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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

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

问题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

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

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

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

益。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

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以及第40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如前所述车辆减值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

而该办法的第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交通事故车

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随着道

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况下,车主往往只求修复便算告结。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无责任的一方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的索赔不仅限于车辆修复所需费用,同时还有可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负全责的一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但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怎么鉴定贬值损失等问题看法不尽相同。

就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的有关问题作

初步探讨,以期更多同行关注和研究。

一、关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概念界定鉴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

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

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是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

一次性功能贬值是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

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

营运性功能贬值是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

值。

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是指

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经济性贬值是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

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

比如:

2001年5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列出被禁止的首批41家汽车

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从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此可见,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车辆贬值实际上仅是实体性贬值的一部分,是使用过程中的意外损伤”所导致的贬值。

二、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的法律依据至今为止,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5~

虽未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有明确规定,相关行业对此也无具体测算标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提出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应该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合情合理的。

因为交通事故车辆虽经修理好后能正常行驶,但是车辆的驾驶性能和安全性能降低了,其使用年限可能会缩短,日后的维修保养费用可能会增多,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折价赔偿是指修复后受损车辆具备原有使用功能但价值却无法保证恢复原状,即发生贬值时所应采用的赔偿原则。

折价赔偿的数额,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贬值数额两部分,而不应仅仅是修理受损车辆的费用。

三、事故车辆贬

值损失价格鉴定的主要方法笔者

在价格鉴定实践中,总结出下列两种分析测算方法:

假设交易分析测算法:

假设在市场交易条件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受损车辆经修复后即通过拍卖或变卖,综合分析其可成交价格与车辆发生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的差异,从而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此方法实质是一种市场比较法的综合运用。

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鉴定

标的现有资料,采用市场比较法,分析测算鉴定标的在事故发生前即基准日前的可变现价格。

第二步:

综合确定

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

一般来说,旧机动车如果发生过交通事故,即使修复,但因其安全、使用等性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通过拍卖或变卖时贬值损失系数一般为原车受损前可变现价格的10至30。

根据调查了解鉴定标的的购买时间、车辆档次、车辆使用性质、受损前的成新状况及修理厂家、修理水平等情况,参照以上所述的市场交易惯例,并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综合分析确定鉴

定标的的贬值损失系数。

第三步:

根据鉴定标的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和鉴定标的修复后的贬值损失系数计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用公式表示如下:

P=P1m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

格P1——鉴定标的基准日前的可

变现价格r——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修理项目分析测算法:

指根据

受损车辆的修理方案,分类逐项分析修理项目,结合车辆修理费用总额并参照汽车租赁行业的通行做法,计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笔者通过调查了

解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的格式租赁合同,其中有一约定条款,主要内容为:

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租赁人除须对原车辆进行修复,另外仍须补偿一定数额的加速折旧费这里的所谓‘加速折旧费”其实就是指车辆贬值损失补偿费。

这一方法基本分为三个步

骤:

首先,分析鉴定标的的修复方案,分清是内伤”还是外伤”,即分析修理方案中哪些项目是涉及安全性能必须更换

配件的,哪些项目是可以进行修理的,同时要分析更换项目和修理项目所占的比重,同时可以分析修理后的车检技术报告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租赁行业的规定综合确定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系数;其次,根据鉴定标的使用年限与出租车辆使用年限相比,确定一个可

比系数;最后,根据最佳修复方案计算的修理费用总额、车辆贬值损失系数、使用年限可比系数,计算出车辆贬值损失数额。

用公式表示如下:

P=A

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A——车辆修理费用总额B——车辆贬值损

失系数C——使用年限可比系数根据以上两种测算方法综合确定贬值损失价格。

结合受损车辆使用性质、行驶里程、车辆在事故前使用维修保养状况等相关因素,确定以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来计算车辆贬值损失价格。

四、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难点和注意事项1、于影响事故车辆价格

的因素很多,且受损车辆在被损前的使

用保养状况一般不易被了解以及修理后的实际影响究竟如何难以把握,所以分析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时主观成份比较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价格鉴定人员对现有资料的综合分析能力及估价经验。

因此,在报告中可注明:

本价格鉴定结论为审理人员根据案情调解、判决的参考依据。

2、事故车辆贬

值损失价格鉴定一般是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委托鉴定业务,于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价格鉴定结论非常计较,因此,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显得尤其重要。

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务必认真谨慎,对参数的确定要尽可能充分说明理,对于车辆修理方案是否科学的分析应借助于有关专家或行家。

3、于对受损车辆在事故前

的车况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故价格鉴定报告一定要以鉴定标的在基准日前正常使用为前提条件;同时于修理厂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受损车辆的恢复程度,故价格鉴定报告要以事故车辆根据科学

的修理方案修理后应该达到技术上能够达到的程度为假设前提,即要剔除因修理厂家修理方案的不科学或修理不到位对车辆贬值的影响。

4、价格鉴定人员

平时要尽可能收集二手车市场交易行情的基础资料,仔细分析车辆各种成交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料数据库。

5、的两种鉴定方法中,都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定量分析。

第一种方法以市场交易行为作依托,与价格鉴定的正常思路相吻合,而第二种方法是参照出租行业约定俗成的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笔者倾向于以第一种方法为主,第二种方法为辅,第二种方法可以用来对第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

偿摘要:

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受

损,修复后,是否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如果确定。

争议焦点在于如果确定贬值损失,这也是当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

案情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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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2009年4月17日,当事人刘某驾驶

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负事故的全

轿车的经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评估车损

为13652元。

受损部位为:

左后侧,其他没有损坏,车型为:

雅阁HG7203AB。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不一,王某于2010年5月起诉至湖州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13652元,车辆折旧费20000元。

双方对车辆折旧费意见不一。

法院指定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

浙E8618?

轿车在2008年12月上牌,按照年限成新率法,事发前车况等因素,确定车辆受损前的成新率为%;车辆受

损前重置价为198424元。

市场因素值为

1。

鉴定估价二车辆重置成本X成新率X

市场因素=198424X%x12189829元

元修复后的市场估价:

受损车辆

修复的主体是左后门至左后尾部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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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C柱范围的2/3。

现场技术查勘,车辆修复技术标准不高,修复工艺粗糙,这必定会对涉案车辆的整车性能与使用过程产生一定的后期影响。

这样,看作是受损车辆左后尾的切割拼接修复已经降低了整车车架安全系数值的20%。

这20%的值反应到车辆成新率时,既同等于成新率部件鉴定法中的整车车架部分。

止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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