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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光伏电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平定县锁簧镇50MWp光伏电站工程

(施工A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平定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单位: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投标人情况登记表》格式如下: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本次投标联系人

联系人所在部门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信箱

 

注:

以上信息作为投标保证金退还依据,请认真填写帐号及邮寄地址,并与投标保证金密封在一起。

 

投标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第一章投标方须知

前附表

项号

主要内容

1

工程名称:

平定县锁簧镇50MWp光伏发电工程

2

合同名称:

平定县锁簧镇50MWp光伏发电工程施工A标段合同

3

招标方:

平定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4

投标货币:

人民币

5

投标有效期:

6

投标保证金额:

万元整

单位名称: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帐号:

开户银行:

特别提示:

保证金形式为电汇,请在截标日前5日时,将保证金电汇到招标代理公司,同时将

电汇凭单的扫描件上传到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此项操作未完成以前,之后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将无法进行返还)。

7

现场踏勘及招标文件澄清会:

不统一组织

地址:

平定县锁簧镇、石家庄

8

投标文件正本份数:

1份;副本份数:

4份;电子文件2份(U盘)。

9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石家庄

10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7月25日(暂定)

11

开标时间:

2016年7月25日(暂定)

地点:

石家庄(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12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分“包封A”和“包封B”、“包封C”,应分别密封。

(1)包封A,指不包括包封B和包封C的全部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A,不带报价资料”;

(2)包封B,指工程报价书及有关报价的资料(包括电子版全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B,报价资料”字样;

(3)包封C,指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财务状况及诉讼状况、近三年质量、安全事故报表等资信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C”字样。

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开标时递交。

13

评标办法:

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技术权重35%-45%;价格权重45%-55%;商务资信权重10%-15%。

1.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名称:

平定县锁簧镇50MWp光伏发电工程

1.1.2建设地点:

平定县锁簧镇

1.1.3工程范围:

升压站区域建筑及安装工程

 

1.1.4质量目标:

A、工程主要技经指标、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和施工工艺达到同期、同类型、同地区工程建设先进水平;

B、按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确保工程达标投产,达设计值投产。

招标方鼓励投标方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

C、质量零事故。

D、阶段性质量监检一次性通过率100%。

1.1.5工期要求

1.1.5.1开工日期初步拟定2016年8月5日,2016年12月4日前完工。

1.1.5.2本标投标方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招标方完成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并在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书面规定本标的开工日期,投标方必须承诺按合同规定日期开工。

1.1.5.3招标方按工程建设网络图进度和合同规定提供设备、图纸资料。

1.1.5.4工程施工准备期从2016年8月1日开始,投标人按招标人要求进驻现场。

1.2招标范围:

升压站区域建筑及安装工程。

 

 

投标方负责协调和地方的关系,解决清障问题并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所有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

施工接口原则是根据施工图的设计界定,接口部位的连接由后完成者实施,现场各单位要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的统一安排、协调。

1.3合同名称:

平定县锁簧镇50MWp光伏发电工程施工A标段合同

1.4招标方式

本工程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投标方。

1.5投标方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5.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参加本次投标的施工单位(简称投标人)必须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根据标段选写:

2010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完成至少两个50MW及以上地面光伏发电工程,(提供合同业绩主要内容复印件)。

1.5.2投标方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5.3投标方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1.5.4投标方应提供令招标方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证明具备投标资格的原始文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ISO9000认证证书、环境认证证书、安全认证证书、近三年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2)投标方曾获得各类资信文件资料(复印件)(包括承建工程曾获得过的优质工程证书、曾获得优质施工企业或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放心企业称号的证明、曾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证书)拟推荐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与本招标相近规模工程项目,并提交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3)投标方在近3年完成与本合同工程同等级规模或相近项目的业绩、经验及其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以及近三年质量回访记录。

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投标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6)投标单位目前和近3年涉及诉讼的资料或不存在任何诉讼情况的声明函。

7)具有独立处理同类工程地方事宜的能力情况。

8)本工程项目管理采用PAP工程管理信息系统、P3E/C项目管理软件,投标单位必须承诺拥有使用上述软件的能力,并根据招标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要求,负责PAP、P3E/C管理软件中部分功能模块的数据录入和日常维护,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

