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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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样本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ommercial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
4.1总平面布局要求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部署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通常要求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防火分区
5.6营业厅和仓库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用户人数计算
6.3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计算
6.4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确实定
7.建筑结构
7.1外墙灭火救援窗和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楼梯间
7.5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小型商业用房通常要求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基础要求
9.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室外消防给水
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防烟、排烟和采暖通风、空气调整
10.1防烟设计
10.2排烟设计
10.3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
11.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和降低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商业建筑发展情况,制订本规范。
1.0.2各类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必需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
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方法,做到安全适用、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商业建筑。
1.0.4商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实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
1.0.5商业建筑防火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术语
2.0.1商业建筑commercialbuilding
为大家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建筑类型之统称。
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
2.0.2营业厅sales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关键使用空间。
2.0.3柜架式营业厅shelf-typesales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取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销售方法。
2.0.4商铺式营业厅mall-typesalesarea
营业厅内采取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各类楼梯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出口。
2.0.6疏散通道passagefor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通道。
2.0.7避难通道passagefor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疏散通道。
2.0.8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通道。
2.0.9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缓冲、集散区域。
2.0.10敞开楼梯open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楼梯。
2.0.11敞开楼梯间openstaircase
楼梯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楼梯间。
2.0.12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预防烟气和热气进入楼梯间。
2.0.13防烟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门均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
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0.14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取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预防火灾向同一建筑其它部分蔓延局部空间。
2.0.15防烟分区smoke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取含有挡烟功效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含有一定蓄烟能力空间。
2.0.16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和居住建筑组成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
居住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剪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出300M2,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和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居住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商业建筑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表3.1.1要求。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表3.1.1
规模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
特大型
>30000
>10000
大型
15000~30000
>5000
中型
3000~15000
>1000
小型
<3000
3.1.2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含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所占百分比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地段来决定。
3.2耐火等级
3.2.1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
3.2.2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出二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中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3.2.3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小于600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2.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3.2.5商业建筑不一样耐火等级建筑物对应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5要求。
表3.2.5商业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墙
电梯井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含吊顶櫊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商业建筑不应采取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6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平均重量超出200kg/M2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耐火极限应按表3.2.5要求提升0.5h。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
4.1总平面布局要求
4.1.1商业建筑总平面布局,应依据商业建筑规模、业态和城市计划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商业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地应和城市道路相邻接,不然应设基地道路并和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要求。
2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出入口和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大于1/6周围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和一个面城市道路相邻接。
2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关键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计划部门要求留有合适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影响。
4.1.3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周围。
4.1.4设在商业建筑内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相关要求实施。
4.2防火间距
4.2.1商业建筑和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要求。
表4.2.1商业建筑和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其它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
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
裙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多层商业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6
7
9
9
6
三级
7
8
10
11
7
四级
9
10
12
14
9
高层商业建筑
9
11
14
13
9
高层商业建筑裙房
6
7
9
9
6
注:
当建筑外墙采取必需防火方法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2.2,4.2.3,4.2.4条合适降低或贴邻。
4.2.2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防火间距最少应满足13米,和高层建筑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间距最少应满足9米。
4.2.3商业建筑和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相关要求实施。
4.3消防车道
4.3.1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1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出150m或总长度超出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出80m。
5商业建筑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出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消防车道。
6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消防车道。
4.3.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道(包含穿过建筑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距商业建筑外墙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障碍物。
2环形消防车道最少应有两处和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8M。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消防车道路面(包含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压力。
4消防车道可和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需设施时,首先必需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停靠要求。
5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4.3.3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且大于一个长边长度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大于4m。
2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关键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出入口。
3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预防玻璃坠落伤人安全方法。
4.3.4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扑救场地长度不得小于15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距离不宜小于5米。
2消防扑救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3消防扑救场地不应部署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障碍物。
4.4平面部署
4.4.1综合性建筑商店部分应采取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和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安全出口应和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
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商业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
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500㎡时,宜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4.4.3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使用。
4.4.4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设置不得影响室内自然排烟和建筑物消防扑救。
广告牌和条幅宜采取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商住楼中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
4.4.6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厨房宜靠外墙部署,并应采取隔墙和其它部位分隔。
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宜采取电能加热设施。
4.4.7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部署,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通常要求
5.1.1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
尽可能做到不一样使用功效相分开、不一样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和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场所和火灾危险性相对弱场所相分开。
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墙进行分隔。
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出表5.2.1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表5.2.1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许可层数(或高度)
防火分区最大
许可建筑面积M2
备注
多层建筑
一、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出24M
2500
三级
五层
1200
独立建造时不应超出2层,
和其它建筑合建时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一层
600
仅适合于菜市场
注: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其许可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0倍计算。
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为10000㎡: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2、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1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出表5.3.1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表5.3.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注: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其许可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取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5.3.3当高层建筑和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商业建筑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商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为500㎡。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许可建筑面积为㎡。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
5.4.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0㎡时,应采取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方法进行防火分隔。
1、设置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1)该室外开敞空间设置应能预防相邻区域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不应部署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下沉式广场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0㎡。
3)应设置不少于一座宽度大于2.0m直通地面室外疏散楼梯。
4)开向下沉式广场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超出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二分之一计算值。
2、设置避难走道。
1)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间墙及前室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各防火分区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置面积大于12㎡防烟前室,前室内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一样方向。
3)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
4)避难走道各部分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需为A级。
5)避难走道防烟、消火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范”GB50098相关要求。
3、设置防火隔间。
1)防火隔间内不应部署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防火隔间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应小于5m。
4、设置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防火分区
5.5.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许可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出第5.2、第5.3、第5.4节要求。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5.2商业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面积叠加计算。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和中庭相通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窗;
2、和中庭相通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要求。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要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5.5.3商业建筑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出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方法。
5.5.4当经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当超出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6营业厅和仓库防火分隔
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和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m2仓库(含冷库),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00h楼板和其它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门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5.6.2附设在商业建筑内仓库面积不应超出该层总建筑面积10%,且每个仓库隔间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出500m2地下不应超出200m2。
5.7防烟分区
5.7.1每个防烟分区不宜大于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7.2设置排烟设施走道、净高不超出6.00m房间,应采取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大于0.5m梁划分防烟分区。
5.7.3中庭应划分独立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1.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每层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组成),各层营业面积应依据商业业态不一样和规模不一样确定百分比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6.1.2当建筑采取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规模修正系数K1能够按6.1.2表取值。
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表6.1.2
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K1
<1000(小型)
70%
1000~5000(中型)
60%
>5000(大、特大型)
50%
地下室部分
70%
注:
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
6.1.3当建筑采取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能够按6.1.3表取值。
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表6.1.3
营业厅经营内容
K2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专卖店、菜场。
和设计时无法确定经营内容其它类商业建筑
0.85(0.9)
家居超市、超级市场、仓储式超市
0.80(0.9)
大件家俱、建材、陶瓷市场、
非机动车卖场
0.40(0.6)
()里面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6.2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用户人数计算
6.2.1各层营业厅疏散人数应依据业态不一样和规模不一样及所处楼层不一样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不一样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6.2.2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表6.2.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
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
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6.3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计算
6.3.1营业部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和房间门各自宽度应按下列要求经过计算确定。
疏散总宽度=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不一样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
6.3.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按经过人数每100人净宽度为单位计算,并大于表6.3.2疏散宽度指标。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