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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思想的承袭与转变
井田制思想的承袭与转变
黄春兴1993/2/17
1.前言
2.孟子的引言
3.什一税传统的建立
4.均等社会的规划
5.井田制社会的重建
6.井田制的崩溃
7.私有制下抑制兼并的思想
8.耕者有其田思想的形成
9.改头换面后的井田制思想
1.前言
井田制度虽古老,但并未消失在历史洪流里。
1905年,它曾化身为同盟会的平均地权」;台湾土地改革时,又以「耕者有其田」出现。
时至今日,它仍影响一些学者对土地分配见解,譬如涨价归公、限制富人持有土地最高限额、加速土地收归国有、都市平均地权等。
这些见解,都可在历代学者对井田制思想的辩论中找到源头。
井田制度或井田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并不具定型化的模式。
它的内容不断地在转化,由传说中的集体农场、公私田制,到授田制、私有制、限田制、限制价格法,又到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等。
历代学者代代承续着「因其已然之俗,以求立为未然之限」(明代邱浚语)的原则,「因时施智、观世立法」(宋代叶适语),心向往「颂声作矣」(《公羊传》语)之社会的实现。
在这历史的进程中,本文的观察焦点是经济思想的转变,而非制度的变革。
此外,本文也将试图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去探讨井田制思想的转变过程。
简单地说,我们将假设各朝代均为由皇室、官员、与百姓三成员组成。
皇室在不引起百姓揭竿起义范围内,采纳官员的建议,提升租税的收入;来自民间的官员,为皇室思索增加税收的政策或改革建议,然后告老还乡;百姓则在给定的制度与技术条件下追求和累积财富,但也可能因苛税而揭竿起义。
外来的可能冲击包括人口成长、技术创新、外族压境等。
当旧制度在面对外来冲击而显得疲惫与倦态时,官员与皇室将不得不进行制度变革。
第二节将引述孟子对井田制度的描述,作为本文讨论的参考点。
第三节讨论秦汉到汉初在土地制度走向私有化下,政府的课税与人民的租税负担问题。
我们将就《春秋公羊传》与《春秋谷梁传》所提出的什一税思想,说明当时学者如何藉用孟子的口述把孔子轻傜薄赋的思想加以数字化,以期能确实保障百姓的租税负担。
第四节将检讨土地私有制后所发生的土地兼并行为,并讨论东汉何休与荀悦试图重建井田制社会的设计。
在第五节讨论北魏孝文帝和大臣李安世如何在当时土地产权不清的时机下,将私有土地再收规国有,重行井田制式的均田法。
均田法前后实施约三百年,到唐代才崩溃。
第六节除了分析均田法崩溃的内在因素外,更指出:
在思想上,宋明学者已体认到变革制度须考虑交易成本,因而认定井田制已成历史。
宋明两代商业的发展,更使他们不再坚持全面皆农的井田制。
第七节将讨论当时学者在尊重商业前提下对抑制土地兼并所提出的办法。
第八节将讨论耕者有其田思想的形成过程。
抑制土地兼并与主张耕者有其田的两思想源流最后汇聚为孙中山所主张的平均地权主张。
在第九节里,本文将讨论孙中山将如何再度利用涨价归公方式,再度主张将土地重收国有,施行耕者有其田式的井田制。
2.孟子的引言
井田制是怎样的一个制度?
现有最早关于井田制的文献见于《孟子》<滕文公章句上>中的一段。
就孟子的描述言,井田制的公田、私田的规划是一块公田被八家私田所包围,或如下图所示:
本文接受井田制度曾盛行于商、周两代的说法。
在此之前,我国可能曾有过集体耕作的大公社、或大集体农场的时代,也可能没有,但不论实行何种说法都不影响我们自井田制为起点的探讨。
(附文一: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
《孟子·滕文公上》的两大段叙述,几乎可以说是“井田”论的经典性资料。
为便于分析,下面先抄录其有关文字如下:
滕文公问为国。
孟子曰:
“民事不可缓也。
《诗》云:
‘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
阳虎曰:
‘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龙子曰:
‘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
’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
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父母也?
