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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编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2、工程质量体系

3、组织领导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2、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5、图纸会审制度

6、技术交底制度

7、施工测量制度

8、市政工程试验、检验制度

9、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0、工程管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2、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13、安全施工制度

14、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15、隐蔽工程验收

16、工程(决)算审核和工程款支付签审工作制度

17、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18、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四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五章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1、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归档资料明细

3、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的质量要求

 

经济开发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应性和建设项目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

施工企业应将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人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操作者。

所以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对人的素质和行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三、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以预防为主,加强施工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管理。

四、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的才是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是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所指工程是指由开发区管委直接投资和管理的工程,凡与经济开发区签订的施工合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一、开发区的质量责任

1、开发区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真实、准确、齐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开发区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3、开发区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任务。

2、必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四、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责任

质量监督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把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工程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

二、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负责对由开发区直接投资的所有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各工程施工单位均要成立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成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难点组织攻关。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规划建设部根据工作安排,填制《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单》、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应本着节约、有效、安全、实事求是的原则,密切结合市场行情进行编制,作为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提出招投标方式(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竞争性谈判”,从而降低工程造价),经分管领导审核,上报管委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开发区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优先考虑公开招标。

工程招投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开发区管委有关领导、企业管理部和规划建设部必须全过程参与。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使用的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由管委会研究决定照顾当地的工程,必须挂靠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施工质量好,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施工。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规划建设部与承包方拟订施工合同初稿,填制《合同签订审批单》,将合同初稿送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的合同报管委会领导审批,签署合同,工程建设工程部将签订的合同按编号保管存档。

施工单位应遵照执行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益安监字〔2004〕02号文件精神《关于强制执行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所有合同工程必须办妥保险手续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施工单位各级主管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各项有关规定,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不得因抢进度,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施工单位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工程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上级机关关于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

主管工程技术质量的技术人员,主持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对重要工程和关键部分施工,要到现场监督指挥,及时解决技术质量问题,对薄弱环节和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要严格执行分级、分项目、技术质量把关的制度。

三、材料供应必须保证选用的材料符合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建立购物质量凭证档案,严格材料管理,各类材料均需符合保管规定,严防材料混杂、变质污染,保证各种材料在使用中合格,杜绝供应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图纸会审制度

为了提高和确保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正确领会设计意图,坚持按图施工,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肃认真的对待图纸和设计资料,加强与设计单位的合作与联系,切实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施工单位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重点是设计中的疑难问题,施工总平面、土方调配、地下管网埋设和施工网络计划)。

搞好内部专业会审、集体会审、联合会审、交底后的综合会审。

第九条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前工程项目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根据设计图纸,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施工人员了解工程情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主要施工方法,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施工改变,应随时做补充交底,说明工程设计特点,交待图纸会审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和解决方法,根据工程特点和关键部位指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保障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有关事项,交待清楚各工程交叉作业时如何配合。

对初次采用的构件、材料和新的操作方法以及特殊材料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好交代,并做好施工技术交底书面资料存档。

第十条 施工测量制度

1、技术交底后,规划建设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控制点和设计图纸。

2、施工单位接到勘察设计单位移交的控制点和设计图纸后,要立即组织复测,并做好详细的记录,记录应按统一的格式填写,并注明测量员、记录员的姓名、时间、工程项目等,测量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准确、及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3、测量成果、图纸等资料要妥善保管,便于存档,对施工中有可能破坏的测量基点,必要时可移到施工范围以外。

4、施工单位对工程放样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标准,各工程的坐标、高程、尺寸、线型控制要准确无误,并指定专人负责。

5、切实做好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的测量工作,汇总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资料经规划建设部审核,进入工程档案。

6、市政道路路基、水泥稳定层、路面、人行道达到设计要求后,必须分别进行标高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规划建设部审定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否则将予以通报,并按工程质量不合格论处。

