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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

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预算控制;

(二)收入控制;

(三)支出控制;

(四)货币资金控制;

(五)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六)固定资产控制;

(七)工程项目控制;

(八)对外投资控制;

(九)债权及债务控制;

(十)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

(十一)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经济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经财务规章制度;

(二)约束医疗机构内部涉及经济事项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涵盖医疗机构内部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保证医疗机构内部涉及经济事项的部门、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七条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采用的基本方法:

(一)内部牵制。

医疗机构内部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二)授权审批。

明确规定涉及经济事项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制度。

(三)会计控制。

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四)预算控制。

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的管理,实行责任预算制度。

(五)财产保全。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控制制度,限制XX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风险控制。

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财务风险和业务活动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七)内部报告。

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分级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印章和密押的管理。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条 预算控制制度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方法

1、预算编制的原则

(1)实行综合预算。

医疗机构应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将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编制,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的各项收支。

(2)保障基本运转。

单位预算应首先保障单位的基本运转,严格按照先人员、后公用、再项目的顺序安排支出。

严格控制无预算的支出。

2、程序

(1)人员组成。

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参与和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2)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制程序组织编制医疗机构年度预算。

3、方法

一般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

但对不同项目,也可采用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

(二)预算的调整

医疗机构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对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预算调整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审批办法按照当地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算分析

建立医疗机构预算分析制度。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四)预算执行绩效考评

建立两级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一是建立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执行绩效的考评制度,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内部预算执行考评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利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章 收入控制

第十一条收入控制制度

(一)建立各类会计(含收费人员,下同)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二)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管。

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价格管理与价格执行、收入票据保管与使用、办理退费与退费审批、收入经办与收入稽核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三)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

(四)医疗机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

(五)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重点控制门诊和住院结算收入。

1、在收入票据管理人员处限量领取收入票据。

2、在当日规定时间内,门诊、住院收费人员应将当日收入结算单及现金或银行进账单上缴出纳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3、出纳人员应备有门诊、住院票据收入销号登记本,由出纳或指定人员每天销号,双方钱款交接后签字确认。

4、门诊、住院收费人员凭销号登记本领取收入票据。

票据须依照号码连续使用,出纳人员根据存根号码核对。

(六)结算起止时间控制。

统一规定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结算起止时间。

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

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重复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设置专(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制订必要的管理办法,完善收费价格管理监督机制。

(三)对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价格申报审批制度。

(四)实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收费票据的申印、购领、保管、发放与核销。

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购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收费票据的申印、购领应按规定先审批、后印刷,并依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在指定定点单位印制。

(三)按照内部牵制和定量控制的原则,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设置专门的票据库房,建立票据的入库、领用、结存登记制度。

定期与领用部门、人员核对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情况,及时催交长期未缴销的收费票据。

(四)医疗机构申印、领购的票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收费范围限于本单位内使用。

各类票据不得混用。

单位之间不得擅自相互转移、借用、代开和转让票据。

(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手续。

票据领用人员必须是财务部门指定的收费人员。

票据领用时,必须详细登记票据名称、起止号码、领取日期,由领用人、发放人分别在登记簿上互相签字;计算机票据则由专人将领用票据输入计算机,由领用人使用。

票据缴销时,应及时在登记簿上注明缴销日期和号码。

(六)对财务部门出纳人员使用的财政收入票据,应指定专人对出纳人员使用的收入票据进行逐页核销工作,并进行缴销登记。

(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处和住院结账处应设专人负责二级收费票据领用缴销工作,建立登记核销制度,逐日按号码核销收费票据。

(八)对使用过的保存时间在规定年限以上的或尚未使用但已不再使用的票据的销毁,应书面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销毁。

(九)病人出院时,收费结算人员应向病人收回预收医疗款临时收据。

病人若遗失临时收据,收费结算人员应要求病人出具相关遗失证明,方可冲抵医药费用。

病人若遗失医药费收据,财务部门应凭据病人的相关证明提供收据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退费管理制度

(一)建立退费审批制度。

由有关临床医技等业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交门诊收费处或出院结账处审批。

特殊情况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退费申请者必须向收费人员提供原缴费凭证,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退费。

(三)收费人员在办理退费时必须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退费工作完成后,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支出控制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二)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出。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支出业务的全过程。