夫世禄,滕固行之久矣。
《诗》云: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惟助为有公田。
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
使毕战问井地。
孟子曰:
“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
若仅就孟子本段的叙述,我们无法了解公田与私田在字面外的意义。
本文将采赵刚、陈钟毅的十诠释,认定孟子所称的「私田」仅指该田的产出为耕种该田的百姓所私有,并非指该田为耕种该田的百姓所私有。
相对地,「公田」是指该田的产出为政府所有而不属于耕作该田的百姓。
换言之,若称个人持有一块土地的完整财产权系包括他能自由利用该土地的自由使用权、享有该土地之生产物的产出物享有权、以及能自由转让给任何人的自由移转权等三权利时,则百姓对私田仅具有自由使用权与地租享有权两权利,并未具有自由移转权。
至于公田,则不具任何权利。
此外,更须义务到公田助耕。
关于孟子对商、周两代所行井田制的描述最常引起的疑问便是:
井田制是否只是孟子的构思,还是历史事实?
此外,为何公田与私田的配置形状为何要呈井字型,而非如下列形状之一?
我们将不拟去讨论这些疑问。
(有关这类问题的讨论请参考赵刚、陈钟毅的《中国经济思想史论》<第一章土地所有权制>,联经出版。
)所关心的是历代各学者如何对孟子这一段话加以诠释与延伸。
我们宜注意,孟子对井田制的论述绝不是顺口几句话,也不能仅摘述其中的给句去解释。
他的叙述共包含他对滕文工问为国与对毕战问井地的两段前后连贯的完整思想。
在这节文字里,孟子清楚地表明实施井田制所能成就之目标是有三个层次。
这些层次包括:
1.贤君...取民有制,...夏...殷...周,...其实皆什一也。
2.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
3.仁政,必自经界始,...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持,则百姓亲睦。
在最表面的一层,井田制被视为是一种君主向百姓取财的租税制度,此制度加于人民的税率是十分之一;其次,它是国君一种治地的制度,其目的在为民制产,使人民即使在凶年亦有能力赡养父母;就最终的目标言,它是儒家所讲仁政的实践办法,它不仅要保护人民免于暴君污吏之害,更要积极建设一个百姓亲睦互助的均等社会。
孟子自称他的叙述只是大略而已,底下各节,让我们看看历代学者是如何发挥孟子这一段「大略」的思想。
3.什一税传统的建立
秦汉、汉初的《春秋公羊传》与《春秋谷梁传》是最早发挥孟子井田制思想的文献。
在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条中,《公羊传》说道:
初税亩。
初者何?
始也。
税亩者何?
履亩而税也。
初税亩,何以书讥?
何讥尔?
讥始履亩而税也。
何讥乎?
始履亩而税。
古者什一而籍。
古者曷为什一而籍?
十一者,天下之中正也。
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
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
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而《谷梁传》也说道:
初税亩。
初者,始也。
古者什一,籍而不税。
初税亩,非正也。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
两传都是以发挥一孟子所说的「贤君...取民有制,...夏...殷...周...其实皆什一也」去诠释初税亩。
换言之,两传都只着重实施井田制的第一层目标,以井田制加于百姓的负担去检讨初税亩后百姓的租税负担。
在井田制下,百姓对私田并未具有移转权,而且年老身亡时还得还田给政府。
因此,与其说是他们只具有部份财产权,不如直接视他们并未具有任何权利;他们系以在公田的义务劳作为租金向政府租得该土地的使用与产出物享有的两种部份财产权,租期为一生。
因此,政府得自公田的收入不能说是百姓的「税」,它只是百姓以体力与时间为代价的「租」。
于是,对于税的含意便能由初税亩一事去推断?
