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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

 

二O一二年

 

目录

第一部分干部人事权方面

一、补充、录用工作人员制度……………………………………1-3

二、法官业务教育培训规定……………………………………4-7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权方面

一、财务管理制度………………………………………………8-15

二、诉讼费管理办法…………………………………………16-17

三、接待工作管理规定………………………………………18-19

第三部分资产管理权方面

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1

二、机关车辆管理制度………………………………………22-24

三、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5-27

四、人民法院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28-30

五、枪支弹药管理办法………………………………………31-32

六、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33-34

第四部分事权方面

一、关于规范各类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35-36

二、党组议事规则……………………………………………37-39

三、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40-42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43-44

五、公文签发和监印管理规定………………………………45-49

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50-53

新田县人民法院

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

 

第一部分干部人事权方面

 

补充、录用工作人员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补充、录用工作人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吸收优秀人才。

坚持人民法院进人条件,坚持在编制内进人,落实“凡进必考”,把好进人关。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

(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与该职务层次相当的初任法官人选,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经过全省统一招考,择优录用。

第五条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是考试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院按照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提出录用计划,在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六条考试录用工作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采用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审批、公示、录用和试用等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国家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考试内容根据职位要求分类设置。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

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考人员,可以免考专业科目。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八条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报考人员,应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录用名单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九条实施考试录用工作受理中,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理。

第十条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录用的工作人员,由省委组织部门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者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对未经考试,或者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进入人民法院的人员,应立即清退,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未通过统一招考的取得合法身份的人员,一律不予任职,不予核发工资,也不得在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流动。

 

法官业务教育培训规定

为提高干警特别是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加快建立一支适应依法治国需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省、市法院干部业务教育培训的部署,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思路

法官业务教育培训,是一种岗位培训,是法官的继续教育,是在职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既是法官的权利,更是法官的义务。

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力和对法律的适用能力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才能提高。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法官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的教育培训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完备、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促成人民法院教育培训的“三个转变”:

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岗位培训为主,由应急性、临时性培训转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由普及性教育向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型、素质型教育转变。

因此,要建立完备、科学的法官培训,改进法官教育培训方法,增加人、财、物的投入,扩大培训规模,实现法官的全员培训,使法官教育培训真正成为法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总体目标

法官教育培训目标是提高实践能力。

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

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努力提高法官教育培训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

通过法官业务教育培训工作,实现队伍业务素质的整体和全面提高,特别是法官素养的显著提高和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的显著增强,培养造就一支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和审判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队伍。

三、基本任务

在认真完成省、市人民法院统一培训任务的同时,构建我院业务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实现业务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晋级资格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资格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同志及时送国家、省法官进修学院培训。

(二)续职资格培训

续职资格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

法官每三年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三)其他培训

其他培训主要指新法律、法规培训、审判业务研修等。

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业务庭室在年初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报政工科,培训方式可以生动活泼,富有职业特点:

1、“业务研讨”式。

由各业务庭配合学习新的法律知识,组织与本庭业务有关的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可以采取报告会、辩论会等形式。

2、“会见咨询”式。

法官通过与司法界其他同行,如检察官、律师等,以及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学家、金融专家等人员的直接交流和沟通,交换看法、获取信息。

3、“现场培训”式。

通过观摩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以及旁听审判委员会会议,互相启发,借鉴提高。

4、“学术讲座”式。

近年来审判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增多、新法律不断颁布,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省、市法院业务部门的骨干有针对性地为全院干警开办法律讲座,帮助审判人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并正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

5、“参观交流”式。

即通过参观其他法院或其他单位,交流思想和做法,提高业务能力。

6、“反馈报告”式。

即参加上级法院专项培训的同志,结合自己的心得,以报告会的形式向全院或本部门的同志汇报所训内容。

院党组鼓励法官在法定培训之外自我学习与接受培训。

在日常工作中不断自我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也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术机构和有关机关举办的学术或相关活动,不断自我完善和提高。

四、落实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院成立干部岗位培训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工科为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年度考核。

