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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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认证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海关认证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进出口业务的程序,规范进出口业务操作,促使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操作所涉及的程序。
三、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
1、出口业务
1)业务部门向客户寄发样品或客户寄样,要求凭样生产。
客户确认样品后,双方签订合同;
2)合同的付款方式,若是采用信用证付款,业务人员必须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开出信用证;
3)接单人员必须根据合同下达生产订单给生产部门,并明确货物完成期限、质量标准、装箱等贸易资料。
4)接单人员在生产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包装资料给生产部,提供特殊的质量要求给质检部,并提供运输信息与要求给销售部;
5)生产部应根据生产订单,评审无误后根据交货期和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编制生产任务书下发给相关车间;
6)质检部必须对产品品质进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抽检,把握出货产品质量;货物备齐后,如需法定商检的产品向商检局申请报验。
7)销售部在合同要求的出货时间前3天应提供以下资料:
销售合同、该合同下的信用证、货物明细表。
8)单证员根据货运委托书向船运公司或货代订舱,单证员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订舱信息,若不能订到舱位或目的港不能确认的,要在当天通知业务员,以便及时通知客户。
9)定好船期后,要发装箱通知单给成品仓库;集装箱拖走后,相关人员要向成品仓库索取发货清单或者装箱明细表。
10)据实际发货情况填制报关文件,报关文件包括:
A、出口商业发票
B、出口装箱单
C、出口报关单
D、申报要素
E、报关委托书
F、报检委托书
G、其它特殊文件
11)、以上报关资料盖好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法人及法人代表章寄给代理报关单位。
12)、制作好整套议付单据,在开船后五个工作日内递交整套议付单据。
A、在L/C结汇方式下,若议付行对单据有异议时,单证员必须耐心解释或及时更正,需要担保时,认真出具担保书。
B、在D/P或D/A结汇方式下,要向客户取得准确的国外代收行详细地址,并提供给委托行。
C、在T/T结汇方式下,要求一律要等收到财务部的货款到帐通知后,再将正本单据寄往国外客户。
D、在任何一种结汇方式下,若客户有要求扣款或减价时,必须取得销售经理的批准后方可放单。
E、业务员对单据要跟踪查询,直到单据安全到达对方手中。
F、任何正本单据在交接过程中都要做好登记和签收工作。
13)、议付单据送交银行的同时,根据报关单内容制作“税务”出口专用发票。
14)、出货后一个月内,要做好电子核销及退税单的退单工作,并在收汇后及时在电子口岸做好核销。
15)、所有单据副本,要做好归档工作。
2、进口业务
1)、由采购部与国外出口商签订合同,财务部根据进口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进口货物涉及进口许可证的,采购部需事先办妥有关手续,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货物进口。
3)、货物到港后,委托报关行报关,缴纳海关税款后,及时将进口货物拉回工厂使用。
4)采购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法途径采购进口货物,不得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
5)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擅自无证进出口货物。
本制度自发文即日起生效,任何人违反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报关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报关管理,使报关业务更加有效,准确与符合法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企业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
3、公司属自理报关企业,仅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由于出口口岸的限制,一般经过口岸的代理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手续。
4、货物出口时报关业务员必须在货物装船前一或二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进行报关业务。
5、报关业务前必须做好以下单据:
1)、出口业务:
出口报关委托书(网上授权),出口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出口商检委托书。
2)、进口业务:
进口报关委托书,进口发票、装箱单、提单和其它特殊单证,如手册、进口许可证、无木质包装声明等。
6、报关业务管理
1)、出口业务
1.1)、业务员必须在货物出运至少5天前制作好出口报关单证;
1.2)、报关资料须经公司单证审核员复核,特别在产品规格、数量、金额、港口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并作好复核合格率的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1.3)、出口业务操作员在报关日至少2-3个工作日前,发全套报关资料给报关行/代理报关公司,并做好交接手续;
1.4)、报关行/代理报关公司必须在报关日向海关申报并递交所需的报关资料;
1.5)、货物出运后,在电子口岸查询并打印报关单来办理核销退税。
2)、进口业务
2.1)、业务员先取得进口货物正本单据。
2.2)、货物到港口后,业务员必须将进口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委托书及其它特殊单证寄往指定报关行,委托当地报关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3)、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一经放行,业务员应及时安排拖柜并通知公司指定仓库做好卸货准备。
2.4)、货到公司后,业务员应及时报告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前来查验,不得擅自开箱卸货。
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3)、进出口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进出口各种报关单据及记录的留档。