《公羊传》的解释是「始履亩而税」,也就是说:
政府先丈量百姓所耕作之田地后,再课征税额。
试想:
即使鲁宣公要求百姓除了必须到公田义务耕作外,还要缴纳其私田产出的一部份,那也只能算是提高租金,仍不宜以设税称之。
《谷梁传》称:
「古者什一,藉而不税」,把税与藉对立而称。
孟子说:
「助者,籍也」,籍是到公田助耕的意思。
故《谷梁传》的意思是:
既然百姓已到公田义务耕作,便不应再缴纳其私田产出的部份。
那么,反过来的「税而不籍」便是:
既然百姓已缴纳其私田产出的部份,便不应再到公田义务耕作。
百姓既不应再到公田耕作,公田便只有废了。
废公田的理由《谷梁传》也稍暗示道:
「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是承认属于集体劳作性质的公田义务耕作方式容易发生偷懒摸鱼现象。
于是,我们推测:
只要政府无法降低百姓在义务耕作公田时的偷懒摸鱼现象,便不得不废除公田、私田的区分制度,而改以直接将土地全部分授与百姓,然后再丈量百姓所授土地之地大小与肥沃度,以决定其应缴额度。
废除公田、私田的区分制度未必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制。
通常我们是称百姓对于土地拥有前述三项接近于完整的权利时,才称为实行土地私有制。
废公田废也可以只是政府改变租金的收取方式,由以体力与时间为代价改为直接以谷物产出为代价而已。
至于土地仍属证府所有,百姓所租到的权利仍只是使用权与产出物享有权,租期仍是一生。
事实上,我们无法由两传的文句中区分废公田后改变的只是租金的收取方式,还是土地的产权制度。
在这两种可能中,史学家似乎比较倾向改变土地产权制度说法。
为配合此说法,《谷梁传》所称的「初税亩,非正也」与《左传》所说的「初税亩,非礼也」,都可以解释成:
非正与非礼都不仅指百姓的税负过重,更有指称制度变更不适的含意。
我们若采此说便可以认为:
井田制到鲁宣公十五年时已开始发生变革。
人民逐渐地不再到公田上从事集体劳作,而是各自在自己的田地上独力耕作,然后再向政府缴纳税赋。
租是两人间的契约关系,税是政府强制性权力的施展。
在原始的公私田制下,百姓在私田上的产出是政府课税权力不能及之处,或者说是百姓拥有的基本私有物。
在废公田行税亩后,虽然百姓不必到公田上从事义务劳作,但政府的课税权力却已伸入百姓在私田上的产出。
政府的课税权力一但伸入,百姓再也谈不上有任何的基本私有物。
政府的税率订的愈高,百姓的生活便愈苦。
因而,适当的税率便开始成为学者关怀的问题。
适当的税率以税率的确定性为前提。
孟子引龙子的话说:
「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又说:
「惟助为有公田,...虽周亦助也」,可知孟子是认为商、周两代行的助法都是井田制,不同于夏代实行的贡法。
照孟子的说法,夏代的助法是先就某一块地算出其若干年的平均收成数量,然后再以此数量为税基,算出每年应缴纳的数量。
不论丰年或灾荒歉收之年,百姓都得缴此固定的数量。
换算成税率之后,百姓在丰年的税率低而在荒年的税率反大为提升。
因此,孟子批评夏代的贡法是:
丰年时,百姓有较强的缴税能力,政府其实是可以多加课取却没课取;凶年时,人民的缴税能力差,但税率反而提升,致使百姓一家老小抛尸露骨于山沟之中。
相对地,井田制的助法则无此缺点。
在井田制下,百姓缴纳的税率是固定的,而无税率不确定下的种种弊端。
除具确定性外,孟子更明白地指出此确定的税率是什一。
他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什一是指税率为十分之一。
若以孟子对井田制的描述:
八家同养公田,则税率应是九分之一。
若再加上百姓的庐舍、桑田等的折算,或许我们可以算出约为十分之一的税率。
不过什一只是个概数,重要的不是它的正确数值,而是此一明确数字成为我国历代学者在评断各代租税负担时所凭借的标准。
《公羊传》与《谷粱传》都是从百姓的最适租税负担去解释井田制的含义,并公认什一是:
「天下之中正」的税率。
为何什一是中正的税率?