7、排水渠涵、雨水管、污水管必须按要求测量流水面标高。

第十一条 工程试验、检验制度

1、试验、检验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单位必须在县建设工程质量材料检测站送检。

2、凡用于工程的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由工程项目部见证,每批次送检,送检合格方可使用。

3、凡用于施工的设备、构配件、建筑材料,必须由供应部门提供合格证明。

对于没有合格证或虽有证明,规划建设部或质量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复验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抽查、复验,证明合格后方可使用。

4、凡在现场配制的各种材料,如混凝土、砂浆等,均需按照试验机构确定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进行配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

5、经规划建设部批准初次采用的新材料或特殊材料、代用材料必须经过试验、试制和鉴定,制定出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6、各种试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编号提取,并要有施工方和规划建设部鉴证,养护到规定龄期的试块必须按龄期及时进行强度试验。

7、质监单位要经常对用于施工的各种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提供正确数据,作为工程档案正式文件。

8、主下水管道按要求必须进行闭水试验。

9、砼路面、人行道基层厚度必须现场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签证制度

为使施工现场签证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签证规定。

一、施工现场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由施工单位、质监单位、设计单位、规划建设部和企业管理部等人员参加,现场核实,及时办理签证并盖章,原件交规划建设部办理决算。

二、施工图需变更设计或施工图以外需增加工程量,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决算。

1、施工图若需变更设计,则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由规划建设部组织设计、质监、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由规划建设部签署意见,报主管工程负责人审批。

设计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后,返回规划建设部,然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2、现场根据实际情况,需增加工程量,则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规划建设部签署意见,报主管工程负责人审批。

3、现场签证应根据变更设计内容或需增加工程量由开发区审核的意见进行,由施工单位、设计、质监、规划建设部等人员参加,现场核实,填写好统一的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并附主管工程负责人审批意见表,盖章、签证生效,交规划建设部办理决算。

三、增加工程量要从紧从严。

签证人员要认真领会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及预算价格所含项目,按规定办理,1000万元(含)以上签证须报开发区主要领导审批或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并补签施工合同。

四、同一建设项目土方要求平衡。

多余或缺少的土方需经规划建设部确认后方可取土或外运并签证,不能利用的土方(淤泥、垃圾等)外运需经规划建设部确认后方可外运并签证。

必要时,须经主管工程负责人审批。

土方外运距离不能超过1公里,超过1公里按1公里运距签证(甲方指定取、弃土场除外)。

五、工程签证必须在下道工序动工之前办理,否则签证人员有权拒签。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服从规划建设部、县质监站质监员的监管,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规划建设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管,质量监督单位还必须服从经济开发区的监督。

3、规划建设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有关工程管理制度。

4、规划建设部负责整个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参与和组织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增加工程签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5、规划建设部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标牌,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操作,杜绝不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6、规划建设部必须严格审查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均衡性、协调性、连续性,督促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和制定月、周施工计划,及时检查、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质监员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实施监督。

2、质监员必须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

3、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对开发区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及时发现解决质量问题。

质监员除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外,还应及时填写《工程质量抽查日记单》。

4、隐蔽工程必须经质监员及设计、规划建设部有关人员现场核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监员在接到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核验通知后,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核验。

5、严格工程检测,不合格产品一律不能投入或交付使用。

6、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质监员要及时向经济开发区或施工单位签发《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或《工程停工整改通知》。

7、严格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定,及时、准确、公正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8、质监员要坚持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格遵守质监人员守则,不能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严禁收受礼金、礼品、礼物,严禁无偿使用施工方的汽车等交通工具和建筑物质,严禁到施工方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严禁在未到养护期的砼道面、土道面、土基面及各种给水、排水管线和构筑物上行驶。

2、雨后任何人员和人力车均不得在土基面、土道面上行走。

3、砼道面在拆模前,由各施工单位设标志牌,严禁任何人员在上面通行、车辆在养护期内严禁通行。

4、成品、半成品在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和看管,移交后由接受单位负责保护和看管。