1.5.5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投标费用

投标方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7招标费用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支付1.5%的中标服务费,账号见前附表,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服务费后10日内向中标人开具等额的中标服务费发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除本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招标文件澄清会记录。

2.1.2投标方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

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3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予以保密。

在取得招标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2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方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下同)向招标方提出。

招标方应在接到该澄清要求后在澄清会上或会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至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招标方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方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方起约束作用。

投标方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方,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

2.3.3为了给投标方合理的时间以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招标方可以按4.3.2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招标文件的发售

2.4.1凡符合要求的投标方,请携带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其它必要身份证明,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2.4.2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工本费人民币2000元整。

3.投标报价

3.1报价原则

3.1.1本工程报价构成。

本工程报价采用完全综合单价的报价方式,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方应针对本标施工范围及工程量清册所提供的工程量以及企业管理经验、水平、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实际情况,并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对提供全面的服务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3.1.2投标人的完全综合单价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安装、试验、单体及分部调整试运、参加调试、竣工验收、移交生产前的维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特殊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费除外)、利润、税金、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风险、责任、各种材料调价、规费等费税价。

本标鼓励投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报价。

注:

招标人单独列表制定的主材,投标人的施工报价中不再计入主材价格。

3.1.3除招标人单独列出要求报价以外的其余材料,都视为含在投标人的施工报价中。

由投标人采购的主材价格,填入“附件5工程量与报价中”。

安装使用前,应先拿样品,经招标人对照价格验证质量,无异议后再安装。

3.1.4主材报价:

由招标人列表指定的主材,须投标人单独报价。

投标人须按招标人给出的品牌、规格分别报价,按最高报价计算投标总报价。

如中标,由招标人确定选用具体品牌及规格型号,并按最终选取的品牌及规格型号的报价调整合同总价。

注:

主材报价应包括施工、装卸车、运输等所有损耗,材保、税、费等所有内容,招标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竣工图)乘以主材单价,作为主材结算价。

3.2投标人在报价中应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范围内数据为依据,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原则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3工程量清单报价应采用统一格式,一般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3.3.1封面;

3.3.2编制说明;

3.3.3工程项目总报价表(附表1);

3.3.4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附表2);

3.3.5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表3);

3.3.6其他项目报价表(附表4);

3.3.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5);

3.3.8主要材料价格表(附表6);

3.4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3.5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单价采用完全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目均需填写综合单价与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报价的项目,将被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报价中。

3.6综合合价与完全综合单价不相符时以完全综合单价为准,执行合同时完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工程报价中的“完全综合单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

3.6.1直接费

包括:

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可竞争措施费及不可竞争措施费)。

3.6.2间接费

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施工机构转移费;现场配合设备厂商所发生的费用等各种间接工程费。

3.6.3利润、税金、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格价差。

3.6.4本工程所发生的其他各种成本费用。

3.6.5装修中发生的开槽、打眼、剔凿、修复,垃圾清理、外运费用。

交工时达到室内、外,所有装饰内容干净整洁无污物。

3.7其他费用项目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列入报价的其他项目报价表中(附表4),并进入总报价中。

应满足3.7.4条要求。

投标人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3.7.1本标段工程安全施工补助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由业主特殊要求,超出计价依据内容规定以外的费用)由投标人按不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总价的1%报价,由投标人单独列出列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中。

投标人如若中标,投标人承诺此项费用专款专用,须经招标人同意批准,统一使用,如果此项费用未经招标人同意批准,招标人将不支付此笔款项。

3.7.2合同预留金,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总额3%计算,列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表中并计总价,该部分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用于本工程不可预计的设计或现场变更后所增加的最终结算费用。

3.7.3工程地质因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诸如土石方开挖、爆破,降水、地基处理、回填(包括外购取土、换土、换填砂等(如有))、余土外运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并自主报价,进入总报价,今后施工发生的项目无论在投标书中有无列出,均认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本身不作调整。

