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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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
发电厂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推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七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发电厂员工因公出县境出差,但到冶勒观摩学习、陪同检查工作不属于出差。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产权部是差旅费预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差旅费预算管理;负责对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统计,定期分析;负责差旅费报销审核及配合共享中心办理付款。
(二)各部门是差旅费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差旅费业务预算;加强业务事项管理,做好事前审批和事中控制,确保业务事项和费用开支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
(三)综合管理部是差旅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差旅费预算,组织差旅费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对确因身体健康、重要商务陪同、紧急任务或票源紧张无其他舱位等,需乘坐超出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事项进行认定;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涉及差旅费开支的人员职级、常驻地进行认定。
(五)政治工作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条厂长是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厂领导按分工对差旅费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第三章出差控制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须办理出差审批。
一般员工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出差,由分管厂领导审核,厂长批准。
省外出差均须厂长批准。
成都出差天数应控制在三天内,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出差天数超过三天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厂领导审核,厂长批准,否则对超过批准天数的费用,不予报销。
成都市指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
出差审批单作为财务报账的凭证之一。
第四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石棉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乘坐车、船、飞机等级标准如下: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含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厂领导
经济舱
三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经批准可乘坐经济舱
三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带车人员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得乘坐飞机,因出差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经厂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第十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乘坐社会公共交通工具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五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差旅住宿标准:
(元/天)
级别
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其余地区
厂领导
500
400
中层干部
300
250
其余人员
250
200
第十三条旅游旺季出差住宿标准参照《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七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地区上浮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按会议、培训通知标准凭票据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出差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六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据报销,可由同一事由出差员工报销同行人员同次出差的所有差旅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100元/天包干。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50元/天包干。
第十九条为鼓励出差人员选乘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厂提供交通工具的(含司机),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定额包干报销。
厂未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合计每人每天150元定额包干报销。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系统内单位间交叉检查交流学习的,参加会议、培训、交叉检查、交流学习期间,会议组织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报销;会议组织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本条第二款报销。
因公由厂派出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按工作日每人每天30元的市内交通费包干,不报销其他差旅费项目。
第七章借调(借用)人员费用报销
第二十一条借调(借用)人员的界定
凡被上级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借用,其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其提供的劳动不为我厂所用,连续工作期限7天及以上的在岗员工,统称借调人员。
上述人员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的情况,由厂人资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人员所在部门。
借调(借用)人员出差待遇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借调(借用)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1.借调人员一律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2.借入单位提供了住宿条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借入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的,借调时间7天(含7天)至30天(含30天)的,住宿费标准减半执行;借调时间30天以上者按每月不超过1500元凭票报销。
3.借调(借用))7天以上者,市内交通费50元/天包干使用。
4.双休日、节假日(当天在途除外)不予报销差旅费。
5.系统外借调人员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纳入川股公司集中管理中心管理的人员,其出差待遇执行川股公司相关规定。
参加四川公司等上级公司安排的抢险救灾等专项事务出差的,上级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公司规定,上级公司无明确规定的,执行正常出差待遇执行,不执行本章借调(借用)规定。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出差员工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五条员工出差期间若遇法定节假日,原则不予报销法定节假日期间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新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入职报到,可按一般员工出差标准予以报销学校至厂单程车船票费用。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到乌斯河火车站接送人员,按每趟次给予50元的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一般员工出差应乘坐社会公共交通工具,符合派车条件的员工出差应正确乘坐企业提供的交通工具或合理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员工出差乘坐上述以外的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产生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员工本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由部队转业到我厂工作的员工,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差旅费报销实行厂级领导“谁分管,谁审批”,审批权限按《XX发电厂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员工弄虚作假、部门负责人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差旅费的,除责成报销人员退回报销金额外,并处以报销金额一倍以上的绩效扣罚,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报销差旅费,自行登录财务信息系统填制对应的差旅费报销申请单,按设置的流程办理报账业务。
第三十三条差旅费票据须符合税务部门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以及虚假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对报销单据的要求
1.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是合法的票据,各种“白条”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有付款单位名称的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正确无误的企业全称。
相关费发票在税控系统查验真伪,与出差无关的原始单据不得报销。
2.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出差的时间、地点、人数、事由等内容,应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填写清楚,以便报销时正确计算。
3.报销的原始单据(含出差申请单、乘坐飞机的机票及登机牌、会议通知等)应分门别类并整齐地粘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上,报销人员应统计原始单据金额及张数。
出差人员持粘贴整齐的原始单据,及填写清楚完整的差旅费报销单,按差旅费审批流程进行审签。
4.会计人员在进行差旅费报销时,应对原始票据合法、合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
对已报销差旅费原始单据应及时加盖“已报销”图章,避免原始单据重复报销。
报销人员人领取报销款项前,必须在记账凭证经办人处签字,否则不得领取。
第三十五条厂代管的国电四川栗子坪发电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