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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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看法
谈谈你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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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权利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以说离开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往往会成为无源之水,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提出建议,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上,都是一个非常具有价值的论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内涵与法理依据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与基本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可分为三类,即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以及有关销售状况,如售后服务、价格等。
但是在理解“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
(二)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行为状态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彻于购买(使用)前、购买(使用)中和购买(使用)后全部过程。
消费者购买、使用应该理解为一个连续发生的行为过程。
2.从具体知情事项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包括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以及有关销售状况等众多内容。
3.从权利的相关环节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穿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体系之中,甚至完全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等项权利。
4.从权利的法律保障手段上来看,涉及民事、行政与刑事多方面的法律保护。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依据
1.知情权理论。
按照知情权理论,享有充分占有信息的知情权是进行理性决择及实现平等的基础。
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
2.民法诚信原则。
民法诚信原则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交易中,应当真实,充分、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事实,它包括与商品服务的结构、功能、原材料、产地售后服务等有关的商品服务信息,也包括该商品服务的市场信息。
3.和谐社会理论。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经营者认真实干、诚实守信;需要经营者本着最大善意,全面、如实向消费者披露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真实信息,尊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基于知情权而进行真正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消费选择的权利,为实现商品消费领域的公平正义创造基础和前提。
二、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完善生产经营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而现有法律对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很模糊,结合现有法律对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缺陷,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建立生产经营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
1.法律明文规定生产经营者的强制披露信息的方式
首先,生产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标示、宣传必须与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提供其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其次,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充分,应当如实提供,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不利信息,不得隐瞒其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瑕疵与缺陷。
再次,生产经营者公开的信息还应该准确,在表达上清晰明白,不会产生歧义,不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最后,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其信息应该通过普通消费者能理解的文字、图形等进行表达,其信息载体应该容易为消费者所注意,对于特别的事项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关注。
2.法律明文规定生产经营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对于现有法律的模糊性规定,法律应该明文规定生产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
(1)有可能涉及消费者的安全,生命健康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2)垄断性行业或处于强势地位的生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3)一次性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标准,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披露的相关信息。
3.法律明文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上述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是消费者知情权受到损害时的救济依据。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需要多方面措施作为辅垫。
该权利的完全实现仍有赖于权利主体的不懈努力,立法完善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竞争法试题
一、简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危害性在合同关系及竞争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及区别?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危害性在合同关系和竞争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
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规避合同义务,使基于合同约定而为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期望受挫甚至遭到损失。
在竞争关系中,它表现为经营者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
当然,不论是哪种情形,都给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运作蒙上了阴影。
二、简述搭售行为的构成条件?
(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搭售行为常见的是发生在该经营者的商品具有一定独特性,并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
(3)搭售行为是不合理的,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4)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三、试述行政性垄断的特征?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
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经营者,而此类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经济的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干预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但这种干预应是统一的、间接的和合法的;而行政垄断则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它对经济的干预是分散的、直接的和违法的。
(3)行政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
行政垄断是以政府命令、决议、政策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形式表现,行为的内容针对不特定的经营者和不特定经营行为。
(4)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行政垄断行为以行政权力为支撑、借助行政权力的权威干预经济活动,普通市场主体不能抗拒和逃避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
犯罪学试题
一、简述预防犯罪的基本原则,以及犯罪社会预防的特点?
一、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
1、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原则。
2、治标预防与治本预防相结合原则。
3、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4、系统化原则。
5、法治原则。
二、犯罪社会预防的特点
1、
二、试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