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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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3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5条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6条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7条 严格控制班额。

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56人。

第三章   转学

   

  第8条 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9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10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11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2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

  第13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借读

  第14条 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15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16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

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17条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第18条 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19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第20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21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22条 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3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24条  自动退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埋。

  第25条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第七章   留级、跳级

   

  第26条 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职工本费。

  第28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辽宁省普通高申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最低144学分,或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及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有一项评定为D等级,不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管理权限

  第34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检查、指导市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第35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36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7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38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9条 1997年省教委颁发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委字[1997]3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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