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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

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检验检疫局,本局各办事处:

为加强宁波地区出口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宁波地区出口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配合推进出口电器检验监管“三管理”(原称“三结合”)模式的顺利实施,根据《宁波检验检疫局出口电器检验监管“三结合”模式实施办法》(甬检机〔2008〕257号)的要求,结合原相关规定,现将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规定作重新评估、调整并明确如下:

一、电器产品范围

宁波地区实施“三管理”模式的出口电器产品为:

小家电、洗衣机、收录音机、插头插座、灯具、电动工具、电冰箱、空调器、液晶电视机(显示器)、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等电器类产品。

二、检验监管工作流程

实施“三管理”模式检验监管的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出口电器检验监管工作流程图”。

三、报检要求

1.报检资料:

企业在出口报检时,报检人除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各类单证外,还须提交《宁波地区出口机电产品厂检报告合格声明》(NBQS机T-R08)、《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附页》(NBQS机T-R04,以下简称“附页”),特殊报检凭《宁波检验检疫局登记企业报检联系单》(NBQS机T-R78,以下简称“报检联系单”)进行报检。

2.特殊报检:

对首次报检出口企业或不在涵盖范围内的新产品(即报检前尚未取得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的产品),实行“初步检测确认制度”。

即按产品型式试验抽封样要求在企业生产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可同全项目型式试验抽封样同时进行),检测项目由实施检验的检验部门根据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必要时可指定全项目),送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初步确认。

经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初步确认合格后,凭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初步检测确认结果单》,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局领导批准(宁波局本部由机电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开具“报检联系单”,企业凭“报检联系单”及其他所需单证办理报检。

严密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实施“初步检测确认制度”。

当随后进行的全项目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时,该“报检联系单”自动失效。

四、型式试验

1.样品抽取: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抽封样工作。

型式试验样品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出口生产批中随机抽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检检函〔2002〕40号)规定,同时参考《电器产品抽样与涵盖框架方案》(详见附件2)进行封样,按要求填妥有关单证后送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及时将“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抽样涵盖表”(NBQS机T-R06)寄送局机电处。

2.样品受理:

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应接受样品,审核有关资料。

符合要求的,在“小家电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NBQS机T-R41)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3.确认书发放:

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应在规定周期内完成送检产品型式试验,对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应出具“产品检测合格通知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局机电处根据型式试验报告及涵盖产品的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抽封样涵盖表”出具“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及附页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宁波局机电处各执一份。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确认书”后,要填写“涵盖产品清单”(NBQS机T-R77,详见附件3)作为确认书的附件。

4.不合格整改: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

对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须及时出具“产品检测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监管部门和检测实验室各执一份。

对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生产企业整改。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产品检测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即刻停止该产品报检出口。

5.涵盖要求:

应从严控制型式试验涵盖范围,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电器产品抽样与涵盖框架方案》(详见附件2)的要求严格执行型式试验抽封样,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确定涵盖范围困难或无法确定时,可按照风险大小原则,缩小型式试验产品涵盖范围,必要时报局机电处技术小组确定。

6.产品变更控制: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交《出口电器产品变更申报表》(NBQS机T-R39)及申报表中要求的有关资料。

⑴有新产品出口的;

⑵标准换版,要求发生变化的;

⑶生产场地发生变化的;

⑷生产工艺设备发生改变的;

⑸产品结构、材料发生改变的;

⑹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更改的;

⑺出口国家或地区发生改变的;

⑻其它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改变。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电器产品变更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完成产品变更审查工作,并对是否要求抽样重新进行全项目型式试验、扩展检测、差异检测、周期检测或不需要进行检测等作出结论,同时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资料存档,作为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的有效依据。

7.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扩展检测”、“差异检测”和“周期检测”的检测报告,及时增加“涵盖产品清单”的内容,以后采用一份“确认书”附带“确认书附页”和“涵盖产品清单”的办法,逐步达到一份“确认书”及相关附页能明确显示涵盖范围内所有产品的基本情况及型式试验、特殊项目检测的情况。

五、审核放行和现场检验

㈠审核放行。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验证监管企业验证放行批的单证审核,并因地制宜地创新审单工作流程与方法。

重点要突出对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正确性的审核,充分利用“出口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加大比对审核力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可疑单证要及时拦截,交检验监管人员进一步核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信息,如样品、照片、录像,直至现场检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严密监管企业的监管,保持必要的拦截比例进行现场检验。