《公羊传》说:
「多于什一,大桀小桀;寡于什一,大貉小貉」。
人的社会需要有社稷、宗庙、百官的建设与花费,若百姓缴纳的税率低于什一,社会就无法建立完备的社稷、宗庙、百官等制度,而与无礼制的蛮貉社会无异。
反之,如果百姓负担的税率超过什一,其超过之数必用于满足君王的各种私欲。
此类君王与桀纣无异矣,是人人可得而诛之。
因此,什一便成了后世加诸于君王向人民课税的一项不成文的限制。
我们甚至可以说,什一税率的主张是用以弥补百姓随井田制被废而丧失的限制政府课税权力无所不在的一项保护。
什一税率衍生自井田制,并借《春秋经》的地位,试图以圣人之言的地位扮演起限制、规范君王权力的运用。
虽然无人能够强迫君王必须遵守此一规范,然而,君王若执意违背此一规范,仍需承担百姓及后世谴责的成本。
4.均等社会的规划
春秋三传对初税亩的解释着重于百姓的最适租税负担;但在东汉何休(129-183AD)对《公羊传》「初税亩」的注疏中,他已不再局限于什一税率的诠释,而是抓住《公羊传》所提到的「颂声作矣」四字大作文章。
概要地说,何休把实施井田制的目标推展到创造一个「同风俗、通材货...财均力平、兵车素定」的理想社会。
他彻底地重构孟子的理想,将经济、政治、行政、社会、教育等政策都并入井田制内。
为了建立同构型的社会,他甚至提出「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办法,使百姓共享肥饶及贫瘠的土地。
(附文三:
何休《公羊解疏》<初税亩>条)
在何休之后,东汉荀悦(148-209AD)也同样地视井田制为一套建立「守望相接,疾病相救,...同巧拙而合风俗」之理想社会的办法。
荀悦对理想社会的描述与何休的描述几乎是相同的,甚至可视为抄袭。
不过,我们应了解,他仅是借着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去凸显当时社会贫富不均、百姓租税负担过重的现象。
他认为百姓租税负担过重的原因并不在于政府加于平民的税负过重,而是豪强富人加于平民身上的租金过重。
因此,即使东汉政府遵守什一税率的上限而只向平民征收百分之一的税,但由于豪强富人的苛租,已使得平民的实际总负担超过土地产出的百分之五十。
(附文四:
荀悦《前汉记》<正本>)
何以豪强富人能加诸于平民如此高的租金呢?
荀悦认为:
东汉时,土地被少数富豪所吞并的情况严重到「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地步。
当无田的贫者无法轻易离开家乡到外地就业,而其本身又缺乏其他谋生能力时,他们便得向富人租佃田地耕作,而且是在极恶劣的议价条件下向富人租佃田地,根本谈不到所谓的公平或有所谓的市场租佃价格的存在。
我们通常所挂口的「只要是出于双方自由议价的交易条件必是公平的」的观点,必须以议价双方都有另一种其他的选择为前题。
像东汉佃农的田租超过百分之五十这种恶劣的议价条件,令我们想到十七世纪英国圈地运动之后,那些失去农地而被迫走入工厂的工人所能得到的微薄薪资。
理由是同样的:
当资方知道劳方完全没有其他选择机会时,资方便获得剥夺劳方的力量与机会。
东汉的土地为何会集中在少数富豪手中?
荀悦的说法是:
「今豪民占田...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
」也就是说,富豪一方面是将广大的公用之地占为己有,另一方面又利用买卖方式将许多私人田地合并过来。
何以富豪会能将公用之地占为己有?
这点我还不甚清楚。
不过,我们知道富豪合并私人田地的行为是随着土地私有化发生。
中国在商、周时的土地制度是否为公有或公用,一直是争议的问题。
但可以确定:
自秦孝公用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土地私有制便逐渐扩及全国。
土地私有制必须包括土地的自由移转权,故土地自由买卖与兼并是伴随着私有制发展的必然现象。
到西汉初期,土地兼并情况已甚为严重。
孝武时,董仲舒便曾提出:
「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的政策建议。
此限额在西汉哀帝时是「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
我们可以想象三十顷的限制只能减少大富豪的人数,却增加小地主的人数,它对改善土地兼并现象的效果不大。
因而,荀悦直接地批评到:
「虽有其制,卒不得施行。
然,三十顷有不平矣。
」
既然连限名田都无法有效实行,又如何盼望恢复井田制?
