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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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本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加强本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本省公共机构节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共机构各部门,从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源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工作。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包括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和公共机构建筑能源统计。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组织管理以及全省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统计机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内容的解释

第五条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要求

(一)能源统计报表有:

《公共机构水及能源统计表》(以下简称能源统计表,附表1)、《公共机构水及能源消费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能源汇总表,附表3)。

(二)《能源统计表》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统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三)《能源统计表》的统计内容:

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能源及资源消耗量(本细则第六条第五款)。

(四)《能源统计表》的统计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能源统计表》的统计范围:

省本级公共机构部门、省辖市公共机构(含县级或县级市公共机构)各部门。

(六)《能源统计表》的报送要求:

《能源统计表》的统计周期为半年度,当条件具体时,可以调整为季度或月度。

(四)用能人数:

办公区实际办公使用的总人数,包括在岗在编人员和各类编外人员。

(五)水及能源种类:

包括水、电、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汽油、煤油、热力以及其他能源。

第三章公共机构建筑能源统计内容和解释

第七条公共机构建筑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

(一)公共机构建筑能源统计报表有《公共机构建筑能源统计表》(以下简称建筑汇总表,附表3)、《公共机构建筑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建筑汇总表,附表4)和《公共机构建筑能源消费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建筑能源汇总表,附表5)。

(二)《建筑能源统计表》统计内容:

公共机构建筑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的各种能源消耗量。

(三)《建筑能源统计表》统计对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自身使用的办公建筑和所辖大型公共建筑。

(四)《建筑能源统计表》填报单位:

公共机构建筑的所有权者(公共机构)或代理者(物业管理部门)。

本表以整幢建筑物为发放和填报对象,由公共机构建筑的所有权单位(某公共机构)或代理者(公共机构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完成填报。

(五)公共机构建筑基本信息:

建筑详细名称、建筑详细地址、竣工时间、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供热方式、供冷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调查时间。

(六)能源种类:

包括电、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集中供冷耗冷量、集中供热耗热量、太阳能集热板(集热板面积)、光伏发电(装置峰值功率)以及其他能源。

(七)《建筑能源统计表》的报送要求:

与《能源统计表》的报送要求相同。

(八)《建筑能源汇总表》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建筑能源统计表》提供的基础能耗数据,分类汇总统计,并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九)《建筑能源汇总表》的报送:

与《能源汇总表》的报送要求相同。

第八条公共机构建筑能源统计的术语解释

(一)建筑类型:

公共机构建筑按建筑物规模分为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层数:

是指建筑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实内层高在2.20米以上(不含2.20米)的,计算自然层数。

(三)集中供热:

是指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热量的供热形式。

(四)集中供冷:

是指用集中冷源(制冷站),通过供冷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冷量的供冷形式。

(五)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

是指通过热吸收将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装置中用于吸收太阳辐射并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本建筑能源统计的项目为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的集热板面积,其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六)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是指通过光电效应或者光化学效应吧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系统。

在标准条件下所输出的最大功率为峰值功率,其计量单位为Whp(峰瓦)。

第四章公共机构能源数据的采集方法

第九条电耗数据采集方法

1、公共机构的电耗数据采集

对于使用一幢或多幢建筑的公共机构,其电耗数据应从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若未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获取本公共机构的用电(用电量和电费)或者由该幢建筑物在统计周期内的总电耗按建筑面积分摊至本幢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对于已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的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其电耗由用户楼层电耗和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电耗量部分构成。

2、公共机构建筑的电耗数据采集

对于一家公共机构使用一幢或多幢的建筑,其电耗数据应从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多家公共机构合署办公的建筑,应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从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整栋建筑的用电数据(用电量和电费)。

第十条水耗数据采集方法

1、公共机构的水耗数据采集

若公共机构为自来水供应部门的独立计费用户,其水耗数据采集应从自来水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且自来水未分楼层计量时,应在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下将整栋建筑在统计周期内的自来水总耗量按用水人数分摊至公共机构各部门。

2、公共机构建筑的水耗数据采集

对于一家公共机构使用一幢或多幢的建筑,其水耗数据应从自来水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多家公共机构合署办公的建筑,应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获取本幢建筑的水耗数据(用水量和水费)。

第十一条煤耗数据采集方法

由公共机构各部门提供的购煤发票获取煤耗数据。

第十二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1、对天然气和集中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数据采集由燃气公司出具的发票获取能耗数据。

2、对分户购买的罐装气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本公共机构或整栋楼的能耗。

第十三条热力数据采集方法

已安装用热量计量总表的建筑,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对于未安装热量计量总表的建筑,可以将集中热源(锅炉房)的总供热量按建筑采暖面积分摊至使用同一集中热源的公共机构各部门。

第十四条公用车油耗数据采集方法

采取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油耗,亦可以定期由中石油或中石化销售公司提供单车油耗数据清单。

第五章公共机构能源数据的上报与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数据上报,应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数据报送三个环节。

(一)数据采集

1、由公共机构各部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填写统计表;

2、在公共机构各部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协助下,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授权的专业人员填写统计表。

(二)数据审核

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经公共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共机构建筑能源统计数据经公共机构建筑所有权人(或经公共机构建筑所有权人授权的物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数据报送

1、直接报送至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经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平台的节能终端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的审核查询制度

(一)公共机构各部门要认真审核统计报表数据,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核算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二)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同级公共机构各部门上报的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并留有审核查询的记录。

第十八条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的评估制度

公共机构各部门在统计报表报出前,要将能源数据与费用、单价等相关指标进行逻辑性审核,应用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对所辖公共机构的统计报表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同级公共机构各部门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订正制度

统计报表上报后,如果发现差错,公共机构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更正并留有记录。

在统计报表接收、数据处理和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上级单位查询后,要及时向填表责任人查询,查询结果和订正情况要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数据处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进行能耗指标计算、异常数据核实、数据分析、给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数据分析报告。

第六章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公共机构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能源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管理人员确认。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公共机构各部门能源管理人员应建立并规范能源统计台帐。

能源统计台帐是基层单位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账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

(二)能源统计台帐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

要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刻附加文字说明。

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台帐管理要规范。

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建立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台帐的备份工作。

(四)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加强车辆交通能耗台帐管理。

对车辆燃油消耗建立单车台帐,按月度做好单车燃油消耗(月度)和对应的行驶里程(月度)。

通过车均百公里能耗指标(单车),加强对车辆运行积极性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妥善保管能源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

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

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能源统计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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