2.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口欧盟的相关电子电气产品,报检人应出示《欧盟RoHS符合性声明》(NBQS机T-R42)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声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应对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的附件1(《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项目检验监管工作程序(试行)》)要求执行。

3.在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时,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经营者的自我声明》)。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保证,认真核实压缩机铭牌以及其他相关制冷工质的说明,确保货证相符。

必要时,须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4.《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中附件1和附件2所列以非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出口时,生产者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符合性确认。

㈡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包括:

对初次报检的出口电器产品检验;对实施验证监管和严密监管企业日常检验;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和其他认为需要现场检验的情况。

现场检验工作规范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检检函〔2002〕40号)要求执行。

1.对初次报检的出口电器产品,必须落实现场检验。

应委派有一定实际检验工作经验的检验员到现场进行检验,必要时也可视实际情况,派2名检验员共同到现场检验,以提高检验监管工作质量。

在现场检验中必须核实初步检测或产品全项目型式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是否得到整改,并按产品标准或规程要求实施检验,必要时可抽取产品按标准要求指定项目,送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复测。

2.对实施验证监管和严密监管的企业均可结合报检批产品进行现场检验。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出口电器产品进行现场检验时,因受检验能力或检测条件的限制,现场无法做出检验结果判定的,应抽样送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

为不影响交货期,宁波电气安全检测中心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特殊情况商检验部门后延长。

3.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及在现场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批的、经整改后重新报检出口的,均应落实现场检验。

检验中必须跟踪核实发现的不合格项是否得到有效整改,特殊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六、产品核查

㈠型式试验涵盖范围的核查。

检验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或突击稽查中要切实做好验证监管和严密监管中的产品核查,充分利用4种检测,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1.新出口产品,不属于原涵盖系列范围的,则应立即进行抽封样,进行初步检测确认和全项目型式试验,并按原有型式试验抽封样、确认书发放程序规定执行。

发放新“确认书”及“确认书附页”。

2.新出口产品,其规格与原型式试验报告的产品不一致,但仍属于同一个划分单元,能被原有型式试验报告涵盖的,经过确认后直接纳入涵盖或者进行“扩展检测”后纳入涵盖。

局机电处不再另行签发“确认书”,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增加签发“涵盖产品清单”的办法解决,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并作为原检测报告的附件。

3.企业没有新产品,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产品的特点,可以对型式试验有效期内的产品开展指定项目的周期检测。

㈡关键元器件、产品结构、材料变更核查。

1.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变更时,如果新更换元器件的技术参数与原来一致,且是经过认证的,则可以予以认可或进行检测;

2.产品结构、材料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者进行“差异检测”。

检测情况在“产品涵盖清单”中进行记录。

局机电处不再另行签发“确认书”,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增加签发“产品涵盖清单”的办法解决,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并作为原检测报告的附件。

㈢型式试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核查。

各地检验监管人员应重视产品型式试验整改合格项的重点监管,加强型式试验合格后的后续管理。

为有效避免首次型式试验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仅在样品中整改而在以后实际生产产品中未有效整改的情况发生,要在日常巡查和突击稽查中应加大相关内容的核查力度,发现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口。

㈣涉及卫生、健康、环保、能耗项目的核查。

加强电器产品中与食品直接接触材料涉及卫生、健康、环保、能耗项目的监管。

重点核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宁波局文件中规定的涉及卫生、健康、环保、能耗的产品,是否能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

七.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突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

日常管理和后续管理。

1.日常管理:

根据《宁波检验检疫局出口电器检验监管“三结合”模式实施办法》(甬检机〔2008〕257号),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稽查方式对企业开展的能力核查、产品核查和诚信守法稽查。

根据监管结果动态调整对企业的监管模式。

2.后续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开展对出口产品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产品追溯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建立产品追溯机制,加强产品风险控制和质量监测。

对遭到通报、退货、投诉等的出口产品和实验室检测、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认真做好原因调查,及时上报局机电处。

局机电处根据《宁波等检验检疫局进出口机电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预案(试行)》(甬检机〔2007〕457号)发出警示通报,将产品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出口电器质量。

八.其他

㈠切实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的应用,对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在“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㈡结合“出口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企业的电子档案,为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㈢此前下发的文件中相关内容、定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的文件清单详见附件4。

附件:

1.出口电器检验监管工作流程图

2.电器产品抽样与涵盖框架方案

3.涵盖产品清单

4.废止文件清单

二○○九

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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