4)、企业必须每次在海关备案满三年前参加年审工作。
5)、本制度随相关的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作相应调整,未尽事项参照海关有关规定。
五、外汇核销管理制度
1、目的
外汇核销是进出口业务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进度以及退税是否按时到位。
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该制度是为了完善外汇核销工作,加快业务流程,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出口外汇核销管理
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外汇核销工作,操作员必须接受外汇管理局培训并取得核销员资格。
4、进出口核销
4.1、核销员必须经过企业向外汇核销主管单位申请,取得外汇核销员资格,电子口岸IC卡后才可上岗操作。
4.2、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自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送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经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4.3、改革之后,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5、出口退税凭证
自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头“出口货物报关单【山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6、本企业内核销员变更,要及时报外管局备案。
7、未尽事宜参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六、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1、目的
出口退税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2、范围
本公司出口货物已缴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
3、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出口退税事务,出口退税办税人员应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4、办税员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的要求进行操作。
5、公司出品的货物应严格区分自产货物出口、进料加工出口。
5.1、自产货物出口,每月应统计当有月的出口总值并记录每一张出口发票的外币FOB价,计算当月的进项增值税金额并据此填制纳税申报表及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应及时整理相应的一票二单,做到票单相符,如票据不齐全的应建立跟踪档案并提醒相关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单证。
5.2、对于外购的出口货物,除作好相应的销售额统计及填制申报纳税申报表外,要特别注意购发票及专用缴款书的商品名称、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出口发票一致,同时应与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进行核对,报关单位未及时退回的应查询网上报关资料,如发现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相应补救措施。
5.3、每月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税务报表并及时上报,对于出口单证未及时获得的,要建立跟踪档案并每月进行检查。
6、办税员应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如发现有政策变动的应及时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汇报领导,对税务机关退回的税款应及时通知出纳作好接收工作。
七、单证议付管理规定
1、目的
单证议付是出口业务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收汇的及时与否。
为了规范出口业务单证议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单证议付操作
3、内容
3.1、信用证及客户议付要求资料的分析和传递;
3.2、合同的管理及传递
3.3、议付单证的审核
3.4、议付单证的交付及管理
3.5、议付单证的留存
4、操作制度
4.1、要求贸易部门在出货前一个月提供合同、信用证(如是其它付款方式,则提供客户要求和银行资料)及生产部门的生产任务书
4.2、客户开立信用证,收到银行到证通后,单证议付操作员必须到通知行取证,并作好到证登记。
4.3、单证员及时根据合同、形式发票对信用证进行核对分析,列出不符合项及软条款项目,反馈给国际贸易部门和生产部门
4.4、生产部门与商务部门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规定的出货条件,确认是否对出货前一系列工作计划的安排作适当调整
4.5、单证员必须在货物出运前五天,根据信用证或合同条款审核出口单证,并作好单证审核记录,同时根据信用证规定,做好其它单证的准备工作
4.6、货物出运后,单证员应督促单证操作员取得海运单据及各类议付单证
4.7、单证备齐后,单证员应重新进行审核,严格根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
4.8、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和有效期限内,单证员应及时将规定提交的单证交到议付行进行议付,并请银行在议付登记本上作好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
若议付行对单据有异议时,单证员必须耐心解释或及时更正,需担保时,汇报主管出具担保书
4.9、在D/P或D/A结汇方式下,单证员要向业务员取得准确的国外代收行详细地址。
并提供给委托行
4.10、在T/T结汇方式下,单证员一定要收到财务部的货款到帐通知后,再将正本单据寄国外客户或业务员
4.11、在任何一种结汇方式下,若客户有扣款或减价要求时,必须取得销售副总以上的批准方可放单。
4.12、议付单据送交银行的同时,根据报关单内容制作出口专用发票。
银行审核单证无误后,将单证寄往付款行
4.13、单证员对单据要跟踪查询,直至收汇或单据安全到达对方面的手中。
4.14、任何正本单据在交接过程中都要做好登记和签收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付款;
4.15、出货后一个月内,要做好核销单及退税单的退税工作,退回的核销单在收汇后及时到外管核销
5、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