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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材料订购合同

地脚螺栓、螺母及垫片订货合同

合同号:

20011-22-CA-PO-02-0XX-SDSH

 

项目名称:

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

采购商:

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货商:

 

2011年X月X日

大庆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清单

附件2-附件4业主框架协议分项价格表

 

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采购商”)与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以下称为“供货商”)就采购商承包的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的地脚螺栓、螺母及垫片供货及服务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总则

采购商为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负责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项工作。

采购商同意并且供货商也愿意,由供货商承担该项目地脚螺栓、螺母及垫片的供货及服务。

1.1合同的组成

本订货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包括合同附件及附录)。

(3)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地脚螺栓框架(协议编号C-2008-26-KJ-PJ02)

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及附录有冲突时,以合同正文的规定为准。

1.2适用的标准

本合同中供货商提供的货物要遵照合同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或规范。

在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标准时,供货商的标准必须经采购商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2.转让和分包

2.1未经采购商正式书面认可,供货商不得将本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违反本规定将被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采购商有权中止、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及分供货商的选择须事先得到采购商的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即使采购商批准了供货商对分供货商的选择和分包的进行,也不解除或减轻供货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

2.2所有分包合同均应注明采购商合同号及请购单编号,并在分包合同中规定合同所供的货物均须服从采购商代表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3原材料分供货商及分包合同一经确定,供货商应立即将不标价格的分包合同副本提交采购商。

所有分包合同上应清楚注明其原材料产地。

2.4分包合同交货时,供货商应取得所有检验、试验和材料产地的文件和证书,并将其随同车间接收材料通知单一并迅速送交采购商。

3.合同文件

3.1合同语言

合同文件采用中文或英文,供货商提交的文件及图纸采用中文,其他有关产品技术规定、产品样本、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采用中文。

3.2适用法律

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关于货物生产和购销相关的法律、法令及行政法规。

3.3文件之间的相互解释

形成合同的各个文件意义表达应相互一致,当这些文件之间发生抵触或意义不明确时,采购商对此拥有解释权和调整权。

如果合同文件中各技术文件的意义表达不一致,则按以下的先后顺序执行:

1)合同技术附件;

2)合同技术附件中规定的标准、规范;

3)相关的标准、规范。

4.供货范围和工作范围

4.1供货商同意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和工作范围及技术要求向采购商提供全部货物(包括相关文件)和优质服务。

5.合同货币和价格

5.1合同货币

本合同货币为人民币。

5.2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价为XXXX元(大写:

XXXX元整)。

5.3上述价格已包括所有费用(包括:

材料费、制造费、检测检验费、国家强制法定监检费、文件资料费、包装费、至本合同指定地点的运输和保险费、现场服务费等)、税费以及利润等,采购商不再向供货商支付本合同价格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5.4分项详细单价执行中石油大庆石化业主地脚螺栓框架协议价格C-2008-26-KJ-PJ02(附件2-4)

5.5采购产品的详细规格、材质、单价、总价款见合同附件1。

5.6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格,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

6.支付条件

6.1在合同货物全部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至指定地点:

大庆石化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或仓库,收到供货商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确认无误,以及经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后30天内,采购商支付合同总价的90%,即XXXX元(大写:

XXXX元整)。

1)供货商开具的全额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1)份原件,二

(2)份复印件,XXX元(大写:

XXXX元整);

2)详细装箱清单二

(2)份原件(详细装箱清单格式见附录1);

3)总装箱清单二

(2)份原件(总装箱清单格式见附录2);

4)供货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材质单一

(1)份原件;

5)供货商或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详细试验、检验记录和报告,一

(1)份原件;

6)采购商签署的检验放行单

(1)份原件;

7)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出厂文件一

(1)份原件;

8)合同规定应由供货商提交的其他文件一

(1)份原件;

9)除以上文件外,供货商还需提供刻有以上文件的光盘二

(2)张(纸质文件应扫描为PDF格式文件)。

商检费(如有)、包装费及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等已包含在全额增值税发票中,不再另行开具发票。

10)6.2项目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采购商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XXXX元(大写:

XXXX元整)。

6.3以上6.1款中要求供货商提交的文件必须在货物发运后3天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或当面提交。

6.4供货商需在增值税发票开出前7天将草稿填好后传真给采购商,经采购商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开出。

7交货和交货期

7.1所有合同货物应按照附件7-交货时间清单内的要求,提前交付至采购商指定地点:

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7.2如因供货商原因造成延期交货,则被视为违约,具体处理办法见第10条的有关规定。

