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997081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52 大小:129.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名门紫园项目 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

名门紫园项目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发包人:

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名门紫园项目。

工程名称:

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郑州白沙园区绿博园东侧。

第二条工程范围

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工程:

本项目装饰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装工程各功能区的墙面、地面、天棚、相关的电气等工程。

本承包范围不包括:

室内家具、饰品。

材料材质及技术参数见本合同附件四,效果图见本合同附件五。

根据国家规范需要实施的隐蔽工程、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的装饰材料复测复验、室内已完项目的成品保护。

以上约定范围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和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

第四条工期

合同工期:

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25日历天内材料设备运输到场,10日历天内安装完毕。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理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7200元/台,暂定12台。

本合同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是承包人按照图纸、现场条件以及工程承包范围、质量要求、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工期等要求的投标价格,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施工用水用电、包装运输、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检查试验、验收费用、利润、税金、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税费等因素。

该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量清单列项所有工程成本、措施项目成本、其他项目成本、规费、税金;

承包人企业运营及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利润、风险等;

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施工过程中的图纸深化设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细部节点深化设计等);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或劳务费、政府收费、税率、汇率或调价文件的变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充分考虑了停电、停水、材料二次搬运、建筑垃圾暂放清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水电的连接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施工配合等所需措施、垃圾清运费、及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和工期;

综合考虑了原结构基层的平整度及其它因素,并将其费用计入相应的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中。

认价材料时间约定和关于认价的争议处理: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材料的定货时间、加工周期、到场时间及发包人认质认价时间周期等因素,提报认价材料清单,认价的材料需明确材料的唯一性并由发包人签字认可的材料选型定版实物小样,发包人认价的时间为收到承包人需认价材料清单(成品材料为3个工作日内,加工定制类材料且需提供发包人签字版大样图后7个工作日内)后完成认价。

在主材认价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共同到市场询价,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如不能达成一致,则:

在2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向指定供应商购买,或承包人、发包人、供应商可签三方协议。

如承包人付款后,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未按承诺的供货周期供货而影响施工工期的,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追责;如果承包人不及时付款或以利润少、占用大量资金等为理由,由此导致的工期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则材料改为发包人供应,此材料价格不再上浮,材保费不计取,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甲供材的材料到场卸货、搬运、保管、施工和成品保护等落地指令。

并且发包人有权从进度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款的15%作为相应处罚,由此导致的工期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中装饰面层材料按经发包人已确认封样材料进行购买(栏杆扶手、壁灯、吊灯主材为暂定价格,后期认质认价),其它装饰面层材料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实行认质认价。

第七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安装调试完毕三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须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结算款时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价全额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税收规定接受项目地税务机关管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发包人采用除现金、委托付款以外的方式进行付款,以支票支付时,承包人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

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账户账号:

31001592820050000553

开户银行:

建行上海市航华支行

发包人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调查,承包人应协助配合发包人向税务机关做好调查、解释、说明等工作的义务。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退货退款等事项,承包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该证明需加盖承包人印章)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承包人须对该账户信息负责,若因提供的信息错误或提供的发票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到款项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八条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本合同无的文件,则不予考虑):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第九条适用标准及规范

适用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合同履行期间,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等调整的,适用最新版本。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七天内提供相关标准、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论证认可后执行。

发承包双方自行购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

属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采用的技术标准若属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标准的相关部分应提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

除满足以上标准和规范外,另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

第十条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姓名:

杨柳,职务:

工程部经理,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更换须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不产生任何合同效力。

发包人代表职权:

涉及费用的事宜:

进度款申请、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等涉及费用的一切重大事项,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文件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并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同时签批至本项目的项目总经理(如属于城市公司管辖,则签至城市公司总经理)处方为有效。

所有工程结算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须为发包人技术中心总经理签字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院盖章方为有效。

非涉及费用的事宜:

指令、通知、函件等,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依据合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下发的所有文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事实证明因发包人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工作:

提供贰套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驳接点;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时间(如有需要,开工前提供);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

发包人在工地现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三方作好交验记录;

对进场材料、设备验收;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材料设备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

发包人保留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的指示执行。

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

要求撤换承包人管理人员的权利。

如果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人物色新的管理人员,前述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委托监理

本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

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师:

贺伟鹏,电话:

,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职权如下: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强制条文规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日常施工例会、各类工程协调会,作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做好工程项目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验收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要求其退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对工程款支付中工程进度的审核权,对工程款支付和价款结算中已完工程质量的验收确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监控、组织、管理和协调权,以及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他职责;

以上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费用及工期的事项,均需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最终生效;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关于本工程的事项,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意见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承包人

承包人代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承包人派驻项目经理:

丁连军,电话:

69,负责合同的履行,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交由承包人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承包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质证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章后送交发包人驻地代表,发包人驻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及发包人驻地代表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驻地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驻地代表递交有关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项目经理驻施工现场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日历天,并与发包人工程部人员同时打卡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在工地现场应经发包人批准,否则每缺一天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请假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驱逐,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承包人应尊重看房、购房客户,并尽可能满足看、购房客户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如发生恶意影响销售工作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承包人工作:

不得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亦视为转包。

承包人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严格按照发包人验收确认的样板、施工图设计及发包人发出的有关书面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代表委派人员的监督。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透漏给第三方,不得重复使用,工程结束后作为承包人存档资料。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前,核实与本工程有关的定位、标高、尺寸等信息,发现有问题的,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就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信息,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开工前承包人认真核查施工图纸,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规范图集及地方法规要求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优化设计和报审。

如因承包人未能在该道工序施工前3日历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人。

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

预结算员必须经承包人授权委托,全权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签证和预算结算工作,对本工程范围内的费用调整代表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施工期间若由于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或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失或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承包人承担因自行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至场地内总承包单位的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达到每天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文明施工条件,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工作面和清扫施工现场。

如工程现场卫生不符合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委托保洁公司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总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与总承包单位和其他分包单位协调配合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负责与前道工序之间的界面收口处理工作。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管理的一切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食宿,办理好暂住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发包人、监理认为项目部的成员不合格时,及时无条件更换。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3日历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所有发包人、监理的往来文件必须无条件接收,有异议者文字回复。

不能提前发文的,承包人须于事件发生当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文件,如超过3日历天未提交书面文件所造成的争议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报书面文件后3日历天内回复,若未回复,承包人应进行催告,经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回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书面请求。

承包人需对本工程的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承包人须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配合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用水用电的挂表计量,所发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承包人在开工四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材料样板(材料满足装修效果和质量)以供发包人认质认价。

认质认价的材料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

承包人进场后3日历天内。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含对应工程量);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及进场计划;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后,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并不表明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或增加价款。

承包人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计划考核承包人。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月计划和周计划;接受发包人代表或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的要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书面赶工要求,如承包人整体进度仍滞后,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工期调整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答复承包人。

如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5日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3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承包人应进行书面催告,若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复工要求。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监理(若有)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承包人停工或无法开工;

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的10%;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并经发包人代表确认;

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特殊不利的地质条件变化等。

以上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历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请承包人继续提供证明(证据)文件,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催告期限(14个日历天)内仍然不予回复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若承包人逾期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自动放弃工期顺延。

除此以外,承包人必须服从于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于合同工期之内竣工及交付发包人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与保险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不到位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发包人有其他要求的,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制度。

对不服从发包人和总包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承包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所有责任和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协助指导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凡承包人整改不力或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人民币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承包人职工在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其它违法违章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哲学历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