如果蛮干,又将如何?
王莽的失败正是一个警惕。
王莽是西汉之后的一位具有理想的改革者。
他为了恢复井田制理想,
「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
其另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
与九族、邻里、乡党。
」
王莽有意恢复孟子心中的井田制。
为此,他的确费了不少心思。
我们知道《周礼》是一部儒家具体描述政府组织及社会制度的政典。
由于此书出土时间是在王莽当权时,因而许多史学家便认为王莽有伪作《周礼》以推行古制的嫌疑。
若证之于《周礼》,<地官篇>中的确充斥着类似井田制的规划,如: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
...
辨其野之土:
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
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
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两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
等。
钱穆说,《周礼》只有授田政策,没有公田政策。
因此,王莽的改革并没有要恢复完全的井田古制,但即使如此,他仍是失败了。
要强令人民交出私有田地给九族、邻里、乡党,必然会引起极大反抗的。
董仲舒的限名田及王莽的王田制的失败,的确让荀悦体会到制度改革的成败系于改革成本的高低。
任何的改革都具有财富或资源重新分配的含义,必有一些人会受益而另一些人会受害。
于是,预期自己将会是受害者必然有所反扑;而且,当他们预期的受害程度愈大时,其反扑力量愈强,改革的阻力也就愈大。
不用说,恢复井田制的改革必然要遭到地主的反扑。
荀悦知道:
「土地既富列在豪强,卒而规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
」他相信在土地兼并严重的时期,地主的势力必大,此时绝不是恢复井田制的时机。
于是,为改善当前的弊端,只能先找出病源,再就源更治,或许改革的成本会低些。
由于他已看出导致百姓租税负担过重的原因是自土地的自由买卖,因此,只要禁止土地的自由买卖,便能抑止豪强富人进一步兼并土地,而平民也就有田可耕。
平民一但有田可耕、有恒产,其余关于同习俗、均财力的制度便易推行。
荀悦说东汉百姓的租税负担过重的原因不在政府而在富豪,更说政府课于民的税率只有百分之一。
既然政府未成为苛税之源,强调什一税率为中正税率的春秋大义便为当时的学者所忽视。
何休与荀悦几乎是同时代的人,他自然也不会强调政府课税权力扩大的潜在危险。
相反地,社会的弊病是来自富豪的兼并。
百姓对于富豪只有任凭摆布,因此,能助百姓脱离苦海的只有政府的介入。
何休与荀悦的建议只是循此推理的不同程度的表达。
政府,尤其是圣君治下的政府,是百姓求助的唯一对象。
5.井田制社会的重建
东汉亡后,中国北方陷入长期纷乱状态。
战争损毁了许多农村;五胡的侵入也逼走不少富豪巨室南迁。
当北魏孝文帝统一北方时,大臣李安世便就当时的大环境向孝文帝陈述,并建议趁时机重建井田制社会。
在疏文中,李安世先说他出的理想在:
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
换用现代的话说,便是想建立一个能发挥生产效率的同构型社会。
可是,社会的状态是:
许多州郡百姓在重返乡土时,见其田地已被人侵占。
由于他们离乡年岁已久,所持土地权状或证据似是而非,以致两造的证词与证据真伪难分,官司无法了断。
田地因而继续被长期呆置,生产停滞。
我们可以了解,百姓在历经长期战争之后,所希望的是安定。
如果返归之民可以顺利地取回田产,生产便可立即重新恢复。
李安世所见到当时生产不振的真正原因,绝不是有些史家所称「人力与地力不能充分利用」的表面理由,而在于土地产权已不再明确所引起的巨大社会成本。
由于原土地持有者无法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因而招引「虚枉之民、侥幸之徒」的凌夺。
财产权有赖于司法的保护;司法是以证据为基础。
