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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

1.         民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节平等主体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2.         民法学:

广义民法学研究一切民法现象,狭义民法学不研究商法某些内容。

3.         形式民法:

专指系统编纂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

指所有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规范总称。

5.         广义民法:

指调节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法律。

6.         狭义民法:

仅指调节一定范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

7.         民法调节对象:

指民法所规范社会关系范畴,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在生产、分派、互换、消费过程中形成具备经济内容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具备人身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

因民事主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

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解决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及目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普通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依照她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合法接线。

宪法第51条原则: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

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主体资格,可以在平等条件下行使自己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保护合用相似原则。

19.     私权神圣:

民法以充分创设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备不可侵犯性,非依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重点。

20.     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有解决自己事务权利,她人不得干预;民事主体应当彼此尊重对方意愿,通过协商达到一致意见,解决互有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

21.     民法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体现形式,它重要体当前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畴内制定各种法律文献之中。

25.     民法时间效力:

指民事法规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在什么时间废止以及有无溯及力。

26.     民法空间效力:

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合用或发生效力。

27.     民事法律关系:

①广义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节社会关系而形成具备法律意义社会关系。

②狭义民事法律关系,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社会关系。

28.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负责人,国内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一方为责任主体,称负责人。

29.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对象,确切地说,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事物。

31.     民事法律事实:

指为民法规范所确认,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现象。

32.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总合。

33.     行为:

指当事人故意识活动。

以与否合法为原则,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涉及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与否以意思表达为要素作为原则,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4.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事实。

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

35.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法律手段。

其含义涉及:

①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特定利益;②民事权利普通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权利;③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36.     民事权利行使:

权利人通过实行形式权利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利益,以满足自身需要。

37.     支配权: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备排她性权利。

物权是典型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38.     祈求权:

指权利人祈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祈求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权利。

祈求权是基于基本权利而发生,有基本权利,才干有祈求权。

39.    抗辩权:

指对抗她人行使权利权利。

依照抗辩权作用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祈求为前提。

40.  形成权:

指权利人以自己意思表达,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权利。

属于形成权有追认权、选取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抛弃权等。

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商定,当事人一方意思表达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不必通过义务人实行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权利。

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4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必要通过义务人实行一定行为才干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权利。

债权是典型相对权。

相对权有两个特性:

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要通过义务人行为其权利才干实现;二是只能祈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人,因而,又称对人权。

43.既得权:

是指权利人已经获得而可以实现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也许获得权利,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权利等。

区别在于与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成立要件。

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获得所有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获得某些要件,须等到别的要件具备时才干实际发生权利。

44.     合法防卫:

合法防卫,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她人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不法侵害采用防卫行为。

合法防卫必要具备条件有:

有不法侵害:

须为现实不法侵害;合法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人实行:

防卫目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她人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合法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5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她人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危险所为行为。

紧急避险必要具备条件有:

须有急迫现实危险存在:

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她人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急迫危险;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导致损害限度。

46.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在来不及祈求公力救济状况下,对义务人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普通需要条件有:

为保护自己权利;情势急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她国家机关解决;采用办法恰当;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47.     公力救济:

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又称公力救济。

48.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商定,义务人为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法律约束手段。

其含义如下:

①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商定。

②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法律约束手段。

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助当承担民事责任。

49.     法定义务:

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和履行义务。

50.     商定义务:

由当事人基于合意而协商商定产生义务。

51.     积极义务:

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地行为才干履行并满足权利人利益义务,又称“作为义务”。

52.     悲观义务:

义务人得容忍她人或不妨碍她人行使权利义务,也称“不作为义务”。

53.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民事制截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者实行强制性办法。

54.a.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内容责任。

b.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备财产内容责任。

55.a.违约责任,指因违背合同义务而产生责任。

b侵权责任,指因侵害她人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产生责任。

C.其她责任,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民事责任,涉及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责任,以及缔约过错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责任等。

56.无限责任,指负责人以自己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b,有限责任,指负责人以其某些财产承担责任。

57.单独责任,指由一种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休共同承担责任。

依照各负责人之间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负责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负责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负责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所有责任(在共同负责人内部,依然存在着责任份额划分)。

在权利人提出祈求时,各个负责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某些为由而回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负责人有权向其她负责人祈求予以补偿。

补充责任是指在负责人财产局限性以承担其应负责任时,由关于人对局限性某些予以补充责任。

53.     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民事主体。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54.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祛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据此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5.: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达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力(资格),涉及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能力。

至于详细行为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请她人代理进行或者代理她人进行。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法律后果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本。

56.民事责任作力。

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涉及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57.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是父妈妈对未成年子女身份权,当代亲权实行共同亲权原则,即由父妈妈共同享有,双方地位平等。

当代亲权是男女平等原则产物。

58.宣布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明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为失踪人法律制度。

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中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法律制度。

59.法人:

具备选事权利能力和国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等有区事权利和承担区事义务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相应民事主体。

2)法人特性

①法人是社会组织乐

②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雕力社会组织。

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主线所在,重要体现为:

乐独立组织;b独立财产:

C.独立责任。

60.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获得利润并分派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成立法人,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她公司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或者其她非营利目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派所获得利润法人,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农村合伙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61.a.社团法人,又称人组合,是以社员为基本人集合体。

