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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

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用电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电价执行类别)。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容量为千瓦(千伏安),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方最大用电容量。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方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

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因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

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的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的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用电总量的%计算。

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它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用电方每月日,划拨%,日,划拨%,并于日多退少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预付电费金额元。

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结清电费后退还预付电费余额。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属于供电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属于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运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

4、用电方应与供电方签订自备应急电源协议,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

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

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

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项处理。

此外,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因无自备保安电源或有但不能正常使用引发的损失和责任由用电方承担。

5、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用户应向供电企业存储预付电费。

6、为确保电费的收缴,供电方、用电方同意签订电费担保抵押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摧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中止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期限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期限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效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时,经双方复协后在复议续签纸签字盖章,即有效。

<复议续签纸附后>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效力均等。

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B、。

C、。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盖章)用电方:

(盖章)

签约人:

(签字)签约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经办人:

(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表

用户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规范

共计(kW)

单相三相

电压(kV)

每台容量(kW)

台数(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合同复议续签纸

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供用电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延续至年月日。

供电方:

       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复议续签纸

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供用电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延续至年月日。

供电方:

       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术语定义

1、用电地址;用电人受电设施的地理位置及用电地点。

2、用电容量:

又称协议容量,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

3、受电点:

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

4、主供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的供电电源。

5、备用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备用状态,当主供电源失电时供电的电源。

备用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供电容量。

6、电能质量:

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7、计量方式:

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8、计量点:

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9、计量装置:

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10、闭锁:

防止双电源误并列或反送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有机械闭锁和电气闭锁二种方式。

11、谐波源负荷:

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12、冲击负荷:

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13、非对称负荷:

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4、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不成功,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抢送成功的。

15、倍率:

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的乘积。

16、线损:

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

17、无功补偿:

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8、计划检修:

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19、临时检修:

供电设备故障(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

(如事故检修、临时接电等)

20、紧急避险: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

2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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