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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案例
篇一: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篇二: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
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
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
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
芳。
)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
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
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
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专题案例加解析
案例1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1X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
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
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
首先,其前提条件是:
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
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
其次,合法性条件是:
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健康权
案情介绍
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201X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1X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5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
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最终判决
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5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5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75元,其余1254.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元。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颜保即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红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颜保即辩称其没有打伤原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503.5元、误工费为551元(16032元/年÷365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12天/人×5天)、护理费为145元(16032元/年÷365天×5天)。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950元、护理费250元,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5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医院的证明,酌定以250元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争议焦点】
原告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如果是,具体有那些被侵害呢?
【法律评析】
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只是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
要的内容。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
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
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
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
所以本案当事人受到的各种身体上的伤害,已经形成了对生命的各种威胁,所以本案原告生命权已经受到了损害。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所以自然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得到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赔偿。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
综上,本案原告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以对于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原告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双方平等分担责任,原告对损失自担一半责任。
案例3名誉权
案情介绍
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
因工作原因,Y某对F某产生不满。
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辱骂F某。
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
Y某没有作出答辩。
篇三:
人格尊严权2
第四课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荣誉权;明确公民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荣誉权的行为。
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懂得珍惜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增强自尊心。
懂得尊重他人,维护他人的名誉。
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本课地位:
本课分别介绍了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
教学重难点:
人格尊严不可辱,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学生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学生对人格尊严权认识不足,因此不能意识或分辨出一些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也就无从谈起了。
所以,加强学生对人格尊严权的了解、认识十分必要。
教学设计:
材料投影:
(《礼记·儒行》:
“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
”译:
读书人宁可死,也不能接受侮辱,形容宁死不屈的节操。
)
不食嗟来之食
春秋时齐国连年灾荒,有个叫黔敖的富户在路边设了一个粥摊来周济逃荒的穷人。
一天,黔敖看见一个人用袖子蒙着脸,拖着鞋子,没精打采的走过来,就高声喊道:
“喂,来吃粥。
”来人抬眼看着黔敖说:
“我因为不吃嗟来之食才落到这样的地步。
”说完他辞谢了黔敖又向前走了,终于饿死在路边。
教师:
看完上述材料,结合本课知识谈谈你如何看待“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的这种行为?
材料说明什么道理?
学生1:
人应自立,自己养活自己,人格尊严不可辱。
学生2:
人格尊严比生命还重要,启示我们做一个有骨气,有尊严的人。
教师:
这段材料说明人格尊严不可辱。
板书: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1.什么是人格尊严
教师:
尊严,通常与人格的尊重相联,以相互间的尊重为前提。
尊严,是人的一种情感需要,不容冒犯。
拥有尊严的人,是做人有原则的人,是有骨气的人。
他不因饥饿而食嗟来之食,不因位卑而委身于权贵,不因力单而为强暴屈服。
维护尊严的人,都是自尊心、自信心极强的人。
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
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
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权。
2.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我们先学习名誉权。
导读:
P35有关信用审查制的小字资料。
教师:
请同学们边看边思考,用自己的话谈谈人格尊严权中的名誉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学生:
名誉就是名声,材料里是大家对市民信用信誉的评估,名誉越好,贷款越容易。
申请信用卡、保险、贷款、找工作等。
教师:
信誉是一方面,还有什么?
学生:
还可以是品德、才干、声望等社会评价。
教师:
那好,请同学们再看看书,给下个定义好吗?
1、什么是人的名誉
学生: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教师:
很好。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或者也对他人进行评价,每个人一生中都处在这种评价中,而且,我们总是希望得到好的评价,如诚实、正直、善良、聪明等等,有了好的名誉,也就有了人的尊严,因为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活动:
播放录音(节选201X感动中国颁奖晚会)
“他是一位真正的耕耘者,当他还是一位乡村教师的时候,已经具有颠覆世界权威的胆识;而当他名满天下的时候,却仍然只是专注于田畴。
淡泊名利,一介农夫,播散智慧,收获富足。
他毕生的梦想,就是让所有的人远离饥饿。
喜看稻菽千重浪,最是风流──(袁隆平)”
教师:
大家猜一猜,他是谁?
