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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七章笔记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持续经营时间满3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起计算并满3年(国务院批准,有限变更为股份的,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有限变更为股份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的净资产额。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管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控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难以判断的,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充分证明

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3000万

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持续盈利能力

不得有以下影响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4、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财务指标

1、财务管理规范;

2、财务指标良好;

3、依法纳税;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5、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3000w(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累计>5000w;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

3、发行前股本总额>3000w

4、最近一期期末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占净资产比例<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起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个月。

6+1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成立满3年

同上

最近2年稳定

发行人在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

股本总额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

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财务指标

最近2年内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或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5000万。

(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2000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董事、监事、高管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3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年仍处于持续状态。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秘、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职。

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条件

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现任董监高36个月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未经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不得未经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认知公司同类业务)

‚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无重大不利变化

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谁低用谁),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降低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除金融企业外,不得为持有交易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间接或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纠正;

ƒ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控人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违规被司法机关、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增发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还需满足)

6+3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资产—非经常性损益后,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6%

2、除金融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配股条件

(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比例相同)

6+3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东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的数量未达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按发行价+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认购的股本。

上市公司增发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增发股票的程序: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出席+>2/3)—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由证券公司承销。

发行条件

6+

非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6%

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后与净利润相比较,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额<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净资产

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现金流量净额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低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低者作为~~)

担保

1、应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5亿元的除外;

2、提供担保的,为全额担保。

担保范围:

债券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券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除上市商业银行外,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

期限

6个月

自发行结束日起6个月后可转换为股票。

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不转换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日起不少于6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时,约定的要素:

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行权日、行权比例

期限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面值为100元

最短为1年

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转股价格。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应当同时约定:

转股价格修正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且经出席+2/3通过。

需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书中应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单元公司债券

比较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对象

公众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发行对象的数量

每次不得超过200人

交易地点

1、证券交易所

2、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证券交易所

2、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4、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信用评级

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转让对象限制

发行环节与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保持一致

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

发行人的董监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合格投资者

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右侧条件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净资产>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名下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金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300万的个人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O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经过证监会核准;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核准发行日其,发行人应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信用评级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在债券能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属于股东大会一般决议,

出席+1/2通过

募集资金的用途

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

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

不得发行的条件

1、股份公司净资产>3000万,有限公司净资产>6000万;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40%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够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特殊条件

符合右侧标准的债券既可以向公共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但未达到标准的,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证监会应简化核准程序。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延付本息;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3A级;

4、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1、发行人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当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9、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监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0、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11、发行人设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2、保证人、担保物、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3、其他队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债券的担保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

1、第三方担保;

2、商业保险;

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4、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6、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制定协议;在存续期内,由受托管理人按照协议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规定;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6、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职,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8、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9、保证人、担保物、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发生其他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市交易条件

暂停交易条件

终止交易条件

1、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5000万;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符合法定发行条件;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用途;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1、有暂停交易的1、4、项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有暂停交易的2、3、5、项之一,在期限内未消除的;

3、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单元优先股

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发行条件

已发行的优先股<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的5%,且筹资金额<发行前净资产的5%

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计算在内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要求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优先股

股东权利

利润分配优先权

1、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应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偿→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除下列五项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无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章程规定的其他;

出席普通股股东2/3+出席优先股股东2/3—通过

表决权的恢复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累计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美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计到下一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第五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

是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控人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一致行动的他人=收购人

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之一,标明已获得/拥有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对收购人的限制(不得收购)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3y/5y)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如无相反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的股份。

1、投资者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监高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投资者担任董监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及8、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与其自己或8、所述亲属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10、在投资者任职的董监高,与投资者持有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支付方式

现金、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

达到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

在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通过协议转让

在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

增减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2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协议转让

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

收购比例

收购主体

报告书类型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是或不是)

持股权益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投资者持有/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后,其所持的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依1、所述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协议转让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超过5%”,投资者应在协议达成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协议收购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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