3.7.4其它费用项目表中,如有除以上三条以外的其它项目报价,应列明项目名称及金额,并被视为是此项项目的最高限额;如果此项费用在本项工程实施中没有发生,招标人将不支付此项费用;如果此项费用有部分发生,该费用由招标人同意批准后支付使用。

否则招标人不支付此项费用。

3.8其他有关说明:

3.8.1关于施工、生活用水、用电及临时设施

1)施工、生活用电:

招标人负责从升压站附近10KV线路或35KV线路引接,将线路引至综合办公楼旁,由施工A标段承包商提供500KVA干式变压器并接至引入线路,并负责变压器及引入线路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管理等工作;各标段承包商所需电源可从施工A标段的500KVA变压器引接,所需设备及材料(包括电缆、低压配电柜装置等)由各标段承包商自行解决并负责其运行、检修、维护及管理等工作,所有用电设备需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本工程施工用电、生活用电的电费由各承包商支付,施工A标段负责施工电源线路总的计量;本工程施工用电、生活用电的电费由施工A标段负责向其他所有标段承包商统一抄表、管理。

当前电价为1.0元/千瓦时。

2)施工及生活用水:

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其工作范围内用水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厂区内其他承包商施工、生活用水的接口均由施工A标段承包商负责提供;各承包商的供水系统的安装(包含所需阀门、水表、管线以及加压设施等)、运行和维护均由各承包商自行负担,所发生的费用也由各承包商负担。

本工程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的水费由各承包商支付,施工A标段负责施工用水总管路计量表水费的按时缴纳(交至当地供水部门),本工程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的水费由施工A标段施工承包商负责向其他所有标段承包商统一收取,水费按5.8元/吨计取。

3)临时设施:

无论投标方是否在现场建设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投标方必须在业主指定的场地内建设满足业主生产管理需要的临时设施,此临时设施至少为会议室一间且包含办公家具,并负责会议室的日常维护及卫生清洁,此项不单独报价,费用包含在完全综合单价内。

在项目建设结束后投标方负责将临时设施拆除并回复至建设前的状态。

业主方不负责向投标方提供施工及生活临时设施场地,由投标方自行解决。

3.8.2投标人负责本标段范围内物资代保管范围内甲供材料和设备的催交催运、下站、接收、装卸、运输、检验、保管、包装物回收等工作(如有)。

3.8.3投标人在报价时,考虑将甲供材料扣除后报价(如有)。

3.8.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上的高标准要求,严格遵守《安全法》;对安全设施投入遵守《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办法》;本工程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将要依照国家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进行要求与管理,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估计到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所需发生的费用。

3.9报价风险

投标人的完全综合单价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动而变动。

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除不可抵抗力以外)等风险。

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按招标范围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施工图纸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同时被视为达到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当期的价格水平,并考虑到3.11款中所述风险。

3.10投标人风险费,均认为包含在完全综合单价报价中。

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0.1按3.12款规定可作调整以外的部分,包括政策性调整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3.10.2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10.3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施工材料、消耗性材料的价差及施工中一般的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3.10.4本工程所需的由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投标人均需在总报价中计算全部材料费用,其材料考虑合同工期内市场变化因素,且其材料实际价格应计算到本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当期价格水平,投标人自供材料在整个合同期内将不预调整。

3.10.5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施工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等所有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

3.10.6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3.10.7招标方可能以散件形式提供的设备(如光伏组件)材料的场区范围内的二次倒运、现场组合、安装、试验、单体试运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招标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问题需投标人现场消除一般性缺陷发生的费用(如有)。

3.10.8因为诸如管道连接及清洁措施、焊口检验标准提高等为实现本工程达标投产目标采取的保障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以及为满足招标人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费用(如有)。

3.10.9设备、图纸迟供等原因造成可能出现的窝工、停工、待工、机械现场留置等发生的费用。

3.10.10现场场地因素,招标人尽量提供但亦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需投标人另外考虑自行解决,由此可能造成的租赁、购买、货物运输、仓储和搬运费(包括二次搬运)等费用支出。

