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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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