一但两证徒具,司法便失去对财产权的保护功能。
于是,在衡量得失之后,李安世认为:
若任司法拖拉下去,「争讼迁延,连纪不判」,必然导致「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
他所建议的方式是将这些事久难明的土地,全部归属国家。
如果这些田地够多,那么,国家便可以再将这些田地再授与人民,行均田法。
(附文五:
李安世的上梳与<均田法昭>)
李安世也是心向井田制下之的古社会。
东汉荀悦曾惋惜汉高帝及光武帝未能掌握恢复井田制的时机;李安世便上疏孝文帝不宜再错过这历史难逢的机缘。
然而,土地私有制仍未全面崩溃。
此时,若卒然将土地全面收归国有,反抗力量仍相当大。
为了避免收归这些私有土地引起纷乱,他建议孝文帝避开产权明确的土地。
他主张:
「所争之田,宜限年断」。
只要证据明确,司法能顺利断定财产权之归属时,政府便不宜将私有土地收归国有。
他仅主张将司法难判明的土地收归国有而已。
孝文帝采纳了李安世的建议,并于太和九年(485AD)下诏实行均田法。
均田法实行的范围与程度有多大,一直是历史学家所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不涉及这些史实的论战,而仅均田法的下列内容说明:
1.男夫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老免及身殁还回。
2.桑田为世业,身终不还;只要在规定的持分之内,是可以买卖的。
3.官吏授有之赐田,亦更代相传,但不可买卖。
4.不再行井田制下的公田集体劳作。
在这几条办法中,我们可看到孝文帝的均田法袭自王莽王田制的精神与采纳荀悦的修正观点。
首先,均田法已不再采公田的集体耕作方式。
虽然后世仍可见到还有提倡恢复公私田制的学者,但「公作则迟」的体认已成为共有的常识与智慧。
后世再议恢复井田制者,所主张的已多是由政府授田、身没还田的政策,而不是集体耕作的公田制。
由于孝文帝的统一北方有类似东汉光武中兴的历史机缘,能在低成本下将许多争讼难判的土地收归国有,而不必强力收归富豪土地,因而能使均田法落实为可行的政策。
然而,部份的土地私有私有权仍明确,对此部份土地,政府只要禁止其买卖即可。
均田法在北魏开始实施,历经北齐、北周、隋到唐代初期。
如上节所言,均田制与公私田制的差别仅在于证府收取租金的方式不同而已,土地则都是国有制。
故行均田法在租税史上,即是在废税复租的改革。
唐代陆贽(754-805AD)便对对均田法下的租庸调法的内容有如下描述:
租是百姓因接受政府授田而纳租;调是百姓对政府上输乡土所出之绢、绫、绵、丝等特产;庸是百姓轮服力役或出庸金以替代亲自服力役。
故均田法是要求做到:
「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中心原则是「以丁夫为本,无求于力分之外,无贷于力分之内。
」陆贽认为均田法强调百姓的的税负应与其「力分」配合,也就是说,每个人只要有田可耕,他的产出便会与他人相差不大。
力分是什一税在租制下的重新诠释。
行公私田制时,百姓的负担受八家共一井的保障;行税亩时,春秋学者以什一税率规范政府的棵税权利;待废税复租又不行公私田制时,陆贽便以力分做为政府取租的限制。
他认为:
只要国家授田给百姓,再要求他依其力分收租,不但不会形成过重的负担,更可迫使他不得不工作。
(附文六: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既然公私田制已废而政府的课税权力议已伸入百姓的基本所有物,那么,陆贽所强调的力分又将如何被落实的?
在第二节,我们提过井田制走向税亩制后,春秋学者便立即提出什一税率的规范。
同样地,陆贽的力分亦是一种规范。
然而规范的约束力必竟取决于君主的态度,其对百姓的保障功效是不确定的。
那么,陆贽对租庸调法的信心又从何而来?
是否租庸调法中原已有进一步约束君王课税权力的设计?
我们已知均田法因袭王莽的王田制,而王莽的改革又以《周礼》为蓝本,故我们不妨就《周礼》来看此问题。
《周礼》将政府的赋税收入分为九贡、九赋、九功。
其中九贡是指来自各国诸侯的贡物,通常是当地的特产。
九赋则是来自指对邦畿以内之物产的征收,至于九功则是来自向百姓之征收。
《周礼》对这些来源不同的收入,都规定了其明确的用途。
譬如<大