(二)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由政工科建立干部业务档案制度,干部培训考勤和成绩均记入其业务档案。

各业务庭必须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每个月都要开展活动,并且有记载。

法官的教育培训将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优标准之一,是各部门评先和个人评先、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保证教育培训经费投入

依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法官教育培训经费。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还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法官培训需要逐年增加。

在统筹和使用培训经费时,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节约的原则,尽量少花钱;二是统一的原则,各业务庭在年初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时,上报相关经费计划,由政工科和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党组审核后开支。

本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参照本计划实施。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权方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院机关的财务管理,严格财会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室和会计人员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时,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须遵守本规定。

一、收费管理

第三条实行立审分离,采取预收、结算、退费三种全国统一的收费票据和三种方式核算。

严禁多收或无故少收,特殊情况需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由当事人申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减免或缓交,未经批准,概由经办人补交。

第四条诉讼费专管员必须凭立案庭“立案收费通知单”进行预收,凭各庭室结算通知单进行结转或退费。

第五条严禁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严禁收款开白条或不开票。

凡收入不交财务,除将所得收入金额收缴院财务外,并以违纪论处。

(一)各部门执行回来的诉讼标的款项统一交院财务统管、统付。

(二)各部门执行的标的款必须交入县财政规定我院专设的诉讼标的款项帐户中,执行回来的诉讼标的款项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院诉讼标的收据凭证,并及时将开出的诉讼标的收款凭证财务联连同银行存款或划款单交财务记帐。

执行的标的款项未交财务集中管理的,视作该部门的小金库,视情节请示院党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票据管理

第六条法院所用的收费票据是人民法院文书之一,按规定统一到当地的财政部门购回,任何庭室不得自制或购买。

第七条票据必须做到专票专用,不允许互为代替使用。

使用时必须用圆珠笔复写,严禁单联填写或出现大头小尾的现象,填写的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数字准确。

作废的票据全部保留,加盖“作废”字样,不得缺联、缺页或间号使用,同时加盖公章、经办人和收款人签字。

第八条法院票据统一由财务室管理,坚持“一人专管,分类建帐,领取相符,以旧换新”的原则,做到领取、回收、库存、缴款四统一,避免票据的丢失和遗漏。

第九条严禁票据转借或任意撕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于票据的管理规定,对造成丢失、转借或任意撕毁、缺号的,按情况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一)各部门退付标的款必须开具法院诉讼标的支付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签字,交财务审定后,转付当事人。

(二)各部门填写法院诉讼标的收付款凭证时,内容必须齐全、详尽、包含收付款方的全称和案号案由,以及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三)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标的款台帐,及时将本部门的标的款收支情况登记入帐,并于每月底到财务室对帐。

三、经费开支管理

第十条本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一支笔分级审批责任制。

(一)正常性固定、非固定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

A、对正常性固定开支,如工资、补助工资、离退休费、电费、水费、电话费等,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列支。

B、对正常性非固定开支,如计划内差旅费、办公用品、汽油、汽修、邮寄费、少量的招待费、干部培训费、诉讼文书印刷费、简易房屋维修费用,少量医药费等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列支。

(二)非正常性开支的范围及审批权限。

对非正常性开支,即:

财政预算没有安排或财政制度严加控制的会议费、培训费、文体费、职工福利费,专项控购物资(如汽车、空调等)的购置,大额的招待费、计划外的奖励、病人住院费等的列支,事先均由经办人或庭室写出报告,资金列支在1000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长审核,然后由办公室拟定资金计划,调度资金时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事后凭正式收据连同审批报告由办公室主任核定报销。

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较大的房屋或设备维修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做好维修方案和资金调度计划。

开支5万元以上的报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凡属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开支和需财务主管院领导审批的开支,均由需开支部门事先写出报告,编制开支计划,经本部门业务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交院办公室主任统一呈报院领导审批;

(二)财务主管院领导因故离开,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代行资金的日常审批职责;