对以上四条,违者罚款,如有损坏,负责修补。

第十六条 安全施工制度

1、各级领导对施工队伍必须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布置任务、检查督促都要突出安全工作,做到人人、事事、时时讲安全。

2、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

3、在进行各种检查时,都要检查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一、规划建设部、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文明卫生、思想教育,增加文明卫生意识,加强施工人员的文明卫生行为教育,增强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程序,做到人人、事事、时时,讲文明卫生。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文明卫生管理组织保证体系,经规划建设部审查批准实施。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文明卫生施工现场(工地)责任制。

四、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物料堆放整齐。

五、施工车辆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撒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运至规定的地点存放。

六、工程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自动接受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

对于非本工程施工影响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的由施工现场文明卫生责任单位予以制止和整洁,对未予以制止和整洁的规划建设部有权对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罚款用于委托其它单位对其进行制止和整治的酬劳。

七、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规划建设部是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监督单位,施工单位接受规划建设部文明卫生管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的工作结果将被下一工序所掩盖,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已无法再进行复查的工程部位。

2、隐蔽工程在下一工序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邀请建设单位、设计、质监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认真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要详细、准确,是今后各项工程的合理使用、维护、改造、扩建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隐蔽工程签证后进入工程技术档案。

4、隐蔽工程验收要结合技术复核、质量检查工作进行,重要部分改变时必须进行摄像以备查考,经检查不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的不予签证。

第十九条 工程决(预)算审核和工程款支付签审工作制度

1、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定额和文件,严格按定额文件、合同审核工程决(预)算,确保审核的准确度。

2、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必须有合同、设计、竣工图、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决算书(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式、材料、人工、机械分析表、材料调价表、钢筋下料表、主材原始发票)及有关原始记录,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的审核时间,由提交决算单位负责。

3、竣工决算必须附有验收合格的竣工资料,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不予审核。

4、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3套完整的决算书。

5、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施工单位按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向规划建设部提交每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规划建设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联合核实已完工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6、工程款支付。

施工单位根据规划建设部核实的工程量,按合同规定计算工程价款,先交规划建设部审查后,由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付款(付款方式及比例按合同规定)。

7、付款时,领款人(为合同签字或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人)必须出具施工单位盖有公章的有效结算收据,其他收据一律无效。

8、施工、质监、设计、建设等单位要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一、见证是指由规划建设部或质监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见证取样则是指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现场取样、工序活动的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特别是对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砼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实行见证取样。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知规划建设部,在规划建设部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2、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规划建设部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作某些技术修改或作设计变更

1、对技术修改要求的处理。

施工单位应向规划建设部提交《工程变更单》,在该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技术修改问题一般可以由规划建设部、质监站组织施工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经规划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2、工程变更的要求。

施工单位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规划建设部,规划建设部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质监、施工单位研究,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按签发后的变更图纸施工。

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规划建设部。

2、规划建设部会同质监、施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尚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3、规划建设部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三、开发区要求变更的处理

1、开发区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

2、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将将与该修改变更有关图纸、文件清单返回开发区。

3、根据开发区的授权规划建设部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一起研究。

4、开发区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规划建设部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施工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第三章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

一、常见问题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如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常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

2、违反法规行为:

无证施工,非法分包,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

4、设计错误。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不按施工图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不按有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施工组织管理紊乱;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颠倒;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均可导致质量问题。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如钢筋物理力学性不良会导致钢筋砼结构产生裂缝;骨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骨料反映使砼产生裂缝;水泥安定性不合格造成砼爆裂;水泥过期、受潮、结块、砂石含泥量及有害物含量超标,会影响砼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从而导致砼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

7、自然环境因素:

空气温度、湿度、暴雨、大风、洪水、雷电、日晒等均可能成为质量问题的诱因。

8、使用不当:

未经校核验收就任意对构筑物加荷载;任意拆除承重结构部位等。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督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规划建设部应填写《不合格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规划建设部应会同设计、质监对某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规划建设部应及时签发《质量整改通知书》,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二)处理程序

1、当发现质量问题,规划建设部会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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