原因和需求进行救助,对户籍地或住所地在疫情高发地区,因流出地或流入地人民政府封闭新冠肺炎扩散的场所或可能造成新冠肺炎扩散的场所,无法返乡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救助能力,适当放宽救助范围,提供餐饮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对拒不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安排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不予救助,按规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办,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置。
(3)物品管理。
求助人员的所有随身携带物品不得带入受助区域,统一交由救助管理机构消毒后保管,求助人员携带的口罩等医疗防护类物品可由其本人保管、使用。
求助人员佩戴、使用过的口罩,应在进入受助区域之前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
求助人员在进入受助区域前,由救助管理机构为其更换口罩、冲洗身体及更换衣物。
4.站内防控措施。
(1)建立健康监测制度。
安排专人对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受助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实行晨检和晚检,如出现发热(≥37.3℃)、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就医排查,并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实行分区域管理。
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对新入站人员进行入站隔离观察14天,与其他受助人员分区分开食宿,观察期间产生的废弃物按传染物品消毒处置。
疫情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新入站受助人员在核酸检测排除新冠肺炎病毒感染风险后,可不再进行隔离观察居住。
受助人员严格实行分餐制,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需要喂饭的特殊照护受助人员,工作人员护理前应用消毒洗手液对手消毒并配戴口罩。
(3)分区分级实施封闭式管理。
疫情高、中风险地区的救助管理机构除机构工作人员、定点联系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机构第三方监督员外,原则上不对外开放。
疫情低风险地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不实施封闭式管理。
(4)设置隔离观察室。
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员工、服务对象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送人员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
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有条件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
(5)加强防控知识宣教。
采用视频滚动播放、张贴宣传画、印刷小册子等多种方式(不可聚集性学习),加强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宣传普及,引导求助人员和受助人员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学会正确的洗手方法,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6)鼓励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加强受助人员心理调节,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做好正面宣传教育,疏解受助人员的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7)加大街面救助。
协同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力度,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减少其暴露感染和感染后传染他人风险。
对由于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的外地滞留或暂时不能返家的困难群众,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施救能力不足的,由同级民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采取开设庇护场所、建立临时救助点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8)加强值班值守。
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受助人员日常体温检测,加大机构内服务巡查频率,并做好记录。
(9)关注受助人员健康状况。
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到合作医疗机构、托养机构探视受助人员频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确保受助人员人身安全。
5.药品管理。
做好内设医务室的药品管理工作,谨遵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物,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四)做好卫生防护。
1.加强手卫生。
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或用有效的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
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触碰眼睛。
2.科学佩戴口罩。
工作人员和受助人员应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相关指引可登陆XX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科学佩戴口罩。
3.提高防控意识。
所有工作人员要安排核酸检测,应减少到空气不流通或人流密集场所活动,如出现发热(≥37.3℃)、干咳、呼吸道感染症状,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做好防控措施。
(五)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卫生清洁。
各机构要首选自然通风,或开窗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在全面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清洁卫生的基础上,重点每日对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及时换洗受助人员衣服被褥;保持生活区域干燥通风和整洁干净;对受助人员住宿区域、食堂、洗浴间、厕所等场所进行重点清洁,防止传染源滋生。
参照《XX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电梯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洁消毒指引》落实空调、电梯(扶梯)等设施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参照《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加强公共卫生间清洁消毒,做好消毒记录并每日公示消毒情况;机构进出口处和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洗手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公用物品及设施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参照《居民社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进行垃圾处理,要注意分类收集,及时清运。
(相关指引可登陆XX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六)食品卫生及用餐管理。
提供餐饮的救助管理机构加强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1.食品加工制作符合要求。
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尤其在处理生肉、生水产品等食品时应格外小心,避免交叉污染。
2.食品加工场所清洁卫生。
具有安全合规的食品加工场所,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并保证避免消毒液、酒精等直接接触餐具、食材和菜品。
3.食品储藏防止交叉污染。
加强肉、海鲜类等冷冻食品储藏安全,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或加盖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4.用餐者保持一定距离。
通过采取减少桌椅摆放、间隔1米、错位用餐等措施,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
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餐具,实行分批次就餐。
(七)托养机构和合作医疗机构监管。
1.托养机构监管。
委托相关托养机构照料受助人员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监督托养机构认真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指挥办的要求。
每周对托养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反馈意见;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存在防控风险的,要及时接回站内妥善照料安置或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受助人员健康安全。
托养机构要每日向送托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报告托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必要时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同一机构托养人员30人以上的,救助管理机构必须派员驻点指导监督托养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合作医疗机构监管。
有送医救治情况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监督合作医疗机构做好在其机构救治、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每日调度了解救治、康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合作医疗机构在接收受助人员前要安排其进行核酸检测,如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将信息通报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在接到信息通报当日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
民政主管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监督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办统一部署,做好医疗救治相关防控工作。
五、应急处置要求
(一)疑似症状人员处置。
如发现机构内工作人员或受助人员出现发热(≥37.3℃)、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应避免继续接触他人,在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执行隔离观察,做好防护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
(二)病例处置。
核酸筛查阳性病例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应立即转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在当地疾控中心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精准管控,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位,果断采取限制性防控措施。
新冠肺炎受助人员治愈后需返回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与其他受助人员分区分开食宿14天,无异常后方可正常入住。
(三)终末消毒。
相关场所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四)其他处置措施。
密切接触者和场所管控按照最新防控方案和我省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