公司、合伙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又称财产组合,是指为一定目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人按照规定目使用各种财产。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财团法人。

62.法人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章程或者条例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可以以生人名又对内负责注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集体或者个人。

63.法人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因素而发生组织上或者活动宗旨、经营范畴等方面变化。

64.法人终结,指法人资格消灭。

法人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布破产。

4.其她因素。

65.法人清算,指法人终结后由清算组织根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所有财产关系。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组织,亦称非法人团队。

66.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组织。

67.普通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人依照合同,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社会组织。

68.有限合伙:

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共同构成合伙。

69.个人独资公司是指一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

其特性有:

①一种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②雇工经营;③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7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

71.物:

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运用物质实体。

72.动产:

指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物。

不动产:

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物。

73.流通物:

指法律容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物。

限制流通物:

指法律对其流转予以一定程序限制或则禁止自由流转物。

74.特定物:

是指自身具备独立特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话不能以其她物代替物,涉及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物和从一类物中依照民事主体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物。

种类物:

指具备共同特性,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拟定物。

75.可分物:

只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物。

不可分五:

是指按照物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物。

76.消耗物:

指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变化原有形态和性质物。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变化其形态和性质物。

77.单一物:

是独立成一体物。

合成物:

是有数个单一物构成物。

集合物:

是由各种单一物或者合成物聚合而成,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物总体。

78.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收益。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因物使用或者权利行使而获得性质产生新物物。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获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获得;当事人另有商定,按照商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商定,按照商定获得:

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交易习惯获得。

79.有价证券:

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获得一定财产权力凭证。

80.票据:

是由出票人签发,商定由自己或者委托她人与商定期间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有价证券。

81.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汇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票据。

82.本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票据。

83.支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票据。

84.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单证。

85.智力成果:

指人民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具备一定体现形式成果。

86.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行为。

87.要式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商定,必要采用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干成立行为。

不要式行为。

指法律不规定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取一种形式即能成立行为。

88.承担行为是指双方商定为一定给付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

债权行为均为承担行为。

89.承担行为是指双方商定为一定给付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

债权行为均为承担行为。

90.单独虚伪表达(心中保存):

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存在心中,所做出表达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意思表达。

91.通谋虚伪表达:

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达内心真意意思表达。

92.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意思表达,但其真意为发生此外法律效果意思表达。

93.错误:

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结识不对的或欠缺结识,以至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体现行为不一致 

94.欺诈 :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状况或者隐瞒真实状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达行为

95.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或者以给大法人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达

96.附条件法律行为:

在行为中附上一定条件,并把该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作为拟定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依照法律行为。

97.a.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拟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干发生法律效力。

附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在停止状态。

98.b.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拟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99.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商定一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到来作为行为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前提民事法律行为。

100.a.附延缓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

因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101.附终结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指在商定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拟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法律效力消灭民事法律行为。

附终结期限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直延续到所附期限届满时终结。

10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由于意思表达不真实或者其她法定因素,行为人有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

1)因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

10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已成立但效力状态处在不拟定状态法律行为。

104.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自始、固然、拟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

105.代理:

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制度。

106.委托代理 :

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委托而进行代理。

107.法定代理 :

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代理关系

108.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畴内,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代理。

109.代理权:

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意思表达、法律规定或者关于机关指定,可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达或者受领意思表达,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资格。

110.复代理:

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将其所享有代理权转托给她人而产生代理

111.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行为

11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所为代理。

11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无权代理。

114.时效: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法律效力法律制度。

11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法律制度。

116.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祈求权,暂时临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a.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拟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她人控制。

e.其她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祈求权障碍。

117.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已经进行诉讼时效期间所有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关于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祈求;义务人批准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备同等效力其她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断都是阻却时效完毕障碍,但时效中断为暂时性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主线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118.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拟定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存续期间

119.期限:

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120.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重要是有体物,在特定状况下也可以是权利)权利,既具备人对物直接支配内容,又具备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第三人效力。

121.物权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优先权。

共基本含义是指同标物上有数个互相矛盾、冲突权利并存时,具备较强效力权利排斥具备较弱效力权利实现。

122.物上祈求权又称为物权祈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祈求导致妨害事由发生人排除此等妨害权利。

物上祈求权是以物权为基本一种独立祈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如下几种方面阐明:

①物上祈求权是祈求权;②物上祈求权是物权效用:

③物上祈求权附属于物权。

123.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容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详细内容如下:

①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合同变更。

124.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办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行为(如买卖、赠与),虽然登记或者交付所体现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效力。

12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26.b.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商定,标物依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上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127.批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返还祈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28.d.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物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现实交付。

129.:

原始获得是指不以她人权利及意思为根据,它在特定权利主体与不特定义务主体先占、获得时效获得所有权。

130.预告登记又称假登记,是指为保证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获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不动产物权而为登记。

131.建筑物区别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某些单独所有权、对共有某些共有权以及因共关于系而产生管理权结合。

其内容涉及:

①专有某些单独所有权;②共有某些共有权;③业主管理权。

基于物权客体独立性原则,区别所有专有某些,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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