当供货商已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和技术文件后,供货商应提交全部合同货物和技术文件的清单,经采购商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7.3如果因采购商原因造成延期,则交货期以采购商书面通知为准。

并且,供货商应根据需要负责在其车间或仓库内免费为采购商存放和保管其所供货物至交货期后三个月。

7.4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运抵7.1款规定的指定地点后转移至采购商,在此之前(包括运输期间)的所有时间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货商承担。

8包装、运输与标识

8.1供货商交付的所有货物应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具有适合长途、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的包装以防潮、防雨、防冻、防锈、防震并保证货物安全无损、不变质、无锈蚀地运抵安装现场。

供货商应负责赔偿由于供货商的包装不良和/或在装运前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而致使采购商遭受的任何损失。

具体的包装、标识和运输的规定见合同附件4。

8.2供货商应负责货物至交货地点前的运输。

由于运输商的原因导致货物的任何丢失和损坏,其责任应同样视为供货商的责任。

8.3由于供货商包装标识的错误或模糊而造成货物的错运,供货商应承担由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并负责赔偿采购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4供货商应在每一包装件的两个相对的侧面上用擦不掉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模印标识如下:

-收货人:

XXXXXXXXX

-项目名称:

XXXXXXXXX

-订货单号:

XXXXXXXXX

-请购单号及货物名称:

XXXXXXXXX

-箱号:

XXXXXXXXX

-净/毛重:

XXXXXXXXX

-包装尺寸:

XXXXXXXXX

-交货地点:

XXXXXXXXX

-发货人:

XXXXXXXXX

其他指示性标志,如“此面向上”、“小心搬运”、“保持干燥”等标记于适当的地方。

对于重量达到2吨及以上的货物,卖方应在每一包装件的两侧加以标记,显示其重心和吊装点。

8.5货物运抵现场时,随包装箱至少要提交以下文件:

1)详细装箱单,一

(1)份原件;

2)总装箱清单,一

(1)份原件,质量合格证(包括材质单),一

(1)份原件;

3)详细试验、检验报告记录和报告,一

(1)份原件;

4)技术附件规定的出厂文件,一

(1)份原件。

8.6供货商在装箱之前一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商到场监督检查。

8.7采购商到制造现场监督检查并不解除或减轻供货商的任何责任。

8.8供货商应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内将详细包装规范提交采购商确认。

8.9供货商应当按照采购商的材料编码要求对所供材料进行编码并制作标签,否则,采购商有权拒收。

9检验与试验

9.1供货商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向采购商提交制造及检验试验进度表。

在出厂检验和/或试验之前一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商到场监督检查,并提供详细的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9.2供货商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及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9.3供货商应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采购商提交由供货商签字确认的质量证书及检验和试验记录作为质量保证的依据。

9.4制造过程中,供货商在进行检验和试验之前14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商到场监督检查。

采购商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制造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但不影响其对运抵现场后不合格货物的拒收。

9.5供货商保证采购商的检验人员和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检验人员或业主代表可以自由进入供货商的工作场所,并提供方便的检验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和检验工具等。

同时,供货商应在其相应分包合同中注明采购商要求,以保证其分供货商向采购商提供自由进入场地、使用检验设施及工具等。

9.6采购商检验人员和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检验人员或业主代表在制造厂检验期间若发现合同货物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有权提出意见,供货商应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改进,直至采购商和/或业主满意为止。

9.7采购商检验人员在制造厂参加装箱、检验,并依据合同签署装箱、检验文件,但该文件的签署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供货商的任何责任。

9.8在最终检验/试验未完成或没有收到取消检验/试验的书面通知,并且采购商未批准发运之前,所有货物均不得装运。

9.9合同货物运抵工程现场后,采购商将组织进行开箱检验并做出书面记录。

在此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或短缺,采购商将及时通知供货商。

该记录将作为采购商向供货商要求退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证明。

供货商在接到采购商索赔通知后应立即免费补供、更换和/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或材料,同时承担因补供、更换和/或修理这些设备或材料而发生的风险及运费等所有费用。

如因上述原因影响采购商的项目进度,采购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该记录仅作为采购商对供货商货物的外观与数量的检验凭证,而不作为采购商对货物质量与性能的验收证明。

9.10如双方在检验或项目装置性能考核中对合同货物的质量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当最终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15条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10保证、索赔与罚款

10.1供货商保证所供设备、材料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是可靠的,并在同类用户工厂中得到过证实。