(三)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年度预算计划,实行归口管理。

财务部门将审批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支出计划执行。

(四)制定支出及成本费用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程序等制度。

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并执行开支范围及标准。

明确支出及成本费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必须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与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机构重大经济事项的支出,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必要时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建立支出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应对经费支出严格把关,对支出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凡计划不当由申请部门负责,采购不当由采购部门负责,管理不当由使用部门负责,审批不当由审批人员负责,手续不全而给予支出报销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并纳入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

(六)建立支出核算控制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规范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建立成本考核指标体系、成本分析评价体系和成本信息反馈体系,客观评价经营成果和经营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经营质量。

第六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门诊和住院收费人员应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收费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

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票据,门诊、住院结算人员必须在当日内将收入及时上缴出纳人员或解送银行,保证货币资金及时完整入帐。

(五)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

用款人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2、支付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3、支付审批。

归口职能部门审批人及单位负责人分别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支付结算。

出纳人员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签发的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六)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八)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

由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对长期未达的账项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

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十)加强对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除按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外,对办理银行业务的各种相关票据,应专设登记簿记录,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审核,防止重要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十一)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

门诊、住院结算人员必须每天足额上缴所收取的现金,出纳人员应每日登记日记账,每日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日清日结。

(十二)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

财务部门在每月核签银行对账单时,应和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核对。

抽查出纳、门诊、住院结算人员的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是否相符。

第七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十七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一)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全过程。

(二)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

1、计划编制。

药品和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度编制采购、供应计划,送财务部门备案。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进行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审批程序。

药品及库存物资按计划进行采购时必须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大宗超计划物资采购的审批,应由医院决策层集体讨论决定。

3、采购管理

(1)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由单位统一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批量采购招标由采购、财务、审计、归口管理和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

(3)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进行采购,并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程序审批。

4、验收入库。

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入库时,归口管理部门及库房验收人员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

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后方能领用。

不经验收入库,不得办理资金结算。

会计核算期末时,对物品已到而发票未到的,可暂估入账,待次月收到票据时据实调整。

5、领用手续。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和保管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

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使用部门领用限额或定额标准;使用部门领用人按限额或定额填制领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超限额或定额领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制定安全库存量和储备定额,具体定额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的核对管理。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五)建立高值耗材使用辅助账,制定高值耗材的采购、领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列详细清单,说明报废原因,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对由于人为原因(如保管不当、积压重复、霉烂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定期盘点制度。

库房盘点不得少于每年一次。

盘点时,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派员监盘。

第八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购建计划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二)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三)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1、计划编制。

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安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财务部门备案。

如遇突发情况需追加计划,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2、审批程序。

按计划购置固定资产时,须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

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按照准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购建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

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进行立项。

项目预算必须有财务、审计部门参与,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固定资产购建时,应由资产管理、使用、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

对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4、验收控制。

取得固定资产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在相关单据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帐卡。

5、建立固定资产三级账卡制度。

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控制固定资产总额;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同时按设备品名记载使用部门配置情况;使用部门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调拨、报损手续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卡上记录财产增减情况,并在本部门建立相应的数量台账。

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四)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并作好详细记录。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变动的控制,如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医疗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

要明确清查盘点的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

清查盘点时,财务、审计等部门应派员监盘。

盘点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调整账目,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九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控制制度

(一)工程项目决策控制。

应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

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决策程序为:

预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职代会讨论——决策层意见,确保工程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与监督。

(三)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

由决策层授权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

对于工程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应由被授权人明确规定其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四)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竣工验收的程序实施工程项目建设。

(五)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核控制,应由医疗机构审计或财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重点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查结果应备案存查。

(六)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1、工程项目质量应当建立法人负责制,工程项目授权负责人向单位法定负责人负责。

2、所有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等实行招投标制,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招投标结果的确定应有单位负责人、审计、财务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3、工程项目监理和工程合同管理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监理机构进行项目监理,签订项目监理合同,规定其相应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对照工程项目合同加以管理,对工程项目进度、质量要求加以控制。

(七)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控制。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工程项目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规定限额内的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由被授权人审批。

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时,必须取得收款方合法票据;支付工程项目价款一律采用银行结算,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价款。

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八)竣工决算控制

1、竣工清理。

按照竣工清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应逐项盘点核实各种材料、设备、器具等,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2、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确认文件和调整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文件,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开工报告,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现行的施工建设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等。

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准备文件、技术等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经各单项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3、竣工决算。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以下报表: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4)基本建设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5)其他需要提交的财务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竣工财务决算应做到报表内容齐全、数字真实、说明清楚。

各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4、竣工审计。

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具体清算期限由各地确定。

第十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制度

(一)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与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二)对外投资决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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