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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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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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
篇一:
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
柑子镇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反腐败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警示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实施典型案件警示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镇属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通报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必要时发至驻镇单位。
第六条通报的内容。
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
况,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生产、交通、消防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重要维稳、治安警示性信息,以及案情严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重大案件等。
对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
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
主要采取《工作通报》、简讯、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择机适时进行通报。
篇二:
环保部通报:
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
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20XX-03-16
环境保护部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新《环保法》1月1日生效以来的进展情况,通报了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东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全国第一起
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1月19日,临沂是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1月10日至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
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XX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12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XX年1月5日,复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
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
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全国第一起
1月4日,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
检查发现,
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环保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
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作坊的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
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1月21日,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环保局决定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三个地方。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全国第一起
20XX年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
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
20XX年1月7日,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案例七:
深圳打“组合拳”严惩偷排企业
1月27日凌晨,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夜间暗查,发现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私设偷排直排超标废水。
公司被深圳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处以罚款20万元,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八:
山东东营打“组合拳”严惩暗管排污
1月15日,山东省环保厅检查,发现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违法排污。
东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处罚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对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同时对两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九:
绍兴市汇德隆化工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
20XX年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件,非法倾倒母液在几万吨以上,上虞区法院全程直播审判过程。
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4.5年的有期徒刑,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应的罚金处理。
判处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罚金2000余万元,补缴排污费2000余万元。
案例十:
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XX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六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XX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六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十一:
南通史上最大废酸倾倒犯罪案开庭审理
修复费937万元(20XX年1月28日中国环境报)
1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韩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在南通市、海门市两级环保、公安部门的强势推进下,在公众的有力监督下,案件从20XX年5月侦破以来,历经取证、立案、提请逮捕、公诉8个月时间,终于掀开了神秘的面纱。
这是南通市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的一起废酸倾倒案,案情错综复杂、排放时间长、排放地点隐蔽、排放数量之大均超过以往废酸倾倒案。
庭审当日,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共同组织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美丽南通使者、市民巡访团成员、环保公益联合会的环保志愿者、企业代表、法律界的专家和律师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
案例十二:
四川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
20XX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
在双流县航空港辖区九龙湖社区某仓储中心旁的断头路处发现大量丢弃的疑似装满危险化学废料的铁桶。
经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现场遗弃的铁桶约270个,每个铁桶内装约200公斤化学废液,通过鉴定发现该化学废液内含有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质。
双流县公安局通过对辖区内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XX年10月以来,在双流境内先后发生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废液体的案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其中一起案件将装有危废液体的铁桶堆放在
篇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XX年10月2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部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胡某伟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XX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上坟烧纸时,由于风大不慎将山林引燃。
经鉴定,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过火面积126.8亩(有林地15.6亩,未成林地64.3亩,宜林地46.9亩)。
20XX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胡某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补栽部分树苗,且保证将继续补栽树苗,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确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遂判决:
被告人胡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或毁坏资源的被告,要求其通过补种复绿、限期改正、治理污染等各种措施,达到消除污染、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本案开庭时,胡某伟已积极补栽树苗5000棵,保证将继续补栽15000棵,由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自觉消除危害结果,恢复失火前的自然生态,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讼,该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群众反映良好。
二、刘某龙滥伐林木、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龙在20XX年任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支部书记期间,代表板山坪镇胡柱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对本村发生毁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听之任之,致使本行政村发生林业案件的,村干部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并以知情不报、渎职论处。
20XX年7月,刘某龙伙同张某军、郜某远、刘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与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五三沟组签订了承包合同,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该组川心垛的集体山林,并约定林木的所有权归刘某龙、张某军等人所有。
同年9月,刘某龙等四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该处山林并出售。
经林业部门计算,共计砍伐林木604立方米。
20XX年4月11日,刘某龙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20XX年4月下旬,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在被伐山坡中栽种女贞树苗一万余棵,20XX年8月26日,南召县林业局接受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指派工程师王某民、田某晓对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已补种的女贞树苗进行了实地勘查,现已成活9820株。
【裁判结果】
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本人购买集体山林中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龙作为村主任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后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伙同他人对自己监管的林木滥砍滥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刘某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龙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被砍伐林地栽种树木,又与林业局达成生态复原协议,缴纳二万元保证金,保证次年清明节恢复被伐林地,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
被告人刘某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用职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一起滥伐林木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的案件。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