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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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

(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三)经过本行认定,存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或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等行为,且使授信申请人偿债能力受到较大影响、可能使本行信贷资产发生风险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第四条以上定义中的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除了对本行公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一般企事业法人集团客户进行管理外,隶属于集团客户下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亦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公信贷业务品种:

贷款、拆借、资产转让、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开立信用证及投行类业务等。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对于集团客户,要按照“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确定主办行和协办行,分别落实相关业务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主办行是进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和营销推进的牵头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集团母公司或集团内主要下属企业的贷前调查,主要调查集团客户的内部组织结构、集团内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经营管理模式,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负责对集团客户真实财务状况的调查,主要调查剔除关联交易后的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负责汇总、整合各协办行对集团客户内下属企业的授信需求,提出集团客户授信的整体方案建议,并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三)根据有权审批机构已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度和授权方案,统一管理授信总额度和具体分项额度的调配,进行日常管理、沟通和协调。

(四)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全面掌握集团客户的经营动态,确保客户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共享,与各协办行建立定期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负责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运作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汇总、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并根据客户管理工作规程定期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负责风险预警通报,必要时提出对整体授信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协办行是指根据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整体方案,在主办行的统一管理下,对集团内各企业作具体授信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及时将有关风险状况向主办行报告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主办行做好集团内企业的信息收集和贷前调查、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工作,协助主办行制订对集团客户营销计划和授信方案。

(二)根据有权审批机构已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度和授权方案,对集团内企业的具体授信业务,进行日常服务。

(三)具体从事贷后管理,包括对授信申请人的贷后检查、贷款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重大事件向主办机构通报等。

第十条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确定原则:

(一)主办行确立的一般原则

1、属地原则。

根据属地授信原则,集团客户主要控制管理、经营运作所在地(一般为集团公司本部)的本行机构作为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主办行;若集团公司本部所在地与集团内核心实体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相分离的,经协商及总行认定,主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经办行也可以作为主办行。

2、能力原则。

对于无法按属地原则确定主办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综合考虑经办行的业务推进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定主办行。

3、时间原则。

对于无法按属地原则和能力原则确定主办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在综合效益相当的前提下以先介入该集团业务的经办行作为主办行。

4、协商原则。

对于情况特殊、无法确定某一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主办行及授信方案的,由总行协商解决。

(二)主办行和协办行确立的操作程序

1、跨区域集团客户,由总行根据主办行确立的一般原则,综合考虑各分行对该集团客户的整体营销推进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定主办行和协办行。

2、区域性集团客户,由所在地经办行为主办机构,与该集团内下属企业有授信业务的支行作为经办行。

3、对于符合下列特征的集团客户,由总行协调主办行和协办行的整体授信方案:

(1)特大型或者在国际、国内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集团客户;

(2)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金额已达到一定规模,其经营活动变化对本行产生较大风险的;

(3)其他经营情况复杂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主办行和协办行均应指定经办客户经理专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日常客户维护和风险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贷后检查。

第四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制度办法,单一集团客户总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余额);单一客户总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具体额度上限由总行根据全行集中度情况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核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分析原则。

除了考虑集团内下属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还应充分考虑集团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财务实力、资金财务管理体制、对下属企业的资金财务的实际控制能力、集团投融资方式等因素,包括对集团合并的资产负债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各项财务指标分析。

(二)审慎经营原则。

集团授信总额度不是集团内下属企业授信额度的简单汇总,必须把集团内关联交易带来的影响以及集团内下属企业互相担保等因素予以扣除,并根据集团客户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三)真实需求原则。

分析集团客户的银行业务需求,包括集团母公司及集团内下属企业对各家银行以及本行的授信业务合理需求,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盲目投资等不合理的业务需求不予考虑。

(四)风险承担原则。

应充分考虑本行对集团母公司及集团内下属企业在行业、区域、产品等投向结构上的信贷政策、风险承担意愿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四条对有两家(含)以上金融机构介入的集团客户,本行授予其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集团客户(包括集团内下属企业)所有银行债务(包括表内外授信业务,含本行将授予的表内外额度)的1/3。

第十五条对于不属于某一集团客户、但是与该集团及集团内各下属企业同属一个产业链或存在紧密生产协作、经销关系的企业,以贸易融资(如商票保贴、厂商银、保兑仓等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通过该集团客户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本行授信额度的,应纳入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度,予以合并控制。

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分为集团归并、授信申请、贷前调查、方案制定、审查审批、额度调配、额度使用、放款管理等八个环节。

第十七条集团归并

各经办行在对客户开展业务营销时,应调查客户有关投资方以及关联企业情况、客户在各银行(包括本行)有关分支机构的授信情况,可根据本级行掌握的信息对集团客户归属关系进行集团关系归并,或向上级行查询其集团客户归属关系。

若对某一集团母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拟授信或已授信2家企业以上(含2家)分、支行,应根据本办法进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授信申请

根据集团客户类型和主办行的不同,授信业务的发起和申请可分为以下2种方式:

(一)对于区域性集团客户,由该区域内授信业务量最大的经办行作为集团授信发起人。

(二)由总行牵头营销的全国性和跨区域集团客户,可由总行公司银行部指定分支行作为集团授信发起人。

第十九条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的形式可分为独立调查和联合调查。

独立调查指主办行对集团客户整体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资信评估;联合调查指各协办行对集团客户的下属企业分别进行贷前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主办行,主办行在综合各协办行调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资信评估。

(一)贷前调查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内下属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可要求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对存在虚假出资、重复验资、抽逃出资、注册资本不到位等注册资金严重不实,以及虚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等财务状况不实现象的集团客户,本行坚决不得介入。

(二)应重点调查集团母公司和下属企业之间的管理模式,包括投资控股关系、实际控制与被控制的程度、投融资方式、资金财务调度能力和利润分红情况,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必须进行实地核查,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集团型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整体的财务实力、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进行分析,包括对集团母公司合并的资产负债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各项财务指标分析。

对于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的集团客户,本行坚决不得介入。

(三)对跨国公司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时,除了要对其境内各类企业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集团母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管理、资金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方案制定

主办行根据贷前调查结论,从审慎角度出发,核定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度,并制定包括业务品种、期限、利率、担保方式、额度分配、额度跨用范围等在内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

(一)制定集团型客户授信方案,应综合考虑到各协办行对集团母公司及集团内主要下属企业已有的授信余额、新增的授信额度计划和将来的备用额度。

其中,新增的授信额度计划应充分考虑到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期间的业务发展对银行授信的需求,要与其实际需求和本行承受能力相适应。

备用额度主要考虑对集团内其他下属企业、新授信业务品种和未来授信业务发展的需求。

(二)在制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时,具体授信申请人应落实到集团内主营业务突出的核心经营企业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的下属企业;对于主营业务突出和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的集团母公司,也可以作为授信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将仅具备管理职能和汇总财务报表的集团母公司作为本行授信申请人。

(三)在制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时,担保方式一般不接受信用方式;应采取有效实物资产(符合公允市值和本行抵押率的不动产、具有较好流通性的大宗生产物资等)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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