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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筹划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

年终¡°双薪¡±的纳税筹划

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限省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出租的纳税筹划

销售业绩奖的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的¡°三个¡±纳税筹划点

最优发放年终奖的¡°两种¡±筹划方案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

个人捐赠的¡°两个¡±纳税筹划点

人员流动与非流动的纳税筹划

一、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1.个人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

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

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

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

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

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

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

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

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请注意:

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

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

务机关有权核定财产原值。

3.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规定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

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

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

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

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

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

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

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

依法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

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

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

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

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

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

态管理。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

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

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二)筹划方案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筹划的关键是股权转让所得。

如对申报价

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应税所得。

为规避计

税以及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在转让股权时,应采取先分配后转让

的策略,可以降低税负。

筹划案例:

A投资者向甲企业投资500万元,取得甲企业100%产

权,5年后净资产700万元,A以500万元的价格将企业全部股权转让

给B,B受让后分给A股利200万元。

纳税筹划如下:

筹划前的税负

A应缴个人所得税=(700-500)×20%=40(万元)

分得股利后应缴个人所得税=70×20%=14(万元)

税负合计=40+14=54(万元)

筹划方案:

先分后税。

分得股利应缴个人所得税=70×20%=14(万元)

转让股权应缴个人所得税=0×20%=0(万元)

税负合计=14+0=14(万元)

省税40万元(54-14)。

二、年终“双薪”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取得的“双薪”不再扣除费用,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全额作为应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1:

将高收入者的双薪并入年终奖

筹划法律依据: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应在发

放当月,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除以1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

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

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中高收入这月薪和年终奖数额较大,均适用于10%以上档次的

税率,把双薪并入年终奖可以使用较低税率,少缴个人所得税。

甲雇员月工资为6000元,双薪收入6000元,年终奖18000元,

并入工资应纳税。

工资应缴个税=[(6000+6000-2000)×20%-375=16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18000×10%-25=2375(元)

应纳税金合计=1625+2375=4000(元)

•纳税筹划方案:

并入奖金

工资应缴个税=(6000-2000)×15%-125=375(元)

奖金应纳税=(18000+6000)×10%-125=2375(元)

应纳税金合计=375+2375=2750(元)

通过筹划可节税1250元(4000-2750)。

筹划方案2:

对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实行“双薪”.

某雇员月薪2000元,年终发放双薪2000元,年终发放一次性奖

金23000元。

并入工资应纳个税=(2000+2000-2000)

×10%-25=175(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23000×10%-25=2275(元)

应纳税金合计=175+2275=2400(元)

并入奖金应纳税额=(23000+2000)×15%-125=3625元

工资应缴个税=0

应纳税金合计3625元(0+3625)。

通过筹划可节税1350元(3625-2275).

•三、延长高级专家退休年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

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享受免税的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从

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

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

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筹划方案

可以延长享受这个服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的离退休期间。

筹划案例:

P.177

•四、个人房屋出租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

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

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再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按4%的税率及征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免征印花税、城建税。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

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

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

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筹划方案

1.先安装后出租,保存好自有房屋装修过程中的各种正式材料

和劳务发票以及装修合同

筹划案例:

A购买聊一出门面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月收取租金

3000元,A花费10万元对门面房进修装修。

进行性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月租金应交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计价与费附加

=3000×12%+3000×5%×(1+7%+3%)=525(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525-800)×20%=335(元)

(2)筹划要求:

装修房屋是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正式的发票。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

月租金应交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计价与费附加

=3000×12%+3000×5%×(1+7%+3%)=525(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525-800-800)×20%=175(元)

比较筹划前节税160元(335-175)。

•2.充分利用当地税务局规定的营业起征点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

B纳税人有一套旧房闲置,拟用2000元进行修理后以每年

25000元的价格出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率为5%、3%,当地营业

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

(1)筹划前的税负:

年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0×1.5%×(1+5%+3%)=405(元

年营业税金及附加=405÷12=33.75(元)

年房产税=25000×4%=1000(元)

月房产税=1000÷12=83.33(元)

