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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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价格
1、考虑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货币的价值,因汇率的变动而变动,故而买卖双方均应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升降趋势。
选择合适的货币,以减少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通常,买卖双方愿意选择汇率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
但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出口方倾向于选用”硬币”,即币值坚挺,汇率看涨的货币,而进口方则倾向于选用“软币”,即币值疲软,汇率看跌的货币。
合同中采用何种货币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若采用的计价货币对其中一方不利,这一方应采取合适的保值措施,把所承担的汇率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
例如:
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当汇率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对方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2、佣金
佣金(Commission)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
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而佣金=含佣价-净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
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
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
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CFR西雅图包含佣金2%,可写成:
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
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
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二、合同标的
(一)货物的数量
1、选择适当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TheMetric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
为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2)英制(TheBritishSystem)和美制(TheU.S.System),基本单位为磅和码,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
如英制为长吨等于220O磅,而美制为短吨等于2000磅。
此外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称相同,大小不同。
2、计算重量的方法
(1)净重
净重(Net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2)毛重
有的商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称量,所得重量为毛重(GrossWeight)。
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毛重计量,即所谓“以毛作净”(GrossforNet)。
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
3、溢短装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
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
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
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
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
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则可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接货物装船时的市价计算。
4、风险规避
商品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度量衡制度、计重方式,并合理利用溢短装条款。
(二)货物的质量
1、品名
商品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
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
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节省运费开支并避免争议。
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各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
所以,出口合同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
2、品质
品质是商品买卖最重要的因素。
合同中的品质约定,是买卖双交接货物的依据。
通常用两种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质。
(1)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A.规格(Specification)。
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品质指标,如化学成份、长短粗细、含量等。
这是最广为采用的既方便又准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B.等级(Grade)。
为买卖双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凭等级买卖,即按商品的不同规格,分成不同的等级,既简化了品质表示,又易于比较优劣。
C.标准(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标准化了的规格和等级。
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订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工会或有关国际组织制订。
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应注明该标准的制订者、版本和年份。
D.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andIllustrations)。
对于结构性能复杂的商品,通常以说明书和图样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为买卖双方认定的品质标准。
凭说明书和图样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2)用样品表示品质
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卖方作品(Seller'sSample)和买方样品(Buyer'sSample)两种。
凭买方样品成交,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又称为“来样成交”。
凭样品成交中的一般做法有:
A.对等样品,凭买方样品成交。
有时会因仿制产品与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
卖方往往会按买方样品先做一个复制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即以该复制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经确认的复制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交货时取得主动。
B.封样。
卖方在寄发样品或发运商品前,由公证机构或会同买方,抽取若干份样品加以封存,万一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即可使用封样作为核对之用。
C.合同中的保障条款。
凭买方来样成交时,应注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
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万一发生由于买方来样而导致侵犯第三者权益,如专利、商标侵权,应由买方负责。
3、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对某些商品还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其品质有一定的机动幅度。
常见的有下列一些方式。
A.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B.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
如矿物含金属为90%,允许上下2%,杂质最高为l%等。
C.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如机械加工的零件尺寸。
D.对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
也可以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合同中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如矿物含金属量每增加(减少)l%,价格增加(减少)1%。
4、风险规避:
(1)尽量采用H.S.规定的品名;
(2)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且表示品质的方法尽量用一种方式表示,以减少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3)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
(4)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5)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三、卖方交货和买方收货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等方式,以下主要讲述国际海洋运输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运用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选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是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惯例,它在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通则》有三个版本,即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
比较常用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由于三个版本对贸易术语的解释有较大区别,因此制订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适用的版本。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运用
(1)主要内容
E组发货
EXW--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FreeCarrier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FreeAlongSide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Carriageandl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货到
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以上贸易术语均以交货为分界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但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各不相同,需加以区分。
以下重点讲述FOB、CIF术语中应注意的问题
(2)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FOB(…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
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
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但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
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