(三)报销的发票(单据)从内容到式样要符合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合法。

格式必须符合规定;

(四)报销的发票(单据)不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和程度,还必须要有领导、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及办公室主任的审批。

凡购进的文书、物品、服装等的发票,必须验收入库后,方可任单据报销;

(五)凡是白纸发票(国家不认可的票据,均属此范围)和内容不合法、不真实、不合理,字迹不清楚、印章不明显、含糊,格式不规范的发票(单据),各级审批人员应不予签字,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有关文件严格执行。

(一)凡因公出差报销,原则上以本部门人员为报销单位,由该部门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各部门不准混杂报销,若确因工作需要而联合出差的(如检查、参观等),也应由各部门分别填制报销单;工作人员代院领导填制的报销单,必须由院领导签字。

不准多差、多地混合一起报销,必须一差一据。

也不准出差地点、日期不一致的人员相互代报差旅费;

(二)凡到外地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不报住宿、住勤费,由主持会议单位全额报销。

确需回单位报销的,应附有会议单位的书面证明通知,然后再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凡到外地参加学习、培训的,一律按学习的有关规定报销,不准在学习期间按出差规定报销;

(三)根据本院的实际,到本市、各县(区)出差不采取市内交通费包干,凭市内车票报销,但一般不允许在市内包车。

四、借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借款部门必须由院长审批方可借支。

若特殊情况,个人借支的,由本人申请、领导审批方可借支。

凡出差、开会、办案、调查等正常性借支,非正常性的借支如住院费、购置物品等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由院长审批,方可借支。

借支人员必须在回单位一星期内向财务结清,特殊情况也争取做到不超月;借支人员由财务部门两次催收后仍未结清的,从本人下月的工资中一次性全部扣还,扣不完的下月继续扣还。

五、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鉴定设备、武器警械等)、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价值500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必须按国家规定分为十一大类,建立总分类帐,按本院各庭室建卡,建立明细帐,力求年末全部清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十六条全院干警对固定资产要爱护使用,不得违章操作,对人为造成损失的,概由造成损失人百分之百地赔偿。

若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造成丢失或损坏,则由丢失或损坏人写出请求报告,由院领导审定,可按不同程度作出处理,分别按比例赔偿或全部赔偿。

第十七条全院干警不准擅自占用固定资产,擅自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按资产的新旧程序从本人工资中逐月扣回。

不准借工作之便或任何理由及借口将法院资产拿回自己家里使用,否则也视同擅自占用处理。

第十八条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若要报废或转让,事先由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查核实后,由院长审定再报县固资局评估报废或转让,必须由承办部门报告,法院固资管理员拿出意见,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再报固资局批准后方可搬迁、拆除,未经办理和报批手续的,谁表态谁负责。

第十九条建立资产购进或调度审批单,一式三联,购进或调度部门,经固资管理员审查,院长同意,方可购入或调度。

第二十条本院干警因调离、异岗、退休等原因离任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移交手续。

若不移交或移交不清的,查明原因,按损坏或遗失对照处理。

六、财务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依照《会计法》、《统计法》的规定,按财务会计、出纳、内勤员的职责,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积极参与经济决策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完成公务活动筹集的提供必要的资金,正确执行单位的预算计划,充分发挥资金利用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为审判业务服务的力度,确保审判工作和本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动转。

第二十三条根据预算确定的业务用途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等列报相关费用支出,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反映本院的资产、负债、基金以及经费结余。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好记帐、算帐和报帐工作,为本单位领导加强内部管理和为财政、上级部门了解财务状况总值及收支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加强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坚持原则,秉公办理,该报账的报账,不该报账的坚决不报。

第二十六条按照财务规定,按时、准确的报送各类报表。

年终按时做好法院的财务统计报表,强调准确性、及时性、逻辑性、推理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院的财务报表、季末专题分析,半年或年终开展对本院财务工作评价和全面分析,切实做到增收节支,力求收支平衡,确保法院各项工作顺利的运转。

 