1、2月个人所得税=[25000÷12-(33.75+83.33-800

-800)]×10%=36.63(元)

3月份个人所得税=[25000÷12-(33.75+83.33-800-400)]

×10%=76.63(元)

4—12月个人所得税=[25000÷12-(33.75+83.33-800]

×10%=116.63(元)

全年税负=405+1000+36.63×2+76.63+116.63=2604.52(元

(2)筹划要求:

利用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

征税筹划

假设当地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出租人可以让承租人将房

屋进行简单装修,将月租金降到营业税起征点以下,可免征营业税

(3)筹划后的税负

月应纳房产税=25000÷12×4%=76.67(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0÷12-76.67-800)×10%=104(元

全年税负=76.67×12+104×12%=2168.04(元)

经过筹划,年可节税436.48元(2604.52-2168.04)。

五.销售业绩奖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1.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应在发放当月,单独

作为一个月的工薪除以1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

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收入的扣除限额: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8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划分依据

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不存在这种关

系;雇佣关系与被雇佣关系主要是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二)筹划方案

1.销售人员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公司应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

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对剩余的销售业绩将按全年

一次性奖金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筹划案例】M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挂钩的办法,

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按销售额的10%计提销售

奖,王某20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

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前的税负:

全年应得提成奖=500×10%=50(万元)

500000÷12=41666.67(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3375

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00×30%-3375=146625(元)

筹划方法: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

设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15%,通信费5%。

筹划后的税负:

年终奖=500×10%×(1-10%-15%-5%)=35(万元)

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350000×25%-1375=86125(元)

经过筹划全年节税60500元(146625-86125)。

2.销售人员与企业没有雇佣关系,公司应对销售人员在合同中约

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实报实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对

剩余的销售业绩将按销售业绩奖分次发放

【筹划案例】承前例,假设该销售人员没有底薪,其他资料相同

销售提成按半年发放一次。

假设王某3、6、9月领取销售提成6万元

12月份领取销售提成17万元。

筹划前的税负=500000×(1-20%)×40%-7000=153000

通过纳税筹划,王某年销售提成奖金

=500000×(1-10%-15%-5%)=350000(元)

3、6、9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

=60000×(1-20%)×30%-2000=12400(元)

12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170000×(1-20%)×40%-7000

=47400(元)

筹划后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4600元(12400×3+47400),节税

68400元(153000-84600)。

由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可在税前扣除,该公司可以少

交企业所得税37500元[(50×(10%+15%+5%)×25%]。

六、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

成征收。

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

∴劳务报酬所

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是:

分项申报减少应税所得额;分次申报减

少应税所得额;费用转移减少应税所得额。

(一)分项申报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共列举的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

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

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劳务收

入分次确认收入分次纳税,合理安排每月收取的劳务费数量和实际

支付次数,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分析]李工程师2009年10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

得多项收入:

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4万元

给某外资企业当了20天兼职翻译,获得3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

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6万元报酬。

如果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

应纳税所得额=(40000+30000+60000)×(1-20%)

=104000(元)

应纳税额=104000×40%-7000元=34600(元)

李工程师的各项收入收入不是一项所得而是由多项收入所组成,

且不是连续取得的收入,可以分项计算、分项计缴个人所得税:

设计费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60000×(1—20%)×40%-2000

=12400元

应纳税额合计=7600+4800+12400=24800元

综上可见,通过分项就可以少缴9800(34600—24800)元税款

(二)分次支付筹划法

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

某些行

业收入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

甚至没有收入。

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

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费也不够,造成

总体税收较高。

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即可少缴个人所得税获取较

高的回报。

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三个月

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

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

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比较乐意接受。

[案例分析]张某为一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其与一资产

评估公司商定每年年终到该公司兼职三个月,按所做业务提取劳务

报酬,在2010年的三个月中每月约支付9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张某与该评估公司按实际情况签约付费,张某应纳税额的

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90000×(1-20%)×40%-7000=21800(元

张某和该评估公司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均

衡支付,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少缴税款7400元。

(三)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

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

得税的目的。

下列方式可以考虑:

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

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

这样就等于扩

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

报酬少于4000元时)。

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

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

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筹划案例】王教授为资深税务筹划专家,受某上市公司邀请为

其讲授纳税筹划,合同规定讲课酬金30000元,往返交通费3000元

食宿费5000元由王教授自行负担。

筹划前税负=30000×(1-20%)×30%-2000=5200(元)

乙方实际支付课酬=30000-5200=24800(元)

王教授自行负担费用=3000+5000=8000(元)

王教授实得报酬=24800-8000=16800(元)

筹划方案:

合同条款改为公司支付课酬24800元,往返交通费、

食宿费用公司负担。

应缴个人所得税=24800×(1-20%)×20%=3968(元)

筹划后实得报酬=24800-3968=20832(元)

通过筹划可节税1232元(5200-3968)。

七、年终奖的两种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临界收益”的纳税筹划

1.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规避纳税“临界点”。

“临界收益”是

指税负会发生变化的收益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在

工资薪金九级累进税率表中含税基数较低的数字,超过部分下次发

放。

[筹划案例]甲和乙各月工薪完全一样,各月所纳税额相同,只是

年终奖有所差异,甲是24000元,乙是25000元。

甲的年终奖应纳税=24000×10%-25=2375(元)

乙的年终奖应纳税=25000×15%-125=3625(元)

也就是说,乙因多得了1000元的奖金,却要多纳1250元税,税

后收益反而比甲少了250元。

我们暂且不讨论这种现象合理与否,而

是要提请奖金发放单位注意,尽量避免这种问题出现。

2.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降低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筹划案例]某公司月平均职工工资3000元,年终发放一次性奖

金30000元,如何进行筹划能够使个人承担的税负最低。

年工资薪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3000-2000)×10%-25]×12=900(元)

筹划前年终奖的税负=30000×15%-125=4375(元)

筹划前实缴个人所得税=900+4375=5275(元)

筹划方案:

将年终奖分两次发放,6月份发放6000元,12月发放

24000元。

筹划后的税负=(6000×15%-125)+(24000×10%-25)

+900=4175(元)

经过筹划,平均们各职工可节税1100元(5275-4175)。

八、利用工薪发放方式的纳税筹划

个人工薪、奖金发放方式的纳税筹划,其要点可以归纳为三个

方面:

(一)工资的均衡发放,使月工资低于起征点

工资薪金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九级超额累

进的特点是:

级差越大,税额相差就越大;收入越高,各月越不均衡

税负差异就越加明显。

在年所得一定的前提下,通常各月所得越均

衡,全年累计税负就越轻。

[案例筹划]甲和乙的年工薪收入均为72000元。

甲各月收入均

为都是6000元;乙由于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各月收入差异很大有6

个月取得3500元,6个月取得8500元。

甲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2000)×15%-125]×12

=5700(元)

乙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6

+[(8500-2000)×20%—375]×6=6300(元)

二者相差600(6300-5700)元。

(二)在税法允许的费用扣除范围内,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

名义收入

(三)将工资中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年终奖

当职工月工资超过扣除标准时,可以降工资降低一点,降低的

工资用于发放年终奖,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筹划案例]2011年1月,张先生应聘到某公司任职,公司合同

规定每月张先生工资8000元,年终没有奖金。

试进行纳税筹划。

不发年终奖,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8000-2000)×20%-375]×12=9900(元)

筹划方案:

每月发放工资4000元,年终发放奖金48000元。

筹划后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4000-2000)×10%-25]×12+48000×15%-125

=9175(元)

通过筹划可节税725元(9900-9175)。

九、利用捐赠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个人通过有资格接受公益捐赠的社会主体将其所得进行公益性

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

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实际捐赠≤捐赠扣除限额部分,允许扣除;

实际捐赠≥捐赠扣除限额部分,允许扣除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限额)

×适用税额-速算扣除数

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

(2)提高可列支限额

(3)取得合法凭证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二)筹划方法

1.分次捐赠

对于不能全额扣除的捐赠,在捐赠额一定的情况下,分次捐赠

可以扩大扣除额,减少应纳税额。

[筹划案例]黄先生2011年3月工资薪金8000元,本月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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