学生齐声:
袁隆平
师:
谈到他,作为中国人我们为之自豪。
西方世界称杂交稻是“东方魔稻”。
袁隆平的成果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而且也被认为是解决下个世纪世界性饥饿问题的法宝。
国际上甚至把杂交稻当作中国继四大发明之后的第五大发明,誉为“第二次绿色革命”。
袁隆平为社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社会给予他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良好的名誉。
这使他赢得了中国人甚至全球人的尊重。
2.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
袁隆平同志为什么被大家甚至世界所尊重,你能讲讲你所知道的他的事迹吗?
学生答略。
教师:
袁隆平每年掌握着几千万元科研经费,生活却极其简朴,他没有名车豪宅,没有海滨别墅,他就与50多名工作人员吃住在基地。
基地坐落在三亚市东郊荔枝沟警备区农场,没有水泥公路,一条机耕路弯弯曲曲,
坑坑洼洼,在这里没有职位高低,院士、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一律下田。
袁隆平的儿子、儿媳大学、研究生毕业,跟大伙一样,天天下地,默默工作。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
袁隆平具有很好的人品。
教师:
是啊,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品行和表现。
同学们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声,这就取决于我们必须有良好的品行和表现。
同学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啊!
但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请看教材P36-37《大江的委屈》。
讨论:
(1)小明侵害大江名誉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影响?
学生1:
大江很伤心,人格尊严被侵犯,而且较委屈。
学生2:
周围同学可能议论指责大江,友谊受损。
学生3:
和睦团结的班风受到影响,大家彼此缺乏信任等。
(2)你对同学们的议论有什么看法?
学生1:
大伟和小辉的看法不对,小敏说得对,小明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
学生2:
小明应公开道歉,他肯定违法了。
学生3:
大江是一个宽容大度的人。
小明若知错改正,可以宽容;若不知错,大江应该依法维权。
教师:
同学们的分析是有道理的。
人格尊严分为自尊和他尊两个层面,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侵害名誉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我们要与侵权行为作斗争。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何危害?
侵害名誉的行为会给个人、集体带来危害。
你知道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名誉权被侵犯的事例吗?
学生1:
上次同桌的钢笔不见了,他硬说是我弄丢的,后来又说是我偷的。
还好最后找着了。
学生2:
电视上播过,村长竞选过程中,有个候选人到处造谣惑众,说对手的坏话,被抓了。
教师:
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轻则违反道德舆论的谴责,重则触犯法律,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请同学们仔细阅读教材P39超市事件后思考:
1.保安的所作所为错在哪里?
2.若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学生答略。
教师:
按照法律规定,唯有司法机关为执行公务,依照法定程序(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搜查证等)方可对公民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一旦有人侵害我们的名誉,我们有权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做到尊重他人,绝不做有损他人名誉的事。
欣赏:
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
──墨子
品行是一个人的内在,名誉是一个人的外貌。
──莎士比亚
不论用什么方法获得名誉,如果没有品格来扶持,名誉终必归于毁灭。
──华盛顿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有些同学,利用他人的缺陷给他人起外号,这种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他人
的(B)
A.荣誉权B.名誉权C.姓名权D.生命健康权
2、某学校一学生寝室丢失了物品,老师怀疑是本学校的学生所为,经过调
查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让同学在班级投票“选小偷”。
这种做发(C)
A.保护了同学的财产所有权
B.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C.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D.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01X年5月30日,杨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充斥着侮辱、谩骂和恐吓,给杨某造成可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刺激。
通过调查发现短信发送人后,一些亲戚朋友建议杨某实施报复,而杨某则主张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后来,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其结果是短信发送人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据此回答3—4题:
3、该短信发送人的行为(A)
(1)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2)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不道德的行为(3)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4)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A.
(1)
(2)B.(3)(4)
C.
(1)
(2)(3)
D.
(2)(3)(4)
4、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D)
A..法律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手段
B.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制裁他人
C.法律意识强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就多
D.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某校初二学生张某和李某星期天去乒乓球馆打乒乓球,玩了三个小时后,
他们付了钱,交回乒乓球拍后准备回家。
但是出门时被报案人员拦住,以两副昂贵的乒乓球拍丢失为理由,强行将二人脱去外衣,对其身体和背包进行搜查。
你认为两位中学生应该(D)
A.忍气吞声
B.纠集朋友到乒乓球馆大吵大闹,使其无法正常营业
C.对报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使其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