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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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

1、修订背景与过程

2、主要修订内容

3、关于环境评价

4、关于竣工验收

5、关于应急预案

1、修订背景与过程

1.1、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身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是1986年3月26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三委”联合发布的,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管理措施的部门规章。

规定了环境有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两个制度,当时环评只有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形式、没有登记表。

当时已有国家环保局,但设在城乡建设部,1988年脱离建设部独立出来成为直属国务院管理的副部级单位,仍称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2008年再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月29日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的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主要包括:

(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

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不落实,工程投入运行或使用后造成生态破坏和污染,但工程主体却无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环境管理被动的局面;

四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人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高;

五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不对等,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是亟需做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政务公开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衔接问题。

1.2、修订过程

上述诸多问题在实际的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在2003年4月24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卲水河污染问题重新查处情况的报告》中,针对建设项目漏批、漏管以及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曾培炎副总理当即批示要求环保总局研究湖南省政府的建议。

2003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条例》修订的起草。

随后,环保总局成立了起草小组……

中间几经反复,最后于2013年才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2015年12月24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以“环办函[2015]2194号”发出《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函》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当时共五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2016年4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当时内容共六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2017年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共五章30条。

2、主要修订内容(6个方面)

2.1、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将来的环评工作可能会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制度,体现环评制度要改革的大趋势。

2.2、取消竣工验收和投产前试生产的相关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编制验收报告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与资金。

3)同时明确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开展后评价,强化事后监管。

2.3、简化了环评程序

①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②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③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删除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④环评文件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⑤将环评和工商登记脱钩。

2.4、细化了环评审批相关要求

(1)明确了应当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的内容;

环评文件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

1、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2、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

3、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2)明确了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3)明确了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地位,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

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2.5、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提高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个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2.6、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对环保部门,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环评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2)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征求当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未明确环境监理,未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等。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

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

3.2、关于环评的技术评估

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

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

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9点)

新条例第二章第6~14条都是对环评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环评有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3种形式,其形式的确定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未纳入名录的可以不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第七条):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报告书和报告表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登记表没有资质要求,报告书对个人资质有一定要求;

(3)环评文件应在开工前报批,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按新环评法最高可处建设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实际操作多是顶格处罚)

(4)规定了报告书7个方面的内容和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5)环评文件批准后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

(6)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依法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8)环评文件可以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但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文件的审批、备案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9)规定了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报告书为60日、报告表为30日。

3.2、关于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

(1)评估范围。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79号),技术评估范围为:

①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④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⑤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内容。

(2)评估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为30日,其他文件15日,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3)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限(市局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为7日,其他项目为3日,无延期。

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

环评文件公示的情形与时间

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作日)

公示情形

公示时间

公示情形

公示时间

报批前公示

(建设单位)

签订合同后首次公示

10

环评基本完成公示

10

技术评估前公示

5

技术评估前公示

5

报批后公示

(环保部门)

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10

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5

拟审批公示

5

拟审批公示

5

审批公示

5

审批公示

5

合计

共公示6次

45

共公示4次

20

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

(1)关于环评单位

报告书和报告表均需要委托让具有相应资质(行业资质)的专业单位完成,宜选择专业能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这一点很重要:

一是这类环评单位编写的环评文件质量比较,比较容易通过技术评估,企业能够尽早拿到环评批复;二时技术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间为——书7天、表3天,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能想尽办法按时完成修改,不致影响项目的开工进度。

(2)关于分期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竣工验收,其分期依据就是环评文件;因此,编制环评阶段就要做好这方面的考虑,环评文件中应将分期界面划分清楚。

(3)环评应尽早进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周期一般要半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公示时间要两个多月(45个工作日);这样一来,环评从开始到企业拿到批复文件估计需要8~9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如果首次评估后7天不能完成修改,可能又会将时间延长1~2个月,这样就差不多快要一年了。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周期一般要1~3个月、评估时间近1个月、公示时间1个月(20个工作日),至能拿到环评批复估计需要3~6个月。

——因此,环评应尽早进行。

(4)关于公众参与

各相关文件都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但大多数企业对公众参与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不熟悉,有时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本来没事的搞不好反而会弄出点事来。

建议企业仍延续过去的做法,可以由环评单位代为完成,这样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但其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这是《新环评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关键的是必须记住:

应实事求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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