10.2供货商应按时提交技术文件并保证所交付的文件清晰、完整、正确;提供的现场技术服务应满足本合同第11条的要求。

10.3供货商所供货物的质保期为:

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12个月或货物到现场并经采购商检验合格后24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10.4在质保期期满前,如发现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缺陷,采购商应立即通知供货商,采购商通知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仍然有效。

供货商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免费修理或更换相关元件,如必要,需免费全部更换,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尽管有10.3款的规定,供货商对货物的质量保修责任在缺陷修复之日起12个月内仍适用。

10.5如供货商即使采取了10.4款的所有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项目业主允许的时间内),供货商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与性能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要求及标准的规定,供货商应100%退还采购商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采购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0.6如果由于供货商的责任,使得货物及技术文件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交付,则供货商应按下列计算方法支付拖期罚款:

1)第1、2周:

每周罚款额为合同总价的1%;

2)第3~6周:

每周罚款额为合同总价的2%;

3)当拖期达6周以上时,采购商有权终止合同,供货商需在收到采购商要求终止合同的通知后30天内,向采购商退还全部已收合同货款,并按本条计算方法支付拖期罚款及赔偿采购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对采购商的拖期罚款等)。

因合同终止造成的供货商的任何损失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4)延期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0.7供货商向采购商所支付拖期罚款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百分之拾)。

拖期罚款的支付并不解除或减轻供货商履行合同的义务。

11现场技术服务(如需要)

11.1供货商应按采购商的要求派遣数名胜任的工程师赴项目现场提供安装、调试、测试、试车、开车指导服务,以及对采购商和业主人员进行培训,详细现场服务要求见附件。

11.2供货商应在采购商提出要求后10天内将服务工程师的个人信息和简历提交采购商批准。

11.3服务工程师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食宿、通讯、津贴、保险等均由供货商承担。

11.4采购商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供货商服务工程师的派遣日期。

12厂商文件

12.1供货商应保证其使用的检验测量设备的精度和有效性;在采购合同签署后两周内,供货商应提供其检验测量设备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或报告。

12.2所有的厂商文件和图纸将被视为供货商向采购商提交货物不可分割的部分。

对供货商所提交文件和图纸的要求详见本合同及相关附件。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一方无法控制、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或克服的特殊事件或情况,其结果使这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恐怖主义、暴动、骚乱、罢工(供货商或其分供货商人员罢工除外)、政府行为、疫情、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海啸、火山活动等。

但是,即使发生前述不可抗力,如果供货商仍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有其他另选方案,如选择其他运输路线等,则供货商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13.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

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7天内发出。

13.3每方都应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延误减至最小,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工作。

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3.4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受阻碍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因另一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而要求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增加或进度拖延负责;上述未能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不能被视为违约。

13.5如果因已根据第13.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受到阻碍已连续9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2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

14侵权与保密

14.1供货商保证所供货物(含技术文件)及采购商和业主对其货物的使用上无权利瑕疵,不存在对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物权等权利的侵犯;供货商应自费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保证采购商和业主的利益免受损失,并对销售和使用此货物引起的侵权导致的采购商和业主的一切损失和额外费用负责赔偿。

14.2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所供货物(含技术文件)主张权利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在不违背14.1条的前提下,供货商应向采购商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采购商由此造成的损失。

14.3供货商保证对从采购商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采购商书面同意,供货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货商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采购商由此造成的损失。

15争议解决

15.1合同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协调解决。

16职业安全

16.1供货商应负责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培训,其员工均应接受上岗培训。

16.2供货商应对其所有人员的职业安全负责。

17商业道德

17.1采购商应信守商业道德,并确保其所有人员不得为在此合同下提供便利而向供货商索取任何佣金、款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回扣、价值大的礼物、过分的或昂贵的款待。

17.2供货商应信守商业道德,并确保其所有人员或代理不得为在此合同下获得特殊便利而向采购商的人员提供任何佣金、款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回扣、价值大的礼物、过分的或昂贵的款待。

任何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终止,并由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

17.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及时与采购商的监察部联系:

-联系人:

(监察部主任)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18.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将合同附录8、9填写准确、完整,供货商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采购商付款不能或付款延迟等问题的全部责任。

 

采购商:

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货商:

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

地址:

60万吨/年乙烯装置区

地址:

大庆市龙凤大街154号

授权代表:

宋元田

授权代表:

XXX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桓台支行起凤分理处

开户行:

帐号:

239201040002856

帐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采购工程师:

合同执行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录5分供货商清单

原材料供货厂家:

例如:

包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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