3.10.11为保障工程正常施工和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所有其他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3.10.12根据招标人对工程现场的总体策划和形象设计而发生的宣传临时设施建设增加费用。

3.11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标段工程采用总价承包、完全综合单价包干不变的原则。

投标人的完全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

中标单位为完成本标段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完全综合单价中,但遇以下特殊情况者可予调整:

3.11.1招标人另委托项目:

招标人另行委托的标外项目的结算参照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及类似综合单价,没有综合单价及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投标人在10%-25%之间报出下浮系数;执行现行能源部行业标准NB/T31010-2011《陆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2011版)及配套文件(2016年5月20日之后发布的文件不予执行)取费,不足部分执行现行电力预算定额(2013版)及配套文件(2016年5月20日之后发布的文件不予执行)取费,若以上定额均无适合定额项则执行山西省定额及配套文件(2016年5月20日之后发布的文件不予执行)取费,总价按照投标方在10%-25%之间报出的下浮系数调整(安装主材部分不参与下浮系数调整)。

3.11.2设计变更调整:

即实际施工时与施工图相比的变更、施工图设计与招标文件方案比较发生变化,单项变化引起工程建安费在10万元以内部分不做调整,对建安费增减在10万元以上部分予以调整。

该部分内容结算时参照清单报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或没有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由投标人在10%-25%之间报出下浮系数;执行现行能源部行业标准NB/T31010-2011《陆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2011版)及配套文件(2016年5月20日之后发布的文件不予执行)取费,不足部分执行现行电力预算定额(2013版)及配套文件(2016年5月20日之后发布的文件不予执行)取费,若以上定额均无适合定额项则执行山西省定额及配套文件(2016年5月20日之后发布的文件不予执行)取费,总价按照投标方在10%-25%之间报出的下浮系数调整(安装主材部分不参与下浮系数调整)。

3.11.3工程量量差:

即施工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之差,按约定的计算规则依据会审后的施工图纸(包括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按招标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实际工程进行计量,与“投标报价工程量”给定的数量比较计算工程量差,据实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不变,并依此计算工程结算款。

当“投标报价工程量”中某项清单内容工程量取消时,相应工程费均取消。

3.11.4设计漏项、清单漏项:

即招标文件中遗漏的新增设计项目。

当出现“投标报价工程量”中不包括的新增设计项目(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甲方可另委托乙方施工,该部分内容结算时参照清单报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没有类似综合单价的按另委托项目结算办法调整。

3.11.5投标人需按照招标范围施工,投标人不得以清单缺项、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等的原因提出该部分内容不在其施工范围,如因此造成工程拖延,招标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招标方委托施工费用,将从投标人工程款中扣除。

3.11.6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费用及设计变更、设计漏项调整费用须按招标人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资料齐全,施工中中标人不能因费用问题未确定而不开展工作。

3.11.7合同调整方法

a、另委托项目的调整(WT):

WT=(1-K)×YS(单位:

万元)

WT:

调整价款

YS:

按“3.11.1”条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建安费。

K:

调整系数,另委托项目的下浮系数。

b、设计变更的调整(BT)(设计变更变化超过10万元部调整,10万元以下部分不调)

BT=(YS±10)(单位:

万元)

︱YS︱≤10时,则BT=0

BT:

调整价款

YS:

按“3.11.2”条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建安费。

3.1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诺:

3.12.1本标的工程内容由投标人人员施工,对外分包的项目需经招标人同意,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投标人投标应提供拟分包项目一览表,如未提供,招标人将视投标人无分包项目。

3.12.2接受招标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与协调;

3.12.3各投标人应理解招标人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3.12.4投标人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如有)。

3.13条款解释

对上述条款,招标人有最终解释权。

4.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2的要求分段,按A、B、C包封分别封装。

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方与招标方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文件偏差表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7.辅助资料表

8.按本须知1.2条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4.2.2投标方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方提供投标文件同时,应附有电子文件二份(U盘)。

电子文件采用WORD、EXCEL(报价部分等)、AutoCAD格式。

4.3投标有效期

4.3.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项号5。

4.3.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方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方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方可以拒绝该要求而不致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方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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