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诉讼收费行为,加强诉讼费管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案庭受理案件,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当事人凭缴费通知书直接到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交纳现金,凭银行现金解款单换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第三条当事人通过银行划拨诉讼费的,凭汇款凭证到财务室查询,经查询核收后,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条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凭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财务室进行诉讼费结算,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应当注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的数额,财务室据此进行结算。

第五条需要退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二)业务庭领导及承办人签名并加盖业务庭公章的退费通知书;

(三)预交诉讼费《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为代付诉讼费的,需同时提供代付证明;

(四)当事人提供银行帐号。

若退款单位名称与判决书或裁定书不符的,需经承办法官在退费通知书上加附确认意见,经财务室审核后办理;

(五)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

为保证及时与当事人结算诉讼费,相关业务庭和财务室应及时对当事人退付诉讼费予以审核,并及时向财政提出退付申请。

第六条财务部门要严格诉讼费管理,严密会计核算手续,确保诉讼费应收尽收,防止乱收费。

当事人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的,按《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缓交、补交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员在判决书盖院印前督促缴纳。

办公室人员要认真核对诉讼费交款凭证与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数额,确保交款无误。

定期统计诉讼费收入,按季度向有关领导报交本院诉讼费财务报告。

 

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定院机关招待工作,本着节约开支,制止超标招待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的招待工作实行对口招待制度。

二、凡上级法院领导、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来院开会、检查、指导工作及法庭工作人员到机关开会,由院里负责招待;外地县、区法院来院考察、学习、交流,县直各部门来院联系工作等,由院里负责招待。

三、凡上级法院业务庭室来院检查及各县、区法院业务庭室来我县办案(包括主管副院长),由对口庭室负责招待;各庭室为开展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单位来院,或相关单位来人到相关庭室联系工作的,由相关庭室招待。

四、由院里招待的从院经费中开支,由庭室招待的,从庭室招待费中开支。

各庭室因特殊情况需要院财务开支的,应在招待前请求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除招待上级法院领导、省、市、县其他单位领导外,所有招待均在院机关食堂就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院食堂外就餐的,应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六、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在院食堂外就餐,如属各庭室招待的,应从庭室招待费中开支。

七、招待标准为早餐每人不超过10元,中餐每人不超过20元,晚餐每人不超过30元。

八、陪客的人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来客6人以上的,陪客的最多不超过3人。

 

第三部分资产管理权方面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包括: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和专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电子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图书、办公用具及其它物品等。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均视同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机关财物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物品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

财产购置应坚持“合理、节约、质优、价廉”的原则,防止浪费、积压,不得购置质次价高的“三无”产品。

第四条办公室在购置物品时,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由两人以上看样、订货,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保管员对采购人员所购物品,以购置计划与发票检查验收,物品入库后,以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填写实物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验收单上必须有分管领导和保管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一联存根,一联随发票作报销凭证,一联记账建卡,大型贵重物品及设备要详细登记并立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物品的发放由使用部门内勤员填制物品领用单,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手续,领取物品。

第七条 报账人员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审核每笔业务,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第八条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工作变动时必须交回办公室,擅自占用固定资产未按通知规定时间办理移交手续者,政工科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各部门所配公用固定资产由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属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管理维护,不得随意处分,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条固定资产因年久失修、技术淘汰或到使用期限无维修价值等因素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使用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办公室,而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到财政局核销下帐。

第十一条本院固定资产管理,接受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机关车辆管理,保证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严格控制车辆经费支出,降低费用,增强司机责任感,确保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警用车辆管理和地方牌照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机关全体干警。

第四条 法院机关用车,统一由院办公室调度管理。

第五条 院属各部门配备专门办案车辆,在本县内公务用车的报庭长同意;在本县外、本市内公务用车的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在本市以外公务用车的报院长同意。

未经同意的一律按违规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用车范围:

  

(一)确保院领导公务用车;

  

(二)干警办案、办公用车;

  (三)法院机关干警、离退休干警特殊情况用车,在不